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的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负难题(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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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

全面推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

全面推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影响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现状2016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包括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改增”试点开始全面推行。

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的融资租赁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影响显著。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出租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同时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出租人拥有所有权。

融资租赁行业集合融资与融物两种性质,又与贸易与技术紧密联系。

因此,这一行业的发展对于纾解企业融资困境、促进设备更新与产业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包含两种主要业务模式: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他还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等模式。

融资租赁可以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能够满足产业升级中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诉求。

因此,近年来监管、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均出台了利好政策,尤其是2015年牌照审批权下放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后,融资租赁行业实现快速发展。

根据国金证券2016年9月份发布的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总数为5708家,同比增长93.4%,2011―2015年平均增速为81.7%;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4.6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

在我国2014年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中,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售后回租业务是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主流业务模式。

我国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兴起于2009年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17%的进项税。

相对于通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设备更新,一般纳税人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购入固定资产来降低成本,直接融资租赁业务陷入困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却出现柳岸花明的局面。

由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入资产既可以抵扣增值税,又不必在出售资产环节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回租业务融资额大增,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主流。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目前,关于营改增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辩证的分析营改增的利与弊;一类是分析营改增后对企业的账务影响。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希望能帮到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不管是税务官员还是租赁业内人士,目前对《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认识首先不统一。

这种不统一不仅是相互之间的,就算在自己内部也是缺乏统一认识。

因此不管在政策呼吁方面还是在政策执行层面矛盾重重,税务官员不知道怎样执行,业内人士不敢跟税务部门呼吁。

理解快、经营规范、易沟通地区,双方达成谅解,转型后与过去税负差不多。

其他地区让租赁公司感到很痛苦,税负和过去相比明显提高了许多。

融资租赁业内对此认识就更加混乱,尤其是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之间,以销售为目的的厂商租赁公司和以放贷为目的的租赁公司对此认识是有很大差别。

特别是所谓的“租赁创新”,有些已经把融资租赁创的面目全非的租赁公司,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是难上加难。

但更多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应划归金融保险业,不参与本次营改增的试点改革。

因定位不明,纳税的方式就不确定,这样不行,那也不是,总找不出合理的理由,甚至行业连想呼吁政策都找不到门道。

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保险业其实不是很重要。

首先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保险业”并不是法律方面的定义,而是计税方式怎样划分的定义。

在国外,有些国家税务部门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和非“真实租赁”。

前者指传统租赁,后者指融资租赁。

两者税收标准是不一样的。

而不是非真实租赁就在作假,“真实租赁”就在做真正的租赁。

在中国租赁税收政策上被分为“商业服务”和“金融服务”。

这种划分如同租赁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

会计准则划分的目的是选择会计处理方式,税法的划分是选择计税方式。

不是划归“金融保险业”所有的租赁公司都是金融机构的意思,都要按金融机构的税改来进行转型。

这在税改文件里都有明确说明。

经验与争议:融资租赁如何“营改增”

经验与争议:融资租赁如何“营改增”

经验与争议:融资租赁如何“营改增”作者赵慧利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时间: 2013-01-11业内争议的焦点在:一是增值税发票开取的方式;二是即征即退起点3%的基数;三是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中的行业定位。

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试点以来,融资租赁业一直在探索如何适应。

随着去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8个省(直辖市)以来,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备受关注。

2012年12月4日,“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立一周年研讨会”上,业内人士就融资租赁“营改增”问题展开了交流。

业内争议的焦点在:一是增值税发票开取的方式;二是即征即退起点3%的基数;三是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中的行业定位;以及相关的沟通和操作问题。

而就在当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即以租金全额来作为计算实际税率的“分母”。

初一看,这解决了“即征即退起点3%的计算方式”问题。

但是,随即租赁业内和税务界又解读出不同的理解。

究竟实际如何操作,依然存在争议。

为此,本文把研讨会上的争议焦点摘录于此,供业内参考交流。

●融资租赁的六个困境王尤贵(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是在对上海市2012年上半年“营改增”情况作纳税评估之后,才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将试点扩至北京及其他省市。

我了解到的情况,纳税评估报告里面融资租赁行业没有任何问题。

在上海地区,做回租业务是按租息(租赁公司的利息收入)开票(开具增值税发票);做直租业务可以一次性开票;即征即退的分母是租息,而不是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

可能上海市各个区针对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把一些问题化解了。

在这个背景下,中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没有看出有什么问题。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8个省(直辖市)。

政策不明朗客观上阻碍了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系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进度,于是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3]106号:“融资租赁”营改增-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一部分相关政策一、概念和征税范围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试点实施办法》)三、销售额扣除(一)业务处理1.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王骏:这一规定实质上对于回租业务采取按照利差来征税,保证了回租业务税基的在口径,若将其落实,肯定有利于降低回租业务出租人的税负。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王骏:从上述销售额规定,回租业务中回租本金并未纳入税基,或者说,本金并未缴纳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具有下游抵扣功能的专票,而仅能根据需要开具普票。

2. 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涉税困境及处理建议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涉税困境及处理建议

“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的涉税困境及处理建议一、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指定的供应方(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购买合同规定的车辆并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者由供应方直接向承租人提供车辆),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在合同结束的时候将该车辆的物权转让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两种:1. 直接融资租赁方式。

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汽车使用方(承租方)的要求采购汽车,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将购买汽车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汽车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赁费。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不上牌汽车。

由于不上牌汽车业务范围受限,因此该模式在汽车租赁业务中所占比重较小。

2. 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

在该模式下,承租方将从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出卖方)购买的汽车以融资为目的将汽车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出租方)后,又签订租赁协议将该项资产从融资租赁企业租回。

这种模式主要是适用于上牌汽车。

由于上路汽车必须挂牌经营,车辆使用权必须与车辆发票所有人保持一致,因此售后回租是汽车融资租赁最主要的一种模式。

在该模式下,由于出租方不能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增值税销项税计算与进项税的抵扣成为“营改增”的热点和难点。

二、“营改增”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汽车融资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下面对两种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的涉税环节进行分析。

1. 在直租方式下,涉及增值税的环节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出租方从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处取得设备,第二个是出租方把设备租赁给承租方并按期收取租金。

在第一个环节中,出租方从出卖方取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而在第二个环节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呢?是租赁开始时一次性开具还是约定收取租金时分期开具?根据财税[2013]3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论“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税负的影响

论“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税负的影响

论“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税负的影响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

至2013年,“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随后“营改增”改革不断深化,不断扩围。

201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营改增,并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四档减至17%、11%、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我国一直将融资租赁服务作为“营改增”试点改革的重点之一。

1“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政策解析1.1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2012年“营改增”试点改革之前,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把融资租赁业务归入金融保险业税目,按照营业额的5%来计征营业税。

出租方承担的实际成本具体包括购入货物的原价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

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如果出租方有形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则应视同“分期付款销售货物”来计征增值税;而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则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应将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于未经批准经营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如果出租方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则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来计征营业税;而未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则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来计征营业税。

1.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在“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把机器设备等资产先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又把该资产租回,以此实现融资的目的。

该业务中,资产的卖方同时又是资产的承租人,而资产的买方又同时是资产的出租人。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需要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出租人却需要按照营业税来征税。

2“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2.1对一般纳税人产生的影响推行“营改增”税制政策以后,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从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出租人可以将购置资产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这样就避免了重复纳税,并且降低了购买资产的成本。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租赁财务改革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租赁行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环境还是服务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租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行业的专业机构,应运而生,面对着租赁改革带来的新情况,健全其税务风险控制体系显得更加重要,并分析处理其税务风险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要纳税人,税收公平正义是有必要遵守的原则,应遵循守法纳税,纳税义务和税务负担等有关规定,制定税务管理提高税务合规经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监控和评估。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应利用租赁改革为自身创造有利条件。

根据新出台的租赁改革方案,融资租赁公司首先可以申请建立免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服务证明。

另外,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的政策申请租赁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其开展的租赁活动,积极申请税务优惠政策。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税务管理,完善税收体系,健全税务管理控制体系,提高公司的纳税认识,对掌握税法变化机理和新政策及时了解,积极调整公司财务活动。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应定期对自身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尤其要重视进行上述税务改革后的纳税风险,及时发现账务异常情况,对出现税务风险及时处理,加强对报表信息的审核,并为投资人提供税收信息全面披露。

最后,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加大对税务知识的投入,做好税务知识培训和辅助工具的研究,不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强税收风险的控制能力,逐步建立良好的税收风险治理体系,以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发展,提高财务效率。

总体而言,租赁改革后,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了更重的税收责任,因此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的分析与管理,积极申请租赁行业减税优惠政策,严格的实施税务管理措施,不断推进税务管理进步,形成具备良好的税务管理控制能力的税收管理体系,以及在税收和税务知识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投资,这些都将给融资租赁公司在税务管理中带来重大改变,并有助于公司良性发展。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融资租赁公司面临了许多税务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本文将对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

1. 增值税税率提高带来的影响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从17%提高至19%,融资租赁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等方面的成本都会有所上升,导致税负增加。

2. 纳税人身份转变带来的调整压力营改增实施后,融资租赁公司从原来的营业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相关税务登记和账务调整,可能会导致税务压力。

3. 税收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管理困难营改增政策的不确定性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很难在经营和管理中制定长期稳定的税务策略,增加了税务风险。

二、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风险应对建议1. 提高财务成本抵扣率针对增值税税率提高带来的成本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优化资产配置、强化成本管理等措施,提高可抵扣税额,降低税负压力。

2. 精准把握税收政策变化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调整相关税务策略,以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管理困难。

3. 加强税务合规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确保合规缴纳税款和申报。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控,提高纳税合规性。

4. 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及时咨询税务政策,协商解决税务纠纷,尽量减少税务风险。

5.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员工税务知识的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或借助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6. 风险保障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购买税务风险保险,对可能出现的税务罚款、诉讼和纳税事故等风险进行保障。

在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税务风险较之前有所增加,但通过合理的税务管理策略和严谨的税务合规管理,可以有效应对各种税务风险,并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建议能够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管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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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的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负难题(2013年9月)一、“营改增”导致的融资租赁实际税负增加的难题"营改增"试点中,反映税负增加的行业,除了部分交通运输业,反差最大的当属融资租赁行业(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

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部分因为无法取得发票,通过试点的全国推行,这部分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但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可关注附件1: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政策沿革)。

融资租赁业务,可大致分成直租和回租两种。

直租,就是租赁公司直接从设备供应商处,购买机械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

回租,则是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承租人自有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

直租业务税负上升,主要在于其部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没有进项抵扣。

公司采取的办法是,要么变更供应商,尽可能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避免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提高承租人的服务费,但服务费也不能提得过高,只能和承租人共担增加的税负。

直租业务,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有大量进项发票;而租金则是一期一期收取,销项发票金额较小,使得前两年形成大量留抵发票,基本不需缴纳增值税。

目前主要是回租业务税负大增。

由于针对本金和息差都要开票,税负明显上升。

回租业务出现税负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开票范围,不仅包括息差,还包括本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销售额,而销售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且回租业务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根据2012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规定,自然,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也无法取得资产进项发票,无进项税可以抵扣(可关注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以上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增值税税负大幅增加,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回租业务为例,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销项税。

二、即征即退政策落实有限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回租业务是否可以办理即征即退呢?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经营主体,在办理即征即退政策中,无法单独将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即征即退对象,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同时开展直租和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直租业务前期有大量的进项,进而吃掉了回租业务中造成的增值税税负增加,导致短时间内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解决之道:某些租赁公司为解决售后回租的问题,只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本金部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计算销项税,试图以此来缓解13号公告的不利影响,这种做法没有法规基础,存在着很大的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只有在征税的同时,抵扣进项税,才能充分发挥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作用。

如果某个环节免税或不征税,造成链条的中断,就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

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公司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因为租赁公司已经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但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销售设备不征增值税,导致链条中断造成的。

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把中断的链条再接起来,即对售后回租过程中的承租人转让设备,征收增值税,由承租人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租赁公司的进项税抵扣,租赁公司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承租人抵扣。

某些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不能给承租人开具专用发票,“营改增”之后,租赁公司可以开票了,也可尝试再通过开展直租业务,规避售后回租的政策障碍。

在“营改增”后,原本解决问题的13号公告,又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营改增”后的新情况,对售后回租的税收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将承租人转让资产不征税,改为征税政策,解决租赁公司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从而有效解决“营改增”给售后回租业务带来的困境。

附件1: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政策沿革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的出台背景附件1: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政策沿革: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的出台背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解决了如果对售后回租的承租人在转让资产时征收增值税,则售后回租业务无法开展的问题。

在2009年之前,承租人无论是自购设备还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都不能抵扣进项税,租赁公司没有来自增值税的不利影响。

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2008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己购进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而通过租赁方式租入设备,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仍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无法抵扣进项税,承租人不愿意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导致融资租赁行业陷入困境。

此前为解决这一问题,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采取由承租企业直接和厂商签订购买合同,厂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承租企业,承租企业抵扣进项税,购置设备的价款由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签订设备回购协议,承租方将设备销售给租赁公司,由于租赁公司已经支付了设备款,不必再向承租企业支付设备款;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再和承租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承租方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这种售后回租的模式在当时的条件下,解决了承租方取得设备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但是,上述业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承租人向租赁公司销售设备,承租人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对承租人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而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又不能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在租赁环节还是没有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售后回租业务还是无法开展。

如果在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形式上的销售环节,不征或免征增值税,由于承租人没有销项税,即使租赁公司收取租金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也不存在因不能抵扣进项税,加重税负的问题。

通过行业协会、租赁公司、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共同努力,13号公告关于售后回租承租人转让财产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解决了售后回租面临的政策难题。

在“营改增”之后,由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需要有进项税用于抵扣。

但是售后回租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导致承租人在给租赁公司销售设备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又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按照17%计算增值税,租赁公司是无法承受的。

原来承租人曾经遇到的困难,又发生在租赁公司身上了。

也就是说,13号公告在“营改增”的新形势下,又产生了租赁公司不能抵扣的问题。

租赁企业之所以不断遇到政策难题,部分原因是租赁业务具有双重性,租赁公司既提供劳务,又涉及货物转让,承租人既涉及劳务的接受,又涉及进项税的抵扣。

业务性质的双重性,导致政策变化时,难免发生矛盾和冲突。

2009年增值税转型带来的问题,2012年营改增带来的问题,都与租赁业务的双重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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