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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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升河南省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注重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居民自治,加强环境保护,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积极履行其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居民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维修养护、设施设备管理、保洁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小区,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定期组织环境清洁,保持小区内外的卫生和环境整洁,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营造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组织应做好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物业服务组织应提供优质的保洁服务,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和杂物。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居民自治,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照小区相关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占用或改变其功能。

第十三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拖欠或拒绝缴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噪声、污染和废弃物的管理和防控,确保小区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定期修剪植被,保持绿化良好状态。

第五章业主大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汇报物业管理情况,解决业主关注问题。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确定议题,制定议程,依法通过决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豫政[2001]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豫政[2001]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豫政[2001]14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1月13日经省九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建设事业、房地产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对于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环境,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了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为安全合理使用、管理物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贯彻依法治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作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泛有效的直传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了解、参与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制定学习、宣传《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下面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7年12月1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豫建〔2018〕24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豫建〔2018〕24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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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
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1月1日前后分别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设计物业管理用房,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核实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情况,同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配建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查验,并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手续后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依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
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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