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应用研究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2009年lO月。
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
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
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
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
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所得税的遗产与赠与税处理

所得税的遗产与赠与税处理在遗产与赠与税处理方面,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务处理方式对遗产和赠与的接受方具有较大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的遗产与赠与税处理相关的重点问题,并介绍相关的税务规定和政策。
一、遗产与赠与税的概念与适用范围遗产与赠与税是指在个人财产的转移中,相关税务主体对此所征收的税款。
遗产税主要适用于通过继承、遗嘱等形式传承的个人财产,而赠与税则适用于个人财产的无偿转移,如礼物、赠与等。
这两种税种都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二、所得税的遗产与赠与税处理的原则在所得税的遗产与赠与税处理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应税所得:遗产与赠与的接受方,根据所接收的财产性收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应税所得的确定与相关的税基、税率等因素有关。
2. 税务登记与申报:遗产与赠与的接受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
在登记和申报过程中,需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文件,以及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表格。
3. 税务扣缴与缴纳:依据相关规定,对于遗产与赠与的收入,若达到一定金额,需要由支付人进行所得税的扣缴。
接受方需要按时缴纳应缴的所得税款项。
4. 减免和优惠政策:有些国家或地区针对遗产与赠与税提供了一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以促进财产转移和继承。
接受方可根据具体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和优惠待遇。
三、所得税的遗产与赠与税处理的相关税务规定与政策1. 遗产税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税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有些地区完全取消了遗产税,有些地区则根据不同金额和关系进行分类征税。
例如,在美国,根据受益人与遗嘱人的关系和遗产金额,会有不同的税率和税额。
2. 赠与税规定:赠与税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有些地区规定一定金额以下的赠与不征税,有些地区则对所有赠与行为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赠与的金额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需缴纳赠与税。
3. 遗产与赠与税的减免政策:一些国家和地区为遗产与赠与税提供了减免政策,以鼓励资产转移与继承。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必要性探讨(一)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观,公平观已被多数人认可。
国家一方面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充分发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又主张采取措施,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是实现此目标的措施之一。
(二)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合理利用税收资源。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较低。
2000年是14%,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和一般发展中国家水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减税空间不是很大。
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者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税收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作出有增有减的调整比较合适。
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资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
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完整。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
由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开征遗产税,所以,中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都要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缴纳遗产税。
而我国未开征遗产税,外国公民在我国继顾遗产则不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交征中平等互利原则。
开征两税,可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四)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赠与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
通过征收两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从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效应分析

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主要税种,赠与税是作为遗产税的补充税种征收的。
遗产税赠与税开征的效应主要包括它的经济效应、财政效应和社会效应。
遗产税赠与税,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
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在现实生活中对平均社会财富、调节收入分配、抑制社会浪费、促进生产投资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赠与税,但是我国却一直未立法开征,因为在公有制的大背景下,人们没有多少收入,更没有多少遗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的富民政策的深入人心,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率先富了起来,在先富起来的群体中,财产拥有量达亿元以上者已不是个别人,已经出现了一部分居民与另一部分居民收入和财富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这说明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不仅具备了条件更有其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也已经把开征遗产税作为调节分配的一项战略性措施规定下来。
本文拟对我国即将开征的遗产税赠与税的效应作些简要分析。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条件。
遗产税的征税制度,按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大致分为三种: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它的特点是“先税后分”,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
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份额课征的制度,它的特点是“先分后税”,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
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它的特点是“先税后分再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几点思考

二是减少社会浪费 。对继承人不劳 而获的继承遗产课税 , 使其减少一部分 财产 , 削弱其购买力 , 能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其为富不仁和奢侈淫逸之风 , 以稳 定社会秩序 ,增加社会公共利益 。
三是增加国库收入 。遗产税适用累 进税率 , 对遗产多者课以重税 , 从而增 加财政收入 。
四是补充所得税之不足 。纳税人自 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 不免有逃税或漏征 的情况 , 遗产税可以补征纳税人所逃漏
近邻日本也于 1905 年实施遗产税 。目 前 , 遗产税已成为国际上财产税中较为 主要的税种之一 。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曾 于 1915 年拟 定 《遗产税征收条例》, 但未实行 。此后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8 年拟定 《遗产税 条例( 草案) 》,并于次年修改制定出 《遗 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几经周折 ,直至 1940 年 7 月 1 日才于全国开征 。新中国 成立后 , 1950 年 1 月政务院颁布的 《全 国税 政实施 要则》 中曾规 定征收 遗产 税 ,但一直没有开征 。1957 年遗产税又 被取消 。
理论 之窗
和赠与税的几点思考
富 , 克服 私有财产继 承制度的 消极影 响 。通过财产的继承 ,高收入者将财产 转给了后代 ,使其后代不劳而获取得了 巨额的遗 产 。不少人 在获得大 笔财产 后 ,便大肆挥霍 ,铺张浪费 ,严重败坏了 社会风气 。通过开征遗产税 ,运用税收 手段对继承的遗产数额加以限制 ,从而 在一定程 度上削弱其 依靠遗产 生活的 愿望 , 促使其自力更生 , 通过自己的劳 动来致富 。
遗产税与赠与税应用研究

遗产税与赠与税应用研究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产的分配,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
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使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阐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具体的对策建议。
标签:遗产税;赠与税;开征;可行性1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意义1.1缓解我国贫富悬殊矛盾按照国际惯例,社会贫富差距是衡量一个国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重要条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显示,2009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90,接近0.5的高压线。
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是10.7倍,超过美国的8.4倍。
自2004年以来,我国10%最高收入层的家庭收入增长了255%,最低收入层家庭只增长了50%,数据相差余5倍。
这些都说明我国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2完善现行税制体系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较低的税率及较低的累进程度,收入规模过小,特别是对非工薪性质的收入和高收入的征收不力,使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不甚明显。
此外,当前税制体系中,由于税基小、收入小、征管难度大、税制功能缺失、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影响,大大的削弱了财产税的社会调节功能。
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不仅无法弥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的不足,且进一步削弱了我国税制结构的公平性,税收调控体系出现断层,影响税收调控整体功能的发挥。
1.3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有利于完善一国税制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扩大了一国税收的税源范围,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逐步成为税源稳定、具有稳定增长潜力的税种,这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开征必要性。
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研究

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分配越来越不平等,贫富差距日益加大。
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以便通过财产转移的方式来实现红利的平衡,加强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在中国,尤其是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下,人们对于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的讨论愈加深入,其可行性与实际效果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遗产税的可行性研究(一)国际范围内的情况在国际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遗产税制度,例如津巴布韦、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德国等等。
这些国家的遗产税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促进财产的公平分配,防止贫富分化加剧。
(二)国内现状分析在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主义和计划经济的制度,财富分配极不均衡,现在的财产权很集中,富人更容易通过财产转移来避税。
因此,建立遗产税制度非常必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财富,防止富人避税,增加财政收入。
但是,在中国实行遗产税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规划。
第一,如何界定征收的流动资产的范围和税率。
第二,如何避免遗产税的误征和遗漏,以确保征收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如何调整社会舆论,增强公众支持,以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三、赠与税的可行性研究(一)国际范围内的情况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赠与税制度,例如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等。
赠与税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财产的传递,保证财产传递的公平和公正。
(二)国内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没有赠与税制度,因此容易发生财产转移的避税问题。
如果建立赠与税制度,可以限制赠与财产的频率和数量,避免财产流动的超速度,平衡社会财富分配。
同时,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支持社会事业建设。
但是,赠与税制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赠与的范围、税率和应纳税额。
第二,如何制定税收服务政策,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第三,如何管理信息,在税源管理方面加强监管,保证正常缴税。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在遗产规划中,赠与与赠与税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赠与是指将财产或财产权益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赠与税是指对赠与行为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税收机制。
本文将探讨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相关的问题,并提供一些有助于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的建议。
一、赠与的意义赠与在遗产规划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赠与,财产所有人可以在生前将一部分财产转让给子女、亲人或其他受赠人,从而达到分配财产、减少遗产税负担的目的。
此外,赠与还可以通过将财产交予信托等形式,实现资产保值和节税。
二、赠与的影响1. 遗产分配的平等原则赠与行为可能对遗产分配产生不平等的影响。
对于有多个子女的家庭来说,分配财产给某个子女可能会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
因此,在进行赠与时,应考虑分配的公平性,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2. 赠与税赠与行为会触发赠与税的问题。
赠与税是根据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赠与财产的价值以及赠与行为的频率等因素来计算的。
不同国家对赠与税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可能对赠与行为征收较高的税率。
因此,在进行赠与时,需要了解并考虑赠与税的影响。
三、赠与的策略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规划,以下是一些赠与的策略供参考:1. 提前赠与将财产在生前赠与给子女等继承人,可以有效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通过提前赠与,财产所有人可以合法地转移财产,降低遗产税的税率和计税基数。
2. 赠与与受赠人就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可以用于资助其教育、创业和就业。
通过这种方式,财产所有人既能支持子女的发展,又能实现财产保值、倍增。
3. 信托赠与将财产交由信托管理,有助于规避赠与税的问题。
通过设立信托,财产所有人可以保障财产的安全并实现税务上的优惠。
四、赠与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赠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赠与数额的合理性赠与的数额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生活需求来决定。
过度的赠与可能导致财务上的困难,因此需要合理规划赠与的数额。
2. 法律法规的遵守在进行赠与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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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遗 产税 ; 赠与税 ; 开征 ; 可 行 性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O 1 3 ) O 7 — 0 1 6 0 — 0 2
摘
要: 我 国 开征 遗 产 税 与 赠 与 税 有 利 于 调 节 社 会 财 产 的 分 配 , 有利 于我 国税 制 的完善 , 有 利 于 维 护 我 国政 府 的 税 收
权 益 。 为保 证 遗 产 税 的 顺 利 实施 , 使 其成 为社会 广泛关 注的 热点 问题 , 阐述 我 国开 征遗 产税 的 必要 性 的基础 上 , 借 鉴 国 外
的征收不 力 , 使 其 在调 节收 入 分 配 方 面 的作 用不 甚 明显 。
我 国 已 具 备 征 收 遗 产 税 与 赠 与 税 的 基 本 法 律 保 障 。我 国宪法有关 公 民私 有 财产 权 和 继 承权 的 规定 , 为 遗 产 税 与 赠 与 税 的 开 征 奠 定 了法 律 基 础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的通过 , 进一 步确立 私人财 产 的所有 权 和他物 权 制度 , 为 规
余 5倍 。这些 都 说 明我 国贫 富差 距在 不 断 扩 大 , 而 日益 扩 的 税 源 基 础 。
大 的贫 富差距 , 将严重影 响社会 的稳定 和发展 。 1 . 2 完 善 现 行 税 制 体 系
Hale Waihona Puke 2 . 2法规 、 制 度 基 础
由于我 国个人所 得税制采 用较 低 的税 率 及较 低 的 累进 程度, 收人 规模过小 , 特别是 对非 工薪 性 质 的收 入和 高 收入
1 . 3 扩大税源 、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般情 况下 , 个人 财 产 基本 会 以储 蓄存 款 、 股 票、 债 券 赠 与税 , 不仅有 利 于完 善一 国税 制 体 系 , 更 为 重要 的是 , 遗 等形 式存在 , 在“ 财 不外露 ” 传 统思 想 的作 用下 , 遗 赠 税 的税 产 税与赠 与税不仅 扩 大 了一 国税 收 的税 源 范 围 , 而 且 随 着 基 确认存在 困难 , 但 以金 税 工程 和 综 合 征管 软 件为 代 表 的 经 济 的发 展 , 国 民收入 水 平 的提 高 , 将 逐 步 成 为 税源 稳 定 、 技术 手段不 断改进 , 税 收信 息化 建设 已经 初具 规模 ; 人 民银 具 有稳定 增长潜 力 的税 种 , 这 对 于增 加 国家 财 政 收入 具 有 行 与 全 国 金 融 机 构 大 联 网 的 实 现 , 为 税 务 机 关 在 税 源 控 制
亚太 财富报 告 》 显示 , 2 0 0 7年 底 , 中国拥有 1 0 0万 美 元 按 照 国际 惯 例 , , 社 会 贫 富 差 距 是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开 征 遗 布 的 《 1 . 5万名 , 拥有资 产超过 3 0 0 0万美 元 产 与 赠 与 税 重 要 条 件 。据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显 示 , 2 0 0 9 以上资 产的个 人共有 4 0 3 8位 。 此 外 , 2 0 0 9年 全 球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麦 肯 年我 国基尼系数 为 0 . 4 9 0 , 接近 0 . 5的 高 压 线 。世 界 银 行 的 的 个 人 共 有 6 2 0 0 8年 , 中 国年 收入超 过 2 5万 人 数据 显示 , 2 0 0 9年 我 国 最 高 收 入 的 2 O 人 口 的 平 均 收 入 和 锡 发 布 的 调 研 报 告 显 示 , 民 币 的 城 市 家 庭 数 量 为 1 6 0万 人 , 且 未 来 五 到 七 年 将 以 每 最低 收人 的 2 O 人 口 的平 均 收 入 之 比 是 1 O . 7倍 , 超 过 美 国 5 . 9 % 的速 度 递 增 , 到2 0 1 5年 , 这个 数字将 达 到 4 4 0万 。 的8 . 4倍 。 自 2 0 0 4年 以 来 , 我国 1 O 最 高 收 入 层 的 家 庭 收 年 1 上述 经济条件 , 为我 国遗 产 税 与赠 与 税 的开 征提 供 了可 行 入 增长 了 2 5 5 , 最低 收入 层家庭 只增 长 了 5 0 , 数 据 相 差
范 我 国 财 产 关 系 提 供 民 事 的 法 律 基 础 。在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方 此外 , 当前 税制 体 系 中 , 由于 税基 小 、 收入 小 、 征管 难 度 大 、 面, 储 蓄存款 实名 制 , 使 纳税 人 的收入 、 储蓄 实现 规 范化 , 为 税制 功能缺失 、 改革 相对滞后 等 因素影 响 , 大 大 的 削 弱 了 财 遗 产税 与赠与税 税 源 监 控 提供 条 件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家 庭 财 产税 的社会调 节 功能 。加 上遗 产 税 与 赠 与税 的缺 位 , 不 仅 产 申报 登 记 制 度 , 为社会 财产 管理 提供 了信 息 和经 验 ; 我 国 无 法 弥 补 我 国 现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调 节 收 入 分 配 差 距 上 的 不 资产评 估试 验的 发展 , 为 规 范上 为 个 人财 产 评估 打 下 了基 足, 且 进 一 步 削 弱 了 我 国税 制 结 构 的 公 平 性 , 税 收 调 控 体 系 础 。可 见 , 我 国 已 经 初 步 建 立 开 征 遗 产 税 与 赠 与 税 的 相 关 出现 断 层 , 影响税 收调控整 体功能 的发挥 。 法规、 制 度基础 。
N o. 07, 201 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 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O 7期
遗产税 与赠与税 应 用研究
李 彩
( 长 江师范 学院 , 重庆 4 0 8 0 0 0 )
1 我 国 开 征 遗 产 税 与 赠 与 税 的 意 义
1 . 1 缓 解 我 国 贫 富 悬 殊 矛 盾
件, 国 际 上 通 用 的 指 标 有 人 均 GD P、 居 民储 蓄 水 平 、 高 收 入 阶 层 人 数 等 经 济 指 标 。根 据 美 林 与 凯 捷 集 团 在 2 0 0 8年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