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 监护
住所
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住所的法律意义
监护
监护的概念
监护的设立
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死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户 经营的,以农 户财产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 须依法登记
在经营上,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并以个人财产负担;也可以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 承担责任 可以起自豪,并对该字号享有字号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无须登记,其资格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以完成粮 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包括农业、畜牧业、养殖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服务生产经营的活 动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宣告失踪
民法课件《自然人》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自然人离开住所 或最后居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其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 并宣告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 律关系。
(二)条件: (A)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 (B)下落不明满法律期限 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意外事故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C)需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 ,申请宣 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的幼年人,行为完全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 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第二节 监护
一、监护概念 化 民法规定的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进行监督 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是一种救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 二、监护类型 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 1、法定监护:法律上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A、对未成年人(有顺序):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④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 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⑤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一、民事权利能力概述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 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 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法教案:让学生了解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责任

民法教案:让学生了解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责任让学生了解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责任一、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实体个人。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能力的个人。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能力是自然人的重要法律地位,是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础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自然人的民事义务能力:自然人在具备法定的等级、年龄、心智和意愿条件后,才能够具备民事义务能力。
民事义务主要包括履行义务、保密义务、保管义务等。
2.法人实体法人实体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地与他人进行、实现自己的意愿和目标,参与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实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实体通过成立、持有、处分财产等方式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益。
法人实体的民事义务能力:法人实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时,应报告和履行法定义务。
3.其他组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实体,还有其他组织拥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责任和民事义务责任。
1.民事权利责任民事权利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张先生在与王先生签订合同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这样就损害了王先生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民事权利责任的承担与赔偿范围取决于违约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
2.民事义务责任民事义务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承担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保证义务的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章自然人

•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 人。
• 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 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 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 会的同意。
•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第三节监护
一、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监护的种类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 2、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 祖父母;(2)兄、姐;
胎儿是尚未出生 的生命体,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 出生的胎儿,我国
《继承法》规定,应当 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注意不同情况
❖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例题·多选题】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正确 的是( ) A、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转让或抛弃 B、民事权利能力仅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C、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D、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由法律加以规定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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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 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 资格。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监护人的职责;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教学过程】:<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二、自然人(板书)(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
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电子教案)第一章:自然人概述1.1 自然人的定义介绍自然人的概念和特征解释自然人的法律地位1.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阐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讨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结束1.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分析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条件第二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2.1 财产权利介绍自然人的财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讨论自然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方式2.2 人身权利阐述自然人人身权利的含义和内容分析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保护方式2.3 知识产权介绍自然人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讨论自然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第三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3.1 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3.2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阐述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含义和内容讨论民事行为有效条件的判断标准3.3 民事行为的效力变化介绍民事行为的效力变化的情况和原因分析民事行为效力变化的法律后果第四章:自然人的民事责任4.1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关系4.2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阐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含义和内容讨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4.3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介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内容和范围分析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情况和效果第五章:自然人的民事诉讼5.1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关系5.2 民事诉讼的管辖阐述民事诉讼的管辖的含义和内容讨论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和适用情况5.3 民事诉讼的程序介绍民事诉讼的程序的内容和步骤分析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终结的条件第六章: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6.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6.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含义和内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判断标准6.3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介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的情况和原因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变化的法律后果第七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7.1 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介绍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讨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式7.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内容阐述自然人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内容分析民事义务的履行和违反的法律后果7.3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解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讨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和保护第八章:自然人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8.1 婚姻法律制度介绍自然人婚姻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阐述婚姻登记、婚姻效力、离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8.2 家庭法律制度解释自然人家庭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8.3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讨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保护方式和途径分析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保护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第九章:自然人的继承法律制度9.1 继承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解释继承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析继承法律制度与遗产分配、继承权等方面的关系9.2 继承的种类和条件阐述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种类和条件讨论继承的优先顺序和继承权的放弃、丧失等情况9.3 继承的程序和遗产分配介绍继承的程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分析继承程序和遗产分配中的争议解决方式第十章:自然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0.1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解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关系10.2 著作权法律制度阐述著作权的含义、保护范围和权利内容讨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保护方式10.3 专利权法律制度和商标权法律制度介绍专利权法律制度和商标权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分析专利权侵权行为和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第十一章:自然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11.1 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解释自然人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分析自然人社会责任的来源和依据11.2 道德义务的概念和内容阐述自然人道德义务的概念和内容讨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和区别11.3 自然人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履行介绍自然人履行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方式和途径分析履行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性和意义第十二章: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12.1 自然人与家庭的关系介绍自然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讨论家庭关系对自然人成长和社会稳定的影响12.2 自然人与学校的关系阐述自然人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析学校教育对自然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作用12.3 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解释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概念和内容讨论自然人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建设的方式和途径第十三章:自然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13.1 心理健康的重要性阐述心理健康对自然人成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分析心理健康问题的表现和影响13.2 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内容解释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内容讨论法律意识对自然人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影响13.3 提高自然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介绍提高自然人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的方法和途径分析提高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的意义和效果第十四章:自然人的人身权和人格权14.1 人身权的概念和内容解释人身权的概念和内容分析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和限制14.2 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阐述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讨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平衡和保护介绍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平衡和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分析人身权和人格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方向第十五章:总结与展望15.1 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的现状和挑战总结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15.2 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改革的建议和方向展望自然人民事主体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目标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主体制度中的自然人部分,涵盖了自然人的定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心理健康和法律意识、人身权和人格权等方面的内容。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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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
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
对于确定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标准,法学上和医学上存有多种学说。
在我国,因死亡证明多由医院出具,故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
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即言限制,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并不完全,就限制的范围而言,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及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无论数额大小,无须法定代理人代理,属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这是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一个补充,也对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有认知价值。
民法通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分两类。
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年龄主义;对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方法,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相同,分别采取年龄主义和个案审查制。
(四)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如是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就可确定他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无须再有其他认定程序。
但对成年人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5条的解释是: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务中,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达到法律所说的没有或者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则属于医学范畴的技术,需要由医生来鉴定。
对成年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可以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此项宣告,是对事实状态的公示,而不是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法律要件。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一、住所(一)住所与居所1、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2、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
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
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二)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住所的设定与变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三)户籍与身份证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
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
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
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四)住所的法律效果住所不仅在私法上,在公法上也有其效果,如选举、纳税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信为依据确认的。
2、确定债务履行地。
民法通则第88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此处的“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
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
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
8、其他。
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
二、监护(一)监护的概念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为了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实施救济。
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监护关系多在亲属间发生,监护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此,监护同时适用亲属法上的有关规定。
(二)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