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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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难点问题研究

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难点问题研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 的通 知》 国土 资发 [0 1 ( 2 1] 6 0号 )文 中明确要求 “ . 各地要 认真 落实 中央 1 文件 号 精神 , 加快农 村集 体土 地所有 权 、 基地 使用 权 、 宅 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 。 争到 2 1 力 0 2年 底把 全 国范 围内的农 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证 确认 到每个
段. 绝大多数地 方 已经 完成试点 工作 , 正积极 总结经 验 进入全 面铺 开的 阶段 。及时解决各 地在试 点 中发 现的 难点 问题 . 按时保质 完成该项 任务 , 疑具有避 免走 对 无
如果 出错 .发 证机关和相关 责任人必须 承担相应 的法
律后果
22 土 地 总 登 记 _
识 , 出 了在现 有技 术 条件 下如何 处理 这些 难点 问题 的原 则 与 方法。 提
关 键词 : 集体 土 地所 有权 : 登记 : 总 问题 : 则 : 原 方法
St dy o m e Pr blm sf r Ge e a nd Re it a i n fCo l c i eLa o i t r h p u n So o e o n r l La g s r to o le tv nd Pr pr e O s i
登记发 证全覆盖 ”0号文 同时还要求 “ 6 要按 照土地总
的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 .任何 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 … 。由该 定义可知 , 在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时 必须实 事求是 . 谨慎小 心 。 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历史现 按 实情况确认界 线 。 但是 , 能立 即确认 的也不能勉强确 不
1 前 言
21 0 1年 5月 国土资 源部 、 财政 部 、 农业 部 联合 下 发 了《 国土 资源部 、 财政 部 、 业部关 于加快 推进农 村 农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第三,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
主体界定
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界定,应当根据集体所有制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地认为归劳动群众 集体组织法人所有,或者集体成员所有。关于界定集体所有权的各种观点
集体所有权(8张)集中在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组织法人、是集体社区或集体团体、是全体集体成员、是成 员个人与法人共同等观点上。这些观点或是理论出发点不同,或是观察角度不同,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不可能 适应集体所有权的各种情况。实际上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样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应是多样性的,不可能 拘泥于某一种特定形式。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表现为农民集体所有权,应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所有的形式,包 括村民小组范围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村范围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乡范围内的全体集体成员所有权。也就是 说,农村社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分别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村内全体集体成员,乡内全体集体成员。城镇社区集 体所有制表现为城镇社区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应是城镇的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主要是指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和居 民委员会,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其主体是各类专业集体经 济组织。比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等。
农业生产是从事有生命物质即动植物的生产,其生产活动对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有严重的依赖性,有鲜明的季 节性。农业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结合。
所有权的行使
《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从两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农民的不动产和动产权利的行使。为了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对于一些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规 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依照《物权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这些事项包括:“(一)本地承 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 项。”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是“法定程序”,即民主决议程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中均有具体规定。其二是“土地补偿等费用”的内涵。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 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补偿。为拒绝因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不公而损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物权法》对于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 使用和分配办法,设置了民主决议程序。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中的“等费用”的具体内涵如下:如果青苗和地上附 着物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该“等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如果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户由集体组织 统一安置,则该“等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性质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性质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性质研究【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几经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越来越凸显,而其所有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主体模糊和性质不清上。

由于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学术界也存在多种说法;同样,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所有权,理论界也未有定论。

【关键词】主体;性质;内部行为规则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确立起来的。

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

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当前,农村集体土制度中最明显的不足就是性质不清和主体模糊,二者也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齐和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但是学术界一直对二者都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立法界也未对二者予以明确,要想解决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运行问题,就必须对二者进行梳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是单个的农民集体成员,而是通过一定组织形式的全体农民集体成员。

因此,当前我国学者均认为“主体虚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大弊端,对于“主体虚位”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不明,导致集体所有权虚化是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的问题;[2]也有学者认为,“主体虚位”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才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用的发挥。

[3]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模糊是经过谨慎考虑之后的“有意的制度模糊”,起到了搁置争议、减少矛盾的历史作用。

[4]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种类型。

只是在实践中,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都已名存实亡。

所以,主体问题实际上应为,立法上对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主体却不能有效行使其权利。

这是我国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公有制下,国家或集体成为民事主体,但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经营必须由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去操作。

课程共有:一种新的课程权力分配方式

课程共有:一种新的课程权力分配方式

课程共有:一种新的课程权力分配方式
胡东芳
【期刊名称】《当代教育科学》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课程共有是有关课程权力分配的一种新的认识论,它强调中央、地方、学校等多方共同拥有一定课程权力,并力求将各方的力量凝聚起来以形成一种合力,从而推动课程改革的良性运动.它在课程权力分配内容上强调各方都能各司其职,在课程权力的分配过程中力求体现三个原则:渐进下放、共同与共有的协调以及保持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必要的张力.
【总页数】4页(P3-6)
【作者】胡东芳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副教授,博士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社会力量:课程变革的第三领域——一种基于课程权力的有效参与 [J], 罗生全;靳玉乐
2.课程共有:一种新的课程政策价值观 [J], 胡东芳
3.经营收入是按什么分配——一种新的分配方式按能分配的探索 [J], 金喜在
4.合作对策的一种新的分配方式 [J], 王先甲;陈珽
5.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 [J], 胡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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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点
路永强律师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依法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及处分权利,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类:
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村(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乡镇(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
特点: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二是村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

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

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路永强律师提醒到由于集体土地的特殊性使得其在法律规定中及实际的使用中都是被特殊对待,集体土地的流转局限性同样是不言而喻。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空间的()使得多个权利主体可以分割使用同一地表上下的空间。

A.多层次性B.容纳性C.价值性D.有用性【答案】 A2、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

A.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B.该宗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及现实状况C.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内容D.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答案】 A3、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永佃权【答案】 D4、我国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授权,以()名义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A.国务院B.本机关C.批准其行使的上级机关D.国家【答案】 B5、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内仍依然保留对土地的()。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最终处分权【答案】 D6、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的说法,错误的是()。

A.林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七十年B.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六十年C.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D.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长于七十年【答案】 B7、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始作为一项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进行规定的是()。

A.《土地管理法》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C.《物权法》D.《宪法》【答案】 C8、下列选项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殊之处的是()。

A.权利的交易不受限制B.权利的主体性质C.权利的客体性质D.权利的无期限【答案】 D9、之所以称物权是“对世权”,是因为()。

A.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B.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C.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D.物权主要反映财产的归属关系【答案】 B10、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C.土地所有权D.宅基地使用权【答案】 C11、()是对土地实施事实变化行为或者法律变化行为的权能。

A.占有权能B.使用权能C.收益权能D.处分权能【答案】 D12、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的(),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权》PPT课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PPT课件

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状况,使集体在缺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
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在土地经营中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但是,在法
理上,集体作为法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最终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
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事实上虚置了。这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在集体
组织中无法找到真正的利益代表,并为集体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篡夺农民土地权益留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就是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1947年9月中央制订了以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改运动精选ppt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有制形式这一形式在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这一形式在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一一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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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要实行农民利益优先的原则,将征地补偿费的限制政策改 为保护农民利益政策。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上,将上限改为下限。在征 地补偿商谈上,被征地方与征地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做到不违背农民 意愿、争取农民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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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的弱化
保留行政和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不再具有直接生产、经营职能。 实 现政经分离,优化资源配置,放手农村股份合作社和农村专业合作社 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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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家庭承包制所固有的规模小、资 金少、技术水平低等劣势开始凸现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 的要求 。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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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为国有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基本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基本特征
基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实践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4个特征:
主体具有社区性特征
《物权法》第60条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条对土地 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作了最准确、恰当的规定。
概念释义
概念分析及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 义公有,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集体所 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 的体现。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在我国是指以地域界定的一定范围的集体——主要是村,也 可能是村民小组或乡镇——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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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一)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总有/联合所有/集合共有内容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

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

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

在中国,对农业生产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分析主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对象。

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存在认识上分歧、立法上模糊和实践上混乱。

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实,甚至公有制在中国农村的存续。

准确把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就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改革的关键。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准确定性的意义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备受学界重视。

其基本思路大体上有三种:其一,主张废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化;1]其二,主张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化,形成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2]其三,主张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再造。

3]土地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且现代社会对其依赖为以往任何时代所不及,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定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地国有化思路确有许多优点。

但中国目前实行农地国有化方案面临很大障碍。

首先,选择国有化途径的障碍。

一般说来,土地转为国有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无偿宣告为国有;二是有偿购买。

第一条途径显然将引起农民不满,如果将农民集体的土地无偿地国有化,农民就有一种被剥夺感,很可能引起社会的剧烈动荡。

第二条途径受国力的制约,政府无法提供一笔巨额资金来对农地进行有偿购买。

其次,土地管理上的障碍。

农地国有化后至少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农村社区在失去土地所有权以后如何存在和运行;二是国家面对众多而分散的农户如何有效地行使它的所有权。

农地私有化方案是要使农民获得最充分永久的土地权利,这本身无可厚非,也不应无限上纲。

但该方案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农地私有化的成本太高,缺乏可操作的方案。

由于无法确定公平的土地分配方案,在私有化进程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一方面,人口是一个变量,无法确定土地分配的基准;另一方面,土地分配势必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土地计量和评估。

第二,农地私有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兼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土地私有化将导致两极分化,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的自然背道而驰。

第三,农地私有化会导致农地资源的低效率和管理的无序。

中国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的实际,决定农地私有化并不会产生出规模经济的效益。

相反,会出现管理上的无序,分散的家庭、众多的人口和辽阔的国土,很难禁止农民的投机使用、闲置、随意转让和改变用途。

第四,国外农地私有化的实践证明,土地私有化不是济世良药。

“所有中东欧国家的农业生产在私有化初期都遇到了困难,农业生产总值在改革开始后的几年里连续下降。

而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集体农业相对发达的国家遇到的问题更严重,农业生产下降的时间更长、幅度也更大。

”4]比较农地国有化和私有化方案,集体土地所有权再造方案是切实可行的,这也是目前学界多数学者的主张。

尽管在具体方案上仍存在分歧,但在大的方面是一致的,即对集体土地以农民集体所有为前提,针对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权利内容残缺等缺陷去寻找改革的突破口。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完善,学界大多是从重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作为切入点的。

“就现行立法而言,我们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有名无实的状况。

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

”5]然而,只要我们对现行法进行正确的解读,我们就不会得出上述的判断。

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结合《宪法》第9条和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显示,现行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具体有三个层次(或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与此相对应,明确了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也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有学者对现行法解读后得出的结论是: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6]这是将所有权主体与经营管理权主体相混淆了。

法律明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的主体,在农村是否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甚至中央文件都没有作硬性规定,政社分设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育和建设相对滞后。

据统计,截止到1994年底,全国已设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村,分别占总数的66%、村总数的90%。

7]显然,法律不可能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否则会引起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位或虚化,甚至出现大量农村土地的暂时或长期“无主”现象。

法律只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至于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作为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那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制问题,这另当别论。

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那只是学者的事,法律从未作这样的规定。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集体土地既不属于任何农村集体组织中的个别成员所有,也不属于哪一个农村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对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

因此,现行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明确的,而且这样的规定同法律确立的农民主人翁地位是完全一致的。

当然,三种农民集体所有权有待法律进一步厘清。

可见,重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作为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切入点。

法律明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农民集体所有权,那么农民集体为何种民事主体?农民集体所有权依据何种民事规则得以确立?又依据何种规则行使此种所有权?对这些,不仅法律未作规定,即便学理也不甚清楚。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全赖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定性。

因为只要确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为何种类型的所有权,依据此种所有权的法理和规则,中国因集体土地所有权而生的困惑和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因此,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应成为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切入点。

二、既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定性评析近年来,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诸种不同的看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六种:其一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应以法人模式来规范。

村农民集体具体表现为各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个人联合起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8]其二认为,中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法按照平等、自然的原则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9]其三认为,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10]其四认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11]其五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所有权形态,是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12]其六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型的合有权制度,是一定社区范围内有农村户籍的全体现存成员对集体土地依法共同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13]上述诸说都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作的有益探讨,但还不具有准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意义。

法人所有权说既与现行立法不符,也与农村现实和改革目标相悖。

新型总有说强调了集体所有权与成员权的不可分割性,因此运用总有形态来解释农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认同此说的学者日渐增多。

14]法人和个人共同所有说实际上是以公司制度来改造集体所有权,这种观点既不符合中国农村的现实,其理论自身又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

公司制度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形式,其本身并无界定财产权利性质的功能,中国农村不存在将农民集体组建为公司的现实基础,也无法实际操作。

而且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拥有法人所有权,集体成员拥有股权,会出现双重所有权,这不符合民法原理。

共同共有说注重农民集体中成员所享有的权利,这无疑是有道理的。

但如果将集体所有权等同于一般的共同共有,那是不符合集体所有权本质的。

因为按共同共有规则,有可能导致集体财产完全私有化以及集体财产的不稳定性。

新型所有权说看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是上述几种所有权形态都不能涵盖的,但此说未能概括出恰当的表述,并缺乏相应的法理支撑。

新型合有说则借用普通法上的合有权制度来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

这一新的探索看到了大陆法系共有制度的缺陷,但尚需深入探讨。

因为,普通法的合有权是存在于英美法体系中的,大陆法不能直接借用。

总之,总有说已渐成主流学说。

但以总有来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农民集体所有恰有同总有相似之处。

总有系日耳曼村落共同体之所有形态,是指未赋予有法律上人格之团体,以团体资格而所有物之共同所有。

团体成员脱离团体,则丧失团体成员身份;团体成员人数较多,以一定的团体规则加以约束;团体成员对团体所有权无请求分割权。

15]中国农村是一种以村、乡区域为基础的共同体。

村民、乡民,从出生之时起,就是当然的共同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共有权;即使长期不耕作,只要户籍登记没有改变,依然是共同体的一分子,因高考、婚嫁、参军等原因迁出户口,即失去集体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同时也失去其在集体共同体中可能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集体成员永远没有对集体共有财产请求分割权。

但总有说仅窥其极强的团体主义色彩,而未能深究其实质。

总有为所有权质的分割,即管理处分权属总有团体组织,而各总有成员则仅享有利用收益权。

“故与近代所有权为完全支配权者,于实质上完全异趣。

”16]而且总有之管理、处分权专属其组织,团体成员仅有利用收益权,而无管理、处分之支配权,具有极权性。

中国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所组成的农民集体,其权利的行使具有民主性,全体成员的集合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真正主人。

因此,总有制度是一种低级、落后的所有权形态,与现代物权制度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倘若借助总有理论来改造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则必然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虚位,真正所有者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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