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效力

例3: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151号——未生效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主要案情:刘某、甲煤矿、孙某,与乙公司签订《甲煤矿资产(含采矿权) 转让合同》,并通过补充协议约定,若刘某、甲煤矿、孙某无法与丙公司解除合 作协议,导致乙公司无法办理甲煤矿的过户手续,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转让 合同》,刘某、甲煤矿、孙某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并退还已经支付的首期转 让款1560万元,否则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民
之法
合典
同合
的同
效 力
编 解 读
目 录
壹 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 贰 越权代表的效力 叁 合同效力认定若干争议问题
肆 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壹
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502-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 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 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 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502-2)
法院认为,本案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认定为未生效合 同,补充协议中解除的对象是已经成立且部分条款有效的未生效的采矿权转让合 同,不涉及采矿权转让,无需经过采矿权转让审批部门批准。因此,该合同虽然 未生效,但当事人可约定依法予以解除,该约定无需审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61)。
例2:最高法(2016)民终8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2期——故 意不履行报批义务阻却合同生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适当的可得 利益损失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3篇)

第1篇一、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引导、建议、协助等非强制性行为。
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提高行政效率。
1.行政指导的特点(1)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
(2)目的性:行政指导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提高行政效率。
(3)广泛性:行政指导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领域,如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
2.行政指导的类型(1)行政建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2)行政协助: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行政告诫: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提醒、警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性: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2.平等性:行政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3.合法性:行政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目的性: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三、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在行政管理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点:1.非强制性:行政奖励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
2.目的性:行政奖励是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行政管理。
3.广泛性:行政奖励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领域。
4.合法性:行政奖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2.公正性:行政调解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是指公共事务性质上的合同,由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以执行行政职能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行政合同进行概述,包括定义、种类、特点、起草和执行。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与其他组织和个人所订立的以行政行为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合同。
种类按照行政合同的不同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被许可人订立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合同。
例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合同、药品生产许可合同等。
2.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与被处罚人订立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合同。
例如,关于违法建筑拆除的赔偿协议等。
3.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各种便民服务性质的合同。
例如,社会保障卡办理合同、公共交通服务合同等。
4. 行政经营合同行政经营合同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时,与经营者订立的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同。
例如,国有企业与外界的合同等。
特点作为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合同,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 合同性质与行政行为相结合行政合同所片面的是法律性质和行政行为性质,其中的某些条款属于行政行为的规制范围。
2. 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与一般的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之中的部分条款具有行政强制力,即可强制执行,违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3. 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有过多的干预由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的干预比较多,尤其是行政执法合同。
4. 事先制定的合同条款需要经行政审批批准行政机关在合同范围内制定的一些具体条款,需要在行政审批批准后方能实施。
起草和执行行政合同的起草和执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对合同起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行政合同更应特别注重。
合同签订与审批风险 描述

合同签订与审批风险描述
合同签订与审批是企业运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也伴
随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合同签订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信息不
对称、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漏洞等。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
签订合同时获得更多利益,另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可能导致合
同纠纷的风险。
此外,如果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或存在漏洞,也容
易导致后期的争议和纠纷,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
其次,审批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审批流程不规范、审批权限
滥用等问题。
如果企业的合同审批流程不规范,可能导致合同未经
适当审批就被签订,增加了合同后期无效的风险。
另外,如果审批
权限被滥用,可能导致一些不符合企业利益的合同被签订,增加了
企业的经营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规避。
首先,
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流程和审批权限,以确
保合同签订和审批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其次,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核,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减少漏洞和争议的可能性。
此外,
加强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
最后,加强内部人员的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管理风险的认识和
应对能力。
总的来说,合同签订与审批风险是企业运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可以有效规避这些风险,确保合同签订和审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简述合同效力审查与分析的主要内容

简述合同效力审查与分析的主要内容合同,这玩意儿啊,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那么轻松。
大家都知道,签个合同就是确定一个大家都认可的约定,说白了就是“你做你的,我做我的,大家都乖乖地按规矩来”。
但是,问题来了,合同签完了,万一出了什么问题,合同真能起到作用吗?合同的效力究竟怎么样呢?有没有可能一纸合同,弄得双方心里犯嘀咕,结果还闹个鸡飞狗跳的局面?嗯,别急,咱们一块儿捋一捋这事儿。
咱得搞明白,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简单来说,合同效力就是合同在法律上的“威力”,也就是它能不能在法庭上“有话语权”,能够让签约各方按条约办事,违约方会不会受到惩罚。
如果合同没有效力,那它就等于一纸空文,谁都可以拿来做个纸团扔掉,根本没啥实际意义。
哎,大家是不是有点担心:我的合同会不会就属于那种“一吹就散”的纸质约定?其实不必担心,只要合同在法律上符合规定,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但也不是说什么合同都能随便签了就有力,要想让它“立得住”,得确保几个方面都做到位。
第一个要点,就是合同双方得是有能力的,别搞什么“成年人做小孩儿的买卖”。
也就是说,签合同的人必须得有能力,不能是未成年人、精神不正常的人,也不能是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
所以呀,如果你看到一个脑袋瓜里还没搞清楚今天是星期几的人,要是敢和你签合同,你得赶紧打住,这样的合同恐怕就会打个问号。
反过来说,如果合同签的对象是公司,那公司得有法人或者代表人的授权才能生效,否则也容易变成空头支票。
合同的内容得是合法的。
俗话说“天塌下来有高个儿顶着”,这条其实就是给所有合同约定找一个“底线”。
如果合同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比如说要让人做些违法乱纪的事儿,像诈骗、偷税漏税这些,那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本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举个例子吧,有些黑心商家为了图便宜,会和客户签下带有欺诈性质的合同,一旦被发现,后果就不堪设想。
所以合同内容要合理、合法,别想着投机取巧,否则等着收拾吧。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合同要有真实意思表示”。
浅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行政审批与报批义务为视角

要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仍是司法处理的难题 ,特别是股权转让合 同订立之后,行政审批之前的合 同效力问题。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制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及到 民事合 同的效力,尤其是合同无效与合 同未生效的区别 问题,涉及 到对合同拘束 力的理解和考量 ,涉及到我国 目 前法律规定的冲突 问题 对于这 一问题的 解决,以及报批义务的规定,我国相应 的司法解释仍存在 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 以上几个方面阐述 自己的观点,希望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建议。 【 关键词 】合同未 生效 ;合同拘束力;报批义务
Ec o n o mi c& T r a d e U p d a t eS u m. NO. 27 7 Ma y . 2 0 1 3
浅谈外 商投资企业股 权转让合同 的成立 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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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行 政 审 批 与 报 批 义 务 为 视 角
郭传凯 李蔚然
1 0 0 0 8 8 )
( 中 国政法 大 学研 究生 院 ,北 京
一
、
生 效 要 件 是 当 事 人 自 己 约 定 的 , 即 意 味 当 事 人 有 意 在 交 易 协 商 已 经大 体 成 熟 而 仍 有若 干 不 确 定 因 素 时 ,把 这 些 不 确 定 因素 变 成 条 件 ,而 先 确 定 交 易 的拘 束 力 。此 时 ,有 拘 束 力 而 无 义务 的状 态 正 符 合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自无 不 妥 ; 在 法 律 规 定 生 效 要 件 的 情 形 , 尽 管 多 数 情 形 下 , 当 事 人 既 已 作 成 合 意 , 纵 无 法 律 “义 务 ” , 也 会 有现实 “ 利 益 ”去 主 动补 正欠 缺 的 要件 ,使 契 约 发 生 效 力 ,而 不 会 滞 留 于 不 生 效 的 状 态 。 ④苏 教 授 的 这 一 观 点 秉 承 了 一 个 理 念 : 既 然 法 律 不 强迫 认 定 此 时 的 合 同状 态 为 无 效 , 那么 也 自无 必 要 强 迫 合 同 实现一 一 以强加给 一 方 当事 人积 极义 务 的方 式 。 与 上 述 观 点 相 反 , 也 有 学 者 持 合 同 的 拘 束 力 可 以产 生 报 批 义务 的观 点 。例 如 赵 旭 东 教 授 就认 为 ,合 同的 法 律 约束 力 ,应 是 法 律 赋 予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的 强 制 力 , 即 当 事 人 如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即产 生 相 应 的法 律 后 果 ,包 括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合 同约 束 力是 当事 人 必 须 为之 或 者 不 得 为 之 的 强制 状 态 ,主 要表 现 为 : 1 、 当事 人 不 得擅 自变 更 或 者解 除合 同; 2 、 当 事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合 同义 务 ;3 、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履 行 一 定 的 给 付 义 务 , 如 完 成 合 同 的 报 批 、 登 记 手 续 , 以 使 合 同 生 效 ; 不 得 恶 意 影 响 附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的 条 件 成 就 或 不 成 就 , 不 得 损 害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期 待 利 益 。 将 合 同 的 效 力 区 分 为 广 义 上 的 合 同 效 力 与 狭 义 上 的 合 同效 力 :前 者 是指 合 同 的约 束 力 , 它存 在 于 合 同 自成 立 至 终 止 的 全 过 程 , 合 同 有 效 和 合 同 无 效 中 的 “效 力 ” , 非 指 当 事 人 对 合 同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实 际 享 有 与 承 担 , 而 是 指 合 同 的 法 律 约 束力 ,这 正 是 《 合 同法 》 第 5 6 条 前段 关 于 “ 无 效 的 合 同或 者 被 撤 销 的 合 同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的 立 法 根 据 ; 后 者 则 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权 利 义 务 的 发 生或 消 灭 ,它 存在 于合 同 自生 效 至 失 效 的全 过
行政协议合同审核要点

行政协议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协商性特点,又具有行政法上权力性的特征。
在进行行政协议的审核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的识别:首先要明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通常涉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具有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法上的效力。
2.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特别是行政主体是否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限和职责,以及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4. 合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确保协议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根据行政协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协议中的条款是否全面、具体、明确,是否涵盖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以及对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的规定是否清晰。
6. 合同效力的确定性:行政协议的效力通常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确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效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7. 合同履行的可能性:评估协议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的风险。
8.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如协议中包含变更或解除的条款,要审查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9. 争议解决的机制:行政协议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确保这些机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0. 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协议的文本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包含了所有必要的附件和补充文件。
在行政协议的审核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行政协议类型和行业特点,进行更为细致和专业的分析。
通常,此类协议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因此在审核时需要格外谨慎,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尊敬的合作方,感谢贵方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愿意向您解释并明确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在法定条件下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将分析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要素。
1. 自愿性: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强迫、欺骗等违背意愿的因素。
如果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效部分。
2. 平等性:合同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合同时应当保持平等的地位,没有一方强势地位超越另一方。
如果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3. 公平性:合同条款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理利益,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平原则。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清晰,双方都能理解并遵守。
4. 合法性:合同内容及其目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涉及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共利益等,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建立合同的合法程序:合同的成立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书面形式、合同签订地等。
违反法定程序,合同可能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我们与贵方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将会进行合同的法律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我们公司也积极遵守合同的履行义务,并与贵方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最后,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我们将以诚信合作为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得到充分保障。
希望上述解释能使贵方对我们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您的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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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一、“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的主要观点分歧
(一)逻辑前提的区别。
有效合同说认为合同未经行政审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影响合同的履行问题,其逻辑前提在于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或者说是民法理论上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理论。
有效合同说的另一个逻辑前提在于合同的成长逻辑的修正,蔡立东教授认为合同的成长逻辑应当是“成立——有效——未生效——生效”。
笔者赞同有效合同说也是基于相同的逻辑前提。
未生效合同说不赞同把《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适用到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上来。
吴光荣副教授认为,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和功能上有很大差别,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不代表登记机关对于私法自治的干涉,行政审批则是公法授权审批机关对交易行为进行控制的手段,审批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未生效合同说的另一个逻辑前提就是合同的成长逻辑是“成立——未生效——生效——有效”,合同在生效之后才会有效。
(二)报批义务的来源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
报批义务的来源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问题是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两种学说主要要论证的问题。
有效合同认为报批义务是约定义务,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违反报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未生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来源于先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报批义务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有效合同说批判了司法解释将报批义务作为先合同义务的做法,认为司法解释混淆了“未生效合同”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下合同的拘束力只能产生消极义务,不能产生报批义务,且报批义务是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更不能通过合同拘束力得到支持。
因此,有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报批义务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只能来源于合同的效力,也即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未生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既是先合同义务,又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义务,不依赖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报批义务是独立于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报批义务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吴光荣副教授认为报批义务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先合同义务,也是包含着履行内容的合同义务。
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吴光荣副教授认为其兼具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双重属性。
二、“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的“貌离神合”
未生效合同说中,吴光荣副教授虽然不赞同物权区分原则对于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适用,但是在对于行政审批对于合同的影响的论述时,他还是区分了原因行为(也称为基础行为)和权利变动(也称为履行行为)两种情况,也就是坚持未生效合同说的学者们也承认行政审批可能针对的仅仅是合同的履行。
刘贵祥法官在对未生效合同进行完详尽的论证后也承认,未生效合同的解释论路径过于曲折,不一定能被多数法律工作者所理解并接受,他也从物权法的区分原则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
总之,我们可以发现坚持未生效合同说的学者们也承认行政审批可能针对的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政审批不应当干涉合同的效力的问题。
一方面,未生效合同说中,学者们都认为合同效力整体处于未生效的状态,但是为了解决报批义务的来源问题,他们又不得不承认,报批义务的相关条款应当独立于未生效的合同发生效力,因此所谓的未生效合同并不是完全的不生效力。
另一方面,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责任,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一样都容纳了违约责任的法律责任方式,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未生效合同的界定虽然有矛盾之嫌,但无论通过未生效合同说的解释论立场还是有效合同说的解释论立场,都能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合理的解释,两种不同学说的实践结果并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有效合同说”的其他理由
除了前述论文中所提到的诸多理由之外,笔者赞同有效合同说,还基于下面的几点理由:(一)有效合同说并未否认公权力对于私人自治的控制或者干涉。
持“未生效合同说”观点的吴光荣副教授认为,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在管控目的上的差异使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不能当然适用于行政审批的问题上。
诚然,行政审批体现着公权力对于私人交易行为的控制或者干涉,但是这种控制和干涉并不当然就反映在对于合同效力的控制和干涉上,未生效合同说的论证理由是,行政审批是对于私人交易行为的控制和干预,必然推导出如果行政审批对于合同的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则国家对于私人交易行为干预的目的就会落空,似乎能影响私人之间合同的只有合同的效力问题。
有效合同说则是纠正了这种错误的认识,行政审批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合同履行的进路去实现行政审批的目的,不仅是没有使合同效力理论体系内部更加复杂和矛盾,还能在对当事人的保护上优于未生效合同说,而且国家依然可以通过行政审批实现管控的目的。
(二)无权处分的合
同“有效说”的确立,佐证了“区分原则”的适用。
民法理论将法律行为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均强调两者的区分,我国民法虽然没有明确区分,但是《物权法》还是规定了“区分原则”,从而使区分原则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与本文所争议的问题相似,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历来也存在争议,早年的合同法理论将无权处分的合同界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没有区分无权处分行为的这种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这种负担行为,而是将无权处分等同于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传统的理论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导致了买受人的利益保护不周,给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确认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把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原则适用到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上,既然“区分原则”已经从学理争论走向了合同法的法律实践中来,那么继续应用“区分原则”来解决行政审批给合同效力理论体系带来的混乱和不堪重负,把行政审批还原到控制合同履行的本真中来,才是更为妥当的选择。
(三)合同自由原则依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原则。
无论是“有效合同说”还是“未生效合同说”,都将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的焦点集中到合同的效力形态的优劣评价上来,但行政审批能否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应当接受合同法原则的检验。
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合同效力的限制必须是充分且正当的,如果能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采取更小的限制就能实现国家管控的目的,那么就不应该采取更为严厉的限制。
我们不管坚持什么样的理论,目的都是为了回应现实,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现实的问题是我们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控制,而完全忽略了其他的更为妥帖的控制方式。
如果我们选择以行政审批控制合同履行的方式,不仅使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思自治,预先对行政审批有关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及未获审批或者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进行分配,也能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既充分尊重和发挥了合同自由原则的作用,也实现了私人交易秩序的维护。
四、结论
针对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有“未生效合同说”和“有效合同说”虽然两种学说的逻辑前提不同,对于报批义务的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的分析不同,但是两种学说并非完全的对立,两种观点互有融合,共同指向了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
除了已有的论文中关于”有效合同说”的论证,笔者认为,
“有效合同说”还有以下三点理由:1.有效合同说并未否认公权力对于私人自治的控制或者干涉。
2.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说”的确立,佐证了“区分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
3.合同自由原则依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原则,“有效合同说”严格限制公法对于合同效力的过度干预,不仅是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要求,更是合同法上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崔建远.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01(2).
[2]蔡立东.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中国法学.2013(1).
[3]吴光荣.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法学家.2013(1).
[4]刘贵祥.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中国法学.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