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7〕131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7〕1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2日南川区就业扶贫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抓好就业扶贫工作,确保农村贫困劳动力充分就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就业扶贫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完善措施、精准聚焦,发挥创业贷款作用助推农村贫困劳动力创业;开展技能培训使每个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基层劳动就业平台信息化建设;动态掌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情况;在每个贫困村开发不少于2个公益性岗位;继续积极实施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确保脱贫攻坚取得实际效果,脱贫不返贫。
二、主要措施(一)强化基层劳动就业平台信息化建设。
全面完成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劳动就业平台信息化建设,三级平台联动,确保农村贫困劳动力及时了解就业创业政策,充分利用政策实现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二)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力度。
引导区内各培训机构组织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尽力为离开所居住乡镇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便利条件;对不能免费提供交通、住宿的,通过直补个人的方式,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50元/人/天的交通食宿补助。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南川府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不断做大总量、夯实基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培育壮大“四上”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四上”企业是拉动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来源、解决劳动就业的主要载体,体现了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是支撑GDP核算的重要指标。
加快培育“四上”企业事关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事关同城化发展先行区建设,全区上下必须高度重视,把培育“四上”企业作为抓经济、促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超常措施,既抓“四上”企业培育,又抓“四下”企业发展,夯实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目标任务为加快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各层次企业培育工作,就全区“个转企”“微升小”“小升规”提出如下目标任务:(一)升规升限企业总量原则上每年新增计划为12%;(二)微型企业升小型企业总量原则上每年新增计划为25%;(三)个体户转企业总量原则上每年新增计划为50%。
三、政策措施为更好鼓励引导企业升规入库,决定对新入库企业实施奖补和政府扶持。
(一)新升规入库企业奖励政策。
1.规上工业企业,区级按照10万元/户给予奖励,同时可享受市级奖励资金,其中:入库纳统后区级奖励资金第一年度奖励4万元、第二年度奖励6万元。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15〕47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15〕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南川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工业、农业、科技、商贸、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建立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分管区领导牵头召开,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办、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农委、区科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委、区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南川府办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川府办发〔2018〕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增长动力,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纳入政府年度金融贡献评价机制。
(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区银监办)(二)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随意断贷和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对未执行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随意断贷、抽贷的金融机构加大监管惩戒力度。
(牵头单位:区国资金融办、区经济信息委)(三)鼓励区内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对其产品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四)鼓励区内企业向市内参与“政银担”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融资;区内担保公司对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担保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收取。
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新增担保发生额(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由区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南川府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力争早日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做好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
各乡镇(街道)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辖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鼓励动员机关干部、辖区企业、社会能人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招商、人人支持招商、人人投身招商的良好氛围,力争早日招进一批带动乡村发展的产业企业。
二、创新方式,实现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
各乡镇(街道)要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全面摸清辖区在外工作(务工)人员底数,统一建立档案,打好“乡情牌”,采取登门拜访或电话拜访等方式,加强联系,积极宣传我区的优惠政策和投资环境,吸引在外同乡、各行业企业家和相关重点人士返乡创业;同时,要以他们为纽带,组织专门招商团队走出去,有针对性地对接拜访一批企业,对有投资意向或有投资需求的企业,积极沟通对接,务实有效开展招商活动。
三、发挥优势,拓宽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新领域。
各乡镇(街道)要立足“三变改革”,充分利用本辖区优质生态环境、田园风光、特色农产品等资源优势,紧紧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广泛吸纳城市资本,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大力引进生态休闲农业、特色观光农业、种养加工全产业链农业等集群规模农业项目,通过示范带动、龙头引领,推动休闲度假、观光旅游、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与特色小镇同步发展。
南川区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南川区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农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一)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二)农产品精深加工(三)农业生态观光旅游项目(四)农产品流通行业(五)统筹城乡项目投资上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均适用本政策。
二、土地政策(一)新投资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
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
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
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最长可放宽到70年。
(二)对农村“四荒”地进行租赁、承包或拍卖,依法为开发业主办理经营权证或给予经营许可,经营期限可放宽至70年。
(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业主与村社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在村社集体土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经国土部门审批,视作农村集体公益性用地性质。
(五)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的圈舍、隔离绿化带等视作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复耕协议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对尚未营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以及业主承建500亩以上的成片造林地,在保证绿地总量不减、土地性质不变、不损坏林相的前提下,经林业、国土部门批准,可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但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的3%以内。
(六)投资统筹城乡项目的企业,一次性流转土地3000亩以上,投资1亿元以上,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在其流转土地的范围内,在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规划设计,通过集体建设复垦方式,适当解决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10〕33号)

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10〕3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第99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南川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资金融、用、管、偿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政府投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确保政府投融资资金本息的按期偿还,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161号令),结合《重庆市南川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筹集及审批程序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国资公司(包括国融集团及其子公司,下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和财政拨入资金。
第三条审批程序包括融资审批程序和财政拨款程序两部分。
融资审批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国资公司共同对项目进行包装,送区发改委及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其中,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额度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额度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20%)。
财政拨款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按拨改投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国资公司按各自职责权限,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向金融机构融资,并严格控制融资成本。
第三章政府投融资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第五条区国资公司应当遵循政府投资管理及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管理实行区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国资公司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提供项目建设内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进度等相关资料用于申报使用投融资资金。
投融资资金经区国资集团公司、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使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川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川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渝府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川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资源枯竭转型城市。
促进南川区转型发展,是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战略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是体现主体功能区导向、提速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科学实践,是提升渝南地区综合实力、实现绿色发展的必要途径。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及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南川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一统三化两转变”战略,着力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接续替代产业,着力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着力恢复生态和保护环境,着力提升城市综合功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南川区建设成为渝南区域中心城市,全市铝镁新材料及页岩气新能源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二)转型目标。
2.到2017年,南川区资源型城市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以铝镁、旅游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为支柱的“2+3”转型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生态功能明显恢复。
渝南区域中心城市框架基本形成。
人均GDP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3.到2020年,南川区实现资源型城市成功转型。
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
城镇化率达到70%,城市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一)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实现产业转型。
改造煤炭依赖型传统产业结构,构建以铝镁、旅游为核心带动,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为支撑的复合型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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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0-5-5 15:20:36 来源:重庆南川招商网阅读:563 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把我区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川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所指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除外,下同),是指南川区内外投资者在南川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
(二)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财税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年纳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份,第1-2年按50%补贴给企业,第3-5年,按25%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在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年纳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50%补贴给企业,第3-5年,按25%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凡在区内投资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生产经营性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补贴给企业:
1.开发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兴办大型商业设施10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专业市场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
4.物流项目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
5.新建四星级及以上宾馆的。
(五)投资兴办小学阶段及以上学校的,自学校运行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经营性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全额补贴给学校,第3年按50%补贴给学校,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投资兴办义务教育的,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杂费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
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每一纳税年度的次年1月份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区招商局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决定,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产业带动强或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补贴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资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非经营性公益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类投资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的,在规费减免方面,与公办学校、医院同等待遇。
五、企业服务保障
(一)对投资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条龙联合审批服务,按项目类别由牵头责任部门全程无偿代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协调,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二)加强机关工作效能、作风建设,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三)在区监察局和区招商局设立投诉电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直接向区监察局、招商局投诉,一经查实,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四)工商注册登记服务:
1.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向民营资本全面开放。
2.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放宽民营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限制。
3.投资者可以股权、净资产、商标等形式出资设立公司。
弛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在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字号。
4.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采用动产抵押方式,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盘活有益资产。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投资主体、企业名称和企业出资限制,支持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来南川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
6.支持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煤的供应和光纤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
(六)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的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投资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七)投资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六、“一企一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或者龙头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区政府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其他
(一)同一项目涉及几个优惠政策的,只享受一个最优惠的政策。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聘请担任区政府经济顾问,参加“振兴南川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南川府发〔2007〕5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