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本文剖析了征地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现场监管薄弱、违章拆迁阻力大、拆迁配套政策滞后和评估审核水分多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借鉴,提高征地拆迁的效率。
[关键字]征地拆迁问题对策征地拆迁工作复杂,难度大,存在不少问题,历来是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
不仅协调难度大,安置困难,拆迁时间又紧迫,导致经办人只好用金钱来换取拆迁时间,致使补偿金额节节攀升。
当前,补偿费用一般占了工程总投资3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50%,成为拆迁人的主要成本。
由于征地拆迁具有一次性交易、高额的补偿款的特点,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铤而走险,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造成国有资金的损失。
同时,征地拆迁又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性质,双方交易比较隐蔽,往往产生权力寻租,容易滋生腐败。
作为经济监督的审计部门对征地拆迁一般都是事后审计,监督控制比较难,审计实施难度大,历来是工程审计的重点和难点。
笔者结合近年来工作取得的经验,谈谈征地拆迁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1、现场监管不力。
现场监管困难是征地拆迁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也是问题的根源,是不法分子从中牟利的主要手段。
负责征地拆迁单位人员少,任务又重,许多重点项目都存在赶工期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每个项目进行在线现场监督管理。
以我市为例,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是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只有十二个编制。
近年来,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每年要完成80多个项目,20平方公里的拆迁任务。
管理者都要到每个项目实施现场丈量、清点,尤其是房屋丈量,实在是难以做到。
为了减轻工作量,通常做法是把征地拆迁工作下放到区政府去实施,区政府又委托区建设局去做,区建设局又没有人员编制,只好委托下属单位或拆迁公司去做。
征地拆迁任务层层下放,责任方只是偶尔过问一下,征地拆迁质量是否严格把关,谁也无法保证。
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侵占国家资金的空间。
2006年,笔者主审的内湖改造的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时发现案件线索便是现场清点存在问题。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存在问题及审计重点(一)征收土地性质界定模糊不清现有征地补偿中涉及到国有用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土地性质的不同与补偿标准高低、程序合法合规性密切相关。
城市征地拆迁发展不断的扩张,土地的性质也在不断地模糊,如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以及棚户区改造等土地范围包括不同地类,如何界定土地性质而又不会造成不同被征收户补偿标准高低的问题,是困扰着征收主体的难点问题。
审计的重点应关注被征收土地的性质,是否按照国土部门提供项目范围内土地二调成果(含土地权属和地类面積)确定征收土地地类性质;是否符合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否合法合规,有助于确认适合的征收补偿标准。
(二)征收程序不规范征收主体在项目推进中,往往以工期较短为由不按相关程序执行征收补偿,其行政行为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征收方案尚未得到批复就实施征收、征收公告和时期不符合要求等等。
审计应重点关注征收活动是否符合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是否公开、接受被征收人或社会的监督;征收行为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是否取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征收行为是否做到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征收方案执行不严谨征收方案是规范项目征收行为的具体标准,是作价补偿给被征收户的主要依据。
实践中,征收主体遇到特殊事项或困难时,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就变相提高征收标准补偿,通常会突破现有征收补偿标准,不仅造成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也容易产生民众攀比心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审计应重点审查征收方案制定的合理合规性;有无未取得正式批文且未进行公告就按照拟征收方案实施补偿的情况;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否未明确区分出让地、划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突破现行有效的征收标准。
(四)房屋合法性认定依据不充分由于房屋权属管理不到位的历史原因,房屋无证与违建两种类型混淆,很难区分房屋是否合法与违法的问题,造成实践中超出房产证面积实施征收,或者以测绘成果认定征收面积的情形。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关于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动工修建,高速公路、旧城区改造等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广泛铺开,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行政强拆被取消,法院也成为拆迁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这将导致更多的征地拆迁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就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特点、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日后的征地拆迁司法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一、法院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处理工作中面临的难题征地拆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是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旧城区的改建、扩建工作,更多的是触及农村的集体用地,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法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恰恰是在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比例最大,在济宁各县市区都是这样。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甚至于说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没有补偿标准,还有的不同的征地拆迁时间不同的补偿标准,最后导致“同地不同价”、“同城不同价”的现象,加深了征地拆迁矛盾。
如个别县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如果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补偿将比未办理的多两倍以上甚至达到十几倍;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
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1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要过程。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了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市政府、拆迁公司等部门的财政利益,也牵扯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面临的问题包括多种多样的群体利益、法律法规、安全和环保问题等。
因此,建立正常的拆迁程序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既可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正常的拆迁程序拆迁项目在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下实行,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拆迁公平公正。
整个拆迁过程需要经过多位专业人士的评估、证明和考核,包括建筑师、规划人员、律师、拆迁公司等。
拆迁程序须要居民的同意,如果有部分居民不同意拆迁,则需要进行协商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的大量投资和成本需要由国家或城市政府出资,拆迁补偿政策也应该提供给受影响的居民,使他们得以重新安置和生活。
拆迁补偿规则包括:安置房、货币补偿、公司分红、就业保障等等。
政府在实行拆迁时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那就是居民得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大于他们失去的财产价值,使他们从原来的住宅中转移到新的住宅。
三、法律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侵犯居民的财产权或居住权,那么居民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和拆迁公司须要遵守法律条款和限制,以确保拆迁的合法性与公正。
四、安全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障安全。
在拆迁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建筑的结构、电力、气体等等的安全,以及拆迁中人员的安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拆迁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非法人员制造暴力伤害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派遣警察和当地民警对现场进行安保,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环保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环境问题就是废物处理和环境污染。
一些被拆迁的城市房屋中有很多建筑材料和设施,需要进行处理和清理。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征地拆迁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但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征地拆迁的不稳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平性问题、补偿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和法律执行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确保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
首先,公平性问题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也是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来源之一。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土地的占用和资源的分配,容易引起冲突和争议。
因此,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机制非常重要。
首先,应该加强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正性。
其次,需要强化公众参与,听取民众的声音和诉求,提高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防止不合理的征地拆迁行为。
其次,补偿问题也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不仅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也与地方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他们失去了土地,需要合理的补偿来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发展权益。
同时,补偿政策也需要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避免过度赔偿和浪费资源。
因此,在制定补偿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采取差异化的补偿办法,确保补偿金的充分和公平性。
社会稳定问题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冲突和不满情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稳定机制非常重要。
首先,需要加强与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和交流,解释政策和规划的合理性,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加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力量的建设,提供咨询和帮助的服务,缓解冲突和解决问题。
最后,加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保障征地拆迁过程的安全和稳定性。
法律执行问题也是征地拆迁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
征地拆迁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包括土地所有权、合同约定和人身权益等。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心得体会: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最新)

心得体会:农村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最新)民本搬迁展和谐,优化环境促发展。
征地拆迁工作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就如何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我们作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部分干部信心不足一是部分领导对征地拆迁工作不够重视。
个别工作组组领导没有以上率下,身先士卒,没有深入一线和广大一线干部职工一起并肩作战,对征地拆迁工作不管、不顾、不问,没有认真研究政策,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大多数项目受一两个节点难点问题的影响,工作无法推进。
二是部分干部职工对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信心不足。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繁重,个别工作队员工作主动性不强,表现出了畏难情绪,不熟悉征地拆迁政策,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解释、解决能力不强。
(二)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偏低一是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
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
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
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首先,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
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征地越来越难。
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

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征地拆迁是一种改变城市发展的必要的手段,但在拆迁的过程中会存在诸多不稳定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影响生态环境、社会维系和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一、经济利益冲突征地拆迁过程中,会出现经济利益冲突,其中各方政府机构、地方企业、施工单位、被拆迁居民等可能存在不同社会经济利益,导致悬而未决、对立和矛盾冲突,因此实施拆迁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影响生态环境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不加以管理,就会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甚至会造成土壤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从而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和污染环境的危害,从而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和社会上的不安,进而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
三、社会维系征拆过程中,存在社会维系问题也会引发不稳定性。
例如,拆迁会迫使部分居民搬迁,原来的家园被拆除,居民会受到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冲击,出现情绪抑郁、失去信任感等心理需要,进而引发社会上的冲突等不稳定现象。
四、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征拆过程中,存在技术方面的不稳定问题。
拆迁过程中,如果技术支持不足,设备不先进,工作人员技术水平比较低,将影响拆迁的效率,进而引发拆迁过程中的拖延。
以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一、调整拆迁政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完善拆迁政策,既要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目标,又要考虑全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双方的平等和公平。
拆迁价格需定期调整,以便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拆迁效率为了提高拆迁的效率,要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采用新型进行拆迁,才能把拆迁过程完成得更加快捷、高效。
三、考虑社会影响拆迁过程中要及时考虑社会影响,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尊重居民意见,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尽可能给予保障,以便缓解居民的心理冲击,不因拆迁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生态保护征拆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例如增设排污口、排放尾气等。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辖区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制度缺陷及引发的群众征拆上访问题日益突出。
该文旨在通过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的调查研究,结合笔者多年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经验,分析其存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如何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随着辖区内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发展,大量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但也伴随征地报批程序不透明、地面物补偿标准界定不清、监督机制不健全及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局,也影响到辖区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摸清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分析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辖区内征地拆迁现状及特点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为准,辖区内耕地总面积为15.52万亩(其中:基本农田13.98万亩)。
2009年-2013年5年内:辖区内共审批征收集体土地4321.35亩,其中: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1540.55亩、工业类用地1874.37亩、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906.43亩;以上审批的用地中: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1395.63亩、工业类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1496.12亩、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501.33亩;5年内有关群众因征地问题上访近320次(含同一项目多次上访),涉及征地项目32个、征地面积650.22亩,其中经调解处理后,群众较满意且上访不复发项目用地21个,涉及征地面积504.74亩。
通过调查统计分析: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征迁完成率达90.6%,工业类用地征迁完成率达79.8%,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征迁完成率55.3%;因征地拆迁引发群众上访达64次/年,按征地面积测算处理满意率为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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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关系(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当事人因拆迁行使行政权力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主要包括:拆迁许可决定形成的行政机关与申请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行政裁决形成的裁决机关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制拆迁及拆迁中的行政责任。
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从事房地产管理,行政决定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拆迁补偿安置民事关系的基础。
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中的规定,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处罚等明显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严把拆迁许可证审查关,严厉查处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把好拆迁关,防止拆迁的随意性。
在房屋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比较典型的还有拆迁裁决法律关系。
拆迁裁决法律关系是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拆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作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其主体是拆迁当事人即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和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其客体则是因房屋拆迁所引起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
拆迁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裁决是国家机关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唯一的法定方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房屋拆迁民事法律关系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和安置而发生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此种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比如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估价部门等等,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关系;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方案达不成拆迁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以补偿安置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条例》第13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程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可以得知,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双方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是有效的。
拆迁补偿价格水平的高低是拆迁利益冲突的焦点,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博弈的焦点。
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将导致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应该完全市场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也明确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两者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依据《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确定使拆迁人能承受、被拆迁人能接受的补偿标准,是实行货币补偿的关键。
二、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一)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1.拆迁补偿问题。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合法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益行为引起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行政主体依法予以合理补偿的制度。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都只是简单规定要补偿,而对补偿本身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致使补偿的原则不清、补偿范围偏小、补偿的标准偏低。
按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照“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但除《条例》规定了对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外,现行法规中还没有就城市建设拆迁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制度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应有补偿。
现行法律制度对拆迁中的住房补偿机制和救济制度的规定不完善。
(1)补偿的主体与标准。
实践中,拆迁人大多为政府直属的工程指挥部或者指挥部下属的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都由拆迁人直接支付。
补偿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补偿标准问题,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偏低。
世界各国在补偿原则上采取不同的标准,日本宪法上采用正当补偿的原则,法国采用公正补偿原则,我国在民法草案第44条规定对征收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物权法草案中也是采用了合理补偿说。
“合理补偿”的标准不仅给了征收主体较大的裁量权,而且普遍存在补偿不能完全弥补所受损失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采取的是合理补偿原则,但是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性,补偿水平较低。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或补偿过少,这个层面的利益冲突,表现为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剥夺;补偿安置价格完全由政府根据其财力的承受能力来制订,有的甚至与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商业用房被拆迁后,不能回迁原地,不能安置到相应的地段,或从业人员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回迁的安置房建筑质量不合格;适合安置的房屋供应不足,供应不及时等。
(2)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在补偿的范围问题上,应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一般没有争议,但对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予补偿却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应不补偿,因为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行使所有权的体现,实践中也是不予补偿的;有人认为应当予以补偿,因为土地使用权是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拆迁人拆迁的目的是针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不是房产的价值,而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远远超过房屋本身的价值。
我国在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上,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与国外相比,缺乏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诸如实物补偿、安排就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兴办等。
实践中,由于拆迁补偿方式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太大,使得不同情形下的补偿和同种情况下的补偿往往无公平可言。
2.拆迁的听证问题。
英国着名学者哈耶克有句名言:“法治的意思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而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不按程序办事。
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暗箱”操作现象严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了拆迁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但实际上许多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关心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拆迁政策等实行信息封锁,导致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因此造成了被拆迁人在被剥夺知情权的同时被要求服从公共利益,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有诸多表现,如政府对拆迁审批的随意性、补偿标准和范围确定过程的随意性等。
限于篇幅,在此仅以较为典型的听证制度为例进行说明。
听证制度作为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表现,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却缺乏公开性,在内容和程序上均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1)听证内容。
就我国目前的征收程序的现状来看,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征收的补偿阶段,而关于征收的决策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没有引入听证程序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现行的征收程序也没有规定对政府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复审程序。
因此,征收成为政府单方面的决策。
我国城市规划在拆迁权限上限定不严格。
拆迁方案的确定,由政府自身决定。
某些政府官员出于追求政绩的考虑,或者自身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由此引发一系列后续拆迁相关问题的隐患。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这两条中涉及行政机关时,用了三个“应当”,说明立法设计中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前的告知义务作为必要的程序,也把公众参与决策的程序性标准作为公众的权利,必须有机会享有。
(2)听证程序。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听证制度缺乏公开性。
听证会的优点是公开透明。
行政过程越深,提供给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沟通对话的平台越大,越有利于双方全面展示各自的规范信息与事实信息,从而有利于结果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合意的形成。
行政过程中相对方参与的深度,或者说与行政主体进行正面较量机会的大小,起意义并不限于实体正义,它还体现了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行政过程对于程序正义的崇尚。
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不按程序办事,在本应公开征集民众意见的情况下秘密进行自我决策。
听证公开透明的范围不够宽泛。
目前我国听证制度中大多是事中听证和事后听证,缺少事前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举行听证,在积极方面,可集思广益、加强沟通、促进参与,在消极方面,则可防止偏私,杜绝专断。
问题的出现和解决不应仅仅注重在问题发生后想办法,更应注重在过程中预防和解决。
3.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的不足20XX年1月21日,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在经过先后两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终于正式公布实施。
新条例的实施,让实施九年多、广受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XX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寿终正寝。
尽管《征收补偿条例》的许多规定有很大进步,但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进而在实施过程中将难免遇到争议,有待相关解释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和补充。
《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实际总共规定了六种征收补偿款,分别为:价值补偿款、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费、奖励费。
这六种征收补偿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住房保障”共同构成了该条例的补偿款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