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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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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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国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国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5.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500户以上。

8.企业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绿色发展政策要求,获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三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登记。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2.企业规模。

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3.企业销售。

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4.企业经营。

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3%以上;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发生融资行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偷漏税款的纪录;7.企业带动能力。

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

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

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对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标准非常重要,既能够对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又能够激励企业不断改进和提高。

下面是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的一些要点。

1.生产规模: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规模是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规模化的生产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该达到一定的定量指标。

2.产业链整合: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包括对企业整合产业链的评估。

产业链整合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在整合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上做好工作。

3.科技创新: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注重对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技创新是提高农业效益的重要手段,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

4.环保水平: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考虑企业的环保水平。

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环保问题的监管。

5.服务质量: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农业龙头企业不仅要生产好产品,还要为农民提供好的服务。

企业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帮助农民解决问题。

6.社会责任: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注重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评估。

农业龙头企业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关心农民的生活,关心农村的发展,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应该包括生产规模、产业链整合、科技创新、环保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应该根据这些标准,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中拥有规模化、集中化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推动者。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农村振兴。

下面是一个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案:一、政策支持:1.减免税费: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水、电、气等资源提供减免税费的扶持,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财政补贴: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和人才引进等方面。

3.贷款支持:建立专门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4.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5.市场开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开拓,积极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源整合:1.联合组织:通过联合组织龙头企业进行经验和资源的共享,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2.专业化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专业化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民的共同发展。

3.农业科技示范园: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园,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示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益。

三、人才培养:1.人才引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2.培训计划: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农业龙头企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

四、标准化生产:1.建立农业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品牌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加强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可度和购买意愿。

3.农业生产规模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规模化生产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带动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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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
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article/bh/200301/20030100064197.shtm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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