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就业政策和就业法规
国家就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1 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2.1.2 毕业生应了解的就业方针、原则
下一页 返回
2.1 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2.国家扶持 党和政府对就业工作十分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全国再就业
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 来抓。此外,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调整经济结构, 大量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 发展战略等,都为毕业生提供了自我发展的大好契机,为就业和创业 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3.发展趋势 就业形势的发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从所有制结构上看国家采取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及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政策,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私 营、个体经济成为增加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特别是对于职业技术类 学生来说,很多私营企业非常需要技术型人才,中职生也可以利用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创业,搞个体经营。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2.1 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2.1.3 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就业政策是党和政府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阶段为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所制定的行为准 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为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证大中专毕业生具有更多的就业机 会和更优越的就业条件,进行了一系列就业制度的改革,制定了适应 新的形势的就业政策。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党和国家就业政策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进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训练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同学是国家按方案培育的特地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依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鼓舞毕业生面对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同学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其次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进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争论打算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同学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同学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依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看法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准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状况;3、乐观向用人单位宣扬介绍学校状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准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扬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询问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聘请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规范毕业生推举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讨论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猜测社会在肯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准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育模式供应参考看法;10、组织开展毕业生训练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状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一章:大学生就业概述

第六章 就业技巧(二)——面试(2学时) 第七章 择业心理误区及调试(2学时) 第八章 成功实现角色转变(2学时)
3、本门课的学期课程设置:
第九章 大学生创业概述(2学时)
正正确确认认识识当当前前就就业业形形势势
2、大学生就业利好形势分析:
(1)、大学毕业生需求总体上仍属供不应求。 (2)、国家更加关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问题。 (3)、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人才需求量大。 (4)、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急 剧增加。
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
大学生就业形势总体分析
1. 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
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
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
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形势
国内就业市场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2005年
338万
2006年
413万
全
2007年
495万
国
2008年
559万
大
2009年
611万
学
2010年
631万
生 就 业 人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660万 680万 699万
大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就业篇
作为大学生,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要以 一种慎重的态度来看待就业问题,来对待 这门课!
什么样的选择决定什么样的 生活,今天的生活是由我们之前 的选择决定的,而今天的选择决定 我们今后的生活。
大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就业篇
第一章:大学生就业概述
1、什么是就业指导? 2、开设就业指导课的主要目的(任 务)是什么?
第一章 就业形势与政策

二、就业途径
自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以来,大学 生实际上就被推到了市场就业的轨道。从目前来讲,这部分 计划占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大部分(约占80%),是毕业生就 业的主要渠道。并逐步形成了即时就业、延时就业、自主创 业、考研和出国等多种就业途径。
1.即时就业 毕业前,毕业生参加由各地主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 各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面对面的洽谈会。被 用人单位录用后, 必须签定就业协议。
c.学生偏重专业书本知识的学习,忽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和人文精神的培养 d.学生对就业准备工作做得不充分
二、医学生就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1.医学生就业难度在增加,形势不容乐观 (1)医学生人数在增加,需求不旺,就业难度逐渐增加 近几年来,医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悄然发生了变化。各 层次医学毕业生由供不应求变为专科生供大于求,本科生供 求平衡,研究生供不应求,就业难度日趋加大,而且这种形 势将会愈演愈烈。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 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 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
合同的责任。
(2)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①自愿平等的原则;
②协商一致的原则; 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第一,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三,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必须合法。
场,从而对大学生就业带来影响。
一、影响医学生就业的原因
1.分析影响医学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主客观原因
(1)客观原因
高校扩招,就业政策,就业体制,社会用人单位的人 才,用人观念是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2) 学生本身的条件和思想状态是影响就业的根本原因:
a.就业观念陈旧,就业期望值过高 b.学生综合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
中职学校学生就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校学生就业管理,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率,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中职学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就业需求;2.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3. 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拓宽学生就业渠道;4. 以制度规范为保障,确保就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就业指导与培训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1. 调查分析就业市场,了解企业需求,为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提供依据;2.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就业招聘会等活动,提高学生就业意识和能力;3. 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规划、简历制作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4. 建立就业信息库,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与培训内容:1. 就业政策法规、就业形势、就业渠道等方面的知识;2. 职业规划、求职技巧、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技能;3. 自我认知、心理调适、团队协作等方面的素质。
第三章就业推荐与派遣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学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第八条学生就业推荐与派遣程序:1. 学生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就业推荐申请;2. 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综合素质、就业意向等,向企业推荐合适的学生;3. 学生与企业达成就业意向后,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九条学生就业派遣手续:1. 学生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2. 学校审核就业协议,确认学生就业信息;3. 学校为学生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出具就业报到证。
第四章就业跟踪与服务第十条学校对已就业学生进行就业跟踪服务,了解学生就业状况,收集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就业跟踪服务内容:1. 定期收集学生就业信息,了解学生就业岗位、薪资待遇、工作环境等;2. 跟踪了解学生工作情况,解决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 收集学生就业反馈,为学校改进就业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学校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毕业生以及从事学生就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学生为本,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2. 坚持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相结合;3.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策引导相结合;4. 坚持校内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5. 坚持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1. 制定学生就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2. 负责学生就业指导、咨询、培训、招聘等工作;3.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4. 负责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分析和报告;5. 组织开展就业工作调研和评估;6. 协调解决学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院(部)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院(部)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2.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咨询、培训等活动;3.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4. 负责本院(部)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分析和报告;5. 协调解决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就业指导课程,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2.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3. 教研部门:负责开展就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为就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4. 实践教学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5. 后勤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工作所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就业促进法律法规
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尝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3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3.5 进一步解除落户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 障碍,近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 高校毕业生。 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 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 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 有关手续。
1.2 大学生就业政策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 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教育史上树立 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决定”中指出,对国家招生计划内的 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填报志愿、 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制度。这项决策使毕业生就 业制度的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为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奠 定了基础。 1989年,国务院批准转发了原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 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报告》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 方案》。报告中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 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 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明确了90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教育发展的目标、战略、 指导方针和许多重大政策措施,逐步把由国家统一安排高校 毕业生就业的制度,过渡到“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 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 择’制度”的就业制度。
1.3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3.3 就业困难的高职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 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 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1.3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3.4 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2 大学生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与实践
1983年,为了使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四 化建设需要,教育部确定将清华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 等四所院校作为进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的 试点; 1984年,在继续进行“供需见面”试点工作的同时,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使用中存在的用非所学、专 业不对口以及分配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教育部提出, “扩大高等学校分配毕业生权限”。即:“一部分毕 业生由国家直接安排,一部分毕业生在国家分配方针 原则指导下,由学校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后提出分配 建议,经主管部门审定,纳入国家计划”。
1.1 大学生就业形势
1.1.2 大学生就业形势
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突破400万大关,达到 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
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 单位: 万人) 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 ( 单位 : 万人 )
500 400 300 200 100 0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80 大学毕业生就业人数 340 413
1.1.2 大学生就业形势
★社会总体就业形势严峻
图1-1城镇劳动力供给总量与新增岗位对比图
1.1 大学生就业形势
1.1.2 大学生就业形势
★大学生就业形势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数量急增, 大学毕业生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由“供不应求”转 为“供需平衡”,甚至“供大于求”,大学生就业基 本趋于市场化,价格机制在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越来 越大。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都将处于“买方市场”。
1.4 高校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 及管理与服务
1.4.1 高校就业管理部门的一般工作程序
教育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情况,确定年 度就业工作意见,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各省(市、 区)和中央有关部委根据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 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意见。这项工 作一般在大学生毕业前半年内完成。 教育部及各地区在每年的11月份左右向社会上的用 人单位提供下一年度毕业生资源情况,包括毕业生 所在学校、专业、生源地、毕业生人数等。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高校在每年11月下旬到下一年 5月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招聘信息、组织校园 招聘会,为毕业生求职择业提供便利。 毕业生凭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到证》到就业单 位报到。
普通高等学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办法: 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 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 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 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 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 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 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 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1.3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3.2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 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 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 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 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 护其合理权益。
图1-2 2004-2006大学毕业生.1.2 大学生就业形势
★解决大学生就业难
首先,党和政府极其关心大学生就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 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并多次在有关会议上 强调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其次,高校的“一把手工程”已经深入人心。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把毕业生 就业纳入高校考核的重要指标,突出强调毕业生就业在高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 作用,积极倡导并严格要求高校的“一把手”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论是在硬件投入还是在软件建设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 进展。 第三,经济发展势不可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归根结底还得依靠经济的 拉动和促进。近年来,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这对缓解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四,基层大有可为。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从制度层面上固化了高校毕业生 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和途径,标志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进入全 面推进的新阶段。 第五,政策环境更加宽松、有力。近年来,围绕推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 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了制度保障、政策保障和工作 保障。
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逐步建立 起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针对我国 经济、教育发展和人才供求状况不平衡现象,确定了“高等学 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的原则,制定了“根据国家需求, 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和一般照顾”的基本方针,大学生被集中 使用于国家最需要的各个领域。其后虽然在制订高校毕业生分 配计划的办法上几经改变,但始终没有改变以“统”和“包” 为特征的、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这一分配制度一直 延续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1.3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1.3.1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 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 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 事代理服务。 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 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 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 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免收服务费用,志愿者服务期满后, 再发报到证。 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可以 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中、 东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 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1.2 大学生就业政策
1.2.1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变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 高校毕业生的分配制度也在随之变化,大学生就业政 策经历了由“统包统分”、“计划分配”到“供需见 面、双向选择”以及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等几 个发展阶段。
1.2 大学生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建立
1.2 大学生就业政策
1994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提出:从招生开始,通过 建立收费制度,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国家 包安排职业的做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鼓励 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市场的竞争,国家 不再以行政分配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以奖学金制度和社会 就业信息来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逐步建立起“学生上学自 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 1999年,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 兴行动计划》的文件,在这个《计划》中,对毕业生就业制 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2000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毕 业生就业制度。在这之后,教育部对尽快建立起把管理、服 务、咨询、指导结合在一起的毕业生就业和就业指导体系问 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教育部还决定了取消毕业生派遣 证,改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这标志着我国结束了计划、分 配、派遣就业制度的历史,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