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利与弊
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合同的利弊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可以向您解释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合同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范本,通常由行业协会或律师团体制定,用于特定类型的交易或协议。
这种合同的优点在于其标准化和通用性,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简化合同起草的流程。
此外,格式合同通常包含了标准的法律条款和保护条款,可以为合同双方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格式合同也存在一些缺点。
由于其通用性,格式合同可能无法完全满足特定交易或协议的需求,需要进行定制修改。
此外,格式合同可能存在过时的条款或不适用于特定地区或行业的内容,需要谨慎审查和修改。
最重要的是,格式合同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和特定交易的细节,可能导致合同的不完整或不准确。
因此,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建议在使用格式合同时要谨慎审查和修改,确保其符合特定交易或协议的需求,并充分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
如果需要,可以通过定制化合同范本或添加附加条款来完善格式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的功能及弊端分析

格式条款的功能及弊端分析【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力量的集中,从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角度考虑,格式条款被广泛应用,由于其固有特性,也极易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是现代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格式条款功能弊端一、格式条款的界定1、各国或地区格式条款的含义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法系以及同一法系内的不同国家,因其观察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角度不同,从而对于格式条款有着不同的称谓。
在英美合同法上,常见的有标准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化合同条款、附合合同等,主要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合同条款。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格式条款对应的词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即一般契约条款是指契约一方当事人为了供将来订立多数契约之用而预先制定,并于订立契约时提供给相对人的所有契约条款。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界定,格式条款是“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2、我国格式条款的含义在我国大陆的法律学者中,较早关注格式条款问题的张新宝先生认为,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格式合同在相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自由,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合同条款。
王利明先生认为,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在我国《合同法》未颁布前所使用的术语名目繁多,如定型化条款、一般契约条款、一般交易条款、一般交易条件、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等。
随着《合同法》的颁行,目前我国法学界所使用的术语渐趋一致,大都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条款”的称谓。
格式合同有哪些利弊

格式合同有哪些利弊在订⽴合同的时候,双⽅当事⼈可以⾃由协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可以由⼀⽅当事⼈出具格式合同,然后由对⽅当事⼈签字⽣效。
格式合同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格式合同有哪些利弊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格式合同有哪些利弊⼀、格式条款的优点表现在:1、节约交易成本、提⾼交易效率。
格式条款的使⽤减少了每个缔约⼈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2、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
使⽤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之间分配风险甚⾄将风险移转于他⽅当事⼈。
⼆、格式条款的积极作⽤主要体现在经济意义上,但从法律⾓度来分析,其消极作⽤也相当明显。
其弊病是:1、在⼀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由的原则。
由于格式条款的单⽅预先制定,相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由的原则。
2、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
格式条款的使⽤者预先将⾃⼰的意思表⽰于⽂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协调的余地,⽽只能对之表⽰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给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如免责条款、限制责任的条款。
从格式条款的产⽣原因来看具有的特征1、单⽅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者预先将⾃⼰的意思表⽰于⽂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协调的余地,⽽只能对之表⽰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
从合同内容⽅⾯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当事⼈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
格式条款⼀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同等对待。
3、对象⼴泛、重复使⽤。
适⽤对象的⼴泛性是指当事⼈⼀⽅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
工程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

工程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是指事先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拟定,供另一方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适用于频繁发生的、内容相对固定的交易行为,如电信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格式合同的特点是效率高,能够节省谈判时间,加快交易速度,但同时也可能存在条款不公平、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工程合同是否适合作为格式合同范本呢?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巨额投资,技术要求高,风险因素多,因此工程合同的内容通常较为复杂,包括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变更、索赔、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工程合同难以完全标准化。
2. 工程合同的特定性: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包括项目地点、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都有所不同。
这就要求工程合同必须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详细规定,不能完全套用统一的格式合同。
3. 法律规范的要求:各国对于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普遍要求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采用格式合同,可能无法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特别是在保护承包商权益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4. 风险管理的考量:工程项目的不确定性较高,风险管理成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格式合同可能无法涵盖所有潜在的风险因素,因此在工程合同中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规定。
虽然格式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高合同签订的效率,但由于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及法律规范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工程合同不宜作为纯粹的格式合同范本。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借鉴格式合同的优点,通过制定一些标准化的条款模板,来提高工程合同起草的效率和质量。
在实践中,可以针对工程项目的常见条款,如支付方式、工期延误、质量保证等,制定一些标准化的条款,供合同双方参考和使用。
同时,还应当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用性。
论格式合同之利

第一、 相对人的合同 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合同 自由原则所要 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 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 与形式进行协商的 自由, 都在格式合 同中受到了制约。 由于垄断企业或者从事 同一经营 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 , 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 象 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同时, 由于格式条款都是提供方预 先提出的, 相对人不参与条款 的拟定过程, 更无法决定合 同的内容和 形式 。 尽管从形式上而言 , 相对方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 的合 同条
第二 、 公平原则受到限制 。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 它在长期 的民商事交往巾逐渐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一种交 易习惯 ,我国的民
法 、 同法 也 将 其 规 定 为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原 则 强 调一 方 给 付 与 对 方 合 此
给付之 间应具有等值性 , 合同上的风险应该合理分配。 由于格式合同 的条款是 由一方事先拟定好 的, 且拟定方一般 又都属于垄断行业, 如 邮电、 保险、 铁路、 航空运输, 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合 同的全部条款,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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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 l 世 纪中期 以来产生于垄断商品经济的一种重要的 9
合 同 形 式 。在 我 国 , 随着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成 为 主导 的生 产 方 式 以来 , 合
同实务中格式合 同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 例如, 在生活消费领域存在 的保险合同、 贷款合 同、 房屋买卖合同、 邮政 电信服务合同等等 。 格式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论格式合同的价值

二、 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并不是完美的法律事物, 在发展过程中, 它也 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它在促进交易的效率、 安全和公平的 同时, 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自由 、 公平和诚信等价值, 下面 分述之。 ( 一) 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负面价值 。 自罗马法以来, 契约 自由理论就被捧为经济交往的圣经 。 然而发展到格式合同, 这种理论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格式合同为一方预先 拟定, 并且在签订过程中不允许对方协商, 只能表示接受或 不接受。相对方也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不与之交易, 然而 它会发现不论到哪里他面临的都是相似格式合同文本 。 在 某些垄断行业面前, 相对方更是连选择的余地都没有 。 即使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不是相对方希望的, 但由于他缺少协商 “自由 ” 的权利, 以至这种 无法真正的显示出来, 体现在格式 合同上的只能是一种无奈的自由 。 应该说, 格式合同是契约 但是它却对契约自由的存在构成了威胁, 自由发展的结果, 以至美国学者格兰特 · 吉尔莫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 由死亡的原因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 格式合同已突破了原 来契约自由的框架, 它假借自由之名, 行强迫之实。 而契约 自由对之竟无任何办法 。 这就要求我们对契约自由原则进 行修正, 把原来的绝对契约自由修正为相对契约自由 。 在格 式合同中, 只有相对方了解的全部条款都是公正的, 这才能 否则只能是无奈的自由, 强迫的自由。 算是真正的契约自由, ( 二) 对公平原则的负面价值 。 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 方多为经济或法律上占绝对优势的企业, 为了本企业的利 益, 他们往往将责任推到消费者一方, 或者不正当的免除自 在总体上可能与优势 己应负的责任。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 企业抗衡,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论证, 现实生活中是不 根 会出现的。消费者都是以个人名义相对于这些优势企业, 本影响不到他们做出的决断 。 这些定型化的格式合同在发 合同权 挥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 、 利失衡的弱点。笔者认为, 应该从格式合同发展的全过程看 待这个问题。格式合同产生的最初原因应该是实现规模效 应,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效率。 在之后的发展中, 逐渐看到可 以在其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等, 使格式合同变成了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而把风险与责任转嫁到相对方( 下转第 160 页)
试论格式条款利弊

试论格式条款利弊民法的核心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旨在突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或意愿,而并非来自于事前的外部力量的强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重视契约订立过程中的成本计算,格式条款制定者正是利用其在制定中形成的优势地位来规定许多利己内容,从而损害相对方权益。
标签:合同;格式条款;公平合同,又称为“契约”,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
《現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合同”,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从法理上看,契约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约定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与解除合同的自由。
虽然在现代合同法中,契约自由的行使受到诸多限制,但契约自由仍然是合同法领域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格式条款的出现和发展是合同法发展的重要事件之一,格式条款的出现对传统订约方式做了极大改变,对契约自由形成重大挑战。
一、格式条款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做如下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的订立上,传统的自由协商、要约与承诺这一基本的缔约方式在当事人之间采用格式条款时无法适用。
《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所以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条款分为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各种类型的格式合同提供了法律规范,它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订立契约之前已经预先拟定好,而不是和对方当事人反反复复协商而制定出来的。
格式合同有什么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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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什么优缺点
合同格式条款的优点是可以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双方的交易时间。
缺点: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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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之利
首先,格式合同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缔约成本。
格式合同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以及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总是广泛的特点,使当事人无须逐条协商而订立合同,且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地适用。
因此,它精简了缔约过程中的复杂的要约—承诺程序,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社会成本,加速了交易的进行,避免了人力和财力的浪费。
其次,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
格式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特别是格式合同中关于风险分配的条款,使得合同不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
而且,格式合同因其标准而确定,保护了缺乏相关知识的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因其形式上的固定而呈现出一种强制的平等,既有利于国家对其进行统一监督,又能弥补相对人在专业和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同时也为仲裁机构和审判机关的相关诉讼活动提供了方便和明白的依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增进交易安全性。
最后,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政策调控。
现代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协商性及要约的长期性使国家进行政策调控规制成为必要。
格式合同文件总是由一方预先提供,不管是由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还是由当事人起草并交由专门机关审核,它都为国家
进行政策控制提供了现实的途径。
这样,国家经济的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和可控化了。
”这也是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维护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格式合同的前优点主要体现在从不同方面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这不仅与经济交往中追求利润的本性吻合,也同样为国家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2、格式合同之弊
首先,从理论上说,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在格式合同关系中,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不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所要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就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的自由的要求。
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的一般合同的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
尽管从形式上而言,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其自愿接受合同约束。
但是,在这种自愿受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企业强大经济
实力的现实。
正如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形象而尖刻的描述,一个普通消费者与一家大公司的交易,就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者在一个手执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达成的交易。
”【7】格式合同表面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
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单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因此,许多学者主张“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不是契约自由而是契约正义的问题。
”
其次,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往往规定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尤其是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直接造成当事人双方合同利益的失衡。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的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法律抛在一边。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企业一方预先制定的,它在制定合同条款时,总是以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很少或者完全不考虑对相对人应有利益的保护,制定者经常利用自己决定合同条款的特权,在合同中设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还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不利于相对人的条款,包括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限制甚至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并且经常通过合同不合理的分配合同风险。
由此可见,格式合同犹如一柄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随时可能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
3、解释格式合同的必要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