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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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X领导:
在此,我自愿承担以下责任,向您保证严格遵守工作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对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操作,绝不泄露公司机密;
3、保守秘密,不向任何外部人员透露公司或客户的任何信息,遵循公司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4、加强学习和进修,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
5、认真履行职责,遵从领导指挥,不擅自改变工作内容和执行方式,不推诿扯皮;
6、直面问题,及时发现、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主动献计献策寻求解决办法;
7、合理计划工作时间,防止加班过劳,做到健康工作,同时注意保障家庭生活。

在此,我郑重承诺,如果有违反以上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责任,并立即辞职。

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给我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平台,让我能够更好地发挥工作能力,为公司在行业内取得更好的成绩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责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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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证明书简介责任证明书是一种正式文件,用于证明个人或组织在特定事项中承担的责任。

这种证明书通常包含具体的任务和目标,并且清晰明确地定义了责任的分配。

此外,责任证明书还能够保证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更有意识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并且能够确保最终的任务完成结果。

需要责任证明书的情况责任证明书可以在许多场合使用,例如:•合同签署时需要证明双方的责任;•应付某些特定的法律和制度要求;•证明某个部门或组织在执行任务时的责任;•评估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制作责任证明书的步骤制作一份合格的责任证明书是需要按照一定步骤来进行的:1.明确目标和任务首先,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明确任务和目标。

明确任务和目标很重要,因为这是责任证明书中非常重要的核心内容。

在这一步中,应该尽可能地描述目标和任务的细节,提供足够的信息。

2.分配责任根据任务和目标,需要定义责任的分配方式,明确责任的承担者。

在分配责任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责任承担者的能力和资源,然后为不同的责任分配合适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3.明确任务完成标准制作责任证明书的第三个步骤是明确任务完成标准。

这意味着需要清晰地描述完成任务的标准,以确保工作人员在任务执行过程中能够清楚地了解任务标准和目标的要求。

4.确保沟通和反馈机制制作责任证明书的最后一个步骤是确保沟通和反馈机制。

在任务执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能够不断地交流并且在反馈机制下进行工作,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责任证明书1.叙述清晰明确,不含模棱两可或含糊的语言;2.描述同时实现多项任务的能力,处理并解决矛盾处境的能力更佳;3.考虑细节,例如工作时间、职责和目标;4.确定责任分配方式,在实现目标的同时,科学设置责任权责;5.明确任务完成标准,为工作人员提供清晰的目标和要求;6.注意沟通和反馈机制,确保责任承担者在任务执行过程中可以不断完善和调整方法。

结论责任证明书是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承担任务过程中展示责任的方式。

责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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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机构名称),在此证明我已经为(事情/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负起责任,并进行了适当的补偿和处理。

以下是具体的责任证明:
事件的描述
(事件/事情)发生于(时间/日期/地点),情况如下:
(详细描述事件/事情,包括发生的原因和对其他人/机构造成的影响等)
责任承担
为了负起应有的责任,我(个人/机构名称)已经采取下列措施:(列举你采取的具体措施,比如赔偿受害者、修改错误等等)
结论
我对所造成的(事情/事件)负有全部责任,并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尽快解决。

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将以此为教训,在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加谨慎,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证明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日期)。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三种证据法上的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与制约的关系,对其中一种制度的操纵,可以影响到另外两种制度的效果。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证明书范文,仅供参考。

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一:无责任证明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20xx年x月x日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二:比较提出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名词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不同之处。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提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1)对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3)两者都是因为有争议的事实发生而存在。

也就是说,提出证据责任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负有证明责任义务的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责任,在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时,必然同时存在当事人的提出证据责任。

而两者之间的有存在大大的不同:(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证明责任的所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是处于“真伪不明”的前提下,即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对争议的事实主张有证明需要,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且口头辩论已结束,上述情况仍无法改变。

交通事故责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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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证明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事故信息,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评估。

以下是我们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事故基本信息时间:YYYY年MM月DD日 HH:mm地点:(具体地址)车辆信息:A车:车牌号码 XXX,车主姓名 XXX,保险公司 XXXB车:车牌号码 XXX,车主姓名 XXX,保险公司 XXX参与人员:A车驾驶员 XXX,B车驾驶员 XXX二、事故经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结果,事故经过如下:在事故发生时,A车与B车行驶在(道路名称),双方车辆均朝向(方向)。

由于(具体事故原因),导致A车与B车发生碰撞。

经初步研判,A车承担主要责任。

详细责任认定如下:三、责任认定1. A车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规则,具体违法行为为(例如:违反了红灯交通规则)。

2. A车未保持安全车距,未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以致无法避免撞击B车。

3. B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加剧了此次事故的损失。

鉴于以上分析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如下认定:A车驾驶员对于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B车驾驶员对于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计算根据当地相关保险补偿标准,结合事故双方车辆损坏程度、财产、人身损失等因素,我们对于赔偿金额进行如下计算:1. A车碰撞B车造成的车辆损失:XXX元。

2. B车碰撞A车造成的车辆损失:XXX元。

3. A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XXX元。

4. A车驾驶员因此次事故导致工作损失:XXX元。

5. B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XXX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A车驾驶员应向B车驾驶员支付赔偿金额为:XXX元。

请您及时与对方一起协商解决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事宜,并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若您对我们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结果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对此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请在收到此函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书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调查和比对,本机关认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事故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当事人A:姓名: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当事人B:姓名: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二、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根据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如下: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当事人A驾驶车牌号为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在xx路上,由于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减速避让,与当事人B驾驶车牌号为xxxx的货车发生碰撞。

经查,当事人A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即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按照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天气情况和机动车辆自身状况,保持安全车距。

当事人A在该路段上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无法及时避让,因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当事人B在该事故中未违反交通法规,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属于无责任方。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A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B无责任。

三、调解建议鉴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认定,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机关提出以下调解建议:1.当事人A应承担事故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车辆维修费用、医疗费用等。

2.当事人B应积极配合协调修复车辆,并保留相关维修和医疗费用的凭证,以备后续索赔使用。

3.双方应互相理解、宽容和相互帮助,妥善解决事故引起的纠纷,并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

四、补充说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尊重事实,保障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认定。

如双方对本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复议,逾期则无效。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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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一:无责任证明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商议,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原告应举证 :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 :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

当时,提出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说是比较自然的。

因为原告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主张权利就应当提出权利的事实依据。

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举证;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或者权利泯灭的事实举证。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在韦贝尔、贝特曼和赫尔维格等人对消极事实说和推定说进行彻底批评后建立起来的。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法则仍然起源于罗马法注释法学家和德国普通法时代所承认的法则,即原告应对诉的原因举证,被告应对抗辩事实举证 。

主要包括有基础事实说与特殊要件说。

基础事实说的分配法则是,各当事人应就各自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事实基础加以证明。

基础事实说之所以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因为这一学说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是方法论上的一次创新。

以后几乎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都是建立在这一学说的基础之上的。

由法国人布瓦西朗德其他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因果关系说在实质上仅将拜特曼、霍尔瓦克对法律构成要件的三分类法简化为两分类法,-保留权利发生要件,将这种事实称为 原因 ,将后两类双方当事人分担一律划为权利欠缺要件,这种事实称为单纯的 条件 -证明责任的方式与特殊要件说一样,主张一方仅承担证明 原因 的责任。

责任证明书范本(范本)

责任证明书范本(范本)

责任证‎明书范‎本责‎任证明‎书范本‎‎‎‎‎篇一:‎‎‎各‎种证明‎范本‎范文一‎:‎个‎人收入‎证明‎个人收‎入证明‎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个人收‎入证明‎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

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范文‎二:‎‎银行贷‎款收入‎证明‎银行贷‎款收入‎证明‎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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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证明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2015年6月29日篇二: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第七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影不离。

证明标准总是依附于证明责任,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在理论上,虽然自古罗马时代开始法律学者就一直在研讨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方面的著述都相当丰硕,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在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配等基本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同中有异,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各异、多元化的,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均可归结为“内心确信”,但也因证明对象不同而略有区别。

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表述模糊,且存在一元化的缺陷,今后的改革应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

第一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在学术著作中,人们比较喜欢使用“证明责任”这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的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那么究竟两者有什么区别,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英美法系国家不仅中国学者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概念的使用上存在者分歧,外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现象。

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概念: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或 onus of proof)、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duction),举证责任又可以称为先行举证责任(burden of initially producing evidence)或证据推进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evidence)。

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

其中,有些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总概念,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其下面的两个分概念。

有些学者则认为,这三个概念是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三)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二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

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作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二、证明责任的含义如何界定证明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1)行为责任说,即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这种行为的责任;(2)结果责任说,即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3)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目前,“双重含义说”在我国证据学界得到了广泛的接受。

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当事人方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后者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司法裁判的方法。

理解这一定义,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首先,证明责任是就他向证明而言的,自向证明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

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不包括法官。

(2)其次,证明责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表现在诉讼的审判阶段。

在审判以前的诉讼活动中,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

虽然审判以前的调查取证等活动都是为审判阶段的证明活动服务的,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也要进行他向证明,但是严格地说,那还不是证明责任的履行或实现。

换言之,侦查人员不是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3)再次,证明责任与事实主张具有密切关联。

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证明责任。

换言之,证明责任要以一定的事实主张为基础,而且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往往先有一定的事实主张,否则证明责任就成了无本之木。

但是,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不是证明责任的内容。

这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4)最后,证明责任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1)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方就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2)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方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事实主张的责任;(3)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诉讼当事方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而且案件事实处于不清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者有罪推定。

含义:第一: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

”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此后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1)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2)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在于:一方面,因为公诉人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公诉人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公诉人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其一,辩方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举证;其二,辩方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一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

辩方所要做的事情,仅仅就是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完成了辩护的任务;同时,辩方享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即辩护权,权利可以放弃。

(三)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一)证明责任的转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来承担,并不意味辩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基于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的考虑,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也可以转移到辩方身上,证明责任转移并不是否定无罪推定原则,是符合司法证明规律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辩方提出有关积极辩护的具体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辩方,消极事实主张不转移。

当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方后,法律对辩方举证的要求低于控方,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一旦辩方完成举证之后,证明责任又转移到控方。

(二)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辩方或者由主张具体事实的相对方承担,这是立法在特殊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非常规性配置。

证明责任倒置一般都是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

理由: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1.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最的证明责任2. 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3. 严格责任犯罪的证明责任4. 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四)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的比较(转载于:责任证明书) 当证明责任转移到辩方时,其证明标准是比较低的,达到优势仲证明标准即可;而当证明责任倒置在被告人身上的时候,其证明标准是比较高的,因为这个标准就应该是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正是因为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标准较高,所以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必须严格控制并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国外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指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的要件的性质内容,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为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于同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项法律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学说和理论。

法律要件分类说被大陆法系奉为经典,具体是指将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形成规范、权利防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

进而认为,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对权利所依赖的权利形成规范的前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定权利的人,应当对防碍权利形成规范、权利虽形成但已消灭或应当排除的规范的前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1.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尚待完善。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必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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