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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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琼府[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mployed personnel of gov ernment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 on)编订:JinTai College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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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章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文档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辅助人员聘用合同书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辅助人员聘用合同书

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辅助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受聘岗位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组织部印制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辅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南机编〔2012〕44号文)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工作岗位辅助工作人员。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

3.合同文本中有选择项的,请用斜杠(╱)划掉不予选择项,剩余项则为所选择项。

4.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5.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6.本合同一式二份,一份聘用单位存档,一份本人留存。

7.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8.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辅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合同期限(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专业技术╱行政工作岗位上工作,聘任为职务。

(二)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岗位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及工作条件(一)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岗位纪律,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岗位纪律。

(二)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依据岗位的需要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三、工资福利待遇甲方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乙方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如下:(一)政府辅助人员实行年薪制。

乙方按《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辅助人员薪金核定表》执行(专业技术╱行政工作岗位聘用人员)第级第档薪金元/年。

试用期薪金按年薪的月平均薪金的80%标准执行。

(二)甲方单位和乙方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按企业职工标准缴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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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探索打破终身制约束,形成自主灵活、能进能出、符合时代特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有关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雇员,是指在不占用正式编制的前提下,事业单位在部分人员空缺岗位聘用从事一般专业技术、普通管理、工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总体原则:(一)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四)坚持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五)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制雇员的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使用聘用制雇员,须在编制数额内提报招聘计划,除特殊岗位外,均须采取公开招聘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三)愿意履行雇员的职责义务;(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聘用制雇员岗位为一般专业技术类、普通管理类、工勤类岗位。

第七条聘用制雇员招聘须面向社会公开,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聘用制雇员招聘办法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聘用制雇员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

第三章聘用制雇员的管理第十条聘用制雇员在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流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聘用制雇员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进行管理,实行按岗定薪、按岗定责、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同岗同责,享有职级晋升等权利和义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7•【字号】佛府[2004]12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佛山市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成本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聘用人员是指本市机关在核定编制空编员额内,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单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政府聘用人员。

第四条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市、区政府聘用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类别与配置第五条政府聘用人员分为专业技术聘用人员和辅助服务聘用人员。

专业技术聘用人员是指政府为提高机关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法律、金融、规划、建筑、经贸、外语、信息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

辅助服务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单位为完成内部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政府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聘用政府聘用人员,政府聘用人员定员数在政府机关单位编制空编员额内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政府聘用人员置换行政编制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行政编制总数的10%,其中专业技术聘用人员与行政编制数按1:1比例核定,辅助服务聘用人员与行政编制数按最高不超过3:1比例核定。

第三章聘用条件与聘用程序第七条聘用政府聘用人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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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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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激发机关干部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机关聘员)是指机关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或行政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区人事局负责机关聘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配置
第四条机关聘员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聘员和行政工作岗位聘员。

专业技术岗位聘员是指机关单位聘用从事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行政工作岗位聘员是指机关单位聘用从事行政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机关聘员按照工作性质和要求分设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按照资历和权责轻重等设若干薪金档次。

第六条机关聘员主要是为开展阶段性工作或实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中心任务的需要,或因单位人手不足而聘用。

机关聘员的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并明确岗位类别、级别和使用期限等。

第三章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机关聘员的招录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类职位,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机关聘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机关聘用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的职(执)业资格,且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岗位相匹配;
(四)行政工作岗位聘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国外、境外的学历学位);(五)身体健康;
(六)机关聘员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为55周岁以下,行政工作岗位一般为35周岁以下。

机关聘员再次聘用时,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原则上不能续聘;
(七)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由用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报区人事局审核。

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笔试和面试的内容根据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

区人事局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

第十条采取选聘方式的,用人单位应提交选聘方案报区人事局审核。

用人单位应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和程序,在应聘人中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一条拟聘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机关聘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机关聘用人员合同书》标准文本由区人事局制定。

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

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指标的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机关聘员受聘期间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机关聘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六条机关聘员实行年薪制,具体标准及晋升办法见《佛山市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年薪标准表》(附表),每月按年薪的月平均薪金计发。

第十七条成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及用人单位等组成的工资议定小组,核定具体薪酬。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机关聘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缴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机关聘员的薪金、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年度考核奖金等费用由财政核拨。

第二十条机关聘员薪金标准及相关福利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机关聘员的年休假、病假、事假参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关聘员除享受年薪和本办法规定的福利待遇外,不享受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考核、奖惩和晋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机关聘员奖惩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机关聘员给予奖励。

机关聘员在受聘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机关聘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机关聘员可通过竞争上岗被聘任相当于单位中层的职务。

在任职期间履行相应的职责,解聘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特别优秀的中层机关聘员,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可担任更高一级职务,符合调任条件的,可按相关程序调任为公务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海区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5〕1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区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佛山市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年薪标准表
单位:万元/年
类别




薪金
标准
聘用要求备注










3 19-20
在宏观决策方面的政府专职顾问。

薪酬根据具体岗位性质和聘
员资历等,由工资议定小组确
定。

2 17-18
1 14-16


6 聘任为中层正职5年以上
5 12 聘任为中层正职3-4年
4 聘任为中层正职2年以内
3 聘任为中层副职5年以上
2 9 聘任为中层副职3-4年
1 聘任为中层副职2年以内


7 研究生学历,已聘用9年以上
6 研究生学历,已聘用7-8年
5 6
本科学历,已聘用9年以上;或研
究生学历,已聘用5-6年
4
本科学历,已聘用7-8年;或研究
生学历,已聘用3-4年
3
本科学历,已聘用5-6年;或研究
生学历,聘用2年以内
2 本科学历,已聘用3-4年
1 本科学历,聘用2年以内
说明:1、工资议定小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及用人单位等组成。

2、机关聘员在所聘级别范围内晋升薪金档次。

连续聘用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且经考察同意,可晋升一个薪金档次。

3、专业技术岗位三级聘员和行政工作岗位三级聘员,在晋升前要由工资议定小组及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能晋升,晋升的具体数额由工资议定小组及有关专家确定。

4、已达所聘级别最高档的不能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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