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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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

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考试网( [ 2007年5月6日 ] 【大中小】【提问】【纠错】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

附件一: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
附件二:
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
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
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的变更手续。

以上承诺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20 年月日。

废品从业备案流程

废品从业备案流程

废品从业备案流程如下: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认真阅读《登记表》的条款后填写《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需要注意的是,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废旧物品收购业备案登记表

废旧物品收购业备案登记表

废旧物品收购业备案登记表
编号:
注意事项1、此表一式二份,由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和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各
持一份;
2、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妥善保管此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以备公安机关随时查验,不慎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及时报告备案登记公安机关补发;
3、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日内,应
当到原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对填发的此表(一式二份)进行年
度审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湖南省公安厅制。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
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项目编号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审批部门
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
承办人
孙海沙
联系方式
65770151
证/书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

办理限
5个工作日
设立
(收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年检1、申请。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备案证明原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2、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报送的上述资料,并对照原件审核复印件。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区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资料;3、市行业管理部门年检。区行业管理部门将申请年检资料报送市行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现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证或在备案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并留存上述资料复印件。




武汉市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日内,同时符合《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和《关于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禁设区域和具体地点的批复的通知》(武政办[2011]131号)相关要求者。其中,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备案,再行申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武汉市供销合作总社
联系人
孙凯莎、戴静
联系方式
65770151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合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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