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范本(5篇)

招商引资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招商引资工作的目标是吸引优质企业投资,并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设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 制定招商引资计划: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和政策要求,制定年度招商引资计划。
2. 招商项目选址评估:相关部门按照招商引资计划,对候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最适合项目的选址。
3. 招商宣传推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升本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4. 招商项目评估: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招商项目进行深入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分析、市场竞争分析等,形成评估报告。
5. 招商项目谈判:相关部门与投资企业进行谈判,商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项目建设进度等事项,签订投资合同。
6. 招商项目跟踪服务: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招商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五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招商项目的选址评估、项目评估、谈判等工作。
第七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定期报告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六章工作指标第八条招商引资工作的指标包括招商引资金额、招商项目数量、引进投资企业数量等,具体指标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相关部门需按照工作指标,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并定期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章工作奖惩第十条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招商引资项目规章制度

招商引资项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引外部投资,促进项目落地,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项目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引资方案。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商引资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透明度,规范管理。
第七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第八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第十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政府政策确定招商引资项目的主题和方向。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利润预期和投资周期,并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招商引资项目的目标群体和市场战略,制定营销推广方案。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相关方协商确定项目的合作方式和合作细则。
第十五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就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完成标准。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确定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第三章项目推进第十九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项目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了解其需求和意见。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穗商务〔2019〕15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2019〕159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商务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2019年5月20日(联系人:赵琳,电话:81097083)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广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18〕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以下简称“招商引资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我市新引进重点企业进行奖励补贴、支持楼宇经济发展、鼓励社会中介参与招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 招商引资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吸引国内外企业来穗投资,推动新引进项目加快落户;认定一批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提高商务写字楼对于项目进驻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f27d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f8.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严格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提高招商引资活动实效,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举办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
第三条招商引资活动应坚持以构建产业集群为导向的引资战略,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出发,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园区,以产业为纽带,以项目为支撑,有计划、有重点地举办招商引资活动,打造务实高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平台。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围绕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重点开发区和特殊功能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及区域发展重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科学制定招商引资规划。
第五条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及活动拟签约项目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审,项目会审前要先征询项目所在市县区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行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活动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
招商引资活动主办单位应实事求是地编制活动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东丽政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第三章项目准入管理第四章项目协议管理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和制约机制第六章投产项目的帮扶服务第七章附则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升项目引进质量,将新引进项目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项目引进要符合我区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符合准入标准,具有技术水平高、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好、拉动作用强、无污染低能耗等特点。
招商重点围绕航空航天、先进装备制造、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生物医药及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科技服务业、总部商务、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及商贸、文化创意及文化旅游等十类产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项目洽谈、项目推进、项目签约、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环节,需合作交流办、商务委、工业经委、科委、财政局、法制办、发改委、审批办、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第四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东丽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招商引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全区招商引资重要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招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区长兼任,相关经济职能部门及载体单位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区招商工作。
具体执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负责审核全区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并通过政府项目例会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皖政办明电[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4〕7号)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招商引资提质提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方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订新形势下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作风和方式。
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和引智相结合,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培育和转型升级,积极采用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园区共建等精准招商方法,着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涉及招商引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查找和解决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清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拼政策、拼资源、拼环境、拼地价、拼人力等行为,杜绝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
对于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要坚决拒之门外。
三、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遵守规范、注重实效、精简安排”的原则,务实高效节俭地组织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切实精简数量、控制规模、减少人员、降低成本,杜绝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
招商引资活动中,一律不得入住豪华酒店、布置豪华会场、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一律不得组织文艺演出、烟花燃放;一律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名人参加;不安排与招商活动主题无关或无实质性内容的活动;不组织与定向招商无合作意向或前景的地区、企业、人员参加;实事求是报送和发布招商引资成果数据,不搞浮夸,不加水分;除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招商活动、省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外和省外会展招商活动外,原则上不邀请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举办一系列招商引资活动,促进了我省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转变招商引资理念(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决纠正脱离实际发展条件、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的招商引资行为,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不得通过签订合同书、责任状等形式层层下达不切实际的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向无关部门、机构摊派引资工作任务、搞全员招商,不能简单以引资规模作为政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完善的开放型经济考核指标与评价体系,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建设。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发挥好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功能,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向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转变;从政府部门主导招商引资向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运作机制转变。
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尊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引进与所在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力资源结构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奖励项目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认定(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第十条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
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
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奖励兑现(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是:(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
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
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