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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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的法律规定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的法律规定
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 2、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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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2.1.2 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
▪ (1)有利于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宏观调控,既可 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建成拟建项目,防止闲置土地, 影响公众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开工后能够顺利 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条件盲目上马,给参与建设 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 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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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3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批权限 ▪ 1.申领程序 ▪ (1)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 ▪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按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
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一年以内的,50%;超过一年的,
30%)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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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5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证件。

它是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或者其它许可证明。

对于需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事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涉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需要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在拆迁前必须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保合法合规的施工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企业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先行办理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下列材料: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等。

根据具体的要求,材料准备可能会有所不同。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可以在省级或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

3.审批和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和审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批和审查过程通常包括现场勘查、技术指导、安全评估等环节。

4.颁发许可证经过审批和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在领到许可证后即可开展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意义和作用1.确保工程合法合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和工程的一种准入许可管理制度。

它可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市场准入管理1. 建筑企业在进入建筑市场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 建筑企业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评估。

3. 建筑企业应遵守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如履行规定的备案、审批手续等。

二、市场竞争管理1. 建筑企业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正常竞争。

2. 建筑企业应做好信用管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3. 建筑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

三、工程质量管理1. 建筑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措施。

2.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3. 建筑企业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并积极履行售后服务。

四、安全生产管理1.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

2. 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3.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范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市场监管措施1.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

3.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建筑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的法定准入证件,是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务实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领、变更、补领和撤销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能力的法人单位;(二)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四)具有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五)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五)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并予通知。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许可证内容进行施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如需变更证件内容,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变更证件内容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通知。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

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

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等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市场。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管理日益显得重要,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并探讨其对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作用。

一、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背景与重要性建筑市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领域,与国民经济和民生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着乱象和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整体发展。

因此,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出台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二、《建筑市场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及作用《建筑市场管理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9年颁布实施,共计五章二十七条。

该法旨在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管理,保障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对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实行许可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控制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和质量,提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

2. 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得从事虚假广告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垄断市场等。

这些规定有效遏制了不良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正和透明。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管理法》加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建筑市场参与主体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这一规定有力维护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建筑市场管理法》明确了建筑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行政执法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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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 2.1.1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 1、概念: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筑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 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 2、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
2.3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2.3.1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资格认证、资质审查的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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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5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
月内开工。 ▪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
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 (3)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三个月。 ▪ (4)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1.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
▪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 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 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
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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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 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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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6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 1.中止施工 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
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 (1)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 2、条件: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2.2.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及申领范围
▪ 1.时间 开工前
▪ 2.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1)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3)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 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限期要求 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 理由。
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
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一年以内的,50%;超过一年的
,30%)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 建筑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益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
▪ (3)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素质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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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概述
▪ 1、概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 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 2.审批权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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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4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
▪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 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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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3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及审批权限
▪ 1.申领程序
告中止施工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 在施部位、施工现状、维护管理措施等,此报告应在中止施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 (2)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2.恢复施工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 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 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 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 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 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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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1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2.1.2 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
▪ (1)有利于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宏观调控,既可 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建成拟建项目,防止闲置土地 ,影响公众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开工后能够顺 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条件盲目上马,给参与建 设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有助于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2章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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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 本章提要:建筑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章介绍了建筑许 可的概念、特点和实行建筑许可的意义,详 细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企业资质 管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这三 项法律制度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及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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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7 违法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 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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