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加臭规程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47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标准版本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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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要求,为统一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加臭技术标准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配气站的天然气加臭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加臭对象:居民用天然气,商业用天然气,公共福利(医院、学校等)用天然气,锅炉、空调用天然气,工业燃料用天然气等。
第二章加臭剂的储存与管理第四条加臭剂的计划与采购:加臭剂的用量由各分公司根据需要向物资办报计划,物资办统一采购。
加臭剂压料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实施,所购回的加臭剂除了向站场储罐加注外,多余的不得存放于站内,由加臭剂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找库房另行存储。
第五条各站场在储罐液位高度接近刻度“50”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加臭剂加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储罐加注加臭剂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防止设备故障造成加臭剂漏失。
第七条压料过程现场操作人员固定2-3人进行,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品,各单位必须派出技术干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四氢噻吩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每次处理加臭剂时,必须配备安全防护品:①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高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或自给正压式呼吸器;②眼镜防护:戴安全防护眼镜;③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④手防护:戴橡胶耐油手套;⑤安全鞋:避免任何金属鞋底。
第九条药剂必须全密封倒罐和加注,防止外漏、外溢。
压料时必须使用氮气打压的方式,且压料的压力不得高于0.03MPa。
城镇燃气加臭标准(一)

城镇燃气加臭标准(一)城镇燃气加臭标准引言市区燃气作为一种便捷的能源形式,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领域。
为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城镇燃气加臭标准被制定出来,以添加明显的臭味使得燃气泄漏能够被人们及时察觉。
本文将对城镇燃气加臭标准进行介绍。
为什么需要城镇燃气加臭标准?1.安全保障:城镇燃气泄漏可能会导致爆炸、中毒等危险,加臭标准可以让燃气泄漏得到及时发现。
2.易被察觉:由于燃气本身无色无味,加臭标准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感知方式。
3.提高意识:经过加臭处理的燃气,使人们更加重视燃气的安全使用,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城镇燃气加臭标准的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加臭剂》(GB 的规定,城镇燃气加臭标准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加臭剂种类:只能采用硫化氢(H2S)或二硫化碳(CS2)作为燃气加臭剂。
2.加臭剂浓度:燃气加臭剂浓度不得超过硫化氢20mg/m3或二硫化碳50mg/m3。
3.加臭强度:经过加臭处理后,燃气中的加臭物质应该能够在一定浓度下被人类察觉。
4.加臭剂稳定性:在燃气管道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加臭剂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加臭标准对社会的影响1.安全意识提升:通过加臭标准,人们可以更加清楚地意识到燃气泄漏的危害,增加对安全问题的认识。
2.事故预防:加臭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避免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和财产的安全。
3.社会和谐:城镇燃气加臭标准的实施,为居民提供了更安全、更可靠的能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论城镇燃气加臭标准在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严格执行加臭标准,可以有效预防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加臭标准推动了社会对燃气安全的关注,提高了人们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和遵守加臭标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城镇燃气加臭装置操作规程新

城镇燃气加臭装置操作规程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2015.03.23目次目次 (I)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基本规定 (3)5运行操作 (3)6维护保养 (6)7应急处理 (7)1范围本文件明确了城镇燃气工程场站中的加臭装置运行操作、检查及维护、应急处理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场站中的加臭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T148-2010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T448-2014 城镇燃气加臭装置CJJ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3.1加臭量单位体积燃气中加入加臭剂的数量。
3.2加臭剂注入设备用于控制输出液体加臭剂的机械设备或部件,如泵、电磁阀、节流阀等设备都属于加臭剂注入设备之一。
3.3单次输出量加臭剂注入设备动作一次输出的加臭剂数量。
3.4行程调节加臭剂注入设备单次输出量的调节过程。
3.5标定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认定,通常通过标定管或液位计来完成标定。
3.6自检循环俗称“打回流”,加臭剂储罐内的加臭剂经由加臭剂注入设备输出到阀门组后,通过回流管回到加臭剂储罐内的循环运转过程。
3.7输出压力检测俗称:“打压”,对加臭剂注入设备的输出压力进行检测的操作过程。
3.8排气打开充油式隔膜泵的排气堵,排除隔膜泵油压腔顶部生产的气体。
3.9补油打开充油式隔膜泵的排气堵,让液压油从油箱通过补油阀充满油压腔操作。
3.10自动运行加臭装置按燃气流量信号的变化自动调整加臭量,使燃气中的加臭剂浓度保持恒定。
3.11手动运行加臭装置的输出量按操作者的设置量进行定量输出加臭剂。
3.12加臭剂注入喷嘴简称“喷嘴”或“汽化器”,使加臭剂进入燃气管道,并使加臭剂气化或雾化的部件。
3.13上料向储罐内补充灌装加臭剂的操作过程。
燃气加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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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加臭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臭剂的日常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防止因臭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臭剂的选型、运输、储存、加注、监护的安全要求,适用于燃气站场加臭剂的管理。
第一条加臭剂选用国际上主要应用的四氢噻吩,加臭剂的选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臭剂产品标准。
第二条四氢噻吩属于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
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第三条加臭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
注意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存地点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在储存区域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四条按照安全使用和运输规程,加臭剂包装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
标识通常包括:
a) 加臭剂生产厂商的名称以及注册商标;
b) 加臭剂的名称和组成;。
燃气加臭管理制度(5篇)

燃气加臭管理制度为加强加臭剂的日常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防止因臭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臭剂的选型、运输、储存、加注、监护的安全要求,适用于燃气站场加臭剂的管理。
第一条加臭剂选用国际上主要应用的四氢噻吩,加臭剂的选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臭剂产品标准。
第二条四氢噻吩属于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
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第三条加臭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
注意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存地点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在储存区域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四条按照安全使用和运输规程,加臭剂包装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
标识通常包括:a)加臭剂生产厂商的名称以及注册商标;b)加臭剂的名称和组成;c)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和处理指南(如危险品等级)第五条加臭剂用量应按规范要求执行,定期对用户端进行监测,确保加臭剂含量符合要求。
(四氢噻吩加臭的标准量约为16-24mg/m3。
)第六条严格按照加臭操作规程添加臭剂和切换流程,操作过程中避免臭剂泄漏。
第七条加臭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加臭装置需重点检查和维护内容如下:(一)定期更换加臭泵机油,防止臭剂混入机油内时间过长损坏机件。
(二)检查储臭罐、连接管、高压管道之间连接处密封是否完好,对泄露处进行紧固密封处理。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要求,为统一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加臭技术标准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配气站的天然气加臭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加臭对象:居民用天然气,商业用天然气,公共福利(医院、学校等)用天然气,锅炉、空调用天然气,工业燃料用天然气等。
第二章加臭剂的储存与管理第四条加臭剂的计划与采购:加臭剂的用量由各分公司根据需要向物资办报计划,物资办统一采购。
加臭剂压料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实施,所购回的加臭剂除了向站场储罐加注外,多余的不得存放于站内,由加臭剂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找库房另行存储。
第五条各站场在储罐液位高度接近刻度“50”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加臭剂加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储罐加注加臭剂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防止设备故障造成加臭剂漏失。
第七条压料过程现场操作人员固定2-3人进行,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品,各单位必须派出技术干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四氢噻吩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每次处理加臭剂时,必须配备安全防护品:①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高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或自给正压式呼吸器;②眼镜防护:戴安全防护眼镜;③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④手防护:戴橡胶耐油手套;⑤安全鞋:避免任何金属鞋底。
第九条药剂必须全密封倒罐和加注,防止外漏、外溢。
压料时必须使用氮气打压的方式,且压料的压力不得高于0.03MPa。
采用此方法的优点是①操作过程密闭,无臭剂外泄引起环境污染和误报警。
②整个操作过程阻燃。
③一般加料后桶内残余量少,比较干净。
第三章加臭剂与臭剂用量第十条公司统一使用四氢噻吩(THT)作为加臭剂。
加臭剂用量的计算方法:空气中四氢噻吩(THT)的含量为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
一、无毒天然气1标准立方米达到臭味强度2级加臭剂用量的计算公式:VTHT(mg/1nm3)=Vn(mg/1nm3)÷(Vmin%×20%)………①①式中:VTHT--1标准立方米无毒天然气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THT的加入量。
天然气加臭操作规程

泸州市龙马潭区四通燃料有限公司天然气加臭操作规程编号:ST-YX- 028编制:审核:审批:泸州市龙马潭区四通燃料有限公司2016年2月20日发布2016年3月20日实施1.目的1.1.为规范加臭操作流程,确保燃气质量达到城镇民用燃气质量标准,满足城镇燃气安全使用要求,制定本规程。
2.基本规定2.1.场站天然气的加臭剂量为18-22mg/m3,确保用户终端臭剂量为8mg/m3。
2.2.四氢噻吩(THT)加入量与温度的关系。
2.3.当气温降低时,人体对四氢噻吩(THT)的味道敏感性降低,因此,当气温降低时,适当提高四氢噻吩(THT)的标准加入剂量标准。
2.4.附表1为四氢噻吩(THT)的标准加入剂量标准。
3.特殊时期四氢噻吩(THT)加入量3.1.在国庆、春节或当地重大节庆活动时,提前一周提高等级进行加臭,以方便维修人员在节日前将泄漏事故处理好,不要在节日期间造成大的停气事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4.四氢噻吩(THT)的储存条件1)阴凉、通风;2)远离火源、热源;3)储存温度≤30。
C;4)容器密封储存,保存期≤1年;5.加臭操作规程5.1.加臭操作程序分类:加臭操作程序分自动和手动加臭。
5.2.手动加臭注意事项5.2.1值班人员随时监视天然气的流量情况,根据附表2设置加臭次数。
备注:加臭次数=(瞬时流量×20)÷(15000)6.臭剂装罐6.1.采用200Kg标准桶;6.2.采用氮气作为气源;6.3.用高压胶管与氮气管接头连接,将气源组装好,气源压力需要调节到0.02—0.04MPa之间,气源截止阀应为关闭状态,上料气源组转好后,安装在臭剂桶的放气口(小口)上,将臭剂输送部分组装好,安装在臭剂桶的出料口(大口)上,输液管必须插入臭剂桶底部,另外一端通过上料球阀插入储罐内,上料球阀应为关闭状态,在进行加料前,必须对整个组装线路进行密封性检查,可以直接利用氮气加入压力,用肥皂水查漏;6.4.缓慢开启气源截止阀,观察臭剂桶的变化,臭剂桶受压膨胀,伴有响声,属于正常情况;开启后,应有专人观察储罐液位,当达到需要的高度时,立即关闭气源截止阀,整理好上料装置,封闭臭剂桶。
城镇燃气一般加臭标准

城镇燃气一般加臭标准1. 引言城镇燃气是一种广泛应用的能源形式,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生活质量,必须对城镇燃气进行处理,以添加气味标示其存在。
本标准旨在确保城镇燃气具备一定的加臭要求,以便于公众及相关人员能够迅速察觉燃气泄漏,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加臭要求,包括生产、储存、输送和使用过程中的城镇燃气。
3. 加臭要求3.1 加臭物质选择城镇燃气加臭物质应选择具有显著气味、不易挥发、对环境无污染且对人体无毒副作用的物质。
应根据气味阈值、稳定性、可靠性及成本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3.2 加臭物质浓度城镇燃气加臭物质的浓度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定,保证公众能够直观感知,并能够准确区分燃气泄漏的情况。
在正常燃气使用条件下,加臭物质浓度应符合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限值。
3.3 加臭物质判别加臭物质应具备特殊的气味,以便公众能够明显区分出加臭燃气和其他气味物质。
加臭物质的气味特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 加臭监督检验加臭物质的质量应定期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浓度和气味特性符合要求。
监督检验应包括物质浓度、气味特征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5. 加臭设施运行管理加臭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正常工作,并及时处理加臭设施出现的故障和异常情况。
6. 总结本标准旨在确保城镇燃气具备一定的加臭要求,以提供公众及相关人员对燃气泄漏的直观感知,以及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加臭物质的选择、浓度、判别、监督检验以及加臭设施运行管理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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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xx—200x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Standard for odorizing unitcity gas engineeringCJJ××--××(征求意见稿)2009年1月天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125号文件下达的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本规程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
标准编制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对城镇燃气加臭的规定,在征求和听取部分燃气集团、加臭剂和加臭装置供应企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镇燃气加臭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分6章和2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加臭要求、加臭装置的技术要求、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以及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起草人:目次1总则 (1)2术语 (1)3燃气加臭要求 (2)3.1燃气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的要求 (2)3.2燃气加臭量的检测 (4)3.3燃气加臭剂的更换 (4)4加臭装置的技术要求 (4)4.1一般规定 (4)4.2加臭装置设计 (5)4.3加臭装置的布置 (8)5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8)5.1一般规定 (8)5.2加臭装置的安装 (9)5.3加臭装置的检验与验收 (9)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10)6.1一般规定 (10)6.2加臭装置的运行 (11)6.3加臭装置的检修与维修 (11)本规程用词说明 (13)附录A(资料性附录)一种含硫加臭剂(四氢噻吩-THT)的基本特性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一种含无加臭剂的基本特性附录 (17)条文说明 (22)1General Principles (1)2Glossary (1)3Requirements for Gas odorization (2)3.1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of gas odorant,basic principles for gas odorization (2)3.2Measurement for gas odorization (4)3.3Change of gas odorant (4)4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as odorization unit (4)4.1Basic principles (4)4.2Design of gas odorization unit (5)4.3Lay out of gas odorization unit (8)5Installation of gas odorization Unit (8)5.1Basic rinciples (8)5.2Installation (9)5.3Check and accept (9)6Operation&maintenance of gas odorization unit (10)6.1Basic principles (10)6.2Operation (11)6.3Maintenance (11)Appendix A characteristics of Tetrahydrothiophene(as reference) (14)Appendix B characteristics of(s--free) (17)Wording illumination (22)1.0.1为使城镇燃气加臭满足安全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加臭。
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
1.0.3燃气加臭剂和装置的选型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应遵循我国城镇燃气安全供气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并应与燃气用户的要求相结合。
1.0.5城镇燃气加臭除应执行本技术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术语2.0.1加臭剂Gas odorant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在发生危险之前,即被察觉。
2.0.2加臭量Gas odorant injection rate在单位体积燃气中加入加臭剂的数量,通常用每标准立方米加若干毫克为单位,用mg/m3表示。
2.0.3燃气加臭装置Gas odorization unit向燃气管道内注入燃气加臭剂并能使加臭剂充分与燃气均匀混合的专用设备。
包括:控制部分、加臭部分、储存部分及相应管道。
2.0.4加臭点injection point指在燃气管道上开设的用于连接加臭剂注入喷嘴的接口位置。
2.0.5加臭剂传输管线Transmission pipeline for gas odorant用于加臭装置的加臭剂出口与加臭剂注入喷嘴入口之间的连接管线。
2.0.6加臭剂注入喷嘴injection nozzle喷射加臭剂进入燃气管道,并使加臭剂汽化或雾化的部件。
2.0.7加臭剂上料器off-loading facility向加臭剂储罐内添加加臭剂的设备。
2.0.8标定demarcate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认定。
2.0.9吸收器Scrubber用于吸收燃气加臭剂蒸汽并消除臭味的容器。
2.0.10加臭装置控制器control system控制加臭装置运行的电子设备。
2.0.11自动运行和手动运行automatic and manual operation自动运行指加臭装置按燃气流量信号的变化自动调整加臭装置的输出量进行加臭,使燃气流量和加臭量保持恒定的比例。
手动运行指加臭装置的输出量按操作者的设置量进行定量加臭。
2.0.12加臭精度Precision of odorization单位体积燃气内加入的加臭剂量与设定加臭量的误差值占设定加臭量的百分比。
2.0.13止回阀Back valve安装在加臭剂注入喷嘴上部阻止燃气回灌到加臭设备内的单向阀。
2.0.14管线阀门组Valve suit在加臭装置内部变换传输加臭剂流向和切换加臭泵的管线、阀门、压力表零部件等的组合体。
3燃气加臭要求3.1燃气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的要求3.1.1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在安全用量的最小范围内,应具有区别于其它气味,并使人能察觉是燃气泄漏的气味,且气味消失缓慢。
2加入燃气中加臭剂的量不应对人身、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毒、有害;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不应腐蚀或损坏与此经常接触的材料。
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并不应被冷凝的碳氢化合物洗出。
4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5加臭剂在常温常压下储存不分解、不变质。
在管道输送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不与燃气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也不会促成反应。
6加臭剂气化后可以吸附于传输物上(如管道、煤气表、阀门等),但不与之发生化学反应。
对燃气输配系统和燃具无腐蚀作用。
7在常温条件下,加臭剂应具有高挥发性,以保证及时发现环境中燃气的泄漏点。
8加臭剂不应在燃气设施和燃烧烟气中沉淀;也不应被冷凝的碳氢化合物洗出。
3.1.2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3对于含有CO 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CO 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1.3加臭的浓度不宜过大。
3.1.4加臭剂类型加臭剂以含硫和不含硫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区分。
目前国内常用的燃气加臭剂为:四氢噻吩、乙硫醇等。
3.1.5加臭最小加臭量宜按下式计算:)5.1.3(2.0100UZG K Cn ××=式中k—表示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最小浓度值(mg/m 3);UZG—燃气泄漏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的体积百分数。
表1常见的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燃气种类加臭剂(mg/m 3)四氢噻吩硫醇无硫加臭剂天然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5%)204~815~18液化石油气(C 3和C 4各占一半)50----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分为C3和C4各占一半)25----煤制气------表中的数值为推荐值,实际工程中加臭剂的用量还应根据供货商提供的K值进行核实。
3.2燃气加臭量的检测3.2.1应在城镇燃气管道的末端对管道内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分析。
3.2.2加臭量的检测,宜采用如下检测方法:1气体色谱分析法对管网末端气体采样,通过色谱仪分析加臭剂浓度,并以检验报告的行式记录数据。
2臭味剂检测仪对管网末端气体采样,通过仪器直接探测加臭剂在燃气中的比例。
并加以记录。
3人工检测法3.3燃气加臭剂的更换3.3.1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通知用户准确的更换时间和更换后加臭剂的气味特点;有条件的,可让用户试闻更换后加臭剂的气味。
2通知到加臭剂更换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等。
3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与燃气加臭系统相关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更换后加臭剂的特点和操作方式。
3.3.2更换燃气加臭剂时,应对燃气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应进行改造。
3.3.3所有同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密封件,必须按照加臭剂厂商的要求,更换为适应新加臭剂的密封件。
4加臭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4.1一般规定4.1.1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30℃~+40℃,湿度为<85%;不应有强磁场干扰;并应通风良好。
4.1.2加臭装置应能够保证在燃气最高流量、最大压力至最小流量、最低压力时加臭剂需求量;加臭精度应小于±5%;并应不间断运行。
4.1.3燃气加臭装置的设备部分整体全防爆设计,应符合燃气门站等场所的防爆要求。
4.1.4加臭剂储存量小于50公斤的加臭装置宜于与其它燃气设备成套组撬供应。
4.1.5加臭设备应全密闭,工作无泄漏。
4.1.6加臭装置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采用不锈钢等耐腐蚀的材料制造,密封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不应使用橡胶、塑料等密封材料。
4.1.7加臭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接、制造,应按国家相应规定提供设计、制造和检验资料。
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150的相关规定。
可常压或带压运行,但必须保证全密闭无泄漏。
4.1.8加臭剂的注入必须通过加臭剂注入喷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