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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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其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和能力适应相结合,聘用和使用人员应以公务员法定岗位为基准,并根据工勤人员的特殊性,量身定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符合市直机关招录要求,且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品德素质等。

第四条聘用工勤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五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工资、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等方面,应与公务员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章工勤人员的聘用第六条工勤人员的聘用应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资格审查等形式进行。

面试应具体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

第七条笔试的方式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而定,题目应与工勤岗位相关,并考查基本的职业素养。

第八条面试的方式可以采取个人面试或小组面试的形式,通过具体问题和情景来考查工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九条聘用工勤人员需要经过资格审查,包括身体和学历等方面的审核,确保人员符合招录条件和招录岗位要求。

第十条聘用工勤人员时,应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综合评定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工勤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工勤人员的管理应以各自岗位的具体工作需要为基础,加强工作绩效的考核。

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应制定工勤人员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工勤人员的工作职责,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应执行领导的工作要求,服从工作安排,保守机密,维护机关形象。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机关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市直机关应加强工勤人员的心理关怀,维护其合法权益,关注其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工勤人员的奖惩第十六条工勤人员在工作中发挥出色表现的,应当进行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表彰等。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重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第四条人事监察股是我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各单位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第七条局机关各单位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及工作月志,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八条工商所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所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下个季度7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

第三章日常考勤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十条人事监察股将不定期通过机关视频监控对分局机关、南桥所和中华所进行抽查上、下班情况,其它工商所上、下班情况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抽查.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需履行报告制度.一、股长外出1天以内(含1天)的,向其分管局长报告。

二、股、所长外出1天以上的,向局长报告.三、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的,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2天的,向分管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勤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第十三条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机关工勤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需要对于机关工勤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四川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今后,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按工作实际需要补充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再使用占编的工勤人员。

(一)补充工勤人员的条件机关驾驶、后勤服务等工勤岗位补充人员,必须保证人员素质,除要求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有责任心、有奉献精神、服务态度好外,凡安排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必须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以及该技术工种岗位应具备的初级工以上知识和技能,年龄在 35 岁以下。

其中:驾驶员应持有合格有效的驾驶证件,同时须具有5 年以上的驾龄,取得驾驶证以来未曾出现过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或本人负主要责任的行车安全事故。

(二)补充工勤人员的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要严格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补充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县人事联席会议申报用人计划,经人事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凭批准下达使用工勤人员数额的批复文件,由用人单位按照机关新配备工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人选。

拟补充人员应先上报县人事联席会议审核,经县人事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备案。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管理使用(一)补充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原则上劳动合同期限为 1-3 年。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物价水平、上年度全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

县财政应按一定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经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以后可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 1-2 年适当调整经费补助标准。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背景为规范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聘用方式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有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经过考试、面试等程序选聘。

同时,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聘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四条聘用条件对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经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岗位工资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薪酬制度进行确定,并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六条劳动关系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法定休假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时间,并应当保证其正常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聘用工勤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保密义务聘用工勤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等。

第十条岗位变动用人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变更聘用工勤人员的岗位。

废止符合相关程序与聘用合同相同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于表现良好的聘用工勤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晋升。

第十二条外包管理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外包管理时,应遵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聘用工勤人员的权益。

第十三条纪律处分聘用工勤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侵犯聘用工勤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与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24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概述:工勤人员是一个组织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负责着各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障,确保正常的运营和顺利的生产。

为了更好地管理工勤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展开阐述,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和总结三部分来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岗位设置1.根据各项工作需要,制定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计划,明确职责和权限。

2.根据工勤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级别和薪酬水平。

3.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工作要求。

二、招聘与培训1.制定招聘程序和标准,确保招聘工勤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2.运用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包括内部推荐、广告招聘和人才市场等,以确保人员的多样性和专业性。

3.为新进工勤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要求。

三、绩效管理1.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

2.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岗位的绩效考核标准,使之更加具体化和可衡量。

3.定期对工勤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跟踪,及时进行奖惩与激励,提高工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职业发展1.设立职业晋升通道,鼓励工勤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2.制定并实施个人职业发展计划,帮助工勤人员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

3.定期开展培训和进修活动,提供机会让工勤人员不断学习和成长。

五、员工关系管理1.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重视员工的情感需求和意见反馈。

2.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渠道,及时解答工勤人员的问题和解决矛盾。

3.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促进团队合作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总结:通过对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可以看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对于提高工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岗位设置、招聘与培训、绩效管理、职业发展和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可以帮助组织建立一个有序高效的工勤人员队伍,实现组织的发展和目标的顺利实现。

石家庄人事局: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石家庄人事局

石家庄人事局: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石家庄人事局

石家庄人事局: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石家庄人事局本文话题:石家庄人事局通知书证明信协议书合同制劳动合同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综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12.28【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12.28【正文】全文一、工勤人员的招收机关、事业单位招调的各类工勤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人事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派遣、接收和招调工勤人员。

招工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经上级批准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范围,审查招工简章,办理审批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招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新招合同制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初次就业的,学徒工为16至25周岁,熟练工为16至35周岁。

再次就业的,年龄不受此限制。

所招工人,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

招工应就地就近在城镇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

确需从社会上招收或转招工人的,应逐级上报,申请招工指标,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下达招工计划。

招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

由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劳动鉴证。

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核发增人计划卡,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卡。

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各级人事部门应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的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招录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待业证,务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填报《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名册表》,招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

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一条为促进某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某某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某实际,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条某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三条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某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某地工勤人员流向某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某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

劳动合同经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某劳动力某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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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勤队伍管理,提高工勤人员素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勤人员的管理,要以局机关干部的标准为标准,实行严格管理。

用人单位与工勤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报局办公室备案。

工勤人员的人事档案等资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条工勤人员应加强理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是非辨别能力,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工勤人员应认真学习局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文明管理,诚实服务,干净做事,始终保持良好的个人操守;
第五条工勤人员应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组织安排,积极上进,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工勤人员工作调动要从严掌握。

局机关调入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用人科室提出用人申请;局办公室对用人理由及人选进行审核、论证与协调,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
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

局机关调离工勤人员,一般遵循如下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办公室对调离的原因、及工作安排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核定;经局长批准后,局办公室办理。

对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局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

除组织统一安排调整外(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个人调动;
第七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工勤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分配其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依法依纪依规管理工编人员,督促他们认真履行职责。

同时,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奖优罚劣,弘扬正气,打造创先争优、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建立考察考评制度,加强对工勤人员工作业绩的考察考评。

对机关工勤人员的考察考评,由局办公室参照机关目标考评办法进行考评,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备案。

第八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停发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对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条工勤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住院或休养的,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证明,方能执行伤假、病假,并要报局办公室备案,患急性病住院治疗的审批除外。

病休期间人员的工资发放,按照《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执行。

具体如下:病休期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休期超过两个月(不含两个月)不到六个月(不含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算起,工龄不满10年,按工资的90%发放;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病休期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龄不满10年的按工资70%发放,超过10年的,按工资的80%发放。

需要长期病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条因工负伤的,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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