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结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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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规定(3篇)

工程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结算行为,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提高工程结算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领域的工程结算。

第三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工程结算范围第五条工程结算的范围包括:(一)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产生的费用;(二)设备、材料、人工等直接费用;(三)间接费用,如施工管理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四)税金、保险费等。

第六条工程结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实际情况进行。

第三章工程结算程序第七条工程结算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等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结算书;(三)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结算结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协议,明确结算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内容;(六)建设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项。

第八条工程结算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结算依据;(三)工程结算计算过程;(四)工程结算金额;(五)结算结果说明。

第九条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成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就结算结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工程结算监督第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对以下行为进行查处:(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二)工程结算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三)故意隐瞒、虚报、伪造工程结算的;(四)其他违反工程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结算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适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准确、及时、合理,使工程项目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应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确保各相关单位间的合作顺畅。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应下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结算管理职责,保证其有效执行。

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工程项目结算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结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结算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业的结算团队,包括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务人员等。

第十条结算管理部门应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关系,保障工程项目结算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结算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评估,激励其工作人员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流程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应在项目启动前确定结算标准、流程和责任分工,并建立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工程设计阶段的初步结算、施工阶段的中期结算和工程竣工阶段的最终结算等。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等进行核对,确保结算内容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审核,保证结算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结算应及时进行审定和付款,保障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结算应及时制作结算报告,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结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项目工程部结算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部结算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部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工程部门的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结算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部门的结算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部门的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本结算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部门的结算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的结算、账目审核、款项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程部门的结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项目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工程部门结算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进行,不得擅自调整结算标准和处理方式。

第五条工程部门结算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条工程部门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项目结算第七条项目结算是工程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工程部门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应当做到及时、准确,确保项目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工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结算审批流程,确保结算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工程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项目结算的监督和审查,保障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账目审核第十二条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账目审核制度,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工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账目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账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工程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账目审核工作,确保账目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工程部门应当对账目审核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提高账目审核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款项支付第十六条工程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款项支付,不得擅自调整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十七条工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款项支付审核制度,确保款项支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工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款项支付的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款项支付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九条工程部门应当配合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款项支付的监督和审查,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结算管理小组由财务部、工程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结算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工程项目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设备费、监理费、咨询费、安全防护费、环境保护费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结算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的计算、单价的确立、工程总价款的计算、合同条款的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的结算程序第七条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向本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有关资料;2. 本公司审计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报告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3. 本公司工程部对审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及单价;4. 本公司财务部根据工程量和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款,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5. 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工程结算报告;6. 本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协议,并支付工程价款。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结算报告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竣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签证单等工程资料;2.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结算书等财务资料;3. 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

第九条审计部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计:1.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 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合理性;3. 审核单价的确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4. 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5.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工程部、财务部等进行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工程进度款和结算管理规定

项目工程进度款和结算管理规定

项目工程进度款和结算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项目工程进度款和结算管理办法一、理清流程,确保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按照本工程有关工程款申报制度中关于申报、审批时间、流程、申报标准表格等各项要求进行工程款申报,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保障工程顺利进展。

督促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资金计划申报,提高公司资金筹集准确性和资金运用效率。

二、本工程各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造和交付维修全过程。

三、工程进度款:指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按月或按进度形象节点对已完工程和进行的工程进度申报款。

工程结算款: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总价款、变更签证增减款项,水电费扣除款项、其他奖罚款项、甲供材料款项等进行结算申报的工程剩余款项。

四、完整性原则:工程款申报的手续需齐全,一份完整的进度款申报报告包括:申请报告、封面、编制说明、预算清单、形象进度、变更签证申报汇总表、变更签证单。

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申报资料包括:验收证明、竣工图、申请报告、结算对帐单、结算封面、目录、工程量及单价表、工程量及单价表、已审核完成的签证单、甲供材料应供量计算书及超供/节约材料价款计算书、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奖罚单、扣款单等往来款项计算书。

结算款付款申请包括:结算款付款申请报告,双方已签字确认的建安工程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结算对帐单。

流程:工程进度款申报:施工单位每月月底按照甲方规定格式上报监理公司监理、代建公司在7天内依次审批完成转交业主报业主项目部审批进入业主审批流程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发票给项目资料管理员项目资料管理员负责备齐付款资料,填报付款申请,进入付款审批程序,审批后再付款。

工程结算流程:1.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履约,并报项目管理部、监理等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并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移交竣工存档或备案资料2.在竣工完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汇总结算资料:1、验收证明;2、竣工图;3、补充预算;4、甲供材料应供量计算书及超供/节约材料款计算书;5、水电费、总包管理费、奖罚单、扣款等往来款项计算;6、结算对帐单;7、结算申请书3.进入业主审批程序,业主审批后再送审计。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一、概述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项目结算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旨在确保项目结算的公平、公正、透明,保障双方权益。

二、职责与权限1. 项目经理- 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结算工作,监督结算过程的合规性;- 负责编制结算方案和结算文件,并报批相关部门或领导;- 监督结算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结算过程中的问题;- 提供结算数据和报告,参与项目结算相关的会议和沟通。

2. 财务主管- 协助项目经理编制项目的结算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审核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负责协调项目结算相关的财务事宜,包括申请支付、开具发票等;- 提供财务数据和报告,参与项目结算的审核和决策。

3. 监理工程师- 监督项目工程进程和质量,验证结算依据的合规性;- 就工程量及工程变更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评价意见;- 参与结算数据的验证和审查,确保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提供监理报告和结算意见,参与结算决策和协商。

4. 合同管理人员- 协助项目经理编制合同结算方案,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监督合同结算进程,保障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参与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审核和评估,提供合同结算相关的支持;- 提供合同数据和报告,参与项目结算的协商和决策。

三、工程项目结算流程1. 结算方案编制-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结算方案;- 结算方案应包括结算目标、结算依据、结算方法、结算周期等内容;- 结算方案需经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2. 结算数据收集- 项目经理负责收集结算所需的各项数据,包括工程量清单、材料清单、劳务清单等;- 数据收集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数据收集过程中,涉及到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清点和验收。

3. 结算审核与核算- 财务主管负责对结算数据进行审核和核算,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监理工程师参与结算数据的验证和审查,提供技术支持和评价意见;- 合同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结算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合同执行的合规性。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提高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高效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工程项目结算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结算的范围包括:(一)竣工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

(二)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

(三)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结算值。

(四)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

(五)工程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费用损失。

第三章工程项目结算的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五条成立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结算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组织、指导、监督工程项目结算工作;(三)协调解决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四)对工程项目结算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流程:(一)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二)建设单位组织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三)审计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四)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对协商结果进行审核、批准;(五)施工企业根据批准的结算结果,向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结算款。

第四章工程项目结算的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公司对工程项目结算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项目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二)工程项目结算是否公平、公正、公开;(三)工程项目结算是否及时、完整、准确、高效;(四)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提高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及时、完整、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结算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公平公正:结算工作应确保各方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三)及时准确:结算工作应确保及时、准确,避免争议和纠纷。

(四)保密原则:结算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三)协调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结算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核、核算、编制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三)协助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结算流程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流程:(一)工程量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准确。

(二)工程款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对审核通过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计算工程款。

(三)工程款支付:根据结算结果,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四)结算资料归档:对结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结算管理要求第八条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第九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结算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二)结算流程规范、透明。

(三)结算工作及时、高效。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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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结算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公司****项目经理部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项目经理部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项目经理部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1 为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加大结算工作的力度,完善结算工作程序,明确结算工作流程,避免在结算中出现无合同结算、超合同结算、重复结算、虚假结算等,根据集团下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公司下发的《标准化项目管理手册(修订本)》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为强化工程结算的管理,成立工程结算管理小组。

结算管理小组根据分工,负责项目现场已完工细目的验收、收方数量的计算、单价及金额的审核等工作。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总工组员:各部门负责人、现场收方人员(各工点主管技术人员)、结算人员二、结算原则2.1准确、及时结算;2.2按合同结算、按实结算;2.3无合同不结算、严禁超合同结算、严禁重复结算、严禁虚假结算。

三、结算依据3.1合同文件;3.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3.3派工单、小包工使用单及会议纪要;3.4工程收方单或工程数量计算表;3.5临时工程、隐蔽工程照片;3.6各部门的扣款资料;3.7其他过程证明资料。

四、现场收方时间为了准确、及时的做好结算工作,充分的考虑各项工作时间,拟定每月的1日、10日、19日作为项目部现场收方的时间,由结算人员、现场收方人员及分项工程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收方,完成签字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五、结算时间和流程5.1每月20日为结算期,对上月20日~本月19日期间各协作单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若逾期递交结算资料,将不予结算或视情况对该部份结算金额予以扣减;5.2每月20日前,各部门提供各协作队伍的扣款罚款单;5.3每月21日前,由协作队伍提供各部门已完成签字的结算申报表及相应附件(工程量计算表、相应图纸、派工单、小包工使用单、扣款罚款单等);5.4每月24日前,结算人员按合同及公司相关规定对结算申报表及相应附件进行审核、办理结算。

告知协作单位负责人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金额;5.5每月27日前,协作单位提交当期的增值税发票,并签字确认结算审核结果;结算人员把结算资料录入工程项目管理平台,通知相关人员网上审批;5.6每月30日前,完成项目会签,根据会签结果登记结算台帐;完成相关工作后,将结算资料提交财务处。

六、结算规则6.1临建工程结算(1)临建工程(驻地、拌和站、钢筋场、便道等)以实际完成的收方数量为准,同时不得超过经公司审批施工方案的数量,若因特殊原因出现超过公司审批施工方案中数量情况,需提前进行情况说明;(2)必须附有现场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3)由工程技术员、工程处长、质检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现场共同收方,工程技术员绘制计算草图,计算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上述人员签字确认;(4)临建工程由工程处出具设计图纸,合同处形成临建工程台帐。

6.2临时工程结算(1)严格控制临时用工(含小包工、计日工)结算,临时用工结算总额必须控制在桥梁、临建工程结算总额的2%范围内,路基、隧道原则上在其合同范围内不予结算临时用工;(2)具有派工权力的人员必须熟悉协作合同,能明确区分合同范围内外的工作内容,严格执行协作合同,充分掌握用工尺度。

对于已在合同单价包括的内容,严禁以小包工、计日工等名义重复结算;(3)协作单位施作范围内的场地清理、材料堆码、覆盖、配合试验、测量、业主及公司内部检查包含在单价内,不单独结算临时用工;迎接大型检查(如省检、国检),可以结算临时用工;(4)计日工结算具体要求:当单项临时用工数量在8个工日以内,可采用计日工形式结算。

按《标工单》格式填写零星用工内容,要求内容包含工程部位、施工内容,必要时写明原因及工人姓名。

计日工单价按公司规定的单价执行(普工不高于120元/工日,技工不高于160元/工日,技工以工作内容判定,如焊工、电工、起重工等),金额应填大写金额;派工人派工前均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计日工单项工作完成3日内形成正式资料由各工点报相应人员签批后,报合同处结算和备查备案,合同处建立台帐;计日工派工权限如下:①见习生及实习生:不具备现场用工资格;②一般管理人员:可以开具2个以内(含2个)用工;③分项工程负责人:可以开具4个以内(含4个)用工;④工长(部门副职):可以开具6个以内(含6个)用工;⑤部门负责人(总工长):可以开具8个以内(含8个)用工。

项目可根据自身情况明确派工权限所对应的具体人员。

(5)小包工结算具体要求:单项临时用工金额大于1000元,可采用小包工形式结算;金额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2000元的小包工须报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审批;金额大于2000元小于等于5000元的小包工须报项目经理审批;金额大于5000元的小包工须集体开会研究确定并附会议商定纪要。

所有小包工需提供相关现场影像资料,于小包工单项工作完成5日内形成正式资料由各工点报相应领导签批后,报合同处结算和备查备案;(6)若单项目金额大于20000元,应采用合同形式处理;(7)项目合同处对临时用工派工单进行审核,属于单价包括的内容不予结算。

6.3结构工程结算(1)所有工程以经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土石方以现场测量且不超过计量数量为原则进行结算;对挡防工程、排水圬工体以开孔或钻孔方式进行验收后,在设计、实际数量中按就低原则进行结算;(3)每月核算砼超耗情况,在当月结算予以体现,完工后统一清算;钢材超耗在完工后统一核算。

6.4未签认的变更结算未签认的变更结算原则如下:(1)劳务工程据实结算;(2)专业分包按以下要求结算:业主实施暂计量且实际发生的实体工程,结算比例低于业主暂计量比例,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交公司决策。

(3)若计量数量大于实际施工数量,按实际施工数量结算。

七、结算台帐当月的结算会签完毕后,合同科必须按样表建立结算台帐,对结算台帐具体要求如下:7.1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罗列细目,同一细目号,各协作单位单价不一致的,需单列一行,保持编号一致;7.2属于第100章工作内容的,列入100章对应细目下,便于成本分析、核算;7.3各协作单位累计结算数量与提供财务的一致;7.4以工程量清单细目为基础,各协作单位累计结算数量须小于或等于计量数量。

八、合同终止协议书当协作单位履约完成,应对该协作单位进行完工清算,按公司标准样本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

九、其他9.1结算附件应按顺序编号,标工单在汇总表中分类汇总;9.2协作单位结算签名与合同签名必须一致,不一致时,应有该协作单位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最好到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公正);9.3原则上杜绝预结算,若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协作单位进行补偿时,在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成本分析时可预估费用;9.4按合同清单细目结算,拟结算细目名称应以分包合同清单项目为准,并包含该项所涉及的全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结算人员不得将拟结算的一个清单项拆分成若干个子项进行结算;9.5分包变更批准后结算,超过分包合同数量的施工内容,应按程序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分包合同的变更手续未完成前,该部分工程量暂不结算;9.6隐蔽工程,在施工时工程技术人员应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在隐蔽之前及时通知结算人员和分包单位签字确认隐蔽工程原始记录表。

记录表的内容应附能反映拟结算工程项目的尺寸大小的图片资料;9.7结算附件资料应一式两份,同时保存在工程部门和财务部门,附件资料应做好连续编码;9.8按月结算,项目部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结算;9.9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执行;9.10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合同处。

十、附表10.0附表10-0封面10.1附表10-1 结算申报表10.2附表10-2 工程量计算表(设计图纸)10.3附表10-3 工程量计算表(现场收方)10.4附表10-4 派工单10.5附表10-5 小包工使用单10.6附表10-6 施工照片记录表附表10-0:****项目经理部结算附件资料第01期协作单位:(章)截止时间:2017年08月20日注:附件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目录结算申报表 (1)工程量计算表 (2)派工单 (3)小包工使用单 (4)施工照片记录表 (5)施工图纸复印件 (6)附表10-1:结算申报表协作单位:*****劳务有限公司协议号:EH1-1-GCHT(桥)-001截止日期:2017年08月20日期号:第01期附表10-2:****项目经理部工程量计算表(设计图纸)协作单位:*****劳务有限公司协议号:EH1-1-GCHT(桥)-001截止日期:2017年08月20日期号:第01期计算:复核:协作单位负责人:注:1.其他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对计算过程或计算表自行进行调整;2.黄色部分在使用过程中可删除。

附表10-3:****项目经理部工程量计算表(现场收方)协作单位:*****劳务有限公司协议号:EH1-1-GCHT(桥)-001截止日期:2017年08月20日收方日期:2017年08月10日计算:复核:现场技术员:收方人:工长:测量:协作单位负责人:附表10-4:****项目经理部派 工 单协作单位: 时间: 年 月日协作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说明:1、本标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派工人(工长)存根,第二联用作结算。

2、本标工单必须在用工当日签认,否则不予认可;三日内交内业人员汇总。

3、工日数填写精确到半个工日。

****项目经理部派 工 单协作单位: 时间: 年 月日协作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说明:1、本标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派工人(工长)存根,第二联用作结算。

2、本标工单必须在用工当日签认,否则不予认可;三日内交内业人员汇总。

3、工日数填写精确到半个工日。

附表10-5:****项目经理部小包工使用单编号:协作单位负责人:日期:年月日附表10-6:****项目经理部施工照片记录表注:1.该表主要用于临建工程、临时工程、隐蔽工程,作为结算依据附件资料;2.拍摄人请手写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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