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合集下载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并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个常见的案例,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交通信号灯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小明应当对他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他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这一案例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即因为小明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

假设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器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了爆炸,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经过鉴定,事故是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存在缺陷而导致的。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厂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修复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这一案例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应用,即因为生产厂家的过错导致了产品质量问题,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在医疗事故中得到应用。

比如,患者在接受医疗治疗时,因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患者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这一案例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即因为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失,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无论是在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纠纷还是医疗事故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应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解释,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应用。

无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无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不同的侵权事件的归责原则是不⼀样的。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过错归责原则吧!
⽆过错归责原则如何规定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实施了加害⾏为,虽然其主观上⽆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没有过错致⼈损害的情形时有发⽣,证明加害⼈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的利益,⽆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种独⽴的归责原则在侵权⾏为法中得到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度危险活动致⼈损害的⾏为,污染环境致⼈损害的⾏为,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为,产品不合格致⼈损害的⾏为等。

⽆过错责任的适⽤应注意三个⽅⾯。

其⼀,⽆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随意扩⼤适⽤;其⼆,适⽤⽆过错责任,受害⼈不须证明加害⼈的过错,加害⼈亦不能通过证明⾃⼰⽆过错⽽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可来店铺,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决你的烦恼。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
• 4、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 5、因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装地下 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1、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 2、产品的侵权行为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 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
及特殊侵权行为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 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 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 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 4 、行为人不必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 8、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 为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 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 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 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 任监护人的除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当一个人没有犯错或者没有犯严重过错时,不应被追究责任。

它是有效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重要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有九种情形,就是:
一、抢救自己的情形。

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受到危险,他不得不采取行动抢救时,他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究其责任。

二、疏忽小孩受害的情形。

如果一个小孩受害,但父母没有及时监护,他们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责。

三、紧急状态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一个人做出了违背事实的言行,但出于极端的紧急状况决定,也是不应该遭受责处的。

四、意外状况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是受到意外事件的影响,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的。

则无需责处。

五、被迫执行他人恶意行为的情形。

由于外力的作用,一个人被迫执行某些恶意行为,也可以免除其责任。

六、不具备法定年龄执行行为的情形。

有些刑罚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以及残疾人士有若干特殊规定,因此他们不应受到处罚。

七、参加军事行动的情形。

当某个人参与军事行动,但是天降、国家或军队领导者决定做出与法律矛盾决定时,他也不应受到责罚。

八、满足司法要求的情形。

当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要求采取某些行为时,只有在司法机关未经充分告知他的情况下,他执行改行为才不会受到责罚。

九、误入歧途的情形。

当一个人在行程中走入歧途时,他也不应遭受责处。

以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九种情形,它们涉及到法律上一个人遭受处罚的基本准则和细节,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课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课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PPT 课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即使当事人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 责任。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原因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
当事人没有过错,但仍需承担 一定责任。
环境污染
污染者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产品责任
制造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 陷时需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
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 需承担责任。
公共安全事故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可能需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1 关注受害人利益
2 刺激事故预防
3 分摊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护受害人 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 应有的赔偿。
1 违法性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违法行为,因为违法行为已经存在过错。
2 自然灾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因为当事人不具备应对能力。
结语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原则
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在特定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责任的分摊
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也要承担责任,刺激他们采 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当事人间接承担一部分或全 部责任,分摊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过错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在行为上有过错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在行为上没有过错时也 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确保公平和平衡。
对于某些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局限性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有些时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然而有些时候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大家知道究竟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吗?法律中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活中的那些理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俩听起来挺专业的名词吧,但其实在咱生活中到处都是例子呢!先说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负责。

就好比你走路不小心撞了别人,那你就得承担责任,给人家道个歉啥的。

就像我有一次着急去上课,一路小跑,结果不小心撞到了一位同学,把他手里的书都撞掉了。

哎呀呀,那我肯定有过错啊,赶紧一边道歉一边帮他捡书。

这就是很典型的过错责任,因为我的不小心,给别人造成了麻烦,我就得负责嘛。

再来说说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就有点意思了。

它不管你有没有错,只要发生了某些事儿,你就得担责任。

举个例子,你家的小狗特别可爱,但是有一天它跑出去不小心咬了人。

就算你觉得自己已经很小心地看着它了,可是结果还是发生了,那你就得负责给人家打针啥的。

这时候可不管你有没有过错啦,事情发生在你家小狗身上,你作为主人就得承担这个责任。

我就遇到过这么个事儿。

我邻居家养了只大狼狗,平时看着挺温顺的。

有一天我走在路上,那大狼狗突然冲出来就往我这扑,虽然没咬到我,但是把我吓得够呛。

得亏我跑得快啊,不然还不知道会怎样呢。

这时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邻居就得出面解决这个事儿呀,该拴好狗就拴好狗,该安抚我就安抚我。

你说咱也不能因为这个就跟邻居闹掰了呀,但这责任他得担起来不是。

在生活中啊,这两种原则那可真是经常出现。

有时候我们得明白自己的责任,犯了错就得勇于承担,该道歉就道歉,该赔偿就赔偿。

可不能耍赖皮,不然以后还咋在这社会上混呢。

而对于那些无过错责任的事儿,咱也得有个正确的态度,该负责就得负责,不能推脱。

总之呢,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两个小规矩,让我们的生活更有序,更公平。

咱得好好遵守这俩理儿,才能和别人相处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

文章首先从该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谈起,其次对法律规定的九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分析,最后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从而加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一、引言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均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范畴。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

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

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是具有意义。

①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②三、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⒈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⒈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③四、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一)、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

(二)、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1、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称为“公务侵权责任。

”④其特点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

特别应注意的是,现行法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除民法通则第121条外,还有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在适用中所应遵循的原则是:优先考虑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若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时,再考虑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若行政诉讼第67条也不能适用,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实施的致他人以损害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在各国民法上均被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⑤其特点在于: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所为的致人损害行为;侵权行为为客观上的不法行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纵如法定代理人能够证明并未疏懈其监护职责,或已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情形,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

为此,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还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3、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自身无法为具体行为。

它对外进行业务活动,需要通过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完成,这主要表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⑥其特点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为;侵权行为须为不法行为。

法人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称之为“法人侵权责任”。

就责任承担而言,这种侵权责任也是一种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无论法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4、产品的侵权行为。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后果的行为。

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常简称为产品责任,⑦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于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产品存在缺陷所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产品制造者或产品销售者。

对产品责任属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有不同观点。

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另外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对于担缺陷产品责任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这一免责事由须具备以下条件四个条件。

其一、产品本身虽未达到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但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其二、产品须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售;其三、须在产品及包装上显著标出“处理品”字样;其四、消费者明知是“处理品”而购买。

但是,“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⑧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即使经主管机关同意且标明“处理品”字样,在发生损害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⑨它的构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侵权责任,通常简称为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6、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与前述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同一种性质的特殊侵权行为。

它们教师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其致害因素均属于工工业灾害的范围,故也称为“公害的侵权行为”。

⑩具体而言,构成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主要有:侵权行为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污染环境行为人。

对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对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体现。

虽然无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抗辩,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

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为,且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也是行为人主张抗辩的法定事由之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