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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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目录1.引言2.登记管理规定– 2.1 申请登记– 2.2 登记手续– 2.3 登记费用3.广告内容规定– 3.1 广告主体信息要求– 3.2 广告词语规定4.广告布局规范– 4.1 尺寸要求– 4.2 位置摆放– 4.3 安全要求5.登记管理责任6.违规处理引言本文旨在制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广告内容及布局,提升广告的质量与效果,保障城市的环境美观以及市民的安全和权益。

登记管理规定申请登记•广告主体,在投放户外广告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应包括广告主体的详细信息,广告内容及布局的设计方案。

登记手续•广告主体提交申请登记表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办理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广告主体发放登记证书。

登记费用•广告登记费用根据广告的规模、投放时长等因素进行收费;•广告主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广告内容规定广告主体信息要求•广告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必须清晰可辨,不能有虚假信息;•广告主体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广告词语规定•广告中的词语、文字必须健康、文明,不得涉及不良信息,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广告中的词语、文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广告布局规范尺寸要求•广告牌的尺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广告牌的尺寸不得超过一定限制,避免影响周围环境。

位置摆放•广告牌的位置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广告牌的位置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和可视性。

安全要求•广告牌的结构和安装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广告牌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风险。

登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应确保广告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广告主体应严格遵守登记管理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违规处理•如果发现广告主体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其广告登记证书,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也为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广告宣传的重要渠道。

然而,过度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可能对市民的视觉环境造成干扰。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各地相继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统一户外广告管理,有效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质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破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和监督。

二、分类管理根据广告形式和性质的不同,户外广告分为以下几类:商业广告、文化娱乐广告、政府公益广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广告等。

各类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广告资源的平衡分配为了保障广告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应通过招标、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确保不同商家和机构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同时,应设立统一的广告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广告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四、广告设置的限制1. 广告位置: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绿化、环境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

3. 广告材质:广告制作应选用环保材料,不得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

4. 广告数量:根据城市规模和景观风格等因素,对各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避免过度设置导致视觉污染。

五、广告审批程序1. 广告审批机构: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

2. 审批程序:广告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填写广告审批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置广告。

3. 审批时限:广告审批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批,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六、广告投放周期和期限1. 广告投放周期:广告投放周期应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的不同,确定合适的投放时长,避免广告时间过长导致视觉疲劳。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 引言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户外露天场所等非私人领域设置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定义2.1 户外广告指在公共场所或户外露天场所设置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橱窗广告、标牌广告、路牌广告等。

2.2 广告主指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广告登记程序3.1 登记申请广告主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事先向相关部门提交广告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置位置图、广告设计方案、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等。

3.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广告进行审核评估。

主要考虑广告对城市形象、交通秩序等的影响。

3.3 登记发证审核通过的广告将获得广告登记证书,并在广告上标注登记证号和有效期。

广告主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书,避免遗失或损毁。

4. 广告设置要求4.1 遵守规划和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告主应自觉遵守,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撤销。

4.2 美观和安全户外广告应具备良好的美观性,不得影响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告设置应考虑到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妨碍道路通行和视线。

4.3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内容应健康、正面、合法,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和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广告维护和管理5.1 广告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已登记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主落实广告管理和维护责任。

5.2 广告维护和修整广告主应定期对广告进行维护和修整,确保广告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如发现广告受损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5.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广告主进行整改。

如广告主拒不整改或违规行为严重,可处以罚款、暂停广告登记等措施。

6. 附则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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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修订)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03
【实施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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