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舞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进展,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方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1、最新招商方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方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关于民间资金如何参与广西北部湾北海投资给出的新方法,第六条附则第三点:“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如投资者托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引资者团队申****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托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量。
”其意指:在北海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方法进行投资(此方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投资人再亲自为北海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都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到了我们那儿,没有不赚钞票的,只是赚10倍依旧几十倍上百倍的咨询题。
”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托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
2、招商引资为何要启用最新方法开发广西北部湾面临的首要咨询题就是,广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改革三十多年来看起来一直被遗忘了的角落,一直是以“穷”字来形容,其基础设施落后,思想观念落后,资金短缺等一系列咨询题摆在眼前。
而北部湾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投入1.5万亿的资金,并在2010年建设好东盟自由贸易区。
因此,国家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了北部湾四大特权政策。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内外资本和企业前往特定地区投资和开展商业活动的一种政策措施。
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一、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推动本地经济的发展,纷纷制定并实施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这些暂行办法旨在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规范各方的行为,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兴趣。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制定和贯彻,对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带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推动产业的升级和结构的优化,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它还可以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交流合作的深化,提高地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招商引资暂行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政策支持: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支持举措,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如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人力资源等。
2.项目立项: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规定项目的立项程序和标准,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信息公开: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求政府及相关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投资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到所需的信息。
4.合同签订: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求政府和投资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监管机制: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确立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风险。
三、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影响和启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实施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它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结构优化。
投资者的介入和资源的引入,有利于提高生产率和效率,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
其次,它推动了技术的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正文:----------------------------------------------------------------------------------------------------------------------------------------------------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到北海投资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除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奖励办法:凡引荐市外资金(非我国国家、政府及其部门的资金)投入北海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兴办独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
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
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3%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合作或合资兴办项目,由北海方受益单位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
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1%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三)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
(四)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北海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按实际转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五)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经市国资部门同意,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引荐人与市国资管理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加工装配项目,引荐人与企业签订引资协议;其他项目,引荐人、项目中方或本市方、市财政部门三方签订引资协议。
某某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某某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先行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简便易行的原则。
对成功引进区外投资的招商引资个人和组织,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级受益财政承担奖励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向某某区提供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某某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引荐人。
具体包括:除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在职公职人员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各界社会人士。
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四条招商引资引荐人资格的认定。
需同时取得项目引进单位和某某区招商投资促进局的确认。
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引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
招商引资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和奖励资金申领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内部商议。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五条本办法对以下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某某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及康养、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债务融资项目、总部经济平台等项目。
1、项目信息奖励。
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引进在某某区新注册设立的、协议总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引资项目签订正式协议、落地开工、处于正常状态并纳入统计调查之日,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万州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不受协议总投资额限制。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各地纷纷推出招商引资政策,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当地经济建设。
招商引资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吸引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资源投入到自己的地区或企业,以达到发展经济、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的目的。
为了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我国特别制定了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并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
二、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宣传推介根据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推介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政策优势、产业发展前景等,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选择。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举办投资推介会、培训班等形式,提供详尽的投资信息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投资机会。
2.项目申报和审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环保性。
投资者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如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市场需求分析等,以便政府部门能够全面了解项目情况。
同时,政府在审批项目时要高效、公正,加快审批进程,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阻力。
3.政策扶持为了吸引投资者,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方政府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优惠、财政支持等。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投资保障,激发其投资的积极性。
4.服务保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强服务保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包括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注册和营业环境、提供投资咨询和问题解答、协调解决投资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意义和思考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进外资和推动投资者参与当地经济建设,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北海最新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49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原则(一)科学激励的原则。
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
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激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三)分级激励的原则。
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1.属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选址在我市城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与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的6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城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分担。
市财政对选址在合浦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承担奖励资金。
2.不属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选址在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市财政与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对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doc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1、最新招商办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关于民间资金如何参与广西北部湾北海投资给出的新办法,第六条附则第三点:“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引资者团队申****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其意指:在北海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办法进行投资(此办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投资人再亲自为北海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城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到了我们那里,没有不赚钱的,只是赚10倍还是几十倍上百倍的问题。
”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委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
2、招商引资为何要启用最新办法开发广西北部湾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广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改革三十多年来好像一直被遗忘了的角落,一直是以“穷”字来形容,其基础设施落后,思想观念落后,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
而北部湾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投入1.5万亿的资金,并在2010年建设好东盟自由贸易区。
因此,国家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了北部湾四大特权政策。
3、广西北部湾区域优势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南宁、北海、钦洲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区域范围,同时包括广西近海沿边的玉林,崇左两市的交通和物流。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_办法_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1、独资兴办企业;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3、电力项目;4、煤化工开发项目;5、煤炭物流项目;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 开发项目;8、钢铁、建材等项目;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1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1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基层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期招商引资项目。
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全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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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8、钢铁、建材等项目;
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
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1
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1
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基层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期招商引资项目。
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全部适用。
第九条投资徐矿集团网站公布的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开发难度、技术与经济附加值、项目前景等因素,在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时酌情给予高于出资比例1%至3%的优惠。
第十条鼓励投资者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多种形式使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等房地产资源。
对利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工业广场、土地以及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将为其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场地平整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租赁集团公司其它存量资源开办的独资企业,在市场同类资产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
合资、合作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比例占投资企业员工总数20% 的,投资收益分成在依照出资比例的基础上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
10%,投资收益分成优惠率相应提高0.5%。
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占所开办企业员工总数20%的,租金在前条规定基础上再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10%,租金优惠率相应提高0.5%。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公司有关职能
部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以及协助办理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
第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的前3 年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2%-5%的收益分成。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格。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煤炭燃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以给予20%—30%的优惠。
第二
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
第四章引资奖励第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
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年薪(薪酬)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
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分段计发:(一)引进资金10 万元至1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6%。
;(二)引进资金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5%。
;(三)引进资金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4%;(四)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总额3%。
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引资奖励金额依前款相应标准上浮2%分段计发. 对引进集团公司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3%计奖。
第二十五条对引资3000 万元以上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
定为高科技项目的人员,除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引资奖励金额外,再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引荐外部客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20%。
计奖。
第
二十七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对引资人按照实收租金的10%。
计发引资奖励金额。
第二十八条以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商标等工业产权投资,出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由集团公司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评估后折合成的人民币数额折半作为计发引资人引资奖励金额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引资奖励金额计发分别由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具体负责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引资人资格审核表》,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前款第二项相关材料,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实物履行清单、无形资产证明以及受奖者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引资奖励计发办法:引入资金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确认。
引资人每年年终领取一次相应奖励。
当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资人将剩余奖励一次性领毕。
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视其在投资者增加投资中的贡献情况适当追加奖励。
对引荐承揽建设工程等中介业务,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且控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支付。
其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500 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 至5 万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
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