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项目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项目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编号: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四人字[2013] 号1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分配制度,充分调动项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所有劳务派遣员工(公司正式及公司聘用以外的所有员工)。

3职责3.1 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标准的制订、监督、检查工作。

3.2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负责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的管理、申报、发放工作。

3.3 项目其他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调研员工意见,进行沟通反馈工作。

4规定和要求4.1公司属项目经理部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岗位薪酬、奖金、过节费和路费。

4.2 项目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薪酬4.2.1 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正规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土木工程、路桥、测量、试验、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机械等相关专业;(2)持有安全工程师、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高级技师等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从事相关技术岗位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4)其它经公司审批的特殊人员。

4.2.2 岗位薪酬:按照项目正式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4.2.3 奖金:项目领导班子根据公司项目领导班子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员工根据公司项目季度绩效奖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发放奖金人员不超过项目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30%。

4.2.4 过节费:不超过公司正式员工过节费的50%。

4.2.5路费: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路费按火车硬卧票价计算(不通火车的按汽车票价计算)包干使用,每年年底发放来回两趟路费(以从项目部到家庭住址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4.2.6 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谈判工资的方式确定薪酬标准,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谈判工资的人员不发放奖金、过节费、路费等。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用工机制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完善员工激励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管理目的1.积分管理以建立员工选拔、使用、评价、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2.积分管理将员工在工作成长中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在一起,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岗位成才。

3.积分管理旨在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积分结果运用于:(1)员工职业规划-晋升;(2)员工福利-积分奖励。

二、积分管理原则1.标准化原则:全部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评价项目,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评价。

2.量化评价原则:每一评价要素都被赋予一定的分值,用数字来精确地反映员工的综合素质。

3.客观原则:以绩效、技能、学识等员工客观素质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项目,使积分更能客观反映员工的素质现状。

4.公开公正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评价项目公司内公开,清晰透明。

5.绩效导向原则:综合评价在兼顾员工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绩效成绩权重占绝对比重(60%),引导员工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三、积分管理范围试用期满在岗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

四、评价组织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办法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结果的确定等事宜。

组长: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人力资源部、市场经营部、网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结果汇总分析、激励的兑现以及对各部门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政策咨询等。

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实施,收集考评所需资料、计算积分、汇总上报积分结果等。

五、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六、积分评价体系(一)积分体系的相关概念1.积分体系:是由一组能较完整地表现评价要求的评价项目所组成的考核系统,是进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派遣制员工管理制度

派遣制员工管理制度

派遣制员⼯管理制度派遣制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的频率越来越⾼,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

⼤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编精⼼整理的派遣制员⼯管理制度(精选6篇),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派遣制员⼯管理制度1 (⼀)总则 第⼀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遵纪守法的⾃觉性,给⽤⼯单位提供优质、⾼效的⼈⼒资源专业服务,维护⽤⼯单位、派遣员⼯和公司三⽅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

第三条公司、⽤⼯单位和派遣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应遵守公司及⽤⼯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招聘⽅式 第五条⼀般情况下,⽤⼯单位根据公司要求负责招聘及⾯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续。

第六条如⽤⼯单位需要,可书⾯委托公司进⾏招聘,原则上⽤⼯单位须派⼈参加⾯试,⾯试合格,由公司确定录⽤派遣员⼯名单,并办理派遣员⼯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续。

第七条如⽤⼯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派遣员⼯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并另外⽀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

(三)劳动合同 第⼋条派遣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单位确认,⽤⼯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与公司建⽴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劳务派遣⽤⼯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派遣员⼯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作⽇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续。

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定

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定

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定一、总则劳务用工是指企业通过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一些岗位的用工职能外包给劳务外包公司,由其负责招聘、管理和支付工资等工作,并将派遣劳务人员在企业内进行工作。

为了保证劳务用工的合理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劳务外包公司资质要求1.劳务外包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劳务外包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3.劳务外包公司应有相应的用工人员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劳务用工岗位设定与评估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需要外包的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职责。

2.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评估标准,对需要外包的岗位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薪资水平和职位要求。

3.企业应根据岗位需求,与劳务外包公司协商确定合适的劳务人员数量。

四、劳务人员招聘与选择1.劳务外包公司应根据企业对劳务人员的要求进行招聘和筛选,确保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2.招聘过程中,劳务外包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不得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3.企业可以指定参与劳务人员招聘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评估,确保招聘的人员符合企业要求。

五、劳务人员管理1.劳务外包公司应对派遣到企业的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按时完成岗位任务。

2.劳务外包公司应建立劳务人员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奖惩情况等。

3.企业可以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劳务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六、劳务人员福利待遇1.劳务外包公司应保证劳务人员享受与企业内部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2.劳务外包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向其缴纳社会保险。

七、劳务用工合同管理1.劳务用工合同应由劳务外包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劳务用工合同应包括派遣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

3.劳务用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4篇)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4篇)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1. 外协人员必须由正式员工发起申请,并经公司审批通过才能进行外协。

外协申请需提供外协人员的个人信息、合同期限以及外协工作内容等,且不能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外协人员的合同期限应明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工作。

外协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3. 外协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超时加班。

4. 外协人员应与内部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5. 外协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6. 外协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7. 外协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质量应与内部员工相当,对于外协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有不合格情况的,可以进行相应处理,如警告、终止合同等。

8. 外协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制度和规定,注意工作安全,不得发生事故和伤害。

9. 外协人员在公司的行为和形象应符合公司的形象要求,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

10. 外协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外协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协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雇佣外协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协人员指通过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人员。

第四条外协人员的雇佣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公司应与外协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外协人员应服从公司的管理,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

第七条公司对外协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外协人员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二章外协人员的招聘和合同签订第一条公司应通过公开招聘、合作机构推荐等方式招聘外协人员,并保证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条外协人员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材料和证件,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介绍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形式,其管理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规和制度来规范。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完整版,旨在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二、人员选择和录用1.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确定用工需求,并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招聘、录用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确保人员符合工作要求和资质。

三、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1.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加班费等福利待遇。

2. 劳务派遣人员有权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等保险待遇。

3.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时间、休假和年假等权益。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1. 用工单位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伤待遇和医疗保障。

五、劳动纠纷解决机制1.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

2. 劳务派遣人员有权向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纠纷。

3. 如劳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劳务派遣人员可寻求法律援助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解决。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1.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地进行劳务派遣活动。

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3.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七、总结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完整版旨在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良性互动。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能有效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内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内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

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

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协议,但三十日内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内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予以倒休、补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动政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按公司培训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内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办理证书转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第三十条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每月公司代扣、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维护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由外埠工程使用的工程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所在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使用的,由北京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按北京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工伤保险缴纳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协助办理。

第八章劳务派遣人员的退返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组织人事部需于试用期满前3天告知或由用工单位代为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在《退返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试用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方为劳务派遣公司,乙方为公司)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3、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乙方提醒拒不改正的;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虚假个人信息的;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返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八条条款退返劳务派遣人员时,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3天内由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

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结清应由公司担负部分的费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劳务派遣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

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服务期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端正,善于钻研进取;3、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认同企业文化;4、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5、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得低于大专(含)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操作类人员不得低于高级工(含)技术等级;6、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内考核优良,未出现不良记录;7、被派遣到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原则在一年以上;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9、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紧缺岗位或被评为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经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破格、优先办理转正,破格比例不得超出年度转正人数的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