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的节假日是什么时候?

民事诉讼法的节假⽇是什么时候?上诉期限包括节假⽇。
最后⼀天如果是节假⽇,可以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为期间届满的⽇期。
法⼀般情况下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时间限制,也不例外。
那么当这些时间限制遇到节假⽇的时候该如何计算呢就成为⼤家应该掌握的⼀个重要的知识。
下⾯⼩编就为⼤家总结归纳⼀下民事诉讼法的节假⽇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家了解民事诉讼法的节假⽇等⽅⾯的知识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的节假⽇包括节假⽇。
最后⼀天如果是节假⽇,可以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为期间届满的⽇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上诉期限从第⼈民法院的裁判送达后次⽇起算。
当事⼈各⾃接受裁判的,从各⾃的起算⽇开始;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的上诉期来计算;普通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的计算,与⼀般诉讼中上诉期限的计算⽅法相同。
当事⼈不服⼀审⼈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不服民事、⾏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裁定为10⽇;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裁定为5⽇。
⼆、具体上诉程序时效规定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
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起的15⽇内,裁定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起的10⽇内,但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的裁定上诉期只有7⽇。
这个期限⾃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的第⼆⽇起算。
如果各⽅当事⼈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起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是的,以法定节假⽇后的第⼀个⼯作⽇为期间届满的⽇期。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小时:1.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最详细的民事诉讼流程及时间表(2021年最新版)

最详细的民事诉讼流程及时间表(2021年最新版)【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一审诉讼时效1.普通3年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188条)2.最长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188条)特别提醒: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民法典192条)。
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新民诉100条)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新民诉108条)律师提醒:1.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诉讼保全的时间,但由于法院内部程序或承办法官个人的原因,往往导致不能及时进行保全;2.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法院才会进行财产保全。
立案立案期限: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司法解释2条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一、民事诉讼的概述民事诉讼是指个人、组织之间就民事权益的归属及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时间的合理安排对于诉讼各方来说尤为关键。
下面是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时间节点及其说明。
二、起诉阶段1. 起诉状提交法院当申请人准备好起诉状并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将起诉状提交到法院。
起诉状中应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及证据的陈述等。
一般来说,提交起诉状的截止时间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
2. 法院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案件进行立案。
具体立案时间视各地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案件数量而定。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立案通知书寄送给申请人,告知其案件的立案号和法院联系方式。
3. 前期准备在案件立案后,法院会根据实际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交换证据、申请临时措施等。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前期准备。
三、审理阶段1. 开庭开庭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
法院会在适当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当事人应当提前到庭等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文件。
2. 证据交换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将其交换给对方及法院。
一般来说,法院会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制,以确保各方有足够的时间交换证据。
3. 举证期限举证期限是指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
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应当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逾期提交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拒绝接受。
四、判决阶段1. 判决期限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
具体的判决期限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当地法院的工作情况而定。
2. 判决送达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决定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会尽快将判决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在收到判决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或者提出上诉等。
五、执行阶段1. 申请执行当事人希望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时,应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一)举证期限届满前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法律,为确保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法律对于诉讼程序中的时间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中常见程序环节的时间一览表。
首先,立案阶段是诉讼的起始阶段。
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立案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侵权时起三年内提起诉讼。
但是,一些特定案件存在短于三年的时效要求,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必须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其次,送达阶段是告知各方诉讼事项的重要程序。
法院对于诉讼材料和传票的送达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
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并提出答辩的要求。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
当事人如果提供地址不详或者拒绝接收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再次,证据交换阶段是诉讼双方就案件事实交换证据材料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10日向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并享有对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和查阅的权利。
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组织鉴定、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产生,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前提出并补充提交。
在证据交换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工作,鼓励当事人达成和解。
最后,庭审阶段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诉求的机会。
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庭审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质证对方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等。
法院会进行合法程序的庭审,并作出判决、调解或者裁决。
通过以上时间一览表的了解,当事人可以清楚地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各个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合理安排自己的诉讼策略和时间进度。
同时,法院也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程序,促进案件的高效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详细)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详细)我是执行小辣椒,以下文章是关于诉讼执行,一些时间上的规定,有点长,需耐心观看。
1、最新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108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地方。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一、起诉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时限是指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普通民事案件对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起诉时限为两年。
但对于房屋买卖、建筑工程、医疗事故等特殊民事案件,起诉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2.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
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更长或更短的起诉时限,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或者过渡期,起诉时限从该期满之日起计算。
3.人格权纠纷涉及人格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4.劳动争议涉及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
5.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三年。
这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
二、中止时限中止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一种时间限制。
以下是部分常见的中止时限:1.举证期限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附上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庭开庭前提交答辩状时,应当附上本人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种类和数量。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开庭前十五日。
2.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对证人的传票应当提前五日送达。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达法院。
3.申请鉴定的时间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申请鉴定,并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息。
鉴定结果应当在开庭前五日提交法院。
三、裁判时限裁判时限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限为:1.一审案件对于一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十个月。
2.二审案件对于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
民事诉讼程序性法律申请时间表
申请
证人出庭
举证期届满前10日
简易:举证期届满前
证据规则54条
申请
专家辅助人
举证期届满前
民诉法79条
新解释122条
可申请一至两人
申请诉中
证据保全
举证期届满前7日
民诉法74条
证据规则23条
可能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
调查取证
举证期届满前7日
证据规则17、19条
延期举证
举证期届满前
民诉法65条
证据规则36条
申请执行前紧急保全
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前
新解释163条
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届满5日后不申请执行,解除保全
期间、日期
计算方式
民诉法第82条
及其释义
既提异议又答辩,异议仍然有效
举证期限与证据、变更诉求及当事人申请
举证期限
一审普通不少于15天
一审简易不超过15天
小额诉讼不超过7天
新解释99、266、277条
举证期可延至开庭当日
(新民诉法解释100条)
新证据
最迟审理时提出(一、二审)
证据规定42条
阅卷申请
无具体时限,越早越好
延期开庭
无具体时限,越早越好
程序性工作时间表
工作事项
届满日期
法律依据
备注
答辩期与管辖权异议
答辩期
收到起诉状次日起算,15日
民诉法125条
涉外30日,可延长
上诉期
收到判决书次日起算,15日
收到裁定书次日起算,10日
民诉法164条
向一审法院提出,
涉外裁、判均为30日,可延长
管辖权异议
答辩期内
民诉法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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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立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286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 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解释345条)申请财产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保全(民诉100条)执行保全的解除。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公告与送达国内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送达。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委托送达。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8条)【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289条)【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一审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180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诉182条)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笔录阅读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民诉147条)判决书送达与结案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