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
责任证明书

责任证明书
尊敬的XXX领导:
在此,我自愿承担以下责任,向您保证严格遵守工作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对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绝不泄露公司机密;
3、保守秘密,不向任何外部人员透露公司或客户的任何信息,遵循公司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4、加强学习和进修,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
5、认真履行职责,遵从领导指挥,不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执行方式,不推诿扯皮;
6、直面问题,及时发现、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主动献计献策寻求解决办法;
7、合理计划工作时间,防止加班过劳,做到健康工作,同时注意保障家庭生活。
在此,我郑重承诺,如果有违反以上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责任,并立即辞职。
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给我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平台,让我能够更好地发挥工作能力,为公司在行业内取得更好的成绩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在法律诉讼、辩论或其他需要证实某个主张的场景中,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明责任概念在法律和辩论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决定了哪一方需要在辩论或诉讼中承担更多的说服责任。
以下是关于证明责任的几个关键原则:
1.初始证明责任:在一场辩论或诉讼开始时,提出主张的一方通常承担初始证明责任。
他们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2.转移证明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后,证明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另一方。
例如,如果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可能对其损失负有责任,被告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不应承担责任。
3.平衡证明责任:在某些法律制度下,证明责任可能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平均分配。
这意味着双方都需要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优势证据标准:在许多法律体系中,证明责任要求一方提供优势证据,即证据相对于对方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这并不意味着证据必须绝对确凿,而是要求证据具有更高的可能性或说服力。
5.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要求控方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这意味着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团相信被告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
责任证明书

责任证明书
我,(个人/机构名称),在此证明我已经为(事情/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负起责任,并进行了适当的补偿和处理。
以下是具体的责任证明:
事件的描述
(事件/事情)发生于(时间/日期/地点),情况如下:
(详细描述事件/事情,包括发生的原因和对其他人/机构造成的影响等)
责任承担
为了负起应有的责任,我(个人/机构名称)已经采取下列措施:(列举你采取的具体措施,比如赔偿受害者、修改错误等等)
结论
我对所造成的(事情/事件)负有全部责任,并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尽快解决。
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将以此为教训,在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加谨慎,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日期)。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1、作用条件不同。
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
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
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二、举证责任分类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5、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三、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既包括举证行为,也包括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人身伤害索赔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人身伤害索赔是指当个人在意外事故中遭受到身体损害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他人或机构索取赔偿。
作为索赔请求的一方,申请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即提供证明身体损害及其后果的证据。
本文将探讨人身伤害索赔中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并对相关立法进行分析。
一、证明责任的界定在人身伤害索赔中,证明责任主要落在申请人一方。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索赔请求。
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证明责任:申请人需要证明意外事故的发生和对其身体造成的伤害。
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证人证言、事故报告等。
申请人要通过这些证据确立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2. 原因责任:申请人还需证明由对方的过错或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这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是直接导致申请人受伤的原因。
3. 后果责任: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以及与此相关的经济损失。
这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申请人需要提供医疗记录、诊断证明、收据等相关证据支持其损害后果的主张。
二、证明标准的设定在人身伤害索赔中,证明标准是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来确定的。
证明标准主要指的是申请人需要提供怎样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害及其责任的存在。
1. 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伤害索赔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医疗记录、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事故的发生、损害的存在及其因果关系。
2. 证明标准的审判实践:在实际审理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标准。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这是判断损害程度和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
此外,法院还会参考其他证据,如医疗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来全面评估申请人的损失。
三、相关立法的分析我国法律体系对人身伤害索赔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九条规定了损害的范围和证明责任,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证明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证明责任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证明责任一、概念:证明责任, 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无法查清, 处于真伪不明时,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 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 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 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1、原则及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 谁承担证明责任, 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更进一步来说, 何为积极事实, 一般认为下列事实为积极事实: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
具体体现如下:(1)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属于产生或存在权权利的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属于妨碍权利产生或者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2)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纠纷原则上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概念•证明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活动中所承担的证明真实性、可信度和合法性的责任。
相关内容证明责任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和层面,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相关内容:1. 产品安全认证•产品制造商需要负起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的责任,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2. 学术论文的引用和参考文献•学术界的研究人员需要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证明责任,通过引用和参考文献来证明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来源和可信度。
3. 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公司需要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来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证明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申请和保护•个体或组织需要对自己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申请和保护,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拥有相应的权益。
5. 法庭案件中的证据提供•诉讼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承担证明责任,以说服法庭采纳自己的观点。
6. 网络身份的验证和身份认证•在网络环境中,个体和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验证自己的身份,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7. 政府文件的公正和合法性证明•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需要进行公正和合法性证明,以证明其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8. 合同签署和履行的证明•合同需要双方签署并遵守履行,个体或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
9. 企业社会责任的证明•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社会责任的义务。
10. 个人诚信和信用的证明•个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诚信和信用,例如征信报告、个人信用记录等。
证明责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和确保社会的稳定。
各个领域和行业都需要遵循相应的证明责任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1.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证明•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需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来证明项目的潜力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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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上的证明责任. 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当时,提出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说是比较自然的。
因为原告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主张权利就应当提出权利的事实依据。
(2)“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 on qui neget )。
“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cum per rerum naturam negantis nulla probat ion sit )。
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中这样的法谚:“肯定者应证明,否定者不应证明”(affirmanti i ncumbit probatio non neganti)。
①这两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恒定为以前一原则为主,后一原则为辅。
也有以后一原则为主,前一原则为辅的。
差异在于人们对原则的认识不同。
因为,这两个原则,前者是从当事人的性质来划分的;后者是从主张者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上来划分的。
二、证明责任分配两大分类学说(一)待证事实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具体做法是将事实按某种标准加以分类,以明确对哪些事实须承担证明责任,而对哪些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主要包括了,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消极事实说(Negativentheorie)是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说和消极事实说,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不承担证明责任。
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也就是主张存在某种事实。
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
主张消极事实说的人认为,积极的事实容易证明,也能够证明。
消极事实则不容易证明,也难以证明。
例如:主张“没有认可”、“没有注意”、“无过失”、“不作为”、“没有到期”。
这一类消极事实就很难证明,强迫主张消极事实的人承担证明责任必然有失公正。
消极事实说直接来源于罗马法否定者无须举证的原则。
外界事实说将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两大类,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因为内界事实的证明是相当困难的。
所谓外界事实是指人的五官能体察的事实,如物的大小、颜色、运动方式等等。
所谓内界事实指人的心理状态,如知与不知、故意与恶意、真实与虚伪。
按照外界事实说的观点,正是由于内界事实是人的内心活动,故难以证明。
此说的缺陷虽不多,但却是致命的。
人的内心活动通过间接①有学者在谈到罗马法古老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时,也提到了两个基本的成文法则,即“主张者应证明,否定者无需证明”和“从事物的性质上,否定者不应证明”。
没有提到原告应举证的原则。
(见村上博巳:《证明责任の研究》,新版,第70页,有斐阁,1986。
)实际上,村上所谈到上述两个原则实质只是一个原则。
事实仍然能够证明,并非不能证明,而且在双方均主张内界事实时,证明责任如何分担仍然无解。
①推定说实际上是消极事实说的进一步补充,该说主张,不能只按照消极事实产积极事实的划分来确定证明责任,还应配合推定才能实现科学的分配。
主张没有推定的积极事实或主张有反对推定的消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证明责任。
例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贷款,理由是借贷期届满,对于借贷期届满这一肯定说,如果法院没有规定清偿期届满的推定时,原告就要对该事实举证,有关于清偿届满的推定地须证明.(二) 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举证;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在韦贝尔、贝特曼和赫尔维格等人对消极事实说和推定说进行彻底批判后建立起来的。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法则仍然起源于罗马法注释法学家和德国普通法时代所承认的法则,即“原告应对诉的原因举证,被告应对抗辩事实举证”。
主要包括有基础事实说与特别要件说。
基础事实说的分配法则是,各当事人应就各自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事实基础加以证明。
基础事实说之所以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因为这一学说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是方法论上的一次创新。
以后几乎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都是建立在这一学说的基础之上的。
由法国人布瓦西朗德(Boisssonade)起草的日本旧民法证据编中就采用了基础事实说的观点。
②特别要件说就是在基础事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特别要件说的开山鼻祖是德国的韦贝尔(Weber)。
韦贝尔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能够证明该权利的重要事实就足够了,相反,不必证明所有权利共同具有的一般要件。
”[9]特别要件说的特色是将实体法上的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要件,分为特别要件和一般要件,主张权利存在者,应就权利发生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该权利的一般要件欠缺时,由被告主张并加以证明。
主张已发生的权利变更、消灭的,应对主张权利变更、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举证。
权利变更、消灭所必须的一般要件事实则由对方举证。
(三)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待证事实分类说的关系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待证事实分类说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待证事实分类说把举证的难易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决定性因素;法律要件分类说不着眼于举证的难易,而是直接从当事人平等原则和事物的盖然性出发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根据当事人平等的思想,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适当地分担责任,才能达到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必要对全部案件事实予以证明,原告应对权利存在的事实举证,被告应对否定权利存在的事实举证才能实现诉讼的公平。
从事物的盖然性考虑,主张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人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均有其盖然性,对已经发生的事物以“存在不变”为常态,以“消灭变更”为变态。
常态为通常的现象,变态为异常的现象。
前者为原则,后者为例外。
如果让原告就权利存在以及权利变更、消灭的一切要件事实均加以证明的话,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极少,不利于保护私权。
因此,原告仅对权利存在的要件事实举证,被告只就权利消灭、变更的要件事实举证,既有利于保护私权,又符合公平理念。
①(日)松本博之:《证明责任的分配》(《新实务民事诉讼法讲座》第2卷第252页)。
①日本旧民法将证据规范规定在实体法中,民法修改时,立法者将民法中的证据编删掉,并纳于民事诉讼法中。
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待证事实分类说在将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后才决定其证明责任的分担这一点是相同的,只是对要件事实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以及如何分配方面有所不同。
就是在主张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学者中,也因对事实划分的不同,而分为若干分支学说。
(四) 其他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因果关系说在实质上仅将拜特曼、霍尔瓦克对法律构成要件的三分类法简化为两分类法,-保留权利发生要件,将这种事实称为“原因”,将后两类一律划为权利欠缺要件,这种事实称为单纯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分担证明责任的方式与特别要件说一样,主张一方仅承担证明“原因”的责任。
罗森贝克提出的规范说是依据实体法律规范之间的补充、排斥关系,将实体法中无数的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三个基本分类在此基础上日,分配证明责任应当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相对方应对后两种事实负证明责任。
莱昂哈特的完备说的理论前提与规范说保持一致,差别在于此说仅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权利发生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发生规范包含着权利妨碍规范。
分配时,要求主张者要对满足权利发生要件的全部事实负证明责任,和规范说相比,主张权利存在方多了一份证明权利妨害规范事实存在的的责任。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价值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研究举证责任的过程中,从宏观上对影响和支配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价值做考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程序公正。
在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人们通过诉讼来解决法律纠纷时,不仅期待案件处理结果与正义、公平的要求相吻合,也希望诉讼过程本身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因此,在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无论整个诉讼程序的设计还是某项具体制度的建构,都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举证责任分配也应当如此。
这样一来,程序公正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派生了一系列的要求,例如原被告负担的举证责任大致均衡、应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故意妨害举证的一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等。
这些要求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条件,对于实现程序公正也是非常必要。
2、实体公正。
进入20世纪后,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公害事件增多,在这种压力下,以过错为基石的传统归责原则发生了动摇,一些国家对相当一部分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另一部分虽仍沿用过错责任,但过错的证明责任转嫁到被告,如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同时,立法者开始权衡双方经济力量,看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强者,哪一方是经济上的弱者,哪一方有能力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哪一方最需要得到赔偿。
无论是无过错责任还是举证责任转嫁,都体现了法律向弱者倾斜,这种符合实体正义的立法精神突出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现实体公正也应成为举证责任的一项价值。
3、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需要一定的诉讼成本,诉讼结果的获得需要诉讼主体投入时间、精力以及金钱。
因此,民事诉讼程序不能不考虑效益问题,即应该使诉讼主体在投入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产出更大收益,或在减少投入的情况下产出与以往相同的收益。
举证责任的配置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诉讼成本的节奏,在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应努力寻求符合诉讼经济要求,坚持提高诉讼效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现在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证明责任的实质概念出发,这款规定引导出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方法,与其说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倒不如说是对“证据提出责任”的分配。
这样它“被打入冷宫”就很容易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