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重组涉税相关法规

公司资产重组涉税相关法规
公司资产重组涉税相关法规

资产重组涉税相关法规

1、增值税

(1)存货转移涉增值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完全不同,因此不缴纳营业税。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根据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对“企业重组契税政策的解读”: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执行。财税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对照此规定,一个公司公立享受免征契税的条件是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是以房产、土地等进行投资进行企业分立的是可以不征契税的,但是如果是以现金方式进行投资,而由新设立的企业用现金再购买土地或者房产,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其中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即享受税收优惠是以企业重组为条件的。而按照《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财税[2003]18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只包括下列几种形式: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注销、破产、其他。例如: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之间的交易不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按规定应由接受房地产投资的被投资方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

4、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根据印花税规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是以企业拥有的房屋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所有,被投资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方将房地产投出后,账面的固定资产即消失,被投资企业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

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其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新公司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于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被投资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所有,因此新公司应按规定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因此不会增加税收。

7、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将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按公允价销售资产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来处理,相应的账面价为其成本,年未时进行汇算清缴。简化处理为:企业所得税=评估增值金额×所得税率2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是在企业重组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8、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9、房屋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

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及其他费用。

文旅投集团资产重组

政府旅游投资集团的平台化运营创新 在国务院把旅游业定位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政策背景下,在旅游业投资规模不断突破和社会资本跨界投资高涨的市场环境下,地方越来越重视旅游投融资平台的搭建或转型。在政府和市场的推动下,地方旅游投资集团逐步成为旅游资源重新配置和国有资产重组的主体,将成为区域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要角色和主要推手,扛起我国旅游发展的大旗。基于旅游产业支柱地位的逐步坐实以及全域旅游发展理念的深化,未来地方旅游投资集团的发展将何去何从?本文在对各地旅游投资集团的基本情况进行不完全统计的基础上,对其创新发展思路及功能构建进行了探讨。 1各地方旅游投资集团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截止2017年9月,各地已形成了25个省级旅游投资集团(统计标准及集团基本情况详见文末附表),其中国有独资的有17家,混合所有制的有8家(国有控股的6家,国有参股的2家,其中旅游股份已整体完成上市)。 数据显示,25家省级旅游投资集团注册资本总计达到约440亿元(其中超过40亿元的有3家,其他均在30亿元以下),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数量约400个,参股子公司约150个,2016年总资产规模约3000亿元(其中100亿元以上的已有11家),若对各市级、县级旅游投资平台公司的总资产一同进行加总,规模已有近万亿,成为了我国旅游产业发展中的中坚力量。 各地方旅游投资集团的发展早晚不一、纷繁复杂、业务多样,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他们既承担市场化功能,诸如旅游项目开发、旅行社服务、会议会展服务等,又承担政府的功能,比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等。由于发展路径不同,各旅游投资集团呈现出不同的主导模式,有的以旅行社服务为主导,有的酒店和餐饮管理为主,有的以旅游交通投资为带动。鉴于各地旅游发展对资金的大规模需求,各旅游投资集团开始探索产业/专项基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P 融资及上市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方式。 整体来看,各地旅游投资集团发展还不太成熟,大多数旅游投资集团还处在探索阶段。一些旅游集团市场化程度较强,已经走在了全国旅游企业前列。如在2015年度中国旅游投资企业百强中,可见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旅游集团、旅游投资集团、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家公司的身影;同时,省旅游集团还与锦江国际(集团)、首旅集团、省旅游发展集团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排行榜。2政府旅游投资集团的平台化思维 在全域旅游背景下,政府旅游投资集团成为区域旅游综合开发的重要抓手,承载着区域旅游资源整合、旅游产业发展、旅游项目开发及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功能。可是由于起步较晚,丧失了掌控优质旅游资源的先机。组建时政府划拨的资产,大多是旅行社、酒店、车船等,这些资源上虽然具有很强的资产性质,也发挥了重要的服务接待功能,但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价值和经营价值,现金流和利润与资产价值之间不匹配。但是,这些集团拥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在对接政府资金、政策以及进行区域外各方优势力量联合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题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说法中,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 A、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B、政府信息公开,都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C、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申请公开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选项A错误。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另有时间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所以选项D错误。 2、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不包括()。 A、行政机关实施指导时存在瑕疵 B、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 C、相对人的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 D、以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条件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行政相对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对人有实际的损失;二是相对人的损失是由于接受行政指导所致;三是行政机关实施指导时存在瑕疵。所以选项ABC不符合题意。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D符合题意。 3、工商机关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进入现场检查的行为属于()。 A、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涉税筹划

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涉税筹划 在企业的重组活动中,既有股权重组,也有债务重组,还有变更组织形式,如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或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下面举例说明企业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涉税问题筹划方案。 例:某生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异地有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自建厂房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值为1200万元;购买土地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值为700万元;元;存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值为1300万元;设备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公允值为2700万元。其中2009年购入设备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已抵扣),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设无其它资产。现企业拟将此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有以下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以土地及房产作价投资入股,共担风险 1.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项: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母公司:

资产重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资产重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近年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的资产重组效率,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优势互补、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扩大了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南京地税就企业资产重组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产权关联转让:不征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不断扶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成为国际市场上价廉物美的新选择,而装备企业强强联合,也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前段时间,六合区一家专门制造汽车配件的老牌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了另一家具有核心技术的装备制造公司,成立了新的集团公司,在核心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上踏上了新台阶,市场占有率也有所提高。但是企业的赵会计在申报税收时却遇到了问题:因为是合并形成的集团公司,新公司的合并究竟符不符合国家不征收营业税的条件,能不能享受优惠。带着疑问,赵会计来到了六合地税局。 税务人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

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这里的不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该政策对于集团企业重组安排来说,无疑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极大利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之间股权或资产划转的税务成本,有利于集团企业通过低税负的重组实现资产或业务的剥离和重新划分,优化集团企业内部的业务架构和资源配置。 特殊股权收购:不征企业所得税 近期,南京某投资公司准备收购一家科技企业70%的股权,共计700万元,其中70万元股权用现金支付,630万元股权用投资公司的股权支付。收购前就了解到该科技企业拥有2项获得国际认可专利技术,价值是研发成本的数倍,投资公司是否需要为本次收购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收购行为满足上述政策要求,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保持不变,不需要为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 第01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行政基本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范畴 B.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C.行政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享有个人权利无法比拟的特权 D.行政实体法主要体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实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 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投标,应当事先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准,当本地公司与外地公司均符合中标条件时,本地公司优于外地公司中标,若外地公司中标,须额外缴纳当地管理费。下列关于该文件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B.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C.该规定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D.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本地企业,合法、合理 3.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列各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 A.《车船税法》 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C.《立法法》 D.《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4. 某企业认为,甲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同国家税务总局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由()裁决。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甲省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5.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B.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C.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D.行政主体的权力或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6. 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_行政公文

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议案 成立分公司的议案范文篇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加大业务领域的覆盖范围,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天津共同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作为公司的北方总部基地,主要从事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该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 2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0%,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于 20xx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 / 9

1、名称: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MTC94XH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昆山市陆家镇华夏路99号1号房 5、法定代表人:何宇 6、注册资本: 20, 000万元 7、成立日期: 20xx年8月 30 日 8、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通信系 统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说明: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拟投资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2、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出资 3、注册资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0%;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2 / 9

第10章-公司并购与重组习题答案

第十章《公司并购与重组》习题答案 思考题 1、案例分析: 反击盛大新浪启动毒丸计划 新浪公司2005年2月22日宣布,其董事会已采纳了股东购股权计划,以保障公司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按照该计划,于股权确认日(预计为2005年3月7日)当日记录在册的每位股东,均将按其所持的每股普通股而获得一份购股权。 购股权由普通股股票代表,不能于普通股之外单独交易,在购股权计划实施的初期,股东也不能行使该权利。 只有在某个人或团体获得10%或以上的新浪普通股或是达成对新浪的收购协议时,该购股权才可以行使,即股东可以按其拥有的每份购股权购买等量的额外普通股。盛大及其某些关联方目前的持股已超过新浪普通股的10%,而购股权计划允许其再购买不超过0.5%的新浪普通股。 一旦新浪10%或以上的普通股被收购(就盛大及其某些关联方而言,再收购新浪0.5%或以上的股权),购股权的持有人(收购人除外)将有权以半价购买新浪公司的普通股。如新浪其后被收购,购股权的持有人将有权以半价购买收购方的股票。每一份购股权的行使价格是150美元。 在一般情况下,新浪可以每份购股权0.001美元或经调整的价格赎回购股权,也可以在某位个人或团体获得新浪10%或以上的普通股以前(或其获得新浪10%或以上普通股的10天之内)终止该购股权计划。 新浪将就该购股权计划向美国证监会提交8-K表备案,该表将包括关于购股权计划具体条款更为详尽的信息,公众可以在美国证监会的网站上查阅。在购股权计划中的股权确认日之后,新浪将向每位股东发送一封信函,进一步详述购股权计划的细节。新浪董事会已经聘请了美国摩根士丹利担任公司的财务顾问,美国世达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开曼群岛梅波克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实施购股权计划。 (资料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216638872.html,/chinese/news/.htm) 问题: ⑴本案例中的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分别是谁?被收购方启动了什么反收购措施?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第14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6) 第十四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逃税罪的是()。A.甲公司以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万元且占应纳税总额的1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 B.乙公司以伪造记账凭证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6万元且占应纳税总额的10%,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 C.丙公司5年内因逃税被处以2次行政处罚后又逃税3万元 D.丁公司5年内因逃税被处以2次行政处罚后未再逃税 2. 张某通过设立虚假账簿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该部分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20%,A市税务局依法向张某下达了追缴通知,并罚款1万元。张某收到追缴通知后在A市公安局立案前依法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经查,在此之前,张某从未逃避缴纳税款。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B.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C.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A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D.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A市人民法院决定 3.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抗税罪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如果为阻碍征税工作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也可以构成抗税罪 B.如果行为人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视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 C.抗税罪的构成,没有税额和比例的规定 D.非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4. 甲科技有限公司,欠缴税款10万元,并且隐匿公司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10万元税款,则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 A.逃税罪 B.抗税罪 C.逃避追缴欠税罪 D.骗取出口退税罪 5. 某企业就一批货物缴纳了20万元的税款之后,又对该批货物虚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30万元,则该企业构成()。 A.逃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逃税罪和诈骗罪

2020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17章)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内审结。 A、30日 B、3个月 C、6个月 D、9个月 2、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协议()。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可撤销 3、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按照()标准划分的。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与当事人的关系 C、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D、证据的效力 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B、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C、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D、反诉必须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5、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遂向王某作出说明: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王某仍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6、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A、原告 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某一环境保护侵权案件,由于侵害了公共利益,该地的环保组织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成立分公司议案

成立分公司议案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业务,需要提高技术服务支持力量,将设立分公司。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成立分公司议案范文,供大家参考! 成立分公司议案范文一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 分公司负责人:何xx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成立分公司议案范文二股票简称:xxd股票代码: 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子公xx(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鉴于以下原因: 1、公司xx于20xx年10月28日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由公司认购xx发行的500万加元零息可转换债券。 、公司于20xx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议案》,授权公司经理层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该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商务部对国内公司投资境外公司的相关规定均为对直接持股方式的规定,没有关于认购可转债的相关程序规定,无法按程序予以批准。 为顺利完成董事会决议和履行认购加拿大AEI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协议书》,公司拟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以

资产重组实施方案

资产重组实施方案 根据一届二次董事会通过的《集团内部整合重组方案》要求,为更好推进集团发展,特对集团资产重组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组目的: 以理顺产权关系为目标,梳理原大祥集团、商资公司及原各区属商业公司的股权关系,建立起以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独资控股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以独资、控股、参股的形式建立子公司,形成以股权为纽带,以资产为依托,以管控为基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组范围: (1)GGGGG。 (2)GGGG有限公司、GGGG公司、GGG公司、GG公司、GG公司。 (3)GG板块、GG板块、GG板块、GG板块等企业。 (4)GG板块等企业。 三、重组方法(流程): 1、股权及资产关系梳理。即对进入重组范围的各企业以工商登记列明的股权(投资)关系,财务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拥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关系,企业其他固定资产构成等内容进行梳理。 2、变更出资人和资产划转。即在梳理工作的基础上,对进入集团资产一体化的单位,在上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分别以吸收合并和变更出资人的方式重新确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并进行资产划转,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组织架构。 3、梳理与清理遗留问题。全面梳理原商资公司非持续经营企业,对经梳理后具备关停并转的,通过履行必要的手续关停并转。对一时尚不能关停并转的, 制作一企一户资料,待条件或政策条件具备时处置。

四、重组内容及时间: (一)对集团本部资产的重组: 负责人GG。配合部门:财务管理部。(时间:9月底完成) 具体工作内容: 1、为更好的运用“ GGG”品牌进行商业拓展,拟将集体企业GGG食品厂的股权由国资委授权给集团经营,使得由该厂持有GGG公司的股权由集团控制和管理。 2、由于GGG商店拆迁,由其与集团合资设立的GG食品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拟上报国资委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二)商资公司重组; 负责人GG,配合人GG。配合部门:财务管理部。(时间:6月底完成)具体工作内容: 1、转换股权投资人 经工商查证,原商资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共有9户,其中: (1)控股的GG公司和参股的GG公司等5家企业股权投资关系清晰,运作正常,上报国资委批准后,将其出资人转换为集团。 (2)投资GGG,实际投资为70万元。但目前商资公司账面记账120万元, 经查增加的50万元为后来清理GGG而形成的,未作工商股权增资变更。现拟将50万元作其他财务处理,其70万元股权投资关系清晰,上报国资委批准后,将其出资人转换为集团。 (3)投资GGG15万元,属财务过账的代投资行为。拟先将其投资权益转 为集团,再通过其它方式转让给真正的股东一一上海GG集团公司,但当前应 主动与其联系并统一处理意见。 (4)投资GGG公司1300万元,投资GGG公司26万元,均属工商股东登记有名,但无财务实际出资记录。为此拟将GGG公司1300万元投资的调查情况报告国资委,请国资委协调并定夺。对投资GGG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6万元,因其企业现状为执照吊销而未

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论文_1

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论文_1 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论文关键字:资产评估并购上市公司重组 证券市场发展10多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多,形式日趋多样,涉及金额也越来越大,逐渐成为我国产业结构战略调整、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无一例外都会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而资产评估因其客观、公允的立场,在估价方面的专业判断,往往成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多年实践,下面就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向进行分析。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情况简要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资产结构、股权结构及债务结构变动达到一定比例或一定程度,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及投资者权益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在具体形式上表现为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股份回购以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以追溯到1993年,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93,96年)。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自发探索为主,经历了从简单的举牌收购到复杂的资产置换,从直接在二级市场收购“三无概念股”到更为复杂的协议收购,体现出市场对并购重组的认识不断加深。 2.高速发展阶段(1997,99年)。该阶段并购重组成为市场焦点,买壳上市和资产重组大量发生,新的并购手段不断涌现,但同时并购重组中不规范问题也较严重。 3、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证券法》发布实施后,针对并购重组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0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实质性重组,打击虚假重组,并购

关于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通讯)

关于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 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 各位董事: 经公司2008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研究决定,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主要经营范围:餐饮、住宿等。 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酒店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未来与深圳赛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创造条件,现提议拟将目前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德酒店分公司的主要酒店业务资产剥离出来,以净资产出资的方式对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的资产价值以2008年8月31日的账面净值为准(未经审计),为5173.2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324.26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36.42万元,应收及预付款项135.42万元,存货52.42万元);固定资产107.52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原值万元,累计折旧万元,净值万元,设备类原值万元,累计折旧万元,减值准备万元,净值万元;在建工程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均为经营性流动负债。(责任人:财务经理、会计师)。 现提请各位董事审议。 2008年9月日

关于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 进行增资扩股的决议 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9月24日在株洲金德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及授权代理人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董事人,名董事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列席会议现场监事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酒店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未来与深圳赛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创造条件,拟将目前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德酒店分公司的主要酒店业务资产剥离出来,以净资产出资的方式对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的资产价值以2008年8月31日的账面净值为准(未经审计),为万元。现提请各位董事按下列方式进行表决。 注:此议案须提交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请通讯表决董事请按下列形式进行表决: 具体表决意见: 董事表决时在相应栏内打“√”,如出现两种以上选择视为无效。

企业资产重组模式与案例分析

企业资产重组模式与案 例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企业资产重组模式与案例分析 一、债务式兼并 即在目标企业资债相当或资不抵债情况下,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吸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来实现兼并,兼并交易不以价格为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格之比而定。 案例;仪征化纤收购佛山化纤 仪征化纤是我国特大型化纤骨干企业,占全国聚脂产量的一半,在市场需求有保障的前提下,希望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佛山化纤是由佛山市政府靠全额贷款建设而成的,由于债务负担过重,加之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善,到1994年10月31日,佛山化纤帐面总资产亿元,总负债20多亿元,资不抵债近7亿元。1995年8月28日仪化以承担与转让价格相等的佛山化纤债务额的形式,受让佛山化纤的全部产权,收购后,通过仪化担保,佛化从银行贷款数亿元,偿还了以前的高利率负债,从而大大降低了财务费用。 运用承债收购方式,对于收购方而言,可以避免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筹资障碍,也不用挤占自己公司的营运资金,而是用抵押、协议的方式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债务,便拥有了该企业;同时,通过品牌运营,可以迅速扩大企业生产能力,增强竞争实力,对于被收购方而言,可以在短期内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实现扭亏为盈。该方式适用于收购兼并资不抵债或资产负债宰较高的企业,同时,收购方要对被收购方的行业状况、发展前景、兼并后的盈利水平有深刻的了解和客观的评价,否则可能会“引火烧身”。 二、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 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买断,因此,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并依其价值确定兼并价格。 案例:上海石化收购金阳脂纶厂 上海石化是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排头兵,资金实力雄厚。原属上海久事公司的金阳腈纶厂,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但波动较大。2001年、2002 年的计算分析题均来自本章。本章根据200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体现在第四节第二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通常是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2002年教材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计算分析题。 历年考题评析 1、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收入总额的界定 本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准予扣除的项目(重点)

章(重点)不得扣除的项目(重点)(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主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要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内 4、资产的税务处理 容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5、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计算 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例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有()。 A、消费税 B、营业税 C、增值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B、D (2001年) 【解析】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求考生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有些题目直接给出企业的利润总额,考生只需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即可;有些题目则未直接给出利润总额,需要考生首先根据题目中的会计数据,计算其利润总额。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 1、借款利息支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予以扣除。 【例题】某企业2000年从非金融机构借款1000万元(1年期),发生借款利息6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而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40万元。因此,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其调整增加额=60-40=20万元。

财务管理专题-第十二章-公司并购与重组

财务管理专题 第十二章公司并购与重组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并购的类型、并购动因、并购收益与成本的内容; ★掌握公司并购价值评估乘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熟悉并购价格支付方式; ★了解财务防御与反收购策略; ★熟悉公司并购后重组和财务危机重组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并购收益与成本 一、合并、兼并与收购 二、并购的类型 三、并购收益与成本 一、合并、兼并与收购 ★合并 ★兼并 ■兼并和收购的关系 二、并购的类型 (一)按行业相互关系划分 (二)按并购的实现方式划分 ▼控股式并购——一个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或股权达到控股以实现并购的方式,被并购方法人主体地位仍存在。 并购公司作为被并购公司的新股东,对被并购公司的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被并购公司债务由其本身作为独立法人所有或所经营的财产为限清偿。并购后,被并购公司成为并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吸收股份式并购——并购公司通过吸收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入股,使目标公司原所有者或股东成为并购公司的新股东的一种并购手段。 特点:不以现金转移为交易的必要条件,而以入股为条件,被并购公司原股东与并购方股东一起享有按股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与亏损的义务。 两种类型: 资产入股式:被并购公司将其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购方,取得并购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成为并购公司的一个股东,被并购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不复存在,亦称“以资产换股票”。

股票交换式:并购方用本公司的股票来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的一种并购手段。在这种方式下,若是对目标公司的股票全面收购,则其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若是部分收购,则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杠杆收购——指收购方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为抵押,通过举债筹资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的一种方式。 杠杆收购与一般收购的区别:一般收购中的负债主要由收购方的资本或其他资产偿还,而杠杆收购中引起的负债主要依靠被收购公司今后内部产生的经营效益、结合有选择的出售一些原有资产进行偿还,投资者的资本只在其中占很小的部分,通常为10%~30%左右。 目的:通过收购控制,得以将公司的资产进行重新包装或剥离后,再将公司卖出。 ▼管理层收购(MBO-Managers Buy-Outs)——由公司的经营管理集体或阶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尤指达到一定数量、具有控制力的股份比例。 MBO模式的主要步骤、核心内涵就是由公司的经营管理集团筹资或以其他可行的财务运作方法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取得一定程度的控股权。 在中国,进行管理层收购应注意以下三点: ①收购的股份应以非流通性的国有股、法人股为主; ②收购本公司股份所需的资本,既可以实行现金方式,也可运用诸如购股期权、分期支付、收益权承诺等灵活多样的变通方法; ③控股程度可以根据各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和安排,选择适用完全控股、共同控股、参与控股等形式。 (三)按并购是否通过中介结构划分 三、并购收益与成本 (一)并购收益 1. 规模收益 由于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 主要包括生产规模收益和管理规模收益。 3. 财务收益 (二)并购成本 第二节并购价值评估 一、并购价格(值)评估模型 二、乘数估价法 三、现金流量折现法(DFC) 一、并购价格(值)评估模型 表12- 1 公司价值评估方法 二、乘数估价法 图12- 1 不同估价方法百分比分析

2020年税务师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2020 年度) 本科目考试适用的已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截止日期为 2020 年3 月31 日。 鉴于原定 2020 年 3 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推迟召开,会议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延期,民商事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以颁布后法律为准。 2020 年考试大纲与 2019 年的考试大纲在体系和基本结构上没有重大变化。各篇的内容有些修订。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法特征 (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 (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主 体 (一)熟悉行政主体的特征及行政职权 (二)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 (一)熟悉行政行为内容 (二)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 (四)掌握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一、行政许可法 基础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三、行政许 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一、行政处罚法 基础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三、行政处 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四、 行政处罚程序

关键词:关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的公告

深圳市关键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关键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母公司”) 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更好地提升挂牌公司管理效率,理顺公司架构,整合内部资源,突出主营业务,公司拟对现有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调整。本次整合主要是拟将母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市乔希家的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希家的书”)剥离至全资子公司前海乔希(深圳)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乔希”)进行承接与管理。乔希家的书 相关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剥离至前海乔希。本次调整后,公司将通过经营管理层的分管及内部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对整合后的业务管理监督,从而更有利于内部责权利的明确与管理。 一、调整方案 乔希家的书一直以来都在挂牌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着公司的业务类型与规模的逐步扩大,为了提升管理效率,理顺挂牌公司

架构,突出主营业务,公司拟将乔希家的书由全资子公司前海乔希进行承接,成为前海乔希的全资子公司。 二、调整后的公司业务架构 调整后,乔希家的书将由全资子公司前海乔希进行承接。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内部整合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生产、销售、管理等相关的部分资质无需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2、本次调整实质为内部的架构调整,项目实施地点、人员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3、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经办本次调整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细节的确定,相关协议的签订等。在不增加现金投资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以在董事会形式职权范围内来确定剥离到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的范围及方式。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内部业务整合、架构调整所有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剥离深圳市乔希家的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关键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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