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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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3篇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3篇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3篇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第1篇为整顿广告秩序,美化市容环境,进一步深化全市主要道路、重点地区户外广告及设施的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与时间整治范围为城市主城区内各式各类户外广告。

其中,封闭式小区和物管小区内部的户外广告,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

整治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8月15日。

二、整治目标1.全面整治违章违规户外广告,整治到位率100%;2.全面排查户外广告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率100%;3.全面检查户外广告外观形象,整修出新率100%;4.健全完善户外广告日常监管、安全监督、执法查处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

三、整治原则以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整治中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整治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违章户外广告,依法予以拆除。

其中,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可在违章整治后,纳入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范畴。

2.对整治范围内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许可要求设置的违规户外广告,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3.对整治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逾安全期限的,一律予以拆除。

4.对整治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因破损破旧等因素不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四、整治措施1.坚持统一指挥,明确职责责任。

成立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挂帅、市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领导参与,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验收,负责重大案件(区局移交和市领导交办)和跨区域案件的执法查处工作。

工商、规划、公安、交通、住建、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配合行动。

京口、润州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基础调查、整治整改和执法查处工作。

管委会范围内的整治工作由城市管理分局具体负责。

区、新区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方案,同步推进实施。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维护和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单位应确保广告设施的构造安全,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广告设施的固定装置是否牢固;2. 广告面是否完好无损;3. 广告设施的支撑结构是否完好;4. 广告设施周围环境是否安全。

第九条定期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广告设施的全面检查;2. 广告设施的电气设备检查;3. 广告设施的承重结构检查;4. 广告设施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养周期根据广告设施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广告面;2. 检查固定装置;3. 检查电气设备;4. 检查承重结构。

第十三条维护保养记录应完整保存,以便追溯。

**第五章拆除管理**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因故需要拆除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

第十五条拆除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第十六条拆除后的废弃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对在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可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包括结构强度、抗风性能、防雷性能等,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图纸应经专业审核,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三章施工与安装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监测,确保其结构稳定,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广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维护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完整、准确,便于追溯。

第五章拆除与更新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第十六条拆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拆除后的广告设施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在当今繁华的城市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从高大的广告牌到街边的灯箱,从公交车身的广告到电子显示屏。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在为城市增添商业活力和文化色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一些广告内容低俗、虚假,一些广告设置不合理,影响城市美观和交通安全。

因此,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与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统一规划许多城市在户外广告的设置上缺乏整体规划,导致广告布局混乱。

有些区域广告密集,让人眼花缭乱;而有些区域则广告稀少,商业氛围不足。

这种无序的布局不仅影响城市景观,也不利于广告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广告内容审核不严部分户外广告存在内容低俗、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这些不良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形象。

(三)安全隐患突出一些户外广告由于安装不牢固、维护不及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容易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给行人和车辆带来严重的安全威胁。

(四)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工商、城管、规划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协调不畅,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二、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制度建设(一)制定科学的规划制度城市规划部门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定位、文化特色和空间布局,制定户外广告的总体规划。

明确哪些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哪些区域限制设置,以及广告的形式、尺寸、色彩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二)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制度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流程。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广告,坚决不予批准发布。

同时,建立广告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不良广告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者和所有者的安全责任,要求其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的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及时责令整改或拆除。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户外广告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其独特的宣传方式,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户外广告的随意设置、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影响了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环境。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户外广告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道路、桥梁、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地方设置的,以宣传、介绍商品、服务、活动等内容为目的的广告。

根据广告形式的不同,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几类:1. 墙体广告:在建筑物外墙、围墙、围栏等地方设置的广告;2. 桥梁广告:在桥梁两侧设置的广告;3. 交通工具广告: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4. 悬浮广告:在空中悬挂的广告;5. 水面广告:在湖泊、河流等水域设置的广告;6. 其他户外广告:除上述广告形式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关于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告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户外广告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四、户外广告主要法律规定1.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2)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3)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4)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误导消费者等内容;(5)不得含有涉及暴力、恐怖、赌博、色情等不良信息。

2. 广告形式规范《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损害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2)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3)不得影响交通安全;(4)不得妨碍市民生活;(5)不得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二篇)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二篇)

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与问题提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成为城市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广告数量过多、规模过大、质量参差不齐,不仅影响了城市的美观形象,还引发了交通安全问题。

因此,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进行整治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整治,合理规范主城区户外广告,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2. 原则:(1)科学合理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合理划定广告布设区域,避免盲目扩大广告面积。

(2)规模适度控制:限制广告数量和面积,避免广告大面积集中,打造整洁的城市风貌。

(3)质量要求严格:对广告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保证广告质量符合城市形象建设的要求。

(4)公平公正管理:遵循市场原则,平等对待所有广告业主,确保公平竞争。

三、整治措施1. 制定广告布设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区划,确定合理的广告布设区域。

主城区分为商业区、居住区、交通枢纽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合理规划广告布设的区域和数量。

同时要避免商业区广告面积过大,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 建立广告审批制度:制定广告审批的程序和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形式和布设地点。

严格控制广告内容,禁止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广告的发布。

对广告形式要求,要符合城市美观形象的建设,避免过大面积的露天广告和高亮度的发光广告。

3. 加强广告管理:对已经发布的广告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规定。

对违法广告进行取缔,对不合格广告要求业主进行整改。

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广告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4. 提升市民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告诉他们合理广告可以提供有效信息,但过多过杂的广告会影响生活品质。

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整治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 加强协作机制: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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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面户外广告分析建议随着城市化发展的需求,形形色色的户外广告也涌现在大街小巷,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户外设施里面广告。

形式多样,店面电子招牌、灯箱、实物造型广告参杂凌乱,这对市容环境的管理增加难度。

街面户外广告在管理上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市容环境的好坏,因此户外广告的管理对市容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城区内户外广告在设置和管理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南桥城区内分为,由政府出资制作的户外广告(环城南路、解放路、南奉南亭路、环城西路、江海路、南桥路、秀南路、环城东路等路段),另一部分为自行出资制作。

政府出资制作的现都超过保修时限,已满3年后,牵涉到归属权及法律责任问题。

依照第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政府统一制作户外广告特点:1,美观、尺寸大小一致,与路面环境协调2,设计年限一致,损坏时间较为集中,后续如果得不到很好维护,会出现集中大面积性损坏现象,3、材质用料统一,维护间隔时间大体一致。

商户自行设计或委托制作单位制作户外广告特点:1、形式多样尺寸大小没有统一标准,材质用料不一致,2、设计期限不定,价格和牢固差异较大,(由于商户在使用上要求不一,有把临时性广告材质当做长久材质使用),3、不注重后期损坏修护,管理上增加难度。

现南桥城区内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现状:1、一店多招(一家店面有几种招牌,形式多样)2、破损严重,后期维护和定期安全检测不到位,3、路段店面规格尺寸等技术要求不一,与路段环境不协调。

4、由于户外广告在设置上取得较为方便,涉及门面量庞大,无形中增加了管理难度。

公共阵地广告与非公共阵地广告的区别:公共阵地广告设置于公共阵地,制作者、发布者都以招、拍等形式取得,在监管上要求比较严,设置使用年限和间隔维护时间,对户外广告进行后续维护,在材料、材质使用、尺寸的大小、安全等级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并在信息上进行建设。

而非公共阵地广告,作为店面经营宣传的方式,在广告发布上没有严格要求,一般安装在店面门楣上方,在材料、材质上没有严格规定,尺寸大小不一,设计期限和后续维护上没有很好的保障,在管理上相对滞后。

政策评价,针对南桥城区内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出现问题,政策上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户外广告在安装、使用、维护上的监督,缺乏信息档案的建立,在材质用料上没有统一行业规范标准(包括长期性或临时性),在设计使用,维护(破损修复)中缺乏政策的执行力。

对一店多招现象停留于“集中整治”阶段,缺少长效管理,店面广告、招牌安装设置没有行业标准,店面多监管难问题突出,政策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建议:面对现南桥城区内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所产生的实际情况,在政策的执行上和制定上及相关行业具体规定上,希望得到重视一、分门别类,对不同行业、不同形式户外广告要有所区别户外广告的要求,建立行业设置标准和设置方式体系。

(如窗口服务性行业与一般店面的区别)二、规范广告行业材料用途标准,对商户提出建设性意见,明确使用期限。

三、对广告的设置方位,大小、使用期限、后续维护情况等,进行必要的提出和说明,由市容管理单位备案。

四、对“集中整治”后户外广告,进行长效管理,按区域划分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整改,杜绝不规范现象。

五、对广告量大监管难的问题,建立信息档案系统,对修复,重建等问题有了掌握和了解。

五、对政府出资制作户外广告,签订维护协议,告知其行为。

对不及时修复和不牢固等问题广告,进行处罚,对问题小,难度大、修复、完善困难的业主,愿意委托修复,完善的收取相当的维护费和管理费。

户外广告由于牵涉部门多操作难,在实际的执行中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工作量大没有系统的管理程序。

所以各部门应统一配合理顺管理程序。

分路段、分步骤、分批实施。

一、摸底、分类、建立信息档案系统阶段:(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1、对不同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的摸底(包括政府出资与自制),理清设置人及责任人,即门面、房屋所有人、广告设置人、广告法律责任人。

是否有营业执照,广告设置时间,已使用时间,广告材质、结构。

对政府出资已满保修期需要安全鉴定进行鉴定。

2,建立信息档案系统,对南桥城区内的街面户外广告有必要建立此系统,(1)在以后政治有了依据,户外广告的形式有了定位,(2)系统的建立有利于分清责任人及设置人设置时间、使用时间,安全等级等,为行政管理和执法在法律上有了追究的信息保障。

(3)对街面的户外广告整体规划及以后的长效管理做好了基础建设,有利于管理的高效率,提高管理能力。

二、宣传教育阶段:(由市容管理、城管、规划、工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责任人,进行有效的宣传,明确其行为的相关行政和法律上的责任,使其在思想上得到认识,了解和掌握相关行为的重要性,清楚自己行为的不正确方面,为下一步工作做好思想上的教育。

三、对违规户外设施进行集中整治阶段:(由城管执法、市容、规执法执法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强制手段,是维护政府管理能力的法律保障,对不听劝告、教育的违规设置现象,相应进行处罚。

(内容一点多招、存在安全隐患、破损等)四、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阶段:(由城管执法、市容、规划、工商)根据南桥城区内现有的街面户外广告基本没有申请许可而设置的情况,提高行政管理单位的主动性、能动性,更好发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模式的定位,管理和执法结合的理念。

1、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门面,进行登记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附上合法门面广告照片,照片上的户外广告内容就是管理部门允许设置人设置形式、字样、造型等,以后再管理上有了参考的标准,方便了管理,在执法和以后维护上有了依据。

2、签订后期维护承诺书,愿意委托修复,完善的收取相当的维护费和管理费。

五、巩固、长效管理阶段:(由市容、城管)长效管理是市容管理的核心问题,只有将条线和区块结合,违规现象及时查看,及时上报解决,使违规意识、行为得到遏制,才能做到长效管理。

以下是管理上的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合同;(三)广告样稿;(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第二十三条(维护义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设施拆除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

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上海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

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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