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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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1993)农(绿)字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肥料实施细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肥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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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绿色食品
工作机构意见
年月日
(盖章)
备注
产品情况
(肥料)
商品名
英文
通用名
英文
化学名
类別
(勾选)
□微生物肥料 □有机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第十七条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并由中心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八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问题时,由协会报请中心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年检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附件10: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公告和通报制度,加强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工作,根据《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生资公告是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绿色生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条绿色生资通报是指以文件形式向绿色生资及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告知绿色生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发布绿色生资公告和通报。

第二章公告、通报的事项第五条以下事项予以公告:(一)通过协会审核并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二)经协会组织抽检或国家及行业监督检验,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被协会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三)违反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规定,被协会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四)逾期未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费,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五)逾期未参加协会组织的年检,视为其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六)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期满,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产品;(七)其他有关绿色生资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予以通报:(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六款予以公告的;(二)因产品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的;(三)在标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表彰的;(四)在标志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绿色生资管理机构、定点监测机构及有关个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的;(五)、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年度抽检结果;(六)绿色生资管理员注册、考核结果;(七)其他有关绿色生资标志管理的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第三章公告、通报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第七条产品公告的内容包括:公告事由、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生资产品编号;其他公告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第八条通报的内容包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产品公告内容;(二)限期整改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绿色生资产品编号、整改原因、整改期限等;(三)其他通报的内容根据具体事由确定。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管理,保障绿色生资的质量,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绿色生资,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许可、登记,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核,许可使用特定绿色生资标志的生产投入品。

第三条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协会是绿色生资商标的注册人,其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第四条绿色生资标志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第五条绿色生资管理实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资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标志使用许可。

未经协会审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食品添加剂,及其它与绿色食品生产相关的生产投入品。

第七条协会负责制定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组织开展标志使用许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申请、现场检查、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生资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使用绿色生资。

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九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家法定部门检验、登记;(二)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三)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五)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NYT394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doc

NYT394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doc

NY/T394-2013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肥料使用原则、肥料种类及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287 农用微生物菌剂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 525 有机肥料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NY 884 生物有机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AA级绿色食品AA grade green food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 的要求 ,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A 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 的要求 ,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农家肥料 farmyard manure就地取材,主要由植物和(或)动物残体、排泄物等富含有机物的物料制作而成的肥料。

包括秸秆肥、绿肥、厩肥、堆肥、沤肥、沼肥、饼肥等。

3.3.1秸秆 stalk以麦秸、稻草、玉米秸、豆秸、油菜秸等作物秸秆直接还田作为肥料。

3.3.2绿肥 green manure新鲜植物体作为肥料就地翻压还田或异地施用。

主要分为豆科绿肥和非豆科绿肥两大类。

3.3.3厩肥 barnyard manure圈养牛、马、羊、猪、鸡、鸭等畜禽的排泄物与秸秆等垫料发酵腐熟而成的肥料。

3.3.4堆肥 compost动植物的残体、排泄物等为主要原料,堆制发酵腐熟而成的肥料。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一九九三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五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部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部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部分)正文:----------------------------------------------------------------------------------------------------------------------------------------------------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部分)(1999年10月10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在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检验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申请。

第三条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是《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3.5.1至3.5.7所述的肥料;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是《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3.5.8所述的肥料。

第四条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1、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许可证(临时或正式)复印件;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质量检测报告);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生产许可证(包括环保合格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5、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备案:1、田间肥效试验报告。

我国两个以上自然条件不同的地区、两年以上的田间药效试验,并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的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红印章)的报告;2、毒性试验报告。

有机肥及叶面肥应提供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报告要由省级以上药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土壤调理剂应提供急性试验、Ames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试验)及致畸试验报告(报告要由省级以上药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微生物肥料则应按菌种安全管理的规定,提供使用菌种相应的免检、毒力试验或非病原鉴定报告(报告要由农业部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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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肥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包括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其它肥料。

第二章标志许可
第三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安全性资料,包括毒理试验报告、杂质(主要重金属)限量、卫生指标(大肠杆菌、蛔虫卵死亡率)。

产品中添加微生物成分的应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种类(拉丁种、属名)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

已获农业部登记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种可免于提供;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外购肥料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田间试验效果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是否明确、安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

文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文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3.必要时,协会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

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用标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条绿色生资肥料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1”,编号形式如下:
LSSZ——01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产品核准核准省份当年序列号
类别年份月份(国别)
第十一条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标明适用作物的种类,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协会指导下,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和标志使用监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年度检查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及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检验室、库房等相关场所;
(二)生产厂区的环境及环保状况;
(三)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四)规范用标情况;
(五)产品销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协会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

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协会、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检测结果关键项目一项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非关键项目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获证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费用自付。

第十五条获证产品的《肥料正式登记证》、《肥料临时登记证》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第十六条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

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并由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问题时,由协会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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