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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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初稿)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初稿)

工程施工招标“串标、围标”问题及对策分析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不断得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初步形成.而随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相继推出,标志着国家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已经进入了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1.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

作为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和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招投标制度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1.1围标、串标现象严重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1.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招投标市场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法规和道德伦理的行为,其中串标行为就是其中之一。

串标是指招标人在同一孔雀、招标文件、同一标段或组合标段中投标人员由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成,既可能是由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多次投标,也可能是一个人或一组人同时投标了连续标段的情况。

串标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的问题成为当前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深入分析串标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从制度和监管两方面寻找解决之道。

一、串标现象出现的原因1. 利益驱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的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利益驱动。

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为一项高额利润的市场,很多投标人员为了获取利益,采取串标的方式进行投标,以期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

2. 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还存在着一些体制机制上的不健全,例如监管体制和制裁措施不力,导致了串标现象容易出现和持续存在。

监管体制不健全使得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变得困难,这也间接促成了串标现象的产生。

3. 诚信意识淡薄一些投标人员存在诚信意识淡薄的情况,对于招投标市场的规则和规定缺乏足够的尊重和遵守,更愿意通过串标等不道德的手段谋取利益。

4. 市场竞争激烈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投标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从而做出了串标等不当行为,以求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串标现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不断出现,给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二、解决串标现象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明确的防范串标的法律法规,形成严厉的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

同时完善招标文件的规范和审核制度,杜绝串标的空间。

2. 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加对串标现象的查处力度,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和违规者进行严格的处罚。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现象分析及对策研究工程建设项目中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从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特点入手,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围标串标现象背后的原因及产生的危害,并从法律法规、招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招标投标;工程;围标串标随着招投标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情况下,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工程招投标领域中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1.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危害(一)围标串标现象产生的原因1.招投标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简化流程,也出台了复核和备案的程序进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招投标的法律体系。

但从总体上看,招投标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还不完善。

一是在招投标环节设置上缺乏具有强制性和严密性的规定,如没有强制规定评标监督人员要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导致评标监督人员只注重评标程序是否合法,监管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缺乏结合行业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

一些行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行业的规章,但是执行尺度、力度和水平各异,缺乏统一协调,难免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

三是围标串标一般都是私底下的结盟行为,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较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执法效果并不很理想。

1.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缺失。

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法制经济,更是一种诚信经济,其动力和源泉就是稳固的信用基础。

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开始的时间较晚,目前还没有在信息采集、评价标准、范围应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信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市场信用体制,很难形成“一地违法,全国受限”的局面。

除个别大型企业比较注重品牌形象、信用管理、企业文化外,相当一部分投标人对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只注重短期效益而不是长期效益,在一地违法后可以转移“阵地”再次违法,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招标公司串通围标(3篇)

招标公司串通围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在规范化和透明化的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尤为突出。

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对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成因1. 利益驱动: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

一些招标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投标企业串通,抬高投标价格,从而在招标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 监管不到位: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已逐步完善,但监管仍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对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查处,导致串通围标现象屡禁不止。

3. 招标制度缺陷: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操作,导致一些制度缺陷为串通围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等。

4. 投标企业道德缺失:一些投标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与招标公司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公司串通围标现象的表现形式1. 投标文件雷同: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严重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

2. 投标价格异常: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其投标价格往往低于正常市场价,以吸引招标公司关注。

3. 评标过程异常:在评标过程中,串通围标的投标企业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使自己的投标文件获得高分,从而提高中标概率。

4. 中标后价格异常上涨:中标企业中标后,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提高工程报价,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四、对策建议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招标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串通围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2. 完善招标制度:对招投标制度进行改革,消除制度缺陷,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提高评标委员会素质: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的评标专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4. 加强对投标企业的教育:提高投标企业的道德素质,使其自觉遵守招投标规则,抵制串通围标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串标现象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招投标市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这一市场中,串标现象时有发生,给整个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串标现象的出现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串标现象的出现原因1.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当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中存在各种漏洞和缺陷,不够完善。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钻空子的机会,从而导致串标现象的出现。

2. 缺乏监管和制约。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制约不够严格。

这让一些人可以肆意违规,串通投标,从而实施串标行为。

3. 利益驱动。

一些建设工程投标者为了谋取更大利益,采取串标手段,形成利益链条。

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让串标现象层出不穷。

4. 诚信意识淡薄。

在一些建设工程招投标者中,诚信意识淡薄,以致不把招投标规则当回事,这为串标现象提供了温床。

5. 市场竞争激烈。

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利益诱惑增多。

为了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一些企业不择手段,不惜以串标的方式来获取工程项目。

二、解决串标现象的措施1.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必须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堵塞漏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增加惩处力度,让制度真正成为推动市场规范和公平竞争的有效保障。

2. 强化监管和制约。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到监管无处不在,将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3. 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串标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形成震慑效应。

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进行追责,一旦发现串标行为,及时采取行动,绝不姑息。

4. 提高诚信意识。

建设工程招投标者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规则,恪守诚信,杜绝以牺牲诚信为代价来获取工程项目的行为。

只有诚信经营,才能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5. 增强市场监督。

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施工招标围标串标(3篇)

施工招标围标串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工程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施工招标成为建筑企业获取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施工招标围标串标现象,探讨对策,以期为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施工招标围标串标现象分析1. 围标现象围标,即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联合投标、低价投标、虚假投标等方式,共同排斥其他竞争对手,以达到中标目的。

围标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联合投标:多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提高中标概率。

(2)低价投标:部分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机会,采取低价投标策略,导致招标价格低于实际成本。

(3)虚假投标:部分投标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如虚假业绩、虚假资质等,以欺骗招标人。

2. 串标现象串标,即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等方式,共同控制招标过程,以达到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的目的。

串标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协议串标:投标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约定中标候选人,共同排斥其他竞争对手。

(2)围标串标:围标和串标相结合,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斥其他竞争对手,并操纵招标过程。

(3)暗箱操作: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暗箱操作,操纵招标结果。

三、施工招标围标串标现象成因分析1. 利益驱动围标串标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利益驱动。

部分投标人为追求中标,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围标、串标等,以获取高额利润。

2. 招标制度缺陷我国现行招标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如招标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为围标串标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失职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过程监管不力,存在失职、渎职现象,为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便利。

4. 监督力度不足当前,我国对施工招标市场的监管力度仍显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围标串标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杜绝围标串标的意见和建议

杜绝围标串标的意见和建议

《杜绝围标串标的意见和建议》围标串标这事儿可真是个大麻烦,就像一群坏蛋在破坏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咱得想办法把它给解决了。

我有个朋友老陈,他是搞建筑工程的。

有一次,他们公司参与一个项目投标。

老陈满心欢喜地准备了好久,各种资料、方案做得那叫一个精细。

结果呢?开标那天,他傻眼了。

中标的那家公司报价和方案都很奇怪,老陈就觉得这里面有猫腻。

后来一打听,果不其然,是有几家公司围标串标呢。

老陈气得不行,跑来和我吐槽:“这太不公平了,我们这么努力准备,就被他们这种不正当手段给搅和了。

” 我也很气愤,就和他一起研究怎么能杜绝这种情况。

首先呢,我觉得在投标报名环节就得严把关。

就像进一个重要的派对,不能随便什么人都能来。

可以要求投标公司提供详细的资料,不仅是公司的基本信息,还要有参与项目人员的履历、公司近期项目情况啥的。

而且啊,要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我对老陈说:“你们公司在报名的时候,有没有觉得审核太松了?” 老陈点点头说:“是啊,感觉有的公司交的资料都模模糊糊的,也没仔细查。

” 要是有资料造假或者模糊不清的,直接取消报名资格,这样能先把一些不靠谱的公司挡在门外。

开标过程也得透明化。

我记得有个招标会,现场那叫一个混乱。

很多人在开标室里走来走去,交头接耳。

这时候,就很容易出问题。

开标应该像一场严肃的考试,得有严格的纪律。

可以在开标室里多装几个摄像头,全程录像。

而且,开标人员要严格按流程来,不能随便更改。

我和老陈说:“要是开标都像走走过场,那围标串标就更容易了。

” 老陈说:“对,得让大家都在阳光下投标。

”还有啊,对投标公司的惩罚力度得加大。

现在有些惩罚就像挠痒痒一样,对那些违规公司根本没威慑力。

要是发现围标串标,就狠狠罚,让他们心疼得再也不敢干这种事。

比如没收投标保证金,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其他投标项目,要是情节严重,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老陈听了,笑着说:“这就对了,得让他们知道这事儿的严重性。

”另外,可以建立一个举报奖励机制。

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及防范措施近年来,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经济利益,更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增加了社会负担和不稳定因素。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是指招标单位与招标人、工程承包人或监理人等相互勾结,通过协商、分工、合作等方式,虚构或夸大工程所需要的投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等内容,以此来阻挠其他竞争对手的参与,达到招标单位与合作对象的所有目的。

应对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的最常见方式。

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与承包人或监理人等勾结,以交换权益的形式,互相牵制,排挤竞争对手。

一些中小工程承包人会与大型工程承包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通过交换工程,让大型企业最终获得较小的工程承包。

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也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的常用手段。

招标人按照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进行拍卖或竞标,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来参与竞标,这是为了保障招标程序的规范及其公正性。

然而,一些人经过调查发现,有些企业恶意投标,以虚假工程为名,骗取投标保证金。

3.信息泄露信息泄露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的重要条件。

招标人通过向投标人、承包人等提供工程相关信息,来感染和预定他们的正确行为。

这些信息包括工程评估、上次中标单位、土地环境、资金来源、社会影响等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会影响到招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防范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的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建筑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的根源在于监管不力。

因此,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和流程。

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招标人和工程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严格审查招标人的证明文件,确保招标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性,消除监管漏洞。

2.规范管理制度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招标过程和活动,尽可能避免各种形式的串标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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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本文发表于《中国招标投标》2011年第六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

“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

因此,如何防范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一直是摆在工程建设领域当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工程招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的表现特征1、串标围标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串标”作出如下定义:所谓串标,是指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招投标”,以达到规避合法竞争,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关于“围标”,在法律层面似乎没有找到确切的表述。

但是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表现得十分猖獗。

在实践中,所谓围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多家投标企业事先约定,针对招标文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并在报价、技术标书等方面做足文章,以最终实现让其中的某一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根据围标的表现特征,我们发现:所谓的“围标”,是指没有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仅以投标人之间相互事先串通,然后约定以某种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因此,“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串标围标的方式围标串标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或约定轮流“坐庄”;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担施工。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先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

(3)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对某份标书在评审实行“倾斜政策”;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工作人员协助投标人对某份标书暗中做上标记,以便让“心有灵犀”的评委,对某份标书进行不客观、不公正的评判。

3、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由于“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把“围标”纳入“串标”的范畴当中一起研究。

在实践中,串标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危害严重、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

串标的表现形式有:围标、抬标、陪标、标书雷同、故意废标等多种形式,方法也是五花八门。

串标的具体表现为:1、同一个标段或同一个招标项目,几个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2、同一个标段或同一个招标项目,所有的投标人都串通在一起,大家订立攻守联盟,相互得利;3、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一起,为自己中意的投标人设定特定条件,泄漏标底、或泄漏其他投标人的信息;4、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串通一起,调换标书或对某份标书在评审时实行“倾斜政策”;5、一个或几个包工头挂靠多家投标单位,整个项目或整个标段的投标单位都被这些包工头所控制,招标变成了包工头之间的“竞争”或被某一包工头控制,即投标“掮客”的控制。

二、工程招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的产生原因在工程招标实践中,串标围标行为表现各异,串标围标方式和途径也不尽相同,但其产生原因却有一定共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工程招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特定的历史原因串标围标是招投标制度的伴生物。

从我国引进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的那一天起,串标围标现象几乎就相伴而生。

特别是在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时,一些新办建筑企业为了和老企业对抗,实现企业自身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目标,极易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以达到目的,更有习惯“潜规则”的人,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之际,运用非正常手段达到获取合同的目的。

2、招投标法律体系不健全《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正式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各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把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执法规范不配套、不完整和不严谨,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由于《招标投标法》中对串通投标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给监管部门规范招标行为带来一定难度。

3、监管分散,政出多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依然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把一个原本统一的招投标及其监管活动,分散到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不但在监管体制的设置上陷入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怪圈,而且行业管理规范政出多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水平和力度也各有差异,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串标围标者留下空子。

4、市场监督手段相对落后近年来,各地相继建成了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些重大交易项目都纳入有形建筑市场集中统一交易,强化了交易监管。

但是相对于我国招标活动的实际,市场监管手段仍显得比较落后。

譬如部分地市还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执法队伍,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缺乏应有的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不专业。

加上对标前、标中、标后的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监管体系漏洞明显。

5、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市场信用体制,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以致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转换阵地再次违法,很难形成“一地违法,全国(全省)受限”的局面,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而投标人自身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6、串标围标违法成本过低《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照此推算:以1000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须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只须罚款五千至一万元。

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

“成功一次,享用一生”,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使得不少投机分子前赴后继、乐此不疲。

7、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活动在地方上,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直接或间接插手招标事物,通过指定入围单位、为某人定制商务、技术条件及评标办法、项目管理部门参与评标、随意变更招标方式等违法违规手段,影响招标结果,也是串标围标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8、招标活动当事人主体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供大与求的现状形成了买方市场,一方面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另一方面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

如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为自己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其他投标人成立联盟,约定“轮流坐庄”等等,严重搅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为争夺招标代理权,采用乱杀价甚至零代理等行为扰乱市场价格后,又与其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谋取中标,以获取非法的利益补偿。

9、招标活动其他参与人行为失常在招投标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监督人员、评委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意无意之间,助长了串标围标现象。

因此,规范招标活动其他参与人的行为,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工程招标中串标围标现象的防范针对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实际,笔者研究了诸多招标实例和国内外相应制度,提出如下对策:1、健全我国招标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推进,经济活动越发呈现出许多新形式、新特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也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形式。

相对于工程招标实践,《招标投标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

加上《招标投标法》在立法时,对一些尚未形成共识的意见,采取了回避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法的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部委先后分别和联合下发了12号令、27号令、30号令等多个部委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了有益补充。

笔者建议:在即将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当对目前已经在各地普遍存在的招投标平台的设置和职能作出明确定位。

2、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革除“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

同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制度上解决监管队伍的编制、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评价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工程招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在目前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或取消对投标企业的资信业绩评分。

4、完善从业资格准入制度由于没有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一些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法律制度掌握不够不全,对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失于防范、失于察觉、失于查证、失于处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纵容了串标围标活动的发展。

加上我国招投标代理机构领域准入条件设置不合理,代理机构数量偏多,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为此,建议完善招投标领域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一是加快建立招标师执业资格制度。

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文规定各级、各类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师。

二是规范日常代理行为。

在日常代理活动中,所出具的招投标文件文书,都必须由具有招标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编写,并由招标师签字盖章。

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对于在政府部门从事招投标监管的人员,也应当明文规定其必须具备招标师资格,否则将无权做出任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以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人的素质、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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