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分享
古希腊税收制度

古希腊税收制度希腊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集中在中央。
希腊现行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薪金和工资印花税、不动产转让税、资本构成税等。
1.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希腊公司的所有来源所得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9%。
2. 企业雇员个人所得税:在移民希腊的个人,无论其民族、住所和居住国如何,都按其来源于希腊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居所(永久居住地)在希腊的个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非居民个人按其希腊来源的所得总额(包括从在希腊的常设机构获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是指那些居所或主要住宅不在希腊的个人,非居民无权享受减免税。
收入范围0-25000欧元,税率22%;收入范围25000-42000欧元,税率32%;收入范围超过42000欧元,税率42%;年收入在9000欧元以下免征个税。
3. 自雇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范围0-50000欧元,税率26%;收入范围超过50000欧元,税率33%;年收入在9000欧元以下免征个税。
希腊签订的某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对移民希腊居住不满6个月的外国人所赚取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税。
4. 增值税:对在希腊境内独立从事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提供商品和劳务征收的。
然而,对薪金雇佣不征收增值税。
征收该税的原则机制,要求供应方(称应纳税人)就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免完就业务开支已支付的增值税后的净值向税务机关缴纳。
5. 遗产和赠与税: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的在希腊境内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要缴纳遗产税。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是希腊公民或居住在希腊境内,位于国外的动产也要缴纳遗产税。
税率随继承人与遗产和赠与人的家庭关系的程度而变化。
关系越近,税率越低,反之,越高。
生前给父母的财产转让(有一定限额),按正常赠与税税率的一半纳税。
6. 薪金和工资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1.2%,按薪金和工资总额征收,此税款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担。
欧洲婚姻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欧洲各国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有着各自独特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范了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财产的继承等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各国在婚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婚姻法律规定1. 婚姻成立条件(1)法定年龄:大多数欧洲国家规定,男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或18岁,具体年龄取决于国家。
(2)自愿原则: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
(3)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等。
2. 婚姻登记程序欧洲各国对婚姻登记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结婚申请书:申请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颁证:审查合格后,婚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颁发结婚证书。
3. 婚姻解除(1)离婚条件:欧洲各国离婚条件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两年分居;- 两年无法治愈的疾病;- 重大过错,如通奸、遗弃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2)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查案件;- 法院判决离婚。
三、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方式欧洲各国继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1)法定继承: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规定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人欧洲各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配偶: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2)子女:子女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3)父母:父母为第三顺位继承人。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第四顺位继承人。
(5)其他继承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等。
3.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自行决定。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姚秀兰摘要:西方的遗产税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在分析西方3种课征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遗产税立法中征管模式、纳税人、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产;遗户产税;税制;课征;调节遗产税是对则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则产课征的税。
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也种经酝酿开征遗产。
1915年夏,当时的北京政府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后终因政局不稳、战争频繁而未能实施。
194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不成熟,1950年6月政务院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部分人己先富起来,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则富,因此,我国己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本文探讨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发展及课征制度,并以此为借鉴,就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若干建议。
一、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早在占罗马时期,由于战争急需军铜,奥占斯特斯大帝种令公民在遗嘱内须注明,至少应将遗产的5%上交国家。
公元6年,奥占斯特斯迫使罗马元老院通过遗产税法案,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的遗产税,以作士兵养老费用和屯川基金。
在中世纪,教会法种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这是一种自觉的宗教义务。
这项规定盛行于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
爱尔兰法规定,死去的人要把1/ 10的遗产划归教会。
这实际上是占罗马征收遗产税制度在教会法上的表现。
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因财政困难,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一5%。
可见,早期遗产税是按比例课税,其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则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
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卞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则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 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1 ) 借
控管 ,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 问题而拖 鉴国际经济结合我国现状 ,中央政府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多种经济成 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而总遗产税可能 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 分并存 , 经营 方式多样 , 个人收入显著 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 出问题 ,可 以在 3_1 万元 , o_ O 6 具体 由地方政府结合本
再对税 围 。如 英国税法规 定 , 财产所有人 死 1 总遗 产税制 。指只对死者 的遗 的遗 产总额课 一次总遗 产税 , 、
产总额征税 , 而不 管遗产 的继承情 况 后 遗产 分 配给继 承人 的 遗产 份额 在 亡前 3 内赠与财产额的 1o 前第 年 o %,
和遗产 作何种方式分配 。以遗 嘱执行 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 4年 内赠与财产额的 8%,前 5年 内 0 人或遗产管理 人为纳税 人 , 采用超额 税 人包 括管 理 人 , 嘱执行 人、 遗 遗产 赠与额的 6%,前第 6年 内赠与额的 0 累进税 率 , 通常 没有 起征 点 , 并设有 继 承人 , 遗赠人 , 受 多采用累 进税率 。 4%,前第 7年 内赠与额 的 2%都 必 0 0
不同 , 因而在 税 制结 构 、 率设 计等 税
税 制要 素方面也不尽相同 。
3 、混合税 制 :也称 总分遗产 税 看 , 国际上有三种做 法 : 制, 是将 总遗产税 和分遗产税 综合一 起 的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 部分 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
() 一 遗产税税制模式 :
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 目。其特点是在遗 其特 点是 : 产处 理程 序是 “ 遗 税—— 须归于遗产税 中课征遗产税 。
产处理上 “ 先税 后分” 即先对 被继承 分——税 ” 称为 “ , 或 先税 后 分 再税 ” 。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解码】世界各国的遗产税核心提示:近日,关于“征收遗产税即将提上日程”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尽管随后相关当事人称消息并不准确,但人们的关注度并没有随之烟消云散。
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37亿人)有遗产税或变相的遗产税。
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
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需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
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伊朗:伊朗采用混合遗产税制,遗产价额超过500万里亚尔以上的,先按10%的比例税率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根据亲等关系按三种不同的累进税率对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价额征收一次继承税。
其中:一类税率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二类税率适用于祖父母、兄弟姐妹;三类税率适用于其他继承人。
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
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英国: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
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2.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实行的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其主要内
(1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 (2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财 产价值总额,包括死亡前三年的赠与数额。 (3 美国《2001年税收减免协调法案》对联邦遗产税、赠与税 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 (4 ①应税遗产额的计算。 ②应税赠与财产额的计算。
• 三、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1 日本继承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是由于继承或者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如财产承 受人为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继承的财产;承受人不属 于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遗赠的财产。日本税法规定, 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本国居民时,要就其取得的全部财 产净值承担纳税义务,而不问财产位于何处,也不问被继 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当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非居民时, 应仅就其取得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负有纳税义务,不论 被继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
2.既设遗产税,又设赠与税,两税同时征收 的模式。
3.生前征收赠与税,死亡征收遗产税时,将 已征赠与税从中抵扣的模式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 一、美国的遗产税
1.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发展演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最早开征于1798年,但只 临时课征。1862—1870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征过继 承税,战后即停止。1898年—1902年间开征遗产 税,现行联邦遗产税是根据1916年的法案制定的。 1924—1925年间虽曾开征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 的补充,但直到1932年起,赠与税才正式成为永 久税。
(2)征税范围 分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与总遗产税不完全相同,总遗产税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而分遗产税有的国 家考虑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的所在地,有的国家则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3)应纳税遗产额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分得的应税遗产总价值中扣除必要项 目的余额课税。
国外遗产税和赠与税介绍

认为死亡者对
大致分为三种课征
遗产的处理权力 完全是法律授予的 所以 国家有 也 即国家有支配管理遗
。 ,
1
,
、
总遗产税 制
,
。
它是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而
, 。
③国家对于死亡者的财产有课税权
,
课税 没有起征点 一般采用累进税率 不考虑继 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 系和继承的个 人情况
:
认为遗 产 的形成
必 须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
行分析处理 获取偷逃 税行为 的嫌疑 从而确定稽 查对象 有 目的地 实施税 务稽查 实现税务稽查监
.
就
成立专业的税
、 、 、
控高度 自动化 确保稽查 质量 提高稽查效率 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分类稽查管理 制度
。 , ,
,
。
务检察室
,
、
、
税务法庭
、 、
税务执行室和税 务警察队
。 ,
,
并予 以 法
。
财产总额课征的税收
,
它 又 称 为总遗 产税
。
除了
律 保护 对继承 人 而言 遗产的获得是淌 来之财 所 以 应该对遗产课税
、
对死 亡 人遗产课税的还有一
,
,
。
.
具体说来 关 于遗 产税 课
, ,
7开发计算机在税务稽查领域的应用 大岁
改
般 重 点三类稽查对象 塑造遵章纳税典范 缴励 和促进纳税 人 规范纳税行为 突 出税 务稽查重 点 减少工 作强度
(二 )
靠 国家 的帮助
。
故国家有课税
,
其
;
课征方法 ①按遗产 等专 移次数 的先后 ` 课 以 不同的 这税说
遗产税_精品文档

税等新税种 ,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 2010年对《草案》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2012年中共中央十八大会议,代表们再次提出审议遗产税草案,并调整预征
遗产税的作用
• 取得财政收入 • 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 缓解社会矛盾
和贫富差距
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历程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
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鼓励富人慈善捐赠
2010年6月盖茨邀请 美国400位亿万富豪 捐出一半财富
比尔盖茨和巴菲特 联合发起的“捐赠承 诺”行动, 到2010年8 月4日为止, 已有40 位美国亿万富翁或 家庭在承诺书上签 字。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中国虽然从九十年代以来捐赠热潮不断增长, 但与其他国家 相比, 中国富人捐赠水平并不高。据推算, 2011年, 中国捐赠总 量是美国捐赠总量的4.6%, 而中国富人捐赠总量大约为美国富 人捐赠总量的1.5%~3%。美国有12万个慈善基金会, 目前中国 只有三千多个。
反对方: 中国近期不宜开征遗产税
二、开征遗产税的负面影响 (一)开征遗产税对老百姓不公平 (二)开征遗产税阻碍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生 产规模中等或微小、资金薄弱、筹资能力差, 如开 征遗产税必然会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众多 不利的影响。因继承遗产需要用大量的现金缴纳遗 产税, 就会对流动资金紧张而依靠借贷维持发展的 中小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三)开征遗产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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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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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投资者青睐希腊的房产,如果投资者不考虑出售房产的话随之而来的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游移投为大家介绍一些希腊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细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
属于希腊公民或者居民的所有在希腊的财产(不论何种所有权)以及任何在海外的任何动产,都必须缴纳遗产税。
希腊公民或者居民受赠于希腊公民或者其他外国人的在希腊的财产以及在海外的动产均须缴纳赠与税。
位于国外且属于在希腊境外建立至少10年的希腊税务居民的动产,从2010年4月23日起可追溯地免征希腊遗产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类别取决于受益人与逝世者或捐赠者的关系。
较远的亲属和无关的人的税率较高,下表说明与逝世者关系较不密切的类别的遗产税税率的增加。
根据受益人与提供者的关系,礼物或父母的现金赠款分别按10%、20%或40%的税率征税。
截至目前,希腊与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美国签订了防止双重遗产税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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