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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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粤卫〔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专科医院)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四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

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三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工作可委托适宜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九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三级医院;地级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二级及以下的医院,评审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上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对下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下级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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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 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 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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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 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 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 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 公开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 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 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培训课件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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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

《广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浅谈《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摘要】《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01月04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行政处罚以外的处罚措施,能弥补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然而,《办法》出台至今,尚缺少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流程。

本文着重指出《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模糊点以及给予相应的解决意见,最后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 前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01月04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广东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以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行政处罚以外的处罚措施,能弥补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具体在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仅与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密切相关,还被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评分依据。

因此,大部分医疗机构管理者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甚至比行政处罚更为看重。

然而,《办法》出台至今,尚缺少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流程,某些关键部分规定很模糊,对于卫生监督员的具体实施有一定难度。

以下将着重指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模糊点以及给予相应的解决意见,并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2《办法》的几处模糊点2.1《办法》中提到,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查实”的时间概念没有明确给出。

2.2《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为2分(含)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

此处是理解为“不管有多少个不良执业行为,只要每一个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为2分(含)以下的,无论最后累计记分是否超过2分,都可以当场记分”,还是理解为“最后累计记分2分(含)以下的,才可以当场记分”,还有待明确。

案例分析医疗收费1

案例分析医疗收费1

调查方向
• 医疗收费: • 1、做何检查、治疗? • 2、收费多少? • 3、有无进行备案? • 4、有无擅自设立服务项目? • 其他方面: • 1、机构资质 • 2、参与诊治人员资质 • 3、宣传(医疗广告) • 4、医疗文书书写
现场调查情况
• 机构有关资质 • 1、该医院出示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医疗收费监管
• 严肃查处 • 我所一律严肃查处有关医疗收费的相关投
诉; • 查实医疗机构确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存在
违规行为的,由市卫生局向市物价局通报。
医疗收费监管
• 公示
• 《东莞市卫生局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公示制度 (试行)》(东卫〔2013〕130号) 于2014年1月1 日实施,定期向社会公示违法违规执业的医疗机 构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公示期为一年。 该文件列明了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13种情况, 包括一年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或以上的、 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违法行为两次或以上的及 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等情形。
现场调查情况
• 医疗收费方面 • 患者提供了16份收费收据。(已于该医院
进行确认) • 总费用为人民币2686元。 • 该医院为患者进行了以下治疗:消炎药物
治疗、激光术、半导体激光治疗等。
现场调查情况
• 医疗收费方面 • 激光术收费为600元,半导体激光治疗的收
费为每分钟10元。 • 该医院接诊医生及负责人对患者进行治疗
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2、该医院出示了关于该医院医疗服务项目
及价格备案报告的相关材料;
现场调查情况
• 参与诊疗的人员资质情况 • 参与患者诊疗过程的共有2名医生、2名护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备注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从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般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九)项情形的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十)~(十二)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有本条规定的第(六)~(八)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 -- 2 -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备注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培训课件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培训课件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 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 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 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 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 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 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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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五)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
(七)违反临床用血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我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九)违反基本诊疗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
(十)不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
(十一)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二)不按规定进行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管理的。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任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范围或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三)擅自改变医疗机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规模或者服务方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
(五)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等行为的;
(六)出具虚假诊疗证明文书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擅自改变医疗机构执业地址的;
(二)使用一名取得医师或护士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六)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九)违反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或有瞒报、缓报和谎报行为的;
(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制剂的;
(十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伪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二)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十三)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十五)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
(十六)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使用一名未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境外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四)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继续执业的;
(五)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六)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按每科目次记相应的分值。

第三章记分实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登记机关应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
(三)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从校验合格之日起重新从零开始记分。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改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实不良执业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为2分(含)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能以记分代替处罚。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和《通知书》等。

应当在制作《通知书》后10日内累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并归档。

第十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

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24分的,或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的,或医疗机构不能通过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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