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
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2007(000)032
【摘要】8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通知,要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通知认为,自2003年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J], 赵东波;贾生元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理的程序规定 [J],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J],
4.浅谈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J], 汪祖莲;杨仁伟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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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28
•【文号】环函[2013]56号
•【施行日期】2013.03.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
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函[2013]5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桂南华发〔2012〕89号),我部组织对该公司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67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黑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初审,以及我部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基本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要求。
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新、改、扩建项目
及时履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环境保护部
2013年3月28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
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24
•【文号】环办函[2008]373号
•【施行日期】2008.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
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8•【文号】环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有关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环保核查制度,精简工作环节,缩短工作时限,突出环保核查重点,强化上市公司环保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见附件)。
申请文件及报告应介绍公司环保理念、环保目标及发展规划,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激励措施,采取的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效果;说明公司与环保核查要求的符合性,并提出环保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应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可以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指定申请核查公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准备核查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不得向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违规收费。
三、精简上市环保核查内容和核查时限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调整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环保核查资料清单

上市公司环保核查需提供的材料1.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的编制委托书2.公司融资行为的概况(上市以来融资概况)及经营概况3.拟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证券方案或发行证券再融资方案4、公司发展历史、企业基本情况(含控股、参股单位, 含非生产单位)的文字介绍、组织机构图, 环保管理体系6.募投项目情况与环保“三同时”材料(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和正常运行)7、如果各单位无完整的核查时段内各年度环保监测, 应组织近期对所有生产单位进行环保监测8、最末的委托书待报告基本定稿后填(恐名称会变), 时间仍为五月四日(二)各单位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1)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说明及分布图(居住区/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社会关心点等);2)核查时段内启动及完成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名单;3)核查时段内生产年报和环保年报表, 提供生产规模, 主要产品、副产品及产量, 生产中使用的主要原料、辅料、燃料名称及近年消耗量。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核查期间环保投入情况;5)厂区占地面积、绿化面积、职工人数;6)核查时段内在环保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是否通过了ISO14001认证、清洁生产等(提供企业取得的有关环保荣誉证书、奖状、奖牌照片或扫描件);7)可反映企业核查时段内环保工作状况的电子版照片(需配照片名称, 主要有废气污染源、废水排污口、固废堆场、主要环保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环境绿化状况等)。
各企业平面布置图及排污点位置, 重点是集中产排污点, 要求图、表、照片对应8)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说明材料(与同类相比有数据, 技术专利等)9)原辅材料、用水量、电及煤等能源消耗及产品年度统计表2.技术资料1)现有各生产线名称、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图)、主要反应方程式及水量平衡图(表), 主要物料平衡2)核查时段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现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供电子版或文本)、环评批复文件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批复文件(需提供环评、验收批复文件和监测报告的复印件)3)对上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批复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 逐条进行解释说明4)各企业平面布置图及排污点位置, 重点是集中产、排污点, 要求图表对应5)对上述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批复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 逐条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申请上市及再融资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思考

有必要 对其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 进行核查 ,并提 出了生态保护与建设核查的主要 内容。
[ 关键词 ]上市公 司;环境保 护核 查;生态保护;核 查技术
1 、前言
为督促 重污染行 业上市 企业严格 执行 国家环境 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避免上市企业 因环境污染 问 题带来投资风险 ,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 ,原 国家环 境保总局 ( 现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部)决定对 申 请上市及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 本文 简称 “ 市环保 核查 )。该项 工作有利 于促进 企 上 业在关注 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 的同时 ,充分关注 包括公 司员工 、债权人、客 户、消 费者及社 区在 内的 利益相关者 的共 同利益 ,也 是落实可持续发展和科学 发展观 ,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的一个重要举措 。
上市公 司环保情 况核 查工 作 的通知 环 发 【 015 2 116 0 号文件下发 ,各省市 开始启动核查工作 ,但仅仅是初 步 的工作 ,工作还不规范。 ()规范 阶段 2 20 年 6月 ,原 国家环 境保护 总局 发布 了 “ 03 关 于对 申请上市 的企业和 申请再融资的上 市企业进行环 境保 护核查 的通 知 【 0】0 号 ,并在 附 件 中对 核 2 311 0 查对象 、核查 内容和要求、核查 程序等做 了具体 的规 定 ,上市环保核查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 。 20 年 8 ,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又发布了 “ 07 月 原 关 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申请上市或再融 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的通知 环办 『 01 5 2 71 号文件。对 0 0
估 ,是 “ 去 时 。规定 3 个 月 是 与 中国证 券 过 6 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MEMO H股IPO

事由:关于H股IPO及上市首次撰写时间:2008年9月撰写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主席令第43号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6.01.0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1994.08.0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1999.07.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05.1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号文”)财管字[2000]200号2000.05.19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暂行规定(“《国有股标识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06.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0号文”)国办发[2005]60号2005.12.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2005]12号2005.09.0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7]47号2008.01.0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44号文”)国土资发[2001]44号2001.02.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42号文”)国土资厅发[2001]42号2001.05.29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办法》”)国发[2001]22号2001.06.1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转让办法》”)国资委、证监会19号令2007.07.0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2006.03.0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9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09.1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1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10.0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2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10.0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2008.01.09工作的通知(“《重污染行业申报文件通知》”)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环发[2003]101号2003.06.16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101号文”)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2007.09.27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环保核查指南》”)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开立与使(97)汇资函字第139号1997.05.08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8.01.0l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12.181994.09.29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章程必备条款》”)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监会申报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2008.10.01年修订)(“《上交所上市规则》”)2008.10.0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第一次更新时间:更新参与人:更新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第二次更新时间:更新参与人:更新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事由:关于H股IPO及上市一、概述中国大陆(“大陆”)境内的企业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一般把这类情况称之为H股IPO及上市。
环发〔2008〕24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8〕24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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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2007-09-27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
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
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被分配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除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
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
(2)依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符合环保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的有效的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定期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对达标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定期监测数据评价结果)。
(3)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排放口不规范、环保设施运转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并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
(2)配备填埋场的,应说明填埋场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
(3)有焚烧处理装置的,应说明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对于有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应说明周边的环境条件,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5)对处置方式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附整改措施或方案。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2)确认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确认环保设施处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状态。
(3)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
7、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清单,确认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2)说明现有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是否有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装置。
(3)说明融资投向项目(包括在建项目)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
8、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1)企业环境管理机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档案管理情况。
(2)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说明在环保核查时段内是否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3)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不完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
(4)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装备未满足要求的受核查企业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9、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1)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环境纠纷、环保诉求信访或上访,以及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情况者,应详细说明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环保局(厅)审查意见
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保核查申请的企业,应将核查申请及其技术报告同时抄报需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
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对相应企业的环保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重点对以上九个方面逐条提出意见,并提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时段
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在通过核查的同一日历年度内因再融资再次申请环保核查的,可不再委托第三方编制技术报告,由公司自行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文件: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