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措施

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使 用计划,确保项目施工和资金使用相互 协调。
VS
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调整资金使用计划,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 求。
04
CATALOGUE
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措施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构建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
资金使用效益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可以更有效地利 用水资源,避免浪费。
促进经济发展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可以创造就业机会,同 时也有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些水利工程可以防止水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02
CATALOGUE
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资金监管和管理水平提升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 督
在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 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资金 的合法、合规、合理使用。
应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 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实时监 控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推行信息化管理
应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高 管理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 干预和失误。
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规定
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通过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建立会计科目和核算体系
0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和核算体系,确保资
财综[2009]90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9]90号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016c398b14e852459fb5714.png)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下载: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xls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发文字号】财建[2010]436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0.07.29【实施日期】2010.07.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3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
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和合理性。
资金使用需符合科学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最大效益。
2. 公平公正。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合规合法。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
4. 有效管理。
资金使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
2. 国际贷款和援助。
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贷款和援助获取资金。
资金使用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和法规。
3. 社会捐赠和募资。
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公示。
4.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合规程序。
四、资金管理1. 资金划分和使用计划。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划分,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2. 资金监管和审计。
资金使用过程需进行监管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采购和招标。
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和招标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4. 项目管理和评估。
资金使用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定期评估。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使用的参考依据。
2. 效益分析。
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案例比较。
对相似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优秀的资金使用案例和经验。
4. 调整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
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主要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费用上限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省、市两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水利部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应商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地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案时,应充分征求地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主要采取因素法。
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
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务院最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省级对市级或县级分配水利发展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和工作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印发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将水利发展资金正式预算、工作清单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当地专员办。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和工作清单确定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向的资金额度;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专员办督促地财政、水利部门分解下达预算,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并在收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抄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20日,将区域绩效目标审核意见报财政部。
第九条地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民办公助等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具体办法由地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财政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明确省级及以下的部门职责、支出围、资金分配、支付管理、绩效管理、资金整合、机制创新、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抄送财政部、水利部及当地专员办。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
11号)、《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574 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436号)、《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