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闽国资统评〔2009〕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多方位比较原则。
既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又多方位评价企业完成目标、自我成长和赶超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能力,推动企业追求卓越,把自己与自己“纵向比”同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横向比”结合起来,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有企业接待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接待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国有企业接待行为,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管理和使用接待资源。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组织,接待安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于维护企业形象、推动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接待管理制度既是企业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2. 适用范围本接待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和员工,并要求各级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3. 接待资源的管理和分配3.1 接待资源的定义接待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场地、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以及用于接待的礼品、福利、文化娱乐等。
3.2 接待资源的分配原则3.2.1 公平原则:接待资源应根据业务需求和接待对象的重要性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分配。
3.2.2 高效原则:接待资源应合理配置,确保有效利用。
3.2.3 健康原则:接待资源的分配应遵循健康、环保的原则,尽量选择绿色环保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3.3 接待资源的管理3.3.1 负责人:各级管理者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资源的管理和分配,确保规范、合理、透明。
3.3.2 记录和报告:管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接待活动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4. 接待安排和流程4.1 申请和审批4.1.1 接待活动的申请人应填写接待申请表,包括接待对象、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信息,并附上相关支持文件。
4.1.2 接待申请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确保审批程序透明公开。
4.2 接待活动的组织和实施4.2.1 接待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遵循合理、经济、节约的原则,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4.2.2 接待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接待对象的满意度和体验度。
4.3 费用核算和报销4.3.1 接待费用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报销,确保合规合法。
4.3.2 接待费用的报销应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程序透明公开。
5. 接待行为规范5.1 礼仪规范5.1.1 接待人员应遵循礼仪规范,包括着装得体、言行举止得体、尊重对方等。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 ,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榕政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31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运营〔2017〕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具体金额、数量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业态确定。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办法(3)(4)

xxxx业务招待管理办法编制:2023-08-11 实施:2023-08-14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十项规定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和《xxxxxx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xxx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预算和经费管理第一条商务招待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
在核定预算范围务实高效、勤俭节约地安排商务招待活动,不得超出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招待。
第二条商务招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和赠送纪念品费等。
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转移、隐匿。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招待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严禁超规模、超标准。
第四条商务招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主要包括:商务活动往来公函、接待方案、招待清单、财务票据等。
第三章业务招待标准与定额第一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和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条商务宴请不得提供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
宴请标准和陪同人数参照《xxxx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56号)业务招待标准执行。
第三条业务招待是指因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作方以及其它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和其它业务招待活动等。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应本着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综合办公室、市场部要严格控制行政、销售业务招待活动数量,不得擅自扩大业务招待范围,不得将非业务活动纳入业务招待范围。
审计部内控合规案例分享-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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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2月1日
(二)重大经济事项及可能违法违纪行为的信息上报。当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大改 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时,应在提报相关专题会、董事会议题的同时,向集团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 告事项相关事由、方案计划和进展情况。
✓ 基层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本单位行政规定执 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内的,可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Page 1建省国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 【两个通知】:(1)象屿集团通知,2018年4月27日起,集团各部门业务来访接待 参照《关于业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厦象集综〔2018〕12号)执行。
(3)国资制度要求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 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6人(含)以上的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二分之一。象屿制度 未明确规定陪餐人数。另国资制度提出,同城接待一般不安排简餐。
4.违规追责依据不同:国资制度指明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行政监察发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追责。象屿制 度未明确追责的具体依据。
• 1.发生重大涉诉事项。涉诉金额1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10%以上。
• 2.发生大额坏账计提。坏账计提金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
• 3.被行政主管单位处罚,且处罚金额大(占上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或导致公司重要经营资质 被取消、对商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要经营资质是指,该资质的业务上年度所带来的营收占上 年度公司总营收的10%以上)。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业务招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职务消费管理,规范业务接待工作,按照集团要求及参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公司各级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五条业务招待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原则,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好业务招待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原则要求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应当根据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
公司内部业务往来不得采用宴请、送礼等方式,公司与各地项目公司因工作需要接待内部人员用餐时,应安排工作餐。
第七条公司领导和各级员工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消费水平。
不得安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不得参加客户单位及其他接待单位安排在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八条公司领导和各级员工进行业务活动中确需赠送礼品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
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章标准与审批流程第九条业务招待应明确任务,坚持为提高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服务的原则,符合礼仪要求,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原则上陪同人数不超过对方人数。
第十条公司领导和各级员工在业务招待中,由公司领导出面的,宴请费用标准原则上限额按400元/人次,单件礼品费用原则上限额为600元;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出面的,宴请费用标准原则上限额按200元/人次,单件礼品费用原则上限额为300元。
确因业务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提高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按规定发生业务招待费用,各业务招待部门应执行OA业务招待费报销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核,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相互签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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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
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九条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
协助安排其他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希,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
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内部招待场所或协议饭店安排,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商务接待可安排宴请1次,在不同地区发生的商务接待宴请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外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外经济特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接待标准上浮不超过50%,商务接待宴请不得上高档酒水饮料,费用控制在餐费标准的30%以内。
多次用餐的,除宴请外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含酒水饮料)。
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形式,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均含酒水饮料)。
企业应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地区差别、接待对象和商务活动实际情况,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档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商务接待应根据业务需要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6人(含)以上的,陪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商务接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按接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
需由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在协议饭店安排,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
第十七条商务接待中对等赠送的礼品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和地方特色产品为主。
每人次礼品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元,同ー业务、同一团队的商务接待只能赠送礼品一次。
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
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八条业务接待活动中,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入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同城业务接待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二十条业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二十ー条企业召开的职代会和半年、年度等工作会议,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直机关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业务接待活动应合理控制天数,其中商务接待活动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二十三条业务接待活动中因实际情况需要,确需超标准接待的,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定相关的审批(备案)例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重大竣工交接、营销活动及在国(境)外发生的业务接待活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国(境)内外实际情况,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管理方式和相关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业务接待活动应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业务接待活动中涉及国(境)外来宾的,参照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将接待费用纳入年度预
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
第二十八条业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凭据报销。
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对接公函、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不得多单并为一单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省国资委按照监管职责对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监察部门、外派监事会、审计部门等对企业业务接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责令整改,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审批进行接待的;
(二)擅自提高接待标准的;
(三)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接待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业务接待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业务接待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査,及时发现并査处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业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业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
细则,明确各项具体标准和操作规范,分别报省国资委和上级企业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业务接待审批单(样表)
2:业务接待清单(样表)
附件1:
业务接待审批单
备注:用餐安排中的用餐指为公务接待对象安排的1次工作餐或为商务接待对象安排的1次宴请。
附件2:
业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