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方案(2016年)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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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甘卫疾控发〔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确保各级接种单位按照已达到的标准持续、规范运转,不断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503号)和《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甘卫疾控发〔2017〕156号)等规范要求。

省卫生健康委制订了《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办法(试行)》,现就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全省评审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2019年12月31日前各地完成辖区内50%的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预防接种单位的等级评审考核工作。

凡未经等级评审考核的预防接种单位不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确定1名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人报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

各地在开展预防接种单位等级评审考核工作时不得向预防接种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地要在2020年1月30日前和2020年7月30日前分别上报两个阶段的评审考核工作进展情况。

进展报告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由省疾控中心汇总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资料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资料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305号)及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47号),加强全市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促进疫苗可控制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一)通过每年入托、入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工作,提高社会公众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在托在校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建立牢固的免疫屏障,防止相应疫苗针对疾病暴发流行。

二、目标(一)以区市县为单位,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比例达到100%。

(二)以托幼机构和小学校为单位,入托、入学漏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查验对象全市托幼机构和小学校新入托入学的所有儿童,包括外省市流动儿童或在本市借托、借读的外籍儿童均为查验对象。

其中,因甲肝疫苗2008年6月1日起才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故查验对象为2006年12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四、组织分工(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预防接种证的查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随时与教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查验及补种情况进行通报。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宣传、培训、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建议。

(四)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应安排专人承担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五)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入托入学儿童的补证或补种工作。

五、工作程序(一)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接种记录,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判断儿童是否完成全部规定针(剂)次的接种,填写《大连市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见附件1),将儿童预防接种证交还家长保存,并通知漏种儿童补种(见附件2)。

小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

小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

小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一、背景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为了保障学生的健康,我校要求每名学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完成预防接种。

为了确保每位学生的接种情况,本次制定了小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

二、目的为了确保学生的健康和学校环境的卫生,加强学生接种证管理,保障学生健康,防止传染病的蔓延,同时也是掌握学生现有接种情况的直接途径。

三、实施内容1.组织开展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2.在开学第一天就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所有学生必须携带预防接种证来校。

3.对于因各种原因而未完成接种或未带接种证明的学生,由班主任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学校将与相关部门联系,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进行接种。

4.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学生及时督促补充接种,并做好记录,定期通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5.对于无法接种的学生,必须提供证明,并严格管理其出入和活动。

四、实施方案1.责任人:学校卫生保健中心。

2.任务分配:学校卫生保健中心负责组织小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时间安排:(1)开学第一天,对全校学生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

(2)定期向学生和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作用和方式。

(3)每学期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结果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4.监督机制:学校领导对小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各班级班主任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并及时上报反馈。

五、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小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可以更好地掌握学生预防接种的情况,及时发现接种漏洞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学生的健康和校园卫生安全。

同时,也加强了学生和家长对预防接种的重视和认识,提高了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一)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

省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甘肃省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制定全省疫苗接种方案,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

各市州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

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建立之前,按照《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开展补偿工作。

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4日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部门、市州政府负责)(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学法成效抽查。

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制定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2024年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

2024年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

2024年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一、背景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

为加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确保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率,确保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2. 加强托幼机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3. 提高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三、工作内容1. 宣传培训(1)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入托、入学儿童家长及托幼机构、学校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对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查验流程、疫苗补种原则及登记报表填写等。

2. 查验实施(1)入托、入学儿童家长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指定接种单位进行查验。

(2)查验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认真核对,填写查验记录。

(3)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的儿童,查验人员应告知家长及时补种,并给予接种预约单。

(4)查验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3. 疫苗补种(1)接种单位根据查验结果,制定疫苗补种计划,合理安排疫苗使用。

(2)对需补种的儿童,接种单位应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补种服务。

(3)补种完成后,接种单位应将补种信息及时更新至儿童预防接种证。

4. 工作督导(1)卫生健康部门对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定期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查验工作质量。

四、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托幼机构、学校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 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疫苗接种安全。

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方案

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在儿童入托入学阶段,接种证查验工作是保障幼儿园和学校学生健康的重要举措。

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可以有效遏制传染病的流行,保障幼儿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本方案旨在提出一套科学、有效的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方案,以确保幼儿园和学校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二、工作原则1.法定原则:本方案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2.科学原则:本方案根据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流程。

三、工作内容1.接种证的查验(1)确定查验时间:在幼儿园和学校的入托入学期间,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接种证的查验。

(2)查验对象:针对所有新入托入学的幼儿和学生进行接种证的查验。

(3)查验要求:对幼儿和学生的接种证件进行详细核对,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对未按时接种或未接种的情况进行记录。

(4)查验形式:接种证查验采用线下核对的方式,由专门的核查人员进行。

2.信息录入和统计分析(1)信息录入:对查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幼儿或学生的个人信息、接种证件情况以及未接种的原因等。

记录包括纸质记录和电子记录两部分。

(2)统计分析:定期对查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了解接种情况的整体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宣传和教育(1)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材料,包括接种证查验的重要性、查验流程和查验结果的意义等,提高幼儿园和学校职工的认识。

(2)宣传渠道: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广告栏和家长群等方式,广泛宣传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醒家长及时携带接种证进行查验。

(3)教育活动:开展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相关教育活动,引导幼儿和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

四、工作流程1.准备阶段(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每学期的入托入学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

(2)宣传准备:准备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宣传材料,并选择适当的宣传渠道,提高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知晓率。

2.查验准备阶段(1)准备查验表格:设计相关查验表格,包括个人信息、接种证件情况等,方便核对人员进行查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免疫规划规范管理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免疫规划规范管理落实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办疾控发[2015]16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4.20【实施日期】201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免疫规划规范管理落实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办疾控发【2015】162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疾控中心:为提升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水平,加大免疫规划规范管理的工作力度,根据《2015年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甘卫发〔2015〕59号)有关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2015-2017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免疫规划工作规范管理“落实年”活动。

为保证活动有效开展,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免疫规划工作规范管理“落实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依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落实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免疫规划管理“落实年”活动的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列为今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依照《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本级工作方案。

二、加大培训,通过督导着力推进落实年活动各地要逐级开展“落实年”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各类免疫规划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在“落实年”活动实施过程中根据当地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实时跟进活动进展,通过综合督导和重点区域专项督导推进活动顺利实施。

三、开展自查,全面厘清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依照预防接种相关规范并结合《工作方案》中的评价指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区)、乡(镇、街道)免疫规划工作认真开展一次自查,摸清活动前本辖区免疫规划工作基础情况,找出薄弱环节,为后期整改落实提供有力依据,摸底自查总结于5月底前上报省级落实年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方案(2016年)1 (1)

甘肃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省疾控中心:儿童入学、入托时执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是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爆发流行的重要措施。

早在1984年,我国卫生部、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试点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学入托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证,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学入托。

1991年10月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中同样规定了查验接种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相关规定,结合消除麻疹工作需要,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于2011年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中疾控免疫发〔2015〕17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施情况,特制订《甘肃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强对查验接种证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落实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并将查验接种证工作纳入日常考核的范畴。

二、尽快安排组织开展方案的培训,掌握卫生、教育部门的职责、查验接种证工作流程以及补种原则。

2016年3月春季查验接种证工作按照此方案进行。

三、各级卫生、教育部门按照方案中规定的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查验接种证工作须在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2周内全部完成。

卫生、学校均有责任通知督促漏种儿童进行疫苗补种工作。

四、各地在完成每轮查验接种证工作后3个月内,完成查验、补种数据收集与汇总,并将文字总结分别于每年7月1日(春季)、1月1日(秋季)之前上报当地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查验接种证实施方案

高碑店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对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免疫的入托、入学儿童给予尽早进行补种的机会,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在托幼机构、学校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一)儿童的分类及要求根据入托、入学时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有无,我市将入托、入学分为四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全程接种的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且接种的疫苗种类和针次均符合免疫程序,不需要接种和补证。

2、未全程接种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或针次不全,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3、未接种儿童:指没有预防接种证也没有接种过疫苗或接种史“不详”的儿童,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和补办预防接种证;4、接种过全部疫苗但无接种证儿童:指确实接种过全部疫苗,但预防接种证丢失的儿童,需要到原接种单位开具证明和补办接种证。

(二)工作程序1、托幼机构在办理新生入托入园手续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预防接种证。

各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手续时,必须按规定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根据《国家免疫程序》核对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由专人负责将接种信息记录在《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中。

对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完成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在入托入园前到居住地接种单位补证或补接种,儿童补证或补接种后凭预防接种证记录由专干人员在《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中登记。

《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由幼托机构保存,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

2、初中、小学小学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家长或监护人凭预防接种证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在办理学生入学手续时,必须按规定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无预防接种证或未完成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学生,学校应将无证学生的基本信息通知接种单位,并督促其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补证或补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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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2017版)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省疾控中心:儿童入学、入托时执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是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爆发流行的重要措施。

早在1984年,我国卫生部、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试点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学入托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证,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学入托。

1991年10月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中同样规定了查验接种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相关规定,结合消除麻疹工作需要,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于2011年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中疾控免疫发〔2015〕17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施情况,特制订《甘肃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2017版)》。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强对查验接种证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落实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并将查验接种证工作纳入日常考核的范畴。

二、尽快安排组织开展方案的培训,掌握卫生、教育部门的职责、查验接种证工作流程以及补种原则。

2017年3月春季查验接种证工作按照此方案进行。

三、各级卫生、教育部门按照方案中规定的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查验接种证工作须在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2周内全部完成。

卫生、学校均有责任通知督促漏种儿童进行疫苗补种工作。

四、各地在完成每轮查验接种证工作后3个月内,完成查验、补种数据收集与汇总,并将文字总结分别于每年7月1日(春季)、1月1日(秋季)之前上报当地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疾控中心。

附件:甘肃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2017版)附件甘肃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一、目的(一)明确卫生、教育部门在查验接种证工作中的职责;(二)规范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的技术流程和管理。

(三)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预防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疾病。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一)查验单位辖区内所有的幼儿园和小学,包括公立及私立机构。

(二)查验对象所有新入托、入学的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学后接收的转学、插班儿童。

三、查验疫苗种类及剂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儿童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见附件1)。

查验疫苗种类包括: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卡介苗(BCG)、脊髓灰质炎疫苗(脊灰疫苗,PV)、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PT)、含麻疹成分疫苗(MCV)、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A群脑膜炎球菌疫苗(A群流脑疫苗,MPV-A)、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A+C群流脑疫苗(MPV-AC)、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

其中MCV包括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风疫苗,MR)、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疫苗,MM)和麻疹减毒活疫苗(MV)。

表1: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四、接种证查验流程(一)学校进行入学前告知托幼机构和小学每年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形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在报名时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辖区接种单位审核接种情况后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见附件2)。

(二)接种单位审核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工作人员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

根据入托、入学类型及儿童年龄,参照“入托、入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表1)进行审核。

(三)接种单位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完成后,按照如下情况出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1)对于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交儿童家长。

由家长交由学校进行查验。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两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其中一联由家长交由学校进行查验;另一联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作为疫苗补种凭证,并在完成补种后交学校再次查验。

(3)对于因接种禁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填写一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4)对于无证的入学儿童不论是否全程免疫均不另行补发接种证。

接种单位可将儿童接种记录打印之后加盖公章,连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需要出具几联“审核报告”,按照(1)-(3)的要求出具)交由儿童家长,不需另行补证。

未全程免疫的入学儿童经查验接种证后,将补种疫苗的记录直接录入信息系统,并记录在预防接种卡、册中。

直到完成全程免疫后,由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为儿童重新打印完成的预防接种记录,并加盖工作,以备儿童今后入伍、出国等使用。

(5)对于无证的入托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同时按照上述未全程免疫儿童填写两联“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6)对于已按照程序完成疫苗接种的儿童,接种单位可在儿童接种证上盖注“经审核已完成入托前疫苗接种”或“经审核已完成入学前疫苗接种”,或在打印的儿童的完整接种记录上盖注上述信息。

(四)接种单位进行漏种儿童信息登记及预约补种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审核时,发现儿童未达到某疫苗/剂次的接种年龄(月龄)或者漏种疫苗时,接种单位应在审核时应同时进行预约。

分别开展入托儿童和入学儿童漏种信息登记,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漏种补种情况登记表(接种单位用)”(附件3)。

(五)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查验儿童在入托、入学报名时,家长或其监护人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单位出具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供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

对于在入托、入学时未接到查验接种证通知的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开学后应通知儿童家长到接种单位核实预防接种情况,开具“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

(六)托幼机构和学校进行信息登记托幼机构和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儿童提供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附件4),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查验、漏种和补种儿童数。

(七)漏种疫苗补种疫苗补种工作由管理儿童的接种单位,或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

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托幼机构和学校有责任要求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

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由家长或其监护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凭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免费补种疫苗。

接种单位应根据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依据“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补种原则”(附件5),为漏种儿童无偿提供疫苗补种服务。

(八)补种信息登记接种单位在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及时在儿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漏种补种情况登记表(接种单位用)”进行记录。

(十)托幼机构和学校再次查验对于已完成补种的儿童,由家长将更新信息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再次交学校。

托幼机构和学校对交回的预防接种证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进行再次查验并及时进行登记。

并在“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对应疫苗栏填写补种时间“日/月”。

(十一)资料管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应作为儿童入校健康情况信息资料纳入学生健康档案中进行统一管理。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每年9月底前(春季3月底)、11月底前(春季5月底),分别将以班级为单位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和补种更新后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复印件报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原件由托幼机构和学校存档至儿童毕业,并随时准备核查。

(五)数据统计及上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的“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情况登记表”,分别汇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情况,并填写“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6),上报至县级疾控中心,经各级汇总数据上报至市级疾控中心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疾控中心在每轮查验接种证工作完成后3月内将工作总结及汇总数据上报至省级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五、工作指标(一)接种证查验率1、以托幼机构、小学为单位,覆盖率100%;2、以入托、入学儿童为单位,接种证查验率≥98%。

(二)儿童补证、补种率1、以县为单位,预防接种证补证率≥98%;2、以县为单位,漏种疫苗补种率≥95%(BCG漏种剂次不纳入统计)。

(三)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报告完整性1、以县为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汇总报告完整性≥98%;2、以乡为单位,年度接种证查验完成情况汇总报告完整性≥95%。

附件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免疫程序2.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3.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漏种/补种情况登记表(接种单位用)4.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托幼机构和学校用)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原则6.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汇总表7.甘肃省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流程图(2016版)附件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免疫程序附件2: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接种证号:家长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经审核预防接种记录,在“①全程接种、②需要补种、③因禁忌不补种”中选择一项打“√”①()该儿童已经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②()该儿童未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疫苗,请幼儿园/学校督促该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并在完成补种后再次查验接种证和本报告。

③()该儿童因接种禁忌漏种疫苗,不需补种。

表: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登记表备注:1、对于①全程接种、③因禁忌不补种疫苗的儿童,填写一联由家长交学校查验。

2、对于②需要补种的儿童,填写两联。

一联交学校查验;另一联作为补种和再次查验凭证。

3、漏种儿童在漏种剂次对应栏打“╳”,补种后填写接种时间(日/月)。

4、因接种禁忌漏种疫苗,不需补种的儿童,在对应的漏种疫苗剂次栏填写“禁忌”。

审核人:审核日期:审核单位(盖章):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漏种/补种情况登记表(接种单位用)说明:1、此表由接种单位根据漏种儿童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填写;2、对完成接种的疫苗相应位置划“√”需要补种疫苗和剂次栏内划“/”;3、对漏种儿童在完成相应疫苗和剂次补种后记录接种时间“日/月”,并在完成所有补种后在“补种是否完成”栏中填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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