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怎样的证明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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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论(张伟平)

证明责任论(张伟平)

证明责任论——兼论“谁主张,谁举证”张卫平发布时间:2005-12-01 10:42:58内容提要:所谓证明责任就是指应当对某一个法律事实加以证实而没有证实所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权利主张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所有的证明都是对某一个事实的证明,不是对权利的证明。

我们要证明的是总是事实主张和肯定的主张。

证明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做出裁判的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在分配证明责任时要尽可能把这个责任分配的更加合理,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主张否定事实的人他不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肯定事实的人应当加以证明。

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学说把法律规定的主要事实分为三类: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各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根据事实种类的不同,证明责任也不同。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应该倒置。

证明标准在民事案件要求高度概括性,而不能用排除合理怀疑去排除。

要求我们按照一般良知和大体感觉来操作。

--------------------------------------------------------------------------------------------------------各位好,可能大家曾提到我是山东人,可能觉得我的口音很奇怪,一点山东味都没有。

我的老家是山东莱芜,因为我长时间生活在四川,所以你一听我这个口音是南方口音。

中学第一次下乡到山东,第二次下乡到重庆,参加工作是在北京,所以南南北北的各个地方待了许多年,口音可能有些混杂的地方。

我非常荣幸能够受到东营中级法院的邀请,给各位介绍一下我对民事诉讼证据当中的证明责任的有关问题的实务和理论的想法。

一、对“谁主张,谁举证”在认识上存在的一些错误为什么我想谈这样一个问题呢?原因在于,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们都对这样一个概念耳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似乎我们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

第9章证明责任论

第9章证明责任论

4.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 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 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1.主张责任 是当事人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中须提出有利于自 己的事实的责任。 2.提供证据责任 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 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又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 任”或“行为责任”。
3、证明责任(客观意义) 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 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又成为“结果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 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 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1.规范说(法律要件分类说) 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 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 就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负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在法律诉讼、辩论或其他需要证实某个主张的场景中,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明责任概念在法律和辩论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决定了哪一方需要在辩论或诉讼中承担更多的说服责任。

以下是关于证明责任的几个关键原则:
1.初始证明责任:在一场辩论或诉讼开始时,提出主张的一方通常承担初始证明责任。

他们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2.转移证明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后,证明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另一方。

例如,如果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表明被告可能对其损失负有责任,被告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不应承担责任。

3.平衡证明责任:在某些法律制度下,证明责任可能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平均分配。

这意味着双方都需要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优势证据标准:在许多法律体系中,证明责任要求一方提供优势证据,即证据相对于对方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这并不意味着证据必须绝对确凿,而是要求证据具有更高的可能性或说服力。

5.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要求控方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这意味着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陪审团相信被告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

我们需要怎样的证明责任理论

我们需要怎样的证明责任理论

我们需要怎样的证明责任理论法学1452 范挺2220141828我们需要怎样的证明责任理论——兼谈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读后感证明责任规范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也有学者将其比作“世纪猜想”,由此可见其地位与作用的重要。

事实上,对绝大多数基层民事法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所经历的所谓疑难案件,可能很少是出于实体法规理解上的疑惑,多数是因为关键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而难以下判。

所有的法官都可能面临这种关键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并且这也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是法官不得因此拒绝裁判,证明责任的本质就在于告知法官在此情形下如何作出裁决。

一、证明责任理论的简介事实上,我们最常接触到的概念并非是证明责任,而是举证责任,并且这两个概念常被混同,但是从近年来法学研究的成果看,学者们普遍认为二者应当有明确的区分。

举证责任通常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一种是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

前者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可以称为提供证据责任,后者是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即为现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而从多数学者的论述看,主观证明责任本身在我国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可以看作是立法者的一种倡导和呼吁,为了尽可能地查清事实,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充分举证,只有当它与客观的证明责任结合起来时,才有实际意义,对此笔者无意赘述,本文所指的证明责任也仅指客观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对此,学者们的争论是相当广泛而激烈的,形成的学说也很多。

首先人们对是否存在抽象的统一分配标准进行争论,英美法系采用事实出发型诉讼,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发现法、创造法的作用,所以学者们普遍认为并不存在一般性的分配标准或原则,只能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就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配;大陆法系采用法规出发型诉讼,按照“裁判三段论”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实现法、确证法的作用,学者们普遍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就包含在实体法规范之中,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努力寻找最恰当的标准以具体指导实务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第一篇: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意义证明责任是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

它涉及到真伪不明时,总有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但证明责任绝不是一种义务,既不是相对于对方的某种权利,也不是相对于法院职权的。

而义务总是相对或针对某种权利而存在的,没有相对的权利,义务就不存在。

当事人没有举证,并不因此而受到法律上的强制。

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强制。

证明责任是一种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这是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

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就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只有分配原则更合理科学,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意义,如果分配原则不合理,必然也会导致公平和正义的丧失,所以证明原则的分配也一直是法学界大家研究的热题。

历史上和当代世界上都有很多关于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学说,现在联合我国的实际,谈谈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的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2)“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

“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

这两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恒定为以前一原则为主,后一原则为辅。

也有以后一原则为主,前一原则为辅的。

差异在于人们对原则的认识不同。

因为,这两个原则,前者是从当事人的性质来划分的;后者是从主张者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上来划分的。

三、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19世纪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在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主要有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推定说、因果关系说、基础事实说和特别要件说。

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可以统称为“待证事实分类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是指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关于责任的论据

关于责任的论据

关于责任的论据引言概述:责任是指个体或者组织对自己的行为、决策或者承诺所承担的义务和后果。

在社会生活中,责任是维系秩序、促进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责任的论据,包括个人责任、组织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和道德责任。

一、个人责任:1.1 个人行为责任:每一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言行举止和个人决策。

1.2 自我成长责任:个人应该主动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个人发展负责。

1.3 家庭责任:个人应承担起对家庭成员的照应和支持责任,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二、组织责任:2.1 经济责任:企业应承担起为股东和投资者创造利益的责任,合法经营并创造经济效益。

2.2 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关注员工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回报社会等。

2.3 环境责任:企业应对环境保护负责,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责任:3.1 公民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应积极参预社会事务,履行公民责任,包括投票、遵守法律等。

3.2 公共安全责任:社会成员应关注公共安全,积极参预社会治安维护和灾害防范工作。

3.3 教育责任:社会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四、环境责任:4.1 生态保护责任:人类应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2 资源利用责任:人们应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浪费。

4.3 环境友好责任:个人和组织应采取环境友好的行为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道德责任:5.1 尊重他人责任:人们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和谐。

5.2 诚信责任:个人和组织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和承诺。

5.3 公益责任:个人和组织应积极参预公益事业,回馈社会,关注弱势群体。

结论:责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者缺的重要元素。

个人、组织、社会、环境和道德责任相互交织,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每一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积极履行,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理解应注意的内容

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理解应注意的内容

责任是指一个人或者组织应承担的义务或者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它牵涉到每个人的行为和影响。

在个人层面,责任意味着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而在组织层面,责任涉及到对员工、客户和社会负有的义务。

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理解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们需要了解责任的概念及其内涵。

责任不仅仅是被动接受惩罚或者处罚,更意味着主动承担后果并努力做到最好。

正如美国总统特鲁曼曾经说过的一句话:“责任不是为了后悔而存在的,而是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

”这句话充分表达了责任的内涵,也提醒着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理解和践行责任。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理解责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责任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个人责任、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等等。

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全面理解责任。

对于个人而言,责任意味着遵守诺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家庭而言,责任涉及到对家人的关爱、支持和照顾;对于社会而言,责任意味着对环境、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通过多方面的学习和思考,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责任的内涵和重要性。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证明自己对责任的理解呢?我们需要通过行动来证明自己对责任的理解。

在家庭生活中,主动承担家务、照顾老人和孩子,就是对责任的一种体现;在工作生活中,认真对待工作、不推卸责任、尽职尽责,也是对责任的一种证明。

我们需要通过实际成绩来体现对责任的理解和践行。

在学校学习中,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并且遵守校纪校规,就是对责任的一种具体证明;在工作中,通过实际成果来展现自己对责任的理解和践行,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个人对责任的理解是,责任不仅仅是对自己和他人的承诺,更是一种价值观和品质,是对社会的承诺和贡献。

在实际生活中,理解责任并不容易,但是只有理解了责任并且在实际生活中践行,才能够成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人,为社会的和谐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证明责任的概念及理解需要我们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来考量,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学习和实践。

证明责任资料

证明责任资料

证明责任责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十分重要的道德观念,它涉及到个体、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被要求承担自己的责任,无论是对自己的行为还是对别人的影响。

证明责任的重要性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责任的内涵责任,顾名思义,即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一种能力。

这种能力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自己的决定做出负面影响时的自我反省与调整能力、对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态度、对社会环境的维护与改善责任心。

从个体到团体,从一家企业到整个社会,责任都贯穿着每个行为的背后。

责任的重要性责任是建立在尊重和信任基础上的一种重要道德准则。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每个人都能够自觉承担自己的责任,那么整个社会将更加稳定、有序。

责任的履行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构建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当每个人都能够理解并履行自己的责任,整个社会将更加和谐。

如何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从个人层面到组织、社会的层面多方面的努力和实践。

首先,个人应该自觉承担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并在犯错后勇于承担责任,并尝试弥补过失。

其次,组织应建立清晰的责任制度,明确每个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促使每个成员主动履行自己的责任。

最后,在整个社会层面,应加强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每个人、每个组织都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结语责任是一种在人类社会中根深蒂固的道德准则,它不仅关乎个体的道德修养,更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努力履行,这样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公平的社会。

证明责任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实践,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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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证明责任理论法学1452 范挺2220141828我们需要怎样的证明责任理论——兼谈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读后感证明责任规范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也有学者将其比作“世纪猜想”,由此可见其地位与作用的重要。

事实上,对绝大多数基层民事法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所经历的所谓疑难案件,可能很少是出于实体法规理解上的疑惑,多数是因为关键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而难以下判。

所有的法官都可能面临这种关键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并且这也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是法官不得因此拒绝裁判,证明责任的本质就在于告知法官在此情形下如何作出裁决。

一、证明责任理论的简介事实上,我们最常接触到的概念并非是证明责任,而是举证责任,并且这两个概念常被混同,但是从近年来法学研究的成果看,学者们普遍认为二者应当有明确的区分。

举证责任通常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一种是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

前者是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可以称为提供证据责任,后者是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即为现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而从多数学者的论述看,主观证明责任本身在我国并无多少实际意义,可以看作是立法者的一种倡导和呼吁,为了尽可能地查清事实,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充分举证,只有当它与客观的证明责任结合起来时,才有实际意义,对此笔者无意赘述,本文所指的证明责任也仅指客观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对此,学者们的争论是相当广泛而激烈的,形成的学说也很多。

首先人们对是否存在抽象的统一分配标准进行争论,英美法系采用事实出发型诉讼,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发现法、创造法的作用,所以学者们普遍认为并不存在一般性的分配标准或原则,只能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就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配;大陆法系采用法规出发型诉讼,按照“裁判三段论”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实现法、确证法的作用,学者们普遍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就包含在实体法规范之中,存在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努力寻找最恰当的标准以具体指导实务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通说是“利益权衡说”,实际上是综合各种诉讼利益,以实证方式分配证明责任,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政策、公平、证据所持、方便、盖然性、经验规则等等。

其中最为重视的要素是政策、公平和盖然性。

其证明责任分配法表现为多元素的集合,具有灵活性、司法对策性强的特点,但存在着任意性、不统一性的缺点。

当代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是法律要件分类说,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主要依附于实体法规范。

法律要件分类说也据此具有了分配标准明确、便于司法运作和与实体法调和的优点,只是在灵活性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所创立的“规范说”,他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形成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理论具有强有力的逻辑分析,以精细的法律规范分析作依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被称为“规范说”,属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大范畴。

该说出台不久便战胜其他分配学说,成为德国通说,并扩散到日本以及亚洲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成为通说。

数十年来,不断有学者对其发起挑战,但规范说的通说地位依旧巍然不动。

二、我国司法实践对证明责任理论的呼唤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理论的研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兴起,但二十多年的时间过去了,研究的成果主要只是将国外的一些学说介绍到中国,这些研究既未能促成证明责任规范的有效制订,也未能形成一个成为通说的理论,所以绝大多数基层法官在面对关键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然感到迷茫,我们对一个完善的证明责任规范或理论的渴望真可以用望眼欲穿来形容。

研究证明责任的最终目的是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对此,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通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法官们基于系统完善的证明责任理论的支持,并不难以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更没有统一的标准,其证明责任分配法则表现为多元要素的集合,但出于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发现法、创造法的判例法传统,和法官衡平利益的能力,加之有一整套比较精细的采信规则,所以这个问题也没有造成实践的困惑。

而恰恰在我国,既没有理论指导,也没有规则指导,所以虽然有些法官可能会为获得任何一个国家法官都无法比美的自由裁量权而欣喜,但可悲的是我们的法官根本无法与英美法系的可以称为法学家的法官相比,同时就证据责任分配而言,担负的工作却与他们一样,这对于中国法官而言实在是一个太艰巨的任务。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显然也不能担负起这一指导重任,多个司法解释中揉和了多种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但恰恰是少了一个基本原则作为主心骨,似乎遗忘了我们的诉讼仍属于“法规出发型”诉讼,而过分强调考察个案的特殊性。

法官们往往热衷于尝试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距离”、“危险领域说”、“利益衡平说”等时髦理论指导证明责任的分配过程,然而这些理论只是部分美丽,缺乏整体的严谨完善,至于如何区分是否危险领域,和证据距离的远近,以及如何确认争议事实的高度盖然性,如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并无一个清晰的、易于操作的规则,所以往往沦落到仅以经验法则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基础,所以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争论也常常地难以平息。

比如最近在《江苏法制报》上还刊登了一名法官所作的一篇从举证在此不得不提到曾经被我们奉为指南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强烈的批判,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每个诉讼中几乎都有对立的主张,按照这个原则,双方都要承担举证责任,“混同了肯定主张和否定主张抑或攻击和防御之间的区别”,因此,这个原则充其量只是表达了主观的证明责任含义,根本不能担负起指导证明责任分配的任务。

至于最高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最高法院试图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分配原则,该规定的第二条被不少学者视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正如多数学者批判的那样,它只不过是比“谁主张,谁举证”进了一小步而已,只不过是明确表述了一下客观的证明责任含义而已,这一条规定将证明的对象确定为事实主张,而非任何主张,是一进步,但是所谓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仍然是一个模糊的、范围广泛的概念,当事人针对不同请求应对哪些事实进行证明,这个司法解释并不能给我们答案,所以这样的分配原则一旦进入实践就陷入名存实亡的境地。

鉴于证明责任理论的“猜想级”的难度,奢望在较短的时间里在中国本土出现一个系统完善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证明责任规范或理论几乎是不可能。

虽然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可能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理论,不少学者对其提出了种种质疑和批判,并主张彻底抛弃规范说,寻求建立一个新的理论,如德国学者霍斯的“危险领域说”、普维庭的“高度盖然性说”、日本学者石田穰的“证据距离说”,但是这些新的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更多,至今,在大陆法系,还没有一种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能够取代规范说,人们只是接受这些新理论的部分作为对规范说的例外的修正。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少学者主张应当采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作为指导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理论。

鉴于中国的实体法结构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相同,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要件也比较明确,接受规范说还是很容易的。

规范说具有超乎其他任何学说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并且中国法官的素质不高,其他学说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一方面是法官难以完成这样的任务,一方面那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更不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当事人会产生对法官的不满。

规范说虽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确实没有其他理论可以替代,而我们确实迫切地需要一个这样的理论来指导证明责任的分配,至少迄今为止这是一个最适合中国国情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三、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莱奥·罗森贝克毫无疑问是一位公认的当代诉讼法学天才大师,他21岁所作的《证明责任论》一书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传世名作”,罗森贝克在这本书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证明责任理论。

虽然我国学者经常在论著中引述该书的内容,但该书的中文译本在2002年始由清华大学庄敬华教授翻译问世。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首先是建立在“不适用规范说”的基础上。

他认为,证明责任理论也是法律适用理论的一部分,只有法官确认法律规范的全部事实要件真实时,他才会适用该法律规范,才可能确认法律规范的效力已经发生,当法官确认事实要件不真实,或者对真实性存疑时,都不会适用该法律规范,也就是当事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这种不能确定的不利后果由要赢得诉讼就必须要求适用该有疑问的法律规范的当事人承担。

因为罗森贝克是从不适用法律的角度说明证明责任,所以德国学者将其理论称为“不适用规范说”。

“不适用规范说”是一个比较容易被法官和败诉当事人所接受的理论,法官只需要对败诉当事人解释:之所以判决其败诉是因为法官不能适用对其有利的法规。

这样的理论为吸收当事人之不满奠定了基础。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罗森贝克归纳为“不适用特定的法规范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有结果的当事人,必须对法规范要素在真实的事件中得到实现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

”这一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配的原则。

罗森贝克主张以法规要件分类为出发点,并主要以法律条文的表义和构造为标准分析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例外,以及基本规定与反对规定之间的关系,以此分配证明责任。

在他看来,各条法律规定之间不是属于相互补助或支援的关系,就是属于相互排斥或对抗的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可以通过分析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得出。

因此他将实体法规范划分为三类,一类是能够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称为“基本规范”或“请求权规范”或“主要规范”,另两类是权利妨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

如果原告根据一定事实,援引某项法规,请求法院确认其某项权利形成,这时原告首先应对其援引的权利形成规范的规范要件加以证明,否则该法规不能适用,权利也就不能得到法院确认。

被告此时一是可以攻击原告用以证明的证据,使原告无法证明,二是援引权利消灭规范或权利妨碍规范主张权利消灭或受阻碍,并且对权利已经消灭或受阻碍的规范要件进行证明。

罗森贝克指出,希望法院确认其存在某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对拟适用权利形成规范的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否认该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希望适用权利妨碍规范或权利消灭规范,此时他应就权利妨碍或消灭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学习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最大的困难在于权利妨碍规范的理解,事实上几乎没有人对权利形成规范与权利消灭规范的区分产生困惑,但什么是权利妨碍规范则不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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