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与信用证
UCP600对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

不 一 致” 放 宽 了单据 之 间审核 的标 准 , 于 受 益 , 便 人 制 单 。 如 , 业 发 票上 显示 了受 益人 名称 、 例 商 申
项下, 如果 业 务 中遇 到信 用证 条 款规 定 比较 笼统 ,
而 “ C 50所 体 现 的 国 际标 准银 行 实 务”或没 有 U P0
规 定或 规 定 了但 对 银行 不利 ,银 行往 往 会选 择 拒 付, 影响 了受益 人 的顺 利 结 汇。 C 60拓 展 了“ U P0 单
琶
第二 , 单据 和单 据 之 间审核 标准 的规定 对 受益
人 的 影 响
单据 包 含 了体 现 装 箱单 功 能 的 必不 可少 的装箱 细 节, 即为 相 符 单据 。 .
( ) C 6 0明确 了受益人 和 申请 人地 址不 符 三 U P0
问 题
UC 50规 定 “ 据之 间表 面互 不一 致 , PO 单 即视 为
标 准 银行 实务” 内容 非常广 泛 , 的 不仅 包括 已出版
U P0 C 50的审 单标 准 是 “ 证 相 符” 判 断依 据 单 ,
是 “ C 5 0所体 现 的 国际标 准银 行实 务” UC 50 U P0 。 P0
的IB , 存在 于信 用证 专 家 的权 威论 断 、 威 的 SP还 权 法院判例 以及 当地信用证 业务实践 中等等 。 C 60 U P 0 相 符 交 单 的定 义 使 得银 行 审核 单据 的标准 更加 具 体化、 完善 化 了, 对提 高 审单 效率 , 护 受益 人利 维 益发 挥 了作 用 。 当然 ,这 从 另 一方 面 也提 醒 受 益 人 要 熟 知信 用证 业务 的相 关 规 则 , 谨 制单 。 严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相对其他结算方式来说对进出口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国际结算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UCP600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首先介绍UCP600和信用证,然后介绍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最后分析UCP600对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影响。
关键词:UCP600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影响一、UCP600的发展总体趋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由国际商会(ICC)加以成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套国际惯例。
[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自1929年出台以来,至今仍居国际贸易结算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仍为最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商业界和银行界的应用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改和完善。
由于 UCP500 中有些条款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顺应潮流,与时俱进,新修订的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信用证概述信用证,简称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出口商交付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
[2]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三、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根据UCP600的定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在实际业务中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
2、开证行按照UCP600的定义,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要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开证行也不能拒绝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外贸培训信用证UCP600国际结算-2024鲜版

2024/3/28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
受益人应仔细审核信用证 的条款,确保与合同条款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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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审核并接受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条款
受益人应仔细核对信用证中的货 物描述、数量、价格、装运期限
其他特殊单据
根据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可能还 需要提供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
寄单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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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审核原则与方法
单据与信用据内容与信用证 的规定是否一致,包括单据的种类、份数、 内容等。
各单据之间关于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 体积等必须相互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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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CATALOGUE
信用证单据要求与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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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装箱单等基本单据要求
商业发票
必须详细列明商品名称、 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等,且必须与信用证规定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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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箱单
详细列明每箱货物的数量、 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情况 等,以便于海关和运输公 司核对。
其他基本单据
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结算方案
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可提供包括即期付款、远期付款、承兑汇票等多种结算方式 的组合方案,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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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信用证条款,避免模糊不清
在与客户协商信用证条款时,外贸企业应确保各项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措辞, 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
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与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共同 分担信用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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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一致常例( ICC UCP600中英文比较版)第一条UCP 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讲解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票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开证行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其更正的通知第十条更正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开初通知的信用证和更正第十二条指定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票据审察标准第十五条符合交单第十六条不符票据、放弃及通知第十七条正本票据及副本第十八条商业发票第十九条涵盖最少两种不同样样运输方式的运输票据第二十条提单第二十一条不能够转让的海运单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票据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票据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 、“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开支第二十七条干净运输票据第二十八条保险票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发散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达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不能够抗力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第一条一致常例的适用范围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 “ UCP” )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 “ credit ” )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redit)of c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跟单信用证一致常例, 2007 年校正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初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注明按本常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常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ucp600 中的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部分:概述1. 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术语,它规定了与跨国贸易有关的信用证操作的标准。
这一系列贸易术语是由国际商会(ICC)制定,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其中有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本文将对UCP600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详细解读。
第二部分:UCP600中的主要贸易术语2. 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一种支付方式,是由进口商的银行按照进口商的委托和指示,通过信用证发证银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UCP600对信用证的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开证、保兑、修改、议付、承兑、拒付等环节。
3. 保兑(Confirmation)是指出口商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对信用证条款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加以承诺和保证,以达到出口商的风险防范和融资需要。
4. 修改(Amendment)是指信用证生效后,交易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的变更。
UCP600对信用证的修改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操作规则。
第三部分:UCP600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5. UCP600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标准,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
也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便于开展跨国贸易业务。
6. 在实际操作中,贸易双方和金融机构都要遵循UCP600的相关规定,确保信用证的操作符合规范,从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这对于提升国际贸易的信誉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部分:UCP600的优势和不足7. UCP600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术语,其优势在于规范了信用证操作的流程和规则,有利于提高贸易效率和降低交易风险。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手段,但随着商品类别的丰富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信用证的欺诈和争议层出不穷,结算风险频现。
而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予以兑付货款。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提高信用证的实际可操作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不矛盾1引言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对受益人签发的有条件并独立支付款项的保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即银行只认单据,对单据外的其他情况不作核查,因此审单至关重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相符交单决定了是否兑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审单通常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参考信用证的规定和相关惯例对单据做出审核的过程。
首先,银行在开具时要充分考虑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并按规定无条件履行审单任务。
其次,银行审单要独立判断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若满足则必须支付款项,通常审单工作由开证行进行。
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提交单据的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付款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部分,也是所有审单行为的集中体现。
开证行的审单结果直接决定了是否兑付,而审单结果主要由银行的审单标准决定。
审单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关信用证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修正,但核心一直是在相符交单的基础上予以付款,如今依据的最新版本为UCP600。
UCP600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被世界公认为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正确理解UCP600下的相符交单对于安全结汇非常重要。
2银行审单依据信用证中银行议付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相符交单,具体定义为:“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审单的参考标准有一个明确认知,但当三个参照标准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层级并未确切说明。
UCP600要点

1、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2、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3、普遍接受的缩略语可以在单据上替代其全称。
4、斜线/及逗号,不应用来替代词语,允许使用其中一个或多个选择,红/黄/蓝表示颜色只是红只是黄只是蓝或它们的任何一种组合。
5、副本运输单据:UCP600对于19-25条运输单据副本不适用,条款只适用于正本单据。
副本只在信用证明确规定的范围审核,其他方面按照14条F款的规定审核。
不适用21个日历日的交单期,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数据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6、单据的更正:除汇票外,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上数据的任何更正均无需证实;除受益人外,单据上数据的任何更正应当看似由单据出具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实体进行证实,代理人或代表证实时,应当注明其作为出具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行事的身份;受益人单据已经合法化时,数据的任何更正应当看似由合法化、签证或证实等的至少一个实体进行证实;副本单据的更正无需证实;受益人以外一方出具的单据包含一处以上的更正时,每一处都应证实。
7、日期:汇票应当注明出具日期;保险单据应当注明出具日期或生效日期或副签日期;19-25条的正本运输单据,也应相应显示出具日期、装运日期等日期;若信用证要求(汇票、保险单据、正本运输单据除外)其他单据注明日期,那么在该单据注明出具日期或者援引同一交单下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要求;分析/检验/熏蒸证明出具日期可晚于装运日期;单据注明出具日期和随后的签署日期,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FROM/AFTER用来确定日期,将不包括该日期;not later than 2 days after(日期或事件)指最迟日期;at least 2 days before(日期或事件)指事件不应晚于该日期或事件前2日发生;within与日期或事件关联使用排除该日期或该事件的日期;within 2 days of(日期或事件)指日期或事件的前后2天均包括,一共5天;within一词后跟随一个日期,或跟随援引的一个确定日期或事件日期时,将包括该日期或援引的该确定日期或该事件日期。
UCP600信用证议付法律问题研究

UCP600信用证议付法律问题研究UCP600信用证议付法律问题研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是目前世界上最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法律文书之一。
该合同规定商品销售合同的各个方面,从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到付款方式和引起纠纷的解决方案等。
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也被纳入该合同体系中,并在UCP600中规定了信用证议付的主要流程。
然而,在实践中,UCP600信用证议付仍然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和争议,本文将尝试对其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议付的遵循性和独立性原则之间的矛盾UCP600规定的信用证议付主要基于遵循性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证规定进行议付,而不需考虑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在进行议付时可能会发现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存在问题,此时他们面临的一个选择是是否进行议付。
如果选择不进行议付,商业银行便可能涉及到法律诉讼,因为购货方可能会認為商业银行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必须进行支付,从而产生了独立性原则和遵循性原则之间的矛盾。
例如,2010年9月,新加坡最高法院在一宗UCP600信用证议付裁决案中认为,商业银行在进行议付时应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应因为缺货而拒绝支付。
然而,商业银行应在议付前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保收款方符合信用证条款。
因此,商业银行并没有完全失去其独立性原则,而是在信用证条款允许的范围内保留了一定的适用裁量。
二、UCP600信用证议付中的几个常见问题1.信用证的合法性问题UCP600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检查信用证是否合法,但并未规定检查的标准,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检查时可能存在歧义。
例如,有些发证银行可能会故意签发虚假的信用证,企图骗取议付银行的款项。
在此情况下,议付银行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可以向发证银行提出索赔,但如果发证银行破产或否认该信用证的签发,则议付银行需要面临可能无法解决的法律争议。
2.货物质量和数量的问题UCP600信用证议付主要基于遵循性原则,而不考虑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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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单日期与交单日期 UCP500规定签发日在信用证开立日之前 的单据可以接受,这主要是为便利出售路货 而规定的。因此,假如单据日期在信用证开 立日期之前是不能接受的,必须将此条件在 信用证开证指示或信用证本身清楚地予以说 明。 UCP600除作出了与UCP500上述相同的规 定外,还进一步规定:单据签发日期不得晚 于交单日期。
二、审核单据的标准 (一)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UCP500增添了银行确定单证相符的标准 须按《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规定。 UCP600也同样要求相符交单须与《国际标准 银行实务》相一致。 另外,按照ISBP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 有规定,“装运单据”是指信用证要求的除 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而不仅限于运输单据。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UCP600在诸多方面对UCP500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 第一,整体结构做了改动,条文基本按业务环节的 先后做归纳和编排。并由原来的四十九条增删合并为三 十九条。 第二,UCP600新增了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定义”和 “解释”条款。 第三,在审核单据的标准和时间、可转让信用证以 及单据传递过程中的遗失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 以下是具本修改的条款:
1933年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 1952年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
1962年国际商会第222号出版物
1973年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 1983年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199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2006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主要原因:是运输业、保险业、电讯业和银行业的
发展推动着UCP的修订,UCP500的的修订也不例外。
具体见下表:
序 号 1 出版物 主要内容
Position PaperN0.1, 关于修改/议付/非单据化条件 2,3,4 /运输单据的释义 Publication No.515 /535/565/596 URR525 ISP98 ISBP eUCP
2
3 4 5 6
银行技术委员会历年意见汇编
关于银行间偿付 关于备用信用证
三、不符点单据的通知
(一)不符点单据的通知
按照UCP500的规定,构成合格的拒付 通知必须包含如下三项内容:
1、要有明确的拒付意思表示; 2、一次性列出全部不符点;
3、拒付通知的发出时限相应由七个银 行工作日;
4、表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 或已退给交单人。
UCP600主要作出了如下修改: 第一,强调拒付银行必须给予交 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第二,拒付通知的发出时限相应 由七个银行工作日缩短为五个银行工 作日; 第三,拒付通知中增加了拒付银 行“持单直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 选择。
在例行的几项会议议题之后,各国代表 开始逐一投票。最终,全部91份选票一致通 过了世人瞩目的UCP600。会议决定,新一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将于2007 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UCP的修订有一个规律,就是差不多每 隔十年要出一个新版本。
信用证自19世纪末开始使用发展到今天, 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结算方 式之一。
“款项让渡”仅指受益人根据 适用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 让渡给他人的权利,至于信用证项下 执行权利的转让则必须开立可转让信 用证。
※
“款项让渡”可分为信用证项 下全部或部分应得款项的让渡。
※
例如ISBP规定,如果拼写和/或打印 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 则不构成单据不符。据此,在货物描述 中将“machine”误写为“mashine”,将 “model”误写为“modle'’等都不会导致 单据不符。但是,将“model 321”误写 为“model 123”则不应视为拼写错误, 而应视为构成单据不符点。
1、各界人士希望通过UCP的修 订来全面地梳理过去十年来国际 商会发布的各类意见书和出版物。 从中吸收合理条款 2、主要解决产生争议最多的 七个条款进行评议
对七个条款进行评议
序号 UCP条目 内容 争议次数
l 2 3 4
5
第九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6 7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UCP500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
• 加强当事人对信用证的信赖,特别是对开 证行或保兑行的信赖程度 • 对含义不清之处予以进一步明确,以避免 当事人理解不一,发生争议 • 的管辖信用证业务的惯例《UCP》与其他惯 例相配套 • 配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对各种运输方 式所需提供的运输单据分门另类予以规定
一、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
1、 《 UCP600 》规定除可转让信用证另有规 定以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 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2、 如要修改则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 证行和受益人 。
3、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
4、如受益人未能提供此项通知,则在其向被指 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了符合经修改后的信用证规定 的单据时,将被视为受益人已接受了修改的通知, 且从此时起,该证即被修改。 5、UCP600进一步明确了受益人对修改保持沉默 不等同于接受修改这一原则。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 审核单据的标准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 容未作规定 海运提单 商业发票 可转让信用证
二十六次 四十三次 六十次 二十九次
四十七次
二十六次 三十一次
有鉴于此,国际商会于2002 年初成立UCP修订工作小组,提 出了修订UCP500的动议。 2003年5月,国际商会正式 授权银行委员会启动UCP500修 订工作。
可见,按UCP600规定,对于开证行对 信用证所作“修改”接受与否的主动权, 始终掌握在受益人手中。因此,在遵守 UCP600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减少自身被 动,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在开立不可撤销 信用证前,应周密考虑信用证条款,尽量 减少日后不必要的修改。如欲修改不可撤 销信用证,则应提前征得受益人的同意。
UCP600与信用证
简介内容
•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 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 《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 • e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 附则 • 案例分析
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起初,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 准则,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 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理解不同而引起的争 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早在 1933年就颁布了第一个跟单信用证的惯例, 定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以下 是历史上UCP历次修订的时间及出版物编号:
(五)审核单据的时间 UCP500进一步明确规定,开证行、保 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 有各自的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 单据的次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 据,以便决定是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 相应地通知寄单方。 UCP600删除了UCP500的“合理时间” 的概念,并将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审核单据 时间进一步缩短为五个银行工作日。
例如,跟单信用证中的一项条件提到 货物是“德国产地”,但未要求产地证, 则该信用证中提及的“德国产地”将被视 为“非单据条件”,按UCP600规定,银行 对此条件将不予理会。可是,如上述信用 证同时规定受益人须提供产地证,则“德 国产地”这一条件便不再是“非单据条件” 了。这是因为,产地证必须表明货物原产 地,具体到该信用证,则为“德国产地”。
※ 拒付银行对不符单据可分别采取如下四
种处理方法: 1、银行保留单据听候交单者的进一步指示; 2、开证行保留单据直至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 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在开证行同 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收到交单者的进一步 指示; 3、银行退回单据; 4、银行按照交单者先前的指示处理。 可见,UCP600的上述规定更符合实际需要。开 证行发出拒付通知后,若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 且开证行亦同意接受,便可放单给开证申请人。
2006年10月25日,巴黎。在距凯旋门不 足百米处的一座礼堂内,来自50多个国家和 地区的240余名商会、银行、国际贸易及法律 专业的学者以及服务于国际金融领域的专业 组织、咨询公司的精英齐聚一堂,共同来到 国际商会2006年秋季例会的现场,等待着新 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诞生。 历经3年半的孕育,拟命名为UCP600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即将 在本次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
例如,UCP600与信用证中均没有汇票必须 由出票人签字的要求。但是一张没有出票人签 字的汇票肯定是不相符的交单。这是因为,根 据票据法,没有这项内容,将导致汇票无效, 开证行有权拒付。
(三)非单据条件 即银行仅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关系。 银行不应审核受益人交来的额外单据 UCP600就此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但尽管UCP600对“非单据条件”作出了 “不予理会”的规定,当跟单信用证中的某 一条件清楚地与规定单据相联系时,该条件 就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
例如:在货物描述中将“machine” 误写为“mashine”,将“model”误写为 “modle'’等都不会导致单据不符。但 是,将“model 321”误写为“model 123”则不应视为拼写错误,而应视为 构成单据不符点。
(二)未规定单据出单人或内容
当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 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 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否则只要所提交的单据的 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内容之间没有矛盾,银行 将接受该单据。但 与UCP500第21条不同的是, UCP600还要求所提交的此类单据的内容看似满 足其功能。也就是说,UCP600建立了“单据必 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
订立UCP600的主要原因
一、为了减少各国银行间因对于 UCP500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而导致的纠纷和 诉讼。 自1994年1月1日起UCP500生效以来, 银行实务中围绕着UCP500产生的争议层出 不穷。对此国际商会出版了一系列的意见 书和带有规则性质的出版物 二、为了适应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 保险业出现的变化,力求做到UCP600规则 的与时俱进,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