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和责任界限模糊,从而追究股东的责任。
本文将从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对公司、股东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当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公司的责任归于其背后的股东。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1. 具有特殊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是针对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
2. 违反公平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打破了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责任界限,使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
3. 具有救济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救济因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一)对公司的影响1. 公司的独立性受到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公司不再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混淆。
2. 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3. 公司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二)对股东的影响1. 股东的责任风险加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从而加大其责任风险。
2. 股东的权益受损:当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时,股东可能无法从公司中获取应有的权益。
3. 股东的信誉受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导致股东声誉受损,影响其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
(三)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影响1. 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从而保障其债权。
2. 供应商和客户: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影响公司与其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导致供应链和市场需求受到影响。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研究漆思剑广西师范大学讲师关键词: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内容提要: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的制度。
中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应当承担连带和赔尝责任。
新《公司法》旨在促进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2006 年1 月, 我国正式施行2005 年10 月修订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较之1999 年的《公司法》有较大的修改,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这一新规定, 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
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的历史不长, 主要又是借鉴了大陆法系, 再加上我国现实的经济和社会条件, 很多内容包括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还很不健全。
为了促进《公司法》的日臻完善, 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防止公司滥用人格权, 有必要对公司的人格否认理论作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和特征(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
意思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 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 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法律意义上, 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 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
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 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这种能保障投资者安全但又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有限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在现代企业文化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种制度涉及的是公司是否被视为一个拥有独立人格、权利和责任的实体。
有些人认为公司不应该被赋予人格,而应该将其视为一个由人组成的集合体。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并对其可能的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将公司与其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分离。
这意味着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与其拥有者和管理人员分开处理。
这种分离有助于保护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个人财产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并提供了一种法律机制,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实体签订合同和诉讼。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包括赋予公司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尽管公司被视为一个独立实体,但它仍然具有一些法律权益,例如拥有财产、签订合同以及在法庭上进行诉讼的能力。
同时,公司也有一些社会责任,如遵守法律法规、照顾员工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这些权利和责任使公司能够在商业和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
然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影响。
首先,将公司与其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分离可能导致道德风险的增加。
由于公司被视为一个独立实体,其行为不完全反映出其个人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这可能导致公司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对员工、环境和社区的长期影响。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能会导致责任模糊。
当公司以独立实体的身份行事时,责任可能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追究。
这可能使公司能够逃避对其错误行为的追责,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此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可能导致规避法律和纳税责任的行为,从而削弱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可能使公司与其利益相关方的声音和需求脱节。
由于公司被视为一个独立实体,其决策往往以最大化股东利益为目标,而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和关切。
这可能导致与员工、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矛盾,并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平和冲突。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包括将公司与其所有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分离,赋予公司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穿透公司面纱,追索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地位被滥用,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形骸化”,即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另一个“口袋”,任意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资产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故意将公司的业务转移给关联方,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严重违反公共利益。
4.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其他不诚实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不诚实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3.实现公平正义: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让不诚实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和责任追究,该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5.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浅述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 人格制度 的建 立为鼓励投资, 发展经济 , 造福人类作出
了 重 大贡 献 。 二 、 司法 人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确 立 及其 基本 含 义 公
滥用公 司法人人格 回避契约义务; 3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法律 义 () 务;4 公司形骸化, () 即公司只是一个外壳、 包装 。 作为损害债权人和社
一
、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人 格 制 度 的 内涵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无一例外地确 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其内 涵 : 1公司足独立于股东的法律 实体 :2 公 司有 自己的名称 、 () () 住所 : () 3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彼此独立分离:4 公司具 独立于股东 () 的权 利能 力和行 为能力 :5 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以其 () 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 ( 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民事
债权人和社会公拭 利益 , 这一制度异化为逃避制裁的工具, 使 为了纠
正这种倾斜 的利益关系 , 实现公平 、 正义的价值取向, 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呼之欲出。首开公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先河的是美 国法院审 理的 10 9 5年 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 。从各国实践情况 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常有两种作法: 一是立法, 如英国 l4 98 年《 公司法》 1 7 修改) 3 ( 96年 第 l条和第 一流 32条作出了规定, 国 2 德 在 16 9 5年《 股份法》 2篇中规定了适用 关联企业 的责任 , 第 令母公司 对子公司 、 支配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 二是 由法院在审理 具体案件时“ 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作为例外 。 , 由, 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 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 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 1 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人格为逻 辑前提 。 . 2 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 认, . 即强调其适用只涉及 特 定的事 由、 特定 的当事人和特定的法律关系, 并不影 响公司其他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哪些特征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哪些特征
对于⼈格否认制度很多⼈都不了解,在我国的公司法上也有⼀些规定。
不过今天需要为⼤家介绍的就是关于⼈格否认制度的⼀些特征,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我们需要通过本⽂来为⼤家做详细的介绍。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有哪些特征
(⼀)公司已取得法⼈资格。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否认说。
(三)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对个⼈股东与法⼈股东适⽤有所区别。
(四)在适⽤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配⼒。
(五)只能由公司债权⼈提出诉请,公司本⾝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公司⼈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家需要在这⽅⾯有详细的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
只有这种合法的公
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合法身份,不具备
独立之法人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之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其后果将被视为无效,也就不
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就公司实体之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之必要。
一句话,“无人格,就无否定之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法人否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
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认。
也不同于公司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
公司法人的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
有些人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包含“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即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取缔”,当然这种说法是
不正确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限于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相对的否定,并不影响公司的
继续存在,因此并非法人人格的根本否定,而且一般是因为公司的滥用法人人格而对债权
人的补救或者是因为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对其实施的制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力是
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
亏损给予补偿的义务,只要此种亏损超过了基本储备金和赢利储备金。
”在股东是公司比
股东是个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已成为传统的看法。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第九条三级以上(含三级)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
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及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
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3级工资。
所谓支配力是通过决策体现出来的。
负有承担责任义务的应是所谓的积极股东,只有
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
而消极股东是相对应是指没有参与公
司经营管理权利或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公司
法人人格的滥用与其无关。
另外一些非股东如董事、经理因其同样具备对公司的决策权,
亦有可能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责任的承担者。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
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计划表”人数为限。
其任用
条件以“职务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
权采用。
第十五条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
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通说认为,既然股东选择了以公司的形态进行经营,在享受公司制度带来好处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负担,接受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对其不利的后果,如果允许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即所谓“反向揭开”或“反向刺破”),将有悖于设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
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
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
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第四十三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
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