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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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新类型案件;(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职务犯罪案件;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6.申诉或再审案件;7.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8.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罪名案件,或者其他新类型案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浙价服〔2006〕160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6〕16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正在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办法》传达到每一个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并在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法》,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三、律师服务收费既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注册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3.06
•【字号】浙价费[2001]57号
•【施行日期】200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1]57号二00一年三月六日)
各市、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收费项目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0]89号)批准设立。

现就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费、律师注册审验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核定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费(项目编码0111400)标准为:
律师事务所注册审验费按上年业务量大小分以下3个档次:
年业务量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每所每月3000元;
年业务量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每所每月1600元;
年业务量50万元以下的每所每月800元。

二、核定律师注册审验费(统一编码0111500)的标准为:专职律师注册审验每人每月40元,兼职律师注册审验每人每月20元。

三、上述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收费前按规定
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浙价费[1998]506号•【施行日期】199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17日浙价费[1998]506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和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浙政发〔1998〕159号、浙政办发〔1998〕11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低限的40%收费。

二、各级价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其他有关公证和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浙江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四条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证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

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成本费20元/份。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06-21 03:12:55.0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7]8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7〕8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2015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规定,现就规范和完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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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0326

2020年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0326

2020浙江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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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七、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通过在醒目位置公布、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附件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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