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计薪天数,关于21.75与20.83的渊源
20.83天和21.75天有什么区别?大部分人不知道!

20.83天和21.75天有什么区别?大部分人不知道!20.83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合计104个休息日。
加上每年的11天法定假日,每年则合计工作520天。
所以: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
这是制度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为制度工作时间)。
20.83是计算员工实际正常出勤工作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不上班也有正常工资,因此,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被排除在外。
休息日因为员工的休假时间,也不用上班,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也应当予以排除。
相反,在核算综合工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时,20.83将作为基数,即综合工时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超过62.5天,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合计20000小时。
21.75《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月计薪天数=(365-104)÷8=21.75。
21.75常用于计算员工日工资。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之所以月计薪天数是21.75而不是月工作天数20.83,是因为11天法定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是有工资的,也就是说正常月工资中的一部分是法定节假日应得的工资,可以获得工资的天数除了实际的工作日,还应当加上法定节假日。
所以,在核算计薪天数时,需要把法定节假日涵盖在内,不能排除在外。
当然,这样算来,月计薪天数大于实际工作日。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下: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计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计算就简单了。
问题二:如果员工当月出勤20天,请事假2天,那么事假工资是按出勤20天计算,还是按全月工资扣除2天的事假工资计算比较合理呢?答:按照劳部发[2013]3号的本意,是希望按月薪—月薪/21.75*2天事假。
21.75和20.83的区别详解

21.75和20.83的区别详解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
“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可以采用11天作为拐点,主要是考虑11天为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之计薪日21.75的一半值,当然,各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约定。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
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20.83天、20.92天、21.75天的区别?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20.83天、20.92天、21.75天的区别?原创IT Roc法律咨询网 2020-07-21建议WiFi环境下播放律师对话第824期.mp3来自法律咨询网00:0005:01在每月统计考勤和计算工资时,HR经常会遇到三个数“20.83”、“20.92”、“21.75”,不能正确的使用三个数字,就极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对话第824期邀请到方延龙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这三个数字的区别,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方延龙律师的分析解答。
120.92天该规定出自于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该规定目前已被废止,所以已经不存在20.92天的相关规定。
220.83天该规定是制度工作日,实际要从事工作的工作日,其实就是理论上要到工作岗位上去做事的天数,比如一个月的工作时间超过了20.83天,就应当算加班,但是一般按照标准工时工作的,法定节假日放假的不存在这个问题,综合计时工作的,可能就会遇到计算的时候,如果月工作天数超过了这个时间,就应当算加班。
该规定出自于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321.75天该规定主要适用于计算日薪的地方比如计算加班工资时需要用到的日薪计算以及扣减工资时需要用到的日薪计算。
该规定出自于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计薪日计算方法

关于不是满勤的问题,个人算法如下: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理由如下:一:解释21.75天的来历:一年365天,52个周末计104天休息:(365-104)/12=21.75。
也就是说,这个21.75天是包含了11天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所以叫计薪日。
那么工作日是多少呢?(365-104-11)/12=20.83。
也就是说,每个月工作20.83天,但没有工作的那0.92天也是有工资的。
所以,沙发的算法不全面。
那么板凳的算法对不对呢?这个问题我咨询过律师,本身有两种算法。
一种是板凳的算法,还有一种就是我说的算法。
司法中按倾向劳动者的原则,两种算法哪种工资高算哪种。
但实际上,我认为我说的方法更为合理。
假定一个月有23天工作,上个月可能只有21天工作。
那么如果我这个月请了一天假,按板凳的算法,X(假定月工资X)/21.75*(22+0)=1.0015X,但如果我上个月请了一天假,X/21.75*(20+0)=0.92X,不同的月份请了假,工资不一样,说明这个算法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那么问题在哪呢?其实问题就在于21.75天。
因为这个21.75是月平均的,可能上个月21天这个月23天下个月22天,但按年拉平均,每个月就是21.75天。
如果再计日薪我们就会发现,如果上个月21天我们计日薪就有可能低于合同约定工资,但我们实际发的还是合同约定工资,而这部分工资其实是其它月份平均过来的。
因此如果计日薪,这个月少发了,下个月一定会补回来。
那我们如果计的是月薪,就相当于上个月21天的时候,我们多发了0.75天的工资(原应发21天的工资却发了21.75天),而这个月是23天,实际上我们少发了1.25天的工资。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按每个月的工作天数来算工资,会时多时少的原因。
那么,既然按工作日计薪会有波动,比较合理的方法就很明显了。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欢迎大家指正。
另外,关于加班工资基数70%的算法,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gzba/qiyegongzizhifufangfa.htm里有: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计薪天数

怎样计算计薪天数和加班工资∙作者:李宝宪∙来源:山东工人报社∙更新日期:2011/05/12∙已浏览173 次目前,许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全勤从21~28天不等,工作时间从8~12小时各不相同。
那么,怎样计算月工作计薪天数和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1.制度工作时间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由此可见,职工日工作应按8小时为一天计算,在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月工作日应是20.83天为全勤,计薪天数是21.75天,月工作超出了此范围都应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因为21.75天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按这个天数算工资

因为21.75天这个数字,90%的HR都在按这个天数算工资几乎每个公司都存在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尤其是在扣薪的原则上,更是千奇百怪,即便是资深的HR, 都经常出现常识性的错误。
甚至有的HR工作了N年,错了N年。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01 21.75算法的起源相信入行的各位朋友早已了解过21.75和20.83的月薪计算法,那么究竟哪个更精确一点呢?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那么20.83和21.75哪个更适用呢?显然是21.75。
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
但实际上,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
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02正算反算到底怎么算?HR在工作中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也有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
但这都是建立在对21.75错误的理解上。
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 × 出勤天数”如:某员工月薪2175元,按照人社部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2175÷21.75=100元,这没错对吧?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则其月工资为2175÷21.75×22=2200元。
该月请假一天,工资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这合理吗?反算法:“工资=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数”如:假设当月员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则2175-2175÷21.75×22=-25元,可是员工月薪才2175元,等于白干了1天,还要倒贴25元?解释:核心问题在于,HR对“21.75”没有正确理解。
21.75天的正确算法[精品文档]
![21.75天的正确算法[精品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17f77b58783e0912a3162a1f.png)
21.75天——企业员工工资计算之痛(律师)企业员工月工资的计算,各种方法都有,乱象丛生。
即便是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 都经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和很多管理者就此问题交流过,普遍对月工资的计算存在误区。
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工作了N年,错了N年。
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呢?前些天,还看到一专些劳动法律师在微博上“卖关子”,痛下决心理出来供大家分享:一、“20.83”与“21.75”的由来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先简单介绍一下“20.83”与“21.75”的由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20.83”的用途是什么?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是什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折算办法是以一整年为单位来考虑的,一年365天中减去104个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
所以,一个年度中,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
但是实际上,我们员工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
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二、所谓正算与反算的究竟是否合理?现实的一些企业管理者,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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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计薪天数,关于21.75与20.83的渊源
前些天在一个群里,大家在讨论月计薪天数。
还有多人没有搞明白,21.75与20.83的区别。
在此分享我多处搜索并整理下来的一点文摘,我也是这样搞明白他俩关系的,希望能帮到在HR起步道路上的人。
一起进步。
首先发个通知,也便于大家了解到底是来源哪个文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就是这个上面讲到了两个数字,让大家会有点迷,下面是一点观点,摘自别人的文章。
1、首先是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较之间的文件是有所调整。
年工作日调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调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调整前:251天÷12月=20.92天/月
调整后:250天÷12月=20.83天/月
2、国家在增加法定节假日的同时,觉得原来用“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不对的。
法定节假日虽然不工作,公司也应当支付工资的。
于是,劳动部提出了新概念“月计薪日”。
它是由一年365天扣除104个不付工资的周末休息日后,直接处以12个月得来的。
也就是说,每个月中有21.75天是可以拿工资的。
而且无论今后法定节假日天数如何变化,月计薪日都不再变化。
“月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3、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与星期六星期天是不一样的。
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4、新概念“月计薪日”21.75只用于计算日工资等涉及到钱的问题。
而20.83承担了原“月工作日”20.92的其他用途,例如计算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数、计算医疗期的病假天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