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罪

合集下载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卫 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 门性 医疗行为。非法 行医罪是 不是要 给接受诊治的病人 造成一 定的损 害 , 而是通 过非法
典 型的职业犯 。所 谓职业 犯 , 指在其 非法职业 的范 围内 行 医行 为来谋取一定 的利 益 , 是 为此不 排除对 其行为要 发生
反 复实施 一定行 为的犯罪 。 职业 犯的特点在于 , J 犯罪人的 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 因此本罪 的 主观罪过形 式 不能手 除 } }
我 国刑法第 36 规定 : 3条 “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格 的人非法行 “ 以营利为 目的” 以 法牟利为 目的” 。因此本罪 庸是 或“ 非 等 医, 情节严重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役、 处 拘 或者管 制 , 并 “ 以牟利为 目的” 的非法定 目的犯 ( 法未 明确规定 但划 = 刑 F
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 上十年以下 认定犯罪又必不可少的特定犯 罪之 目的的犯罪 ) 。对 于实
有期徒 刑 , 并处罚 金 ; 造成 就诊人死 亡的 , 处十年 以上有期 际生活 中一些技术较高 、 医术精湛的医生在退休后 , 彳 或 T 徒刑 , 并处罚金 。根据 此法律 规定 , 以看 出, ” 可 非法 行 医罪 治疗某种病症 的技术 和经验 的人 , 在他人的请求下 , 好 Ⅲ
于 : 先 , 经验 上说 , 首 从 行为人非 法行 医的动机 主要就是为 素 )但是 , 意志因素来讲 , 为人 不会有积极追求危害结 , 从 行 了获取利润 , 这就像盗窃罪一样 , 实施盗窃行 为的动机在 于 果发生这一种心态 , 时危害结 果的 发生并不 是他所 追求 有
将他 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 医” 行 是行 为人凭 借其医疗 和希望 的。作为非法行 医的行 为人来说 , 的最终 目的并 他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研究非法行医罪 的加重结果虽然不像情 节犯之情节那样具有决
定罪质有无的功能, 但是, 它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关键 , 具有理论与实 而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是根据 《 》 条例》 来制定的。所以对非法 践双重意义 。 一方面 , 有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协 调; 另一方面, 在实 践上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并追究结果加重犯 的刑事责任。
L g l =e A dSo iy e aSy m n ce t
200 9.5( )
制占 红会
论非法行 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邓 昕稚 贾 劲松
摘 要 结果 加重 犯是行 为人 实施 符合基 本犯 罪构 成要件 的行 为 , 生 了基 本犯 罪构成 结 果以外 的重 结果 , 法对 其加 重 发 刑
部 于 1 8 年 3月 3 颁布 的《 98 0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草案) 。它 致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 , 》 却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确立 了“ 三级五 等” 的医学标准 。 第三个“ 医学标准” 是卫生部 2 0 0 2年 2月 2 O日国务院公布 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定的四级医疗事故, 规 以及 的法定最高刑接近 。 于此考虑 , 基 因此对本罪损害后果的标准 不可规
对非法行医罪法定刑升格的评判标准 问题 , 长期 以来 , 理论界对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理解可谓众 说纷纭 , 仁者见仁 , 智者见
智, 争论的焦 点主要在于是用医学标准还是刑法标准去衡量 。 按照司 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其中“ 造成就诊人中度 以上残疾 、 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 严 重功 能 障 碍 的” 参 照 卫生 部 《 , 医疗 事故 分 级 标 准 ( 行 ) , 当 试 》相 于 一 级 乙 等 医疗 事 故和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 造 成 三 名 以 上 就 诊人 轻 度 残 “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

浅谈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摘要]由于立法的模糊,我国对于非法行医罪适用的主体存在着许多争议。

正确的理解和掌握非法行医罪的适用主体,从司法上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罪的适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行医;执业资格;主体认定一、非法行医罪中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医师资格,并且在县级卫生管理机构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才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而让人困惑的问题是,对于刑法中第336条所说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仅是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第二种则认为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但还没有获得执业证书的人。

一些学者认为“从法文的表述上看,医生执业资格显然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而是医师与执业资格的统一,即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才属于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

”笔者认为如此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既要取得执业资格还要有执业医师证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要参加每年一次的执业医生资格考试,通过了此次考试即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然后进行医师注册,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才算取了医生执业资格。

简单来说,即医生执业资格=专业知识过关+行政审批。

试想,一个通过了执业医师考试的医师,在专业上已经过关,在确定他适用的刑法罪名时,是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由行政审批手续来决定其适用的刑法罪名,显然不合理。

二、危急情况下医生主体的认定有一个案例:被告人张某,家住偏远的农村,2005 年9 月毕业于某医学院,同年10 月,张某被分配到县人民医院的工作,一年后,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

2007年6 月,张某得知表姐刘某临产,于是赶紧前往表姐家中,经过初步诊断,刘某系预产期提前,需要马上采取医疗措施进行分娩,但是,由于表姐刘某所在的村子地处偏远,离最近的医院都有一个小时的山路。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

⾮法⾏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所谓⾮法⾏医罪,是指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情节严重的⾏为。

针对该⾏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认定的?规定了什么样的刑罚呢?店铺⼩编为您进⾏整理,希望能解决您的疑惑。

⾮法⾏医罪如何认定及处罚认定: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就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或者有传播、流⾏危险的;(三)使⽤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材料、医疗器械,⾜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四)⾮法⾏医被卫⽣⾏政部门⾏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法⾏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1、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2、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六条【⾮法⾏医罪】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五⼗七条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就诊⼈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或者有传播、流⾏危险的;(三)使⽤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材料、医疗器械,⾜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四)⾮法⾏医被卫⽣⾏政部门⾏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法⾏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未取得或者以⾮法⼿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员实施家庭接⽣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言近年来,我国非法行医犯罪愈演愈烈。

非法行医、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并呈向城市蔓延的趋势;一些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有的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这类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地下性病诊所”和一些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非法活动猖獗。

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行业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以确保生命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犯。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改后新设立的罪名,实践中,各界对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存在不同意见,本人对非法行医罪作以浅显的分析论述。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对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述。

(一)非法行医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危害性越大”。

[2]非法行医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医务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

为了确保公民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对从事医疗职业的人规定了有关执业资格制度。

从医人员必须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项制度就是要求从医人员必须达到相应专业水平面,以保障人民群众在接受诊治的过程中,非法行医不仅扰乱我国现已建设起来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制度,而非法行医的人员往往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不具备执业的基本的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给就诊人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对非法行医应当加禁止和加大打击力度。

(二)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特征[3]。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

行为人在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非法行医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非法行医的主体界定之争纷繁复杂,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二是医生执业资格之争,三是超地点、超类别、超范围之争,四是单位是否构成本罪的主体。

1.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4]通常还将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人开始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行为人实施行为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并不属于特殊身份。

所谓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以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构成中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要素,缺此身份,犯罪主体要件就不具备,因此就没有该具体犯罪构成,不构成该种犯罪,不存在行为人应向该犯罪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说与特殊主体说,一般主体说认为,作为犯罪的主体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一般公民和具有医疗专业技术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及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的人。

笔者认为一般主体说把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扩大化,超出非法行医刑事立法的本意,模糊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

特殊主体说认为,非法行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

立法本义是非法行医罪限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排除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本罪的可能性。

非法行医罪设立的目的在于打击、遏制危害公民的无证行医的问题。

一般主体说扩大了打击面,把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技术事故或并非“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责任事故的主体列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范畴[5]。

如有执业资格的内科医生从事外科手术,因为技术原因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如果行为人被列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那么,其就应当按照非法行医罪被追究。

二是非法行医罪比医疗事故罪处刑重得多。

宽严程度不同证明两者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不能等同的。

把同一行为适用于不存在法规竞合的两罪可能引起司法混乱。

如合法行医的个体医生因超范围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按照一般主体说的观点,应定非法行医罪;按照特殊主体之说,应定医疗事故罪。

以上两种观点分歧在于如何认定和理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这一概念上。

笔者同意特殊主体说。

2.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标准之争。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保健业务?关键在于对“医生执业资格”的正确理解。

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8条、13条的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以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

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6]。

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

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

“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

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

”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

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

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

3.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超地点,超类别,范围即“三超”的界定之争第一,对于超越执业地点进行执业的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8条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调遣“。

也就是说,医生在此紧急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有利社会的行为,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也规定,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进行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除外。

可以说,经合法批准的跨地区执业的医生,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笔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该罪。

对于跨地区执业,虽违反了有关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但医生的执业资格并无瑕疵,其医疗技术水平不因执业地点的变更而降低或者消失,只要该医生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就不宜以犯罪论处。

第二,在谈到医生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的问题时,我国在医师执业类别、范围上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够随意加以变更,是基于医生所从事的业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而言的。

医师执业范围和类别的特定性和国家强制性要求医师必须严格固守在自己的执业许可之内,超类别和范围执业,一方面会侵害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会因医师的资格瑕疵而严重危及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也就是说,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动用刑法制裁。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在道理上是说得过去的,代表了相当部分人的立法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是追究非法行医刑事责任的价值判断,更适用于立法领域。

但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却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如果按照肯定说观点执法,那么,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在现有的刑法中不是互相弥补而是互相冲突的关系,必然打破现有的平衡而无法建立新的平衡。

也就是通常说的合理而不合法。

我们是在司法实践的领域讨论非法行医罪,因此,我们更需要的是事实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

第三,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说明只是给予行政上的处罚。

4.单位是否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

97年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