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根据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老挝实行以下投资促进政策:1.对外贸易法规及政策1.1 贸易主管部门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理进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1.2 贸易法规体系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动物检疫:根据老哦我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
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1.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1)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
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做了相关规定。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
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出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2)报关流程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老挝海关管理制度

老挝海关管理制度本文将介绍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包括其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技术在海关管理中的应用等内容,以期为您提供详尽的了解。
老挝海关管理制度是该国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的重要机构,其有效运作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贸易平衡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一、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老挝的海关总署是该国的主要海关管理机构,总署下设海关总局和边境海关总局。
海关总局下辖着各级海关关,负责着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和海关征税等事务。
边境海关总局则负责边境口岸的管理和边境贸易监督。
老挝海关总署的领导是直接受国务院领导的,具有很高的权威。
二、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职责分工老挝海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贯彻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海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建立海关信息系统并维护信息安全、开展海关征税和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开展海关服务工作,包括通关、代征税、提供咨询等。
老挝海关对于进出口商品的监管主要包括:检查货物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确定税收金额和关税优惠、核清货物、监督和稽查进出口商的申报货物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老挝海关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征税事务。
海关对于进出口商品征收有关税,根据标准税率征收。
同时,海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出口商品提供相应的关税优惠。
三、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老挝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老挝关税法》、《老挝专利法》、《老挝注册商标法》、《老挝著作权法》、《老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征税方式和税率、海关工作的程序、海关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保护等内容。
在海关管理中,老挝还参照了WTO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规定和标准,逐步实施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海关管理制度。
四、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信息技术应用老挝海关在管理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以实现海关工作的现代化和简化。
老挝海关已经建立了海关信息系统,实现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实时监测、数据的统一管理、自动核算关税和一些相关税收等功能。
老挝外汇管理法(2014年)

2017年1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1 2017 (总第205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5老挝外汇管理法(2014年)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宗旨本法规定了促使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监查正确有效的原则、规则以及措施,着重提高国家货币的价值和稳定性,促进国内商品-货币流通,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联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外汇管理外汇是指其他国家的货币,包括纸币、铸币、支票、支付凭证、可兑换债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其他有价凭证和作为国际清偿手段的黄金。
外汇管理是指对定居和非定居老挝的人员和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的外汇经营活动和外汇业务的管理,使之符合与外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术语的定义在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有如下定义:1.货币是指基普和外国币种;2.汇率是指一种货币和其他货币相比的价值;3.参考汇率是指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汇率,以作为商业银行和货币兑换处的兑换依据;4.商业信贷是指以负债的形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协议;5.货币兑换处是指提供货币兑换服务的经营单位;6.持有是指个人保有货币;7.定居老挝的人员和机构是指:(1)在老挝境内居住的老挝公民;(2)在境外留学、旅游、访问和疗养的老挝公民;(3)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的老挝官员或者工作人员;(4)在境外居住不超过1年的老挝公民;(5)在境内外活动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政府组织机构和协会;(6)经允许进行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居住在老挝境内外的个人和法人,以及设立在境外不超过1年的上述法人的代表处;(7)在老挝境内工作超过1年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者工作人员;(8)长期在老挝境内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士。
8.非定居老挝的人员和机构是指:(1)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个人和法人;(2)在老挝境内留学、旅游、访问和疗养的外国人;(3)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的外国官员或者工作人员,驻老挝的外国顾问、专家及其家属;(4)在老挝境内居住不足1年的外国人;(5)设立在老挝境内不足1年的外国法人的代表处;(6)不因留学或者疗养前往境外居住超过1年的老挝公民。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0日点击次数:1482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2005年5月20日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关税定义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名录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有关政策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
第四条名词解释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
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
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
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
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
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
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没收:是指按法院的判决把产权属于海关违法人的商品货物收归国有。
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财政部第2137号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细则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法(2014)

2017年3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3 2017 (总第207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7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法(20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宗旨本法规定了有关管理、监督、检查出入境和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原则、规范和措施,以促进上述工作高效、服务便捷、现代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确保社会稳定,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二条出入境出入境是指具有合法完整证明的老挝公民、外国人、侨民、无国籍人士以及交通工具依照规定出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出入境管理是指为出入境提供便利以及对其进行管控、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境内外国人管理外国人是指因访问、旅游、官方或非官方事由限期进入老挝和居留在老挝境内的外籍人士以及侨民和无国籍人士。
境内外国人管理是指为限期进入老挝和居留在老挝境内执行任务、经商、访问、旅游或工作的外国人提供便利,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术语的定义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有如下定义: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入境口岸是指官方规定的出入境检查点,包括国际口岸、地方口岸和传统口岸。
2.国际口岸是指允许老挝公民、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使用合法护照、边境通行证、临时边境通行证或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出入境的地点。
3.地方口岸是指依据双边正式协定,仅限老挝公民和老挝邻国公民使用合法护照、边境通行证、边境临时通行证或其他可替代通行文件出入境的地点。
4.传统口岸是指依据双边正式协定,仅限老挝公民以及在边境地区或接壤城市有固定住所的老挝邻国公民使用合法的边境通行证或临时边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地点。
5.老挝血统人士是指出生在老挝境内并具有老挝国籍的人,或出生在外国但父母任一方出生在老挝境内并具有老挝国籍的人。
6.身份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签发给外国人的身份证明。
7.居留许可证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签发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限时居留证明。
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分析范文

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分析范文老挝海关管理制度分析一、引言海关是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守门人,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海关管理制度是保障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而老挝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其海关管理制度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参与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老挝的海关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老挝海关管理制度的概况老挝自1953年独立以来,逐渐建立并完善了一套相对独立和相对完善的海关管理制度。
根据《老挝海关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老挝海关主要负责观察管制、申报、税收征收、检验、执法、统计、协调等职责。
1. 观察管制老挝海关通过设立观察站、巡逻队和巡查站等手段,对边境地区和海港进行巡查和监控,以防止非法进出口和走私活动。
同时,海关还与其他执法部门建立联合巡逻和通报机制,加强边境安全执法。
2. 申报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海关根据申报的信息进行划分、分类和登记,并对申报的货物进行核查。
在必要的情况下,海关可能要求货物进行进一步的检验或检疫。
3. 税收征收海关是国家的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相应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海关在申报过程中对货物的价值、分类和数量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法规对应征的税收进行计算和征收。
4. 检验老挝海关在进口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查验,以确保符合国家、地区和国际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法规。
检验包括查验货物的质量、尺寸、规格、包装等,并可能进行抽样检测。
5. 执法老挝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扣押、调查、起诉和检察,以及对违法行为、损害老挝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起诉。
海关执法包括查获走私物品、打击贩毒、侦破跨境犯罪等。
6. 统计海关负责统计进出口货物的数量、价值和贸易趋势,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海关统计数据对于监控国内外贸易、制定税收政策和推动国内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老挝外汇管理法

老挝外汇管理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外币及国际金融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外汇市场的稳定,规范外汇管理,根据《老挝宪法》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外汇市场建立和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币,是指除法定货币外的交易货币。
外币的具体类型由国家统一确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以外币及法定货币进行交易的市场。
第四条本法所称外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对外汇市场活动的日常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本法所称外汇受控行为,是指以外币跨境购买、出口/进口支付、借贷、投资和其他外汇活动,以及将外汇汇兑成法定货币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是指国家外交、财经政策下的外汇管理。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外汇管理政策,协调国家各部门的外汇管理工作;
(二)对外汇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促进外汇市场稳定;
(三)制定外汇管理条例,规范国家外汇管理;
(四)协助司法机关审理外汇犯罪案件,制止外汇违法行为;
(五)协调国际外汇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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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例地位
此令依法确定了旨在鼓励出口、规范管理进口、鼓励和外国贸易交往、逐步溶入国际贸易体系、推动群众生活改善,并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商品出口和进口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出口”系指将商品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输出到某一国家。
“进口”系指将商品从某一国家输入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三条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商品进口和出口的一切组织和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本命令和其它有关法规。
第二章商品管制
进口和出口管制商品
第四条进口和出口商品管制
依据此令和其它有关法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鼓励所有商品出口和进口,政府管制的商品除外。
根据本命令对某一商品实施进口和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持社会安宁有序、尊重民族优良习俗和文化、保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需要。
上述进口管制是为了保护内部生产和消费,防止国内商品和价格出现混乱,调控进口和出口商品平衡。
出口管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短缺,在国内进行商品储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出口管制商品,根据法规保护和审批商品。
第五条管制措施
商品进口和出口管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禁止进口或出口。
--颁发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定,出具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等。
--禁止或限止部分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经营。
--确定拟进行企业注册单位的经营目标。
--规定进口或出口缴费。
--认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包括数量、容量、体积、种类、品种、规格、重量、价格、名称或商标、商品原产地和出口销售或进口的种类。
--采取其它便于管制进口和出口的必要措施。
如商品平衡计划、关税-税赋措施的运用、集团或协会的组建。
--本条规定的某项措施如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某一阶段认可的法规或作为成员参和的国际贸易规则相抵触可予以取消。
第六条管制商品
管制商品是政府根据此令第五条之规定对进出口实施管制措施的商品。
政府管制商品目录可视情进行调整。
具体由贸易部确定。
其它部门管制或采取其它管制措施的商品除外,可取消管制商品目录或视情对各类商品采取具体管制措施。
第七条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
其它部门管制的商品是属各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商品,在进口或出口之前,进口者或出口者必须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管制措施。
以上所述商品和具体管制措施由有关部门确定,并视情予以公布,向贸易部书面通报商品清单,以便列入政府管制商品目录。
贸易部向有关企业和部门通报上述目录。
第八条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
须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由政府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和政府管制的商品组成。
贸易部颁发许可证并制定许可证申领规则,贸易部在发放禁止商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前须同有关部门协调,并事先征得政府总理同意。
第三章进口者和出口者
第九条进口者
进口者须具备:
根据此令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或法人,上述企业的商品进口是用于国内销售的进口。
已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和法人拟在某一行业进行经营,可按有关法规进口此令第18条规定的专项指标进口商品。
第十条出口者
已进行企业登记的个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出口贸易业务。
第十一条商品进口者或出口者
商品进口或出口者是获得许可或在临时从事部分无商业目的的商品进口-出口业务中享有税法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第四章进口-出口贸易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第十二条进口贸易企业的设立
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拟设立进口贸易企业的个人和法人须向贸易部门递交设立申请,进行企业登记,到财政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出口贸易企业的设立
根据第十条规定进行企业登记的企业均为出口贸易企业。
基于此种情况,没有进行企业登记,但有意从事出口贸易的,请按此令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执行。
和国外贸易伙伴签有购销合同。
进口贸易企业进口管制商品须执行各类商品管制规则。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形式
出口、进口贸易企业设立形式可按企业法规定的形式、类型和格式设立。
第十五条注册资金
申请设立出口、进口贸易企业的注册资金应按企业法规定执行,从事注册资金高于此、且属经营法规管辖内商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登记许可商品
申请进口贸易企业登记时,有关的个人和法人须详细、准确地申报拟经营商品目录。
上述商品目录可是单项,也可是多项,但必须符合自已的实际能力。
根据上述规定,获进口贸易企业登记证的个人或法人可经营各类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属政府管制、并由出口贸易企业进行登记的商品、政府禁止的商品或法规规定的其它商品除外。
进口此令第九条第二部分规定的专项商品须列入企业登记证进口商品目录申报。
贸易部确定须列入出口贸易企业登记的出口商品种类。
第十七条对不从事经营业务企业的处罚
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连续一年内不从事经营业务的进出口贸易企业将自动失去上述企业登记,在一年期限结束前向贸易部门说明理由的除外。
第五章进口
第十八条进口贸易企业的进口
各进口贸易企业的商品进口须执行以下规定:
根据企业登记规定的商品目录或种类进口商品。
第十九条专项商品进口者的进口
用于特殊目的的商品进口者可根据有关部认可的计划,有权进口直接用生产经营的物资、原材料、生产工具和设备等。
第二十条进口程序
根据此令,用于特殊目的、手续齐全的进口贸易企业和商品进口者可直接向海关出示商品进口文件。
第二十一条商品进口者的进口
进口者的进口须按税法规定目录、范围、种类、货物数量执行。
第六章出口
第二十二条出口贸易企业的出口
各出口贸易企业的商品出口必须和国外贸易伙伴签有购销合同。
管制商品的出口,出口贸易企业须按各类商品管制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出口程序
此令第十条规定的出口者可直接向海关呈递商品出口文件。
第二十四条商品出口者的出口
商品出口者的出口按海关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违规处罚措施
二十五条违反商品管制规则
无权进口或出口商品者除外,违反商品管制规则的个人和法人将受到处罚或法律追究。
第二十六条其它违规行为
进口者、出口者以及有关当局和职员的违规行为。
如伪造文件、利用职权均负法律责者。
第八章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组织实施
总理府、贸易部、财政部及其它相关部委、省、市、特区有义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组织实施此令。
第二十八条此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前颁布的各项规定如和此令相抵触均将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