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离任执业回避制度
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一、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啥呢?嘿呀,咱先来说说这个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简单来讲呢,就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让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要避开一些任职相关的事儿。
比如说啊,如果一个法官和某个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那就得回避。
这亲属关系可不是只算直系亲属哦,像旁系亲属之类的关系比较近的,也可能要回避呢。
为啥要有这个制度呢?这就好比是一场比赛,你要是裁判,你和参赛选手有那种亲近关系,那别人就会觉得这个比赛不公平呀,司法也是这个道理。
二、任职回避制度中的关系范围那这里面涉及的关系都有啥呢?比如说夫妻关系,这是很明显的啦。
要是法官的老婆或者老公是某个案件的当事人,这法官肯定不能审这个案子。
还有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也好理解,自己的爹妈或者孩子涉及到案子里了,怎么能自己审呢?另外啊,兄弟姐妹关系也在这个范围内哦。
想象一下,要是法官的哥哥或者妹妹打官司,法官来审,不管判得公不公平,别人都会有想法的。
还有一些像祖孙关系、叔侄关系等比较近的亲属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触发任职回避。
三、回避的具体任职情况再说说回避在任职里具体怎么体现呢。
如果是在法院内部的任职安排上,一旦发现有这种需要回避的关系,就不能让这个法官负责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啦。
可能会把这个法官调到其他的审判任务里,或者让其他没有这种回避关系的法官来审理这个案子。
而且这种回避可不是说等案子审到一半才发现再回避,在案子开始审理之前就要审查清楚有没有这种需要回避的关系。
要是法官自己知道有这种情况还不主动提出回避,被发现了那可就麻烦了,这对法官的职业声誉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呢。
四、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这个制度的意义可太大了。
它最大的意义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法官和案件没有这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大家才会相信这个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而且这也有利于维护法官队伍的形象。
如果法官老是在有回避关系的案子里审案,那大家就会觉得这个法官队伍不专业、不公正。
同时呢,这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2011]16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5.09【实施日期】2011.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在司法官的实际行为中,为了避免司法公正的可能被质疑,司法机关依据某种规则,将某些案件另派给其他法官审理的法官行为制度。
简单来说,其实就是调转司法官审理案件。
法官回避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重要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某一个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法官,出于人身、利益或者政治等原因,可能会给予有利于某一方的决定,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实践中,法官回避制度一般由原告担保人、原告、被告担保人、被告等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并由司法机关拟定生效。
法官回避制度关系到司法公正、公平,是解决涉案人员对该审判机关及其审判法官潜在情绪、偏见或势力影响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实现和维护正当秩序的重要措施。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
2.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和偏见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
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汇总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
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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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
条有关回避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6月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5号《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作了修正,明确指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省法院纪检监察室在8月13日就《法官法》第十七条的适用问题书面请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电话答复:法官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此条款不存在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请全省各级法院务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把好审理关,把回避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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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离任执业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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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离任回避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离任法官在执业时可能利用固有的同事、朋友关系,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的建立,不容置疑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同样不能回避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
相关法律对此规定矛盾较多,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第四条又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从以上的三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三条的内容相互矛盾,缺乏一致性和科学性,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落实。
从《法官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离任法官在曾任职的法院终身不能以任何身份担任原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法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任何法院担任诉
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不排除可以以其他非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以外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从《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曾任法官的律师,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也就是说即不能以律师身份,也不能以公民身份;即不能在所任过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也不能在其他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而且不附任何条件,没有例外情形。
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作出与《律师法》基本一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曾任法官的律师,在离任二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离任二年之后则可以在除原任职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均不受限制,在原任职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只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不应受限制;此外,还增加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规定,这也就是从另个角度肯定了离任法官在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即不受二年的限制,也不受是否是原任职法院的影响。
我们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之《法官法》和《律师法》更客观实际一些。
但我个人认为,关于法官离任后执业回避的规定,仍有待于进一步统一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