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杭州低保标准

杭州低保标准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低收入家庭。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杭州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就杭州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杭州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困难群众。
具体来说,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居民中的无业人员、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退休人员等,以及农村困难群众中的特困户、五保户等。
其次,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核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负担和家庭人口等因素。
按照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文件规定,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部分,且每年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2021年为例,杭州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660元的家庭,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家庭。
再次,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发放主要包括临时救助和长期救助两种形式。
临时救助是指对突发性、短期性困难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长期救助是指对长期困难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整。
最后,杭州市对低保标准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具体来说,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认定和救助标准的核定,社会组织则负责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和监督。
同时,杭州市还建立了低保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综上所述,杭州低保标准是杭州市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对低保对象的认定、低保标准的核定、救助形式的发放以及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杭州市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努力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对相关政策有所了解,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低保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温暖和帮助。
宁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弥补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补贴。
第三条凡是本市户籍并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对象认定和补贴标准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5〕10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确定。
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第四章补贴申请及审批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宁波二级残疾补贴政策

宁波二级残疾补贴政策
宁波市的二级残疾补贴政策是根据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宁波市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在残疾人保障工作中起到一定的补贴作用。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 经济补贴:宁波市对享受二级残疾补贴的残疾人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经济补贴,包括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以及额外的医疗费用补贴。
2. 就业培训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二级残疾人,宁波市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补贴,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3. 免费医疗和康复服务:享受宁波市二级残疾补贴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免费的医疗检查、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
4. 优惠待遇:宁波市对享受二级残疾补贴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如减免或免收公共交通费用、免费入场观看文化娱乐活动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贴标准和条件可能会根据宁波市的具体政策调整,因此最好咨询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修正文本)(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自然灾害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浙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政策衔接(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政策衔接、保障适度、自愿供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切实解决特困人员认定不精准、供养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形成托底保障有力、统筹衔接有序、管理服务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日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精神,根据《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扩中”“提低”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着力破解残疾人就业结构性矛盾和区域性不平衡问题,促进我省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到2025年,全省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措施(一)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报送制度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杭州市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杭州市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1、收入型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人均货币产值低于年低保标准4倍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低保救助。
现行低保标准为每月1259元。
2、支出型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大于家庭收入,或者收入减去支出剩余部分低于低保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年最低生活标准4倍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申请低保救助。
3、残疾型低保对象:靠家庭供养的、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残疾等级二级以上(或者精神、智力残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7个工作日内采用入户调查(委托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
3、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4、县(市、区)民政局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年浙江省残疾人低保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XX]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年度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年7月28日—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纳数额=(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年度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
7月28日—8月28日。
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
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
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
9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
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9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复核后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三)单位申请减免期。
7月28日—8月30日。
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10月报税有效期内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
(五)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5滞纳金、通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
年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
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其中,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其他家庭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主城区常住户籍的三、四级残疾人,参加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还可以受到救助。
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