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天数和制度计薪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全年⽉平均制度⼯作天数和⼯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作时间的计算
年⼯作⽇:365天-104天(休息⽇)-11天(法定节假⽇)=250天
季⼯作⽇:250天÷4季=62.5天/季
⽉⼯作⽇:250天÷12⽉=20.83天/⽉
⼯作⼩时数的计算:以⽉、季、年的⼯作⽇乘以每⽇的8⼩时。
⼆、⽇⼯资、⼩时⼯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节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即折算⽇⼯资、⼩时⼯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
据此,⽇⼯资、⼩时⼯资的折算为:
⽇⼯资:⽉⼯资收⼊÷⽉计薪天数
⼩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
⽉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三、2000年3⽉17⽇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年⼀⽉三⽇。
每月上班21.75天计算方法

每月的工作日为21.75天的计算如下:
制度计薪日计算方法一、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二、“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制度计薪日-解释制度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
制度计薪日是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年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点击放大]制度工作日是指应该出勤的工作天数。
工资计算方法

工资计算方法工资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请事假工资计算方法所谓事假,即员工因为自己的事向单位请的休假。
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无薪的。
对于员工请事假怎么扣减工资,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但它有个前提条件:不能逾越法律的强制性和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但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因此,扣除事假工资的最高限是劳动者的`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按照上述规定,肖某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得帮助。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日工资计算的法律规定

日工资计算的法律规定一、劳动法日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劳动法日工资计算标准,是根据《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为: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劳动合同法》对于工资待遇的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解读:一、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三、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
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
“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
国家工资计算天数标准方法

国家工资计算天数标准方法国家工资计算天数标准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23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那么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其中原计算方式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月工作日:251天/12=20.83天;现计算方式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20.92天;3、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4、因此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方法分别有所调整。
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月工资基数。
国家工资计算天数标准形式有最低工资标准、固定工资标准和浮开工资标准等形式。
最低工资2023年4月,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季度13个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0.6%。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企业中从事最简单、最不纯熟劳动者,单位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
最低工资标准是确定工资差异的根底,其程度的上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宏观工资的总体程度。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实定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特征,但也要考虑以下3个因素的影响:1)国家法定的最低工资率,或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个概念,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以企业内最简单、最不纯熟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为根据。
3)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是一个固定的量,应该随着企业消费经营的开展、劳动消费率的进步以及该企业工资基金规模的变动适当的做出调整。
标准工时工资计算方法

工资计算依据及方法一、法律定义1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计薪天数月平均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适应加班工资的核算及补偿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月计薪天数=应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休息,否则另算加班费。
4、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出勤天数及法定假日,平时休息、周末休息不计工资,不属于计薪日二、计算方法1、标准工时制的工资计算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加班费+绩效-社保-个税或=月薪÷(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实出勤天数+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绩效-社保-个税例:某员工月工资2100元,6月份出勤19天,法定假1天休息,则工资为:月薪=2100/(20+1)*(19+1)=20002、加班条件下的工资计算A条件:某工人6月出勤28天,月休2天(含法定假日休息),12小时制,基本工资1250元,则当月工资为:月薪=1250+1250/21.75*10*1.5+1250/21.75*12*2=3491.4元B条件:某工人6月出勤26天,月休4天(含法定假日休息),10小时制,基本工资1250元,则当月工资为:月薪=1250+1250/21.75*5*1.5+1250/21.75*7.5*2=2543.1元C条件:某工人6月出勤26天,月休4天(含法定假日休息),8小时制,基本工资1250元,则当月工资为:月薪=1250+1250/21.75*0*1.5+1250/21.75*6*2=19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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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
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000年至2008年为261天,法定假日少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