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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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4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章4损失补偿原则
§5.4 损失补偿原则
§5.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 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中的一些险种 ),而对给付性的 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除健康保险中的一些险种,最为典型的是人寿保 险),在实务中并不适用。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 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分析 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 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 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
问题 (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 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1)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40万 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 万元; (2)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 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 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 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

4保险的原则Convertor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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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四大原则:1 可保利益原则 2 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含义: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

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表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案例分析 1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可保利益构成条件:必须是合法、确定、经济上的利益、坚持可保利益原则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5)同意(二)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损失赔偿的原则

损失赔偿的原则

损失赔偿的原则一、损失赔偿原则的一些基础概念损失赔偿呢,就是当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不管是财产上的损害还是人身权益方面的损害,那造成损害的这一方就得给人家补偿,让人家的损失尽量恢复到没被损害之前的状态。

就好像你不小心把同学的手机屏幕摔碎了,那你就得给人家修或者赔个新的屏幕,这就是很简单的损失赔偿啦。

二、完全赔偿原则这可是损失赔偿原则里很重要的一点哦。

就是说,侵权人或者违约方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这里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比如说,你把别人的自行车撞坏了,直接损失就是修自行车的钱,而间接损失呢,可能是人家因为没自行车骑,打车去上班多花的钱。

这两种损失都得由你来赔呢。

不能说只赔个自行车的修理费就了事啦,得让人家在经济上和其他相关方面都能恢复到被损害之前的状况。

三、合理预见原则这个原则也很有趣呢。

就是说赔偿的范围要限制在违约方或者侵权方在订立合同或者实施行为的时候,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之内。

比如说,你在一家商店订了一批货物,你告诉商店老板你是用来做一个小活动的。

结果老板没按时给你送货,导致你的小活动有点小混乱。

那老板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就是这个小活动因为货物没到可能产生的一些小麻烦,像临时找替代品多花的一点小钱之类的。

但是如果你突然说因为这个货物没到,你失去了一个超级大的赚钱机会,要老板赔很多很多钱,这就不太合理啦,因为老板在接你订单的时候可预见不到这么大的损失。

四、减轻损失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说,当损害发生了,受害人也有义务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轻损失。

比如说,你租的房子水管漏水了,你不能就眼睁睁地看着水把房间里的东西都泡坏了,你得赶紧想办法,像找个盆子先接着水,或者通知房东来修。

要是你啥都不做,那最后房东赔偿的时候可能就会扣掉一部分因为你没有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呢。

这就好像大家都要互相帮忙,在损害发生的时候一起努力让损失变得更小一点。

五、损益相抵原则这个原则有点复杂,但也很好理解。

就是在计算损失赔偿的时候,如果受害人因为同一损害事实而获得了利益,那这个利益就要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案例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案例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案例汽车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以下是每个原则的一个案例解释:1. 保险利益原则: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例如,只有汽车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才能购买汽车保险。

2.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车辆的真实情况,如车辆的使用年限、是否存在事故记录等。

3. 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例如,如果汽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那么事故就是造成车辆损失的近因。

4.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

例如,如果汽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这些原则是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它们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保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好的,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解释损失补偿原则:假设某人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如果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维修费用。

后来,该车辆在一次事故中受损,需要花费 $10,000 元进行维修。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维修费用,以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支付 $10,000 元的维修费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而不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认定责任:责任人和被损害人互相认定,不可进行拖延。

2、适当偿付:责任人应依法足额依法偿付损害赔偿金,以保障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权利: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维护受损害人的权利,不得进行隐瞒、掩饰。

4、无穷赔偿:若责任人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对受损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应按照无穷赔偿原则支付损害赔偿金。

5、及时理赔:责任人应及时解决被损害人的损失问题,不可将此搁置。

6、补偿标准: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但不可低于有关标准。

7、以合理支付为原则:责任人应以合理的方式支付损害赔偿金,不可擅自超过被损害人提出的要求。

8、保护受害人: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保护受损害人免受进一步损失。

损失补偿法律规定(3篇)

损失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损失补偿法律制度是现代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导致的损失进行填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损失补偿法律规定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损失补偿法律规定的概念损失补偿法律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导致的损失,由侵权人、违约人或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规范。

三、损失补偿法律规定的原则1. 完全赔偿原则:损失补偿法律规定,侵权人、违约人或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2. 适当赔偿原则:在损失补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数额应当与损失相当,既不应过高也不应过低。

3. 具体化原则:损失补偿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4. 公平原则:损失补偿法律规定,在赔偿过程中,应公平对待当事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损失补偿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2. 违约行为:包括合同违约、服务违约、不当得利等。

3. 其他法律事实: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不合格等。

五、损失补偿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1. 直接损失计算: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

计算方法为:损失金额=实际财产损失金额。

2. 间接损失计算: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遭受的非直接财产损失。

计算方法为:损失金额=间接财产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3.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4.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六、损失补偿法律规定的程序1. 受害人提出请求:受害人应当向侵权人、违约人或相关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2. 当事人协商:侵权人、违约人或相关责任人应当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以弥补由于他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这个原则是法律界和保险界常用的一个概念,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指的是当公民因为他人行为造成了经济、精神等多方面的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民事和保险等领域中。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1. 刑事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被判有罪,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民事领域: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保险领域:在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那么受害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要素1. 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2. 行为: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因果关系:指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导致了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

4. 过错:指被告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者过失。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类型1. 直接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上的损失,如医疗费用、修理费用等。

2. 间接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上受到伤害等。

3. 特殊损失:指因为他人行为所造成的特殊性质上的损失,如名誉受到侵犯等。

五、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1.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以受害者因被告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赔偿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2. 如何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可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方式来证明其损失。

3. 被告是否有免责权?被告可以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原告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权。

但是,如果被告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即使原告存在过错,被告也不能主张免责权。

4. 如何执行判决?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险法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或者损害,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

1、赔偿金额公平合理,合法合理,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2、损失价值的估计以发生危险事故时的当地市价估计为准;
3、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间发生分歧时可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补偿;
4、保险标的物有多个时,应按项目分开计算,各项目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除一定值保险外,以发生危险事故时的实际损失价值为标准,以保险金额为限,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6、严格检查保单的时效、财产保管场所、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分析保险的真正原因,如果应赔偿努力做到不应赔偿决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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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救、整理费用的计算 施救、整理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保护保
险财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以及对受损标的的检验、 鉴定、估损和整理的费用。
对于直接费用,依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应由保险人负责偿还。但 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分别计算。 直接费用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之内,即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与 保险财产的损失金额,可以分别选用两个保险金额,但均以不超过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的保险财产,其施救、 保护和整理费用也应按比例计算赔偿。
3. 以可保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
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且以金额最低 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案情1 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在保
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 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 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 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5.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标的的
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的市价来确定。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保险人的损失
赔偿也必须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赔偿金额只能低于 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
分析 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
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 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
问题 (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
赔款?为什么? 分析 (1)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 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 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 达50万元。 (2)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 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 元。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 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1)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40万 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 万元;
(2)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 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 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 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
保险标的的损失;哪些是直接损失,哪些是间接损失。对不属于赔付金 额范围内的损失应予剔除。
其次,要看受损标的的损失程度,因为赔偿数额要根据损失程度来 确定。损失的程度及数额要根据查勘报告辅之以各项单证和专业部门及 专家的意见确定。
最后,实际损失的计算,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标的的实际 现金价值为准。换言之,即以损失时的市场价额为准。
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 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 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0日。银行于同年11底收回全 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 司的赔偿?房屋的所有权人——借款单位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 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 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补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实际现金价值(Actual Cash Value)法,即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标准方法是建立在财产损失时承 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基础上的。
通常用以下方法确定实际现金价值: 1. 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2.公平市场价值;3. 收入计算法;4. 重置成本; 5. 广泛证据规则。
补偿性保险合同: 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
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 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身保险所采 用。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一、损失补偿的范围
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用于施救、诉讼的合理费用。在核 算给付保险金时,实际损失和合理费用应分别计算,每项金额不得超过 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一)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
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 首先,在核算实际损失时应分清哪些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哪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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