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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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乙镇XX初级中学校

师德档案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提高教师师德水平,根据《平顶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师师德档案资料包括:(一)教师每学年度师德总结。(二)教师师德承诺书。(三)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四)重大师德失范行为事项及获奖情况。(五)有关师德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师德考核依据《射洪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从“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终身学习”六方面考核。

第四条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度末在学校年度考核前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师德考核发现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师德考核应当定为不合格等次:(1)在教学过程中,宣讲消极颓废思想,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或其他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学生与家长财物的;

(6)违反规定有偿家教,或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课补习班并从中获利的;

(7)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

(8)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9)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第六条师德考核包括自我评议、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同行评议等方式,结合实际,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校师德考核和师德档案的建档、管理工作,综合研究、审核相关师德材料和各项评议情况,审定年度教师师德考核等次。

第八条师德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议。被考核人如实作出自我评议,并填写《师德档案》的对应栏目中。

(二)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和教师互评。向学生、家长和教师发放师德调查问卷,回收并统计调查问卷,整理并分析教师师德表现及存在问题。

(三)核实情况。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实评议情况,并将师德表彰情况填写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对应栏目中。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行为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在《重大师德失范行为事项登记表》予以记录。

(四)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究、审核相关师德材料和各项评议情况,提出师德考核等次建议。

(五)审定考核等次。学校师德档案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师德考核工作组的建议审定师德考核等次。

(六)公示。经审定的师德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确认存档。学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将考核等次记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登记表》,交被考核人签字确认。于每年度末完成该年度的师德档案归档工作。

(八)备案。学校应当将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不合格”的教师名单报中心校备案,师德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年度考核方能确定为“优秀”,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师德评价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等次应评为“不合格”。

第九条教师对学校师德档案管理工作小组决定的师德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于学校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诉事项进行核查,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师德档案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全面的原则,应当如实载入教师的师德表现,不夸大事实,不少记、漏记、瞒记,不得擅自修改、销毁有关内容。

师德档案一人一档,由学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负责,设专柜管理,并严格履行工作移交时的档案移交、接收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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