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各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在处理国际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但是,物之所在地法只能解决国际物权关系的一般问题,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中国在有关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更加注意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标签:物权;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法律冲突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但对物的理解却很不相同。
在广义物权概念下,凡是可以用金钱评价的都称为物,不问它是有形、无形、对世、对人,因而权利也是物。
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关于物的分类,最主要的是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要由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是不同的,但所有权既是各国共同采用的物权种类,也是物权的基本形态。
作为物权的基本形态,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权利。
各国民法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方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
由于各国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大不相同,在处理涉外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因而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对于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1)决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
尽管对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经被普遍接受,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必要。
这是因为:一方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一些场合还是有着许多不同。
另一方面,尽管各国法律对于物之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大都有明文规定,但其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对于同一物到底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可能会存在分歧。
(2)决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
世界上存在的物是多种多样、不可胜数的,但并非全部的物都是物权的客体,也并非每一种或每一个物都可以作为任何一种物权的客体。
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案例11.1 案例11.1 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 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 ××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 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 ××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 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用丈夫蔡××寄回的 用丈夫蔡×× ××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 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 此后, ××。 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其子女又 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 ××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 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 ××在未取 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未取 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 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 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 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 ××收取了大部分房款, 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 元出卖给原告 收取了大部分房款 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 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 ××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 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 ××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 得知其卖房之事, 蔡××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 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 ××向原告表示要求取 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向原告表示要求取 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 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1.此案应如何识别 此案应如何识别? 请问:1.此案应如何识别?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案例分析
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 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 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 保留对保险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 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 不知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 回该保险柜。 据查,宾西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 移交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的债权 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 价款未付清以前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对抗买方, 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 中买方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适用法律
(1)发送地法 (2)送达地法( 目的地法) (3)所有人本国 法 登记注册地法、旗 国法、标志国
运输中的物品
船舶、飞行器等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经常处于移 运输工具 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 有时处于公海上或公空中,这些地方没 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人的财产 外国法人因自行终止或被依法解散或因 清算 破产,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 题一般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外国法人属人法
无主土地上的物 物之所在地无适当的法律可依
与人身关系密切 与人有更密切的关系 的动产 外国国家财产 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
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核心法律,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制度、政策导向以及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影响,物权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物权法律冲突案例,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甲市某镇居民李某,于2000年购买了该镇一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由于李某长期在城市工作,该房屋一直闲置。
2010年,我国开始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李某认为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于是向当地政府申请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以便将其房屋出售或出租。
在申请过程中,李某遇到了法律障碍。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需经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承包经营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当地政府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拒绝为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两法在土地性质变更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出现矛盾。
2. 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的冲突:在新型城镇化战略背景下,中央政府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但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政策进行限制,导致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产生冲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被拒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适用冲突:李某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所以要就这些问题来谈一谈。
梁治平说《物权法》是我国立法史上过程最艰难、争议最大的一部法律,我想这其中可能有两个原因:一部法律如果仅仅是利益冲突,那么这部法律的通过虽然比较难,但终究还是比较简单的,比如《劳动合同法》、《破产法》。
如果一部法律不仅涉及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还包括了立法理念和意识形态的冲突,那么这部法律就复杂得多了。
可以说,《物权法》不但包含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冲突,而且也包含了立法理念甚至意识形态争论的问题。
对于《物权法》,我想谈五个冲突。
第一,宪法理念和民法理念的冲突《物权法》本来是民法的一部分,但是在关于私法的讨论中却介入了公法的指责。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说《物权法》违宪,接着有些宪法学者也声言《物权法》违宪。
这里产生了公法思维和私法思维的冲突,或者说宪法思维和民法思维的冲突。
这个冲突的结果是一喜一忧。
喜在最终确立了国家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这条得来不易--经过众多争论、经过高层研究,最后还是确定了市场经济领域中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地位是平等的。
但同时也有忧,主要是《物权法》中的主体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原来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主体都是法人、自然人。
现在在我们的民事法律中,第一次使用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这样的概念,本来是两种概念应该并存。
第二条讲法人、自然人,第四条讲国家、集体、私人,现在干脆都讲国家、集体、私人,而把自然人、法人的概念抹掉了。
可以说是妥协,也可以说宪法思维有时压过了民法思维。
宪法是政治思维,民法是市场思维。
这次《物权法》特别讲的是在市场的范围内是平等的,那么不在市场范围内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尽量想把法人的理念扩大,讲财产的权力最好尽量由法人承担,而这次的《物权法》恰恰又把很多东西扩大到了国家,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
举个例子:吉林大学的财产是国家的还是吉大的?这既是我们法律中最容易解决的问题,又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后,也被大陆法系国 家所采用,但两大法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1)信托定义的区别;(2)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不同; (3)信托制度内容不同;(4)信托的生效要件不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海商法》的规定 《继承法》的规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 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 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 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二、国有化问题
(一)国有化的概念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 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 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 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一国实行国有化后,该国的某个公司将国内被国 有化的财产通过贸易转移到国外,该财产的原所有 人主张对财产的权利。 实用主义的态度,当涉及法院地国公司利益时, 承认其域外效力。
科威特石油国有化仲裁案
1948年6月,科威特与美国独立石油公司签订了石油特 许协议,特许该公司在科威特的特定区域从事石油生 产经营活动,公司支付一定的提成费。1974年11月, 几个海湾国家(无科威特)在阿布扎比议定了一项限 制外国石油公司利润率的公式“阿布扎比”公式,随 即被石油输出国组织接受并宣布采用。美国石油公司 非常惊恐遂与科威特谈判。但谈判破裂,科威特采取 单方行动,于1979年9月发布法令,宣布终止特许协议, 将美国独立石油公司收归国有,同时建立补偿委员会 评估补偿数额。但美石油公司拒不合作,依有关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由特设仲裁庭在巴黎依法解决。科威 特指定一名埃及著名法学家,美国指定一名国际法院 前任法官,双方共同请求国际法院院长任命法国著名 法学家作为仲裁员。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黄进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学说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三节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的国际公约p45第四节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一、德国学派——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的历史发展一、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重点内容:第二、二、三节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问题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适用的例外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四、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五、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冲突二、空间上、时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四、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六章冲突规范重点内容:第一、二、三节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第三节系属公式一、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重点内容:第一、二、四节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三节实质与程序问题一、实质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时效问题——大陆法为实体法;英美法原来为程序法,现在也为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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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1 案例11.1 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 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 ××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 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 ××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 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用丈夫蔡××寄回的 用丈夫蔡×× ××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 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 此后, ××。 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其子女又 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 ××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 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 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 ××在未取 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未取 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 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 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 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 ××收取了大部分房款, 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 元出卖给原告 收取了大部分房款 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 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 ××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 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 ××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 得知其卖房之事, 蔡××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 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 ××向原告表示要求取 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向原告表示要求取 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 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请问:1.此案应如何识别 此案应如何识别? 请问:1.此案应如何识别?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1、 案例11、3 中根振平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 卖欠款纠纷案 94年底前后,中根公司(该公司由中根振平创办并任法定 94年底前后 中根公司( 年底前后, 代表人)作为买方, 代表人)作为买方,从另一家日本公司购买了一条废钢船 西方公主” 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 即“西方公主”号,买卖双方约定在中国上海港交货。该 船抵达上海港后, 船抵达上海港后,由上海中舟拆船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并交 纳了有关关税。 纳了有关关税。至于中根公司与上海中舟拆船公司是否存 在委托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1995年 14日 在委托法律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1995年6月14日,上 海中舟拆船公司与喜多来公司在上海东海船厂码头签订了 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一份交接协议,协议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西方 公主’号油轮已于1995年 14日下午 时在上海东海船厂 日下午14 公主’号油轮已于1995年6月14日下午14时在上海东海船厂 码头正式交接。 并约定从即日起“有关西方公主” 码头正式交接。”并约定从即日起“有关西方公主”号油 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1995年 28日中根 轮的一切事宜均由喜多来公司负责。1995年7月28日中根 振平以中根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喜多来公司(乙方) 振平以中根公司(甲方)的名义与喜多来公司(乙方)签 订了一份修船协议, 订了一份修船协议,
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 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Real Rights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situs) (The principle of lex situs)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 据 (1)主权说 (2)法律关系本座说 (3)利益需要说 (4)方便说和控制说 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 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 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危地马拉共和国诉纳内齐案
1906年 1906年,危地马拉共和国总统凯布雷拉在一家伦敦银行存了一 笔钱。1919年 笔钱。1919年,他把他在该银行的存款作为一份礼物赠送给他 的非婚生子纳内齐(住所在危地马拉)。 )。1920年 的非婚生子纳内齐(住所在危地马拉)。1920年,凯布雷拉被 废黜并受到监禁。危地马拉共和国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废黜并受到监禁。危地马拉共和国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取得凯布雷拉在那家银行的存款。它提出, 取得凯布雷拉在那家银行的存款。它提出,凯布雷拉侵吞了国 家的财产,因此可以强制凯布雷拉把该项存款转移给共和国; 家的财产,因此可以强制凯布雷拉把该项存款转移给共和国; 而且,凯布雷拉把存款赠送给他的非婚生子也是无效的。英国 而且,凯布雷拉把存款赠送给他的非婚生子也是无效的。 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凯布雷拉转让财产给被告纳内齐的效 力问题。如果英国法院适用英国法,他的转让是有效的。 力问题。如果英国法院适用英国法,他的转让是有效的。但如 果适用危地马拉法则是无效的,因为第一, 果适用危地马拉法则是无效的,因为第一,凯布雷拉转让财产 不是按危地马拉规定的形式转让的;第二, 不是按危地马拉规定的形式转让的;第二,纳内齐当时不仅没 有接受该礼物,而且他是未成年人,也缺乏能力这样做。 有接受该礼物,而且他是未成年人,也缺乏能力这样做。审理 此案的法官适用了危地马拉法,因此原告胜诉。 此案的法官适用了危地马拉法,因此原告胜诉。 问题: 本案中的物之所在地法是何国法? 问题:1、本案中的物之所在地法是何国法? 2、法官是否适用了该国的法律? 法官是否适用了该国的法律? 3、本案中,法官对财产转让的方式及受让人的能力问题适用的 本案中, 是行为地法。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是行为地法。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一)物之所在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 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物权的取得、转移、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 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特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特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五、例外 (一)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1 适用送达地法; 适用送达地法; 2 适用发送地法; 适用发送地法; 3 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11.2 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等诉兴利公司、 案例11.2 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等诉兴利公司、 广澳公司确认货物所有权纠纷上诉案 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 1985年 印度某贸易公司作为买方,于1985年5月间分别与原告马来西亚 的甲、 家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 的甲、乙、丙、丁4家公司签订了4份货物买卖合同,标的为购销 工业用棕榈油共2000吨 二十号标准橡胶1500吨 工业用棕榈油共2000吨、二十号标准橡胶1500吨。4家马来西亚公 司分别办理了保险手续。 司分别办理了保险手续。 1985年 月间,四原告根据各自的买卖合同, 1985年7月间,四原告根据各自的买卖合同,共同租用了巴拿马 籍货轮“热带皇后” 承运上述货物。 籍货轮“热带皇后”号,承运上述货物。该轮船长分别签发了提 目的港为印度的孟买。 热带皇后”号轮驶向印度的途中, 单。目的港为印度的孟买。在“热带皇后”号轮驶向印度的途中, 因遇大风浪致船身倾斜。随后该轮失踪。 因遇大风浪致船身倾斜。随后该轮失踪。 时隔月余, 1985年 被告广东省广澳公司、 时隔月余,即1985年8月,被告广东省广澳公司、北京兴利公司 经香港某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 经香港某公司经理介绍,与香港利高洋行(本案第三人)签订了 买卖标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棕榈油 吨和工业用棕榈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 吨的成交确认书, 买卖标准橡胶1460吨和工业用棕榈油1456吨的成交确认书,约定价 格条件为CIF汕头。 月底一艘“塔瓦洛希望” 格条件为CIF汕头。8月底一艘“塔瓦洛希望”号货轮运载上述货 汕头 物抵达中国汕头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由于未领取橡 物抵达中国汕头港。广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 胶进口许可证,海关只验放了工业用棕榈油,对橡胶则加以监管。 胶进口许可证,海关只验放了工业用棕榈油,对橡胶则加以监管。 由于工业用棕榈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将其中5桶留作样品, 由于工业用棕榈油有变质危险,广澳公司将其中5桶留作样品,其 余在1985年10月至 月至1986年 月间全部售出。 余在1985年10月至1986年4月间全部售出。
例外: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 例外: 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导致运送暂时停止, 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导致运送暂时停止, 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 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也可适用该物品 的现实所在地法。 的现实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行器的运输工具之物 船舶、 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般主张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或 者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者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应 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应 ): 适用的法律, 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 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 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 法律。 法律。 行为、 人、物、债、行为、程序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一)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物,处所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物, 是固定的。 是固定的。 (二)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有两种 方法: 方法: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 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加以时间上的限定; 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 在冲突规范中,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以 其他的联结点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其他的联结点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