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doc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人大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五条保卫机构的职责是:(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九条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第十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一条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选配.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下属单位工作中的困难,应当帮助解决.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监督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三)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四)定期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五)组织和指导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本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一)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二)重视开展治安保卫教育,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发现重大治安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有功的;(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第十七条单位治安责任人和保卫工作人员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或者不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对治安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后,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对治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8日。
(完整)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己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关于《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的说明省公安厅副厅长 XXX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任,现就《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国家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保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出台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省《内保工作条例》),在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省《内保工作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
一是深化平安建设的需要。
我省平安创建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社会大局总体保持稳定,群众安全感位于全国前列。
当前,全省正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推进平安建设。
但从总体上看,全省10万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仍存在责任意识不强、防范措施薄弱以及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足等问题,不适应平安建设的形势需要和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严峻考验,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盗窃、诈骗等可防性刑事案件一直在高位运行,这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职责、责任主体、人防物防技防、法律责任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为单位内保工作和平安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严格推进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当前,企业事业单位的属性和所有制形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但由于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内保条例》)和省《内保工作条例》对单位应当承担的内保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责任等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发生,这与全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执法规范化的大形势不相适应。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概述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治安保卫重点第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已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将提交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为了将该条例修改完善,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在网站上公布,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忽视人身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治安保卫重点第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跨江大桥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较大规模物流企业;(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关于《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2•【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4年7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现行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于1990年制定,其后于1997年及2003年分别作了小幅修正。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2004年国务院又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我省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上位法的要求。
同时,近年来我省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其上升为法制规范。
因此,制定新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主要内容等提出建议。
条例草案形成后,我委又书面征求了各市及省有关部门意见,并赴苏州、扬州等地调研,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我委认为,条例草案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吸纳了近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具体条款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和社会诉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备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当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14 年 11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 1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治安保卫重点第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2─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对单位工作等起关键作用的部位和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 3部─位:(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三)收取、存放、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四)销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六)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章治安保卫措施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
第十条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4─(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二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设臵安全防范措施。
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设臵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臵、实体防护装臵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臵应当按照规定和需─ 5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臵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突发事件处臵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治安突发事件,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或者发生治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以及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臵、安全防范措施,增加治安保卫力量,加强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巡逻守护;加强出入口控制,必要时设臵防爆安检设备或者车辆阻挡装臵,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
─ 6─第四章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第十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臵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臵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设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
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臵、配备、变更情况,自设臵、配备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单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
第十九条单位可以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保安服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外包给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 7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二)根据需要,查验出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负责本单位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相关情况;(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等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臵工作;(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六)执行其他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为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通讯等器材、装备。
第二十一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8─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臵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死亡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
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9─(一)指导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臵。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不得对单位和当事人故意刁难,不得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视听资料等材料;(三)实地查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10─情况,查看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设臵和运行情况;(四)利用单位监控设备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