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组长:王班祥副组长:张建欧和群数据检查员:吴颜桦解说员:孟菲质量总监:王刚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
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
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解析

试点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
点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工作方案》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湖北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关于制定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委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
(试行)》 ✓ 2011年开始,山西省开始在全省开展SO2、NOx、COD和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 ✓ 2011年4月6日,湖南省启动湖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 ✓ 2011年5月1日,河北省全省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011年12月31日,河南省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2012年3月又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自发试行排污权交易的省市:上海、山东、贵州、 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云南等
3、试点深化阶段 (2007年)
✓ 2007年1月,广东环保局和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 了《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 200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开展首笔SO2排污权交易 ✓ 2007年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
污权交易机构的函》
3、试点深化阶段-构建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重庆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 ✓ 《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格的通知》 ✓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程序规定(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锡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无锡区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无锡市太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市太湖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监管服务职能。
第二章成员单位职责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国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治蓝藻水华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逐年进行考核,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做好市(县)、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的考核工作。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2023版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来源于《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抖做标准》题库A处理标准B存储要求C达标判定D处理技术解析:《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
参考答案:C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属于下列哪种配套制度()。
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题库A.执法回避制度B.查处分离制度C.案卷评查制度D.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解析:《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6.案卷评查制度。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参考答案:(C)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 省 人 民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0 1 8 5 28 日
江 苏省 太 湖 流域 建 设项 目 重 点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标 减 量替 代 管理 暂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江 苏 省 太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保 护 和 改善 太湖 水 质 规 范 建设 项
,
,
目 重 点 水 污 染物 排 放总 量 指 标减 量替代 管
理 , 根 据 《 建 设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 江 苏 省 太湖 水 污 染 防 治条 例 》 等 制定 本 办 法 。
,
环 保 政 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 苏省 太湖 流域 建设项 目 重 点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减 量替 代管理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 20 1 8 〕 44号
各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省 各委 办 厅局 , 省 各直 属 单位 : 《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建 设 项 目 重 点 水污 染 物 排放 总 量 指 标减 量 替 代 管 理暂 行办 法 》 已 经
方 式 形成 的 已 完 成实施 并产 生 减排 效益 的
工 业 废水减 排 量 。
( 三 ) 法律 、 法规等 规定 的 其他 可用 于减
量替代 的 总量 指 标 。
第 九 条 改 建 、 扩 建 以 及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原有重点 水污 染物排放 总量 按 照排 污许 ,
代 指标 ) 。
一
(
)
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1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11〕12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无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环保局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011年5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推进我市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适用于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
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是指排放污染物同时满足浓度控制要求与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3〕4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沿江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做好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快沿江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一)制定实施产业发展规划。
一是高起点定位沿江发展。
落实国家建设长江经济带的决策部署,把握长江三角洲一体化、江苏沿海开发、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三大战略机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沿江地区转型发展五年推进计划(2013—2017)》,对沿江开发作出了新的部署。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沿江地区发展将以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层次为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跨江融合,着力构建长江沿线绿色生态廊道。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产业发展布局的优化作用。
省沿江发展总体规划及南京、南通、苏州等市港口总体规划、沿江八市83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其中国家级26家)和37家化工园区全面开展了规划(区域)环评工作,目前,已累计完成各类规划环评130多项。
三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2014年4月,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大厂地区、梅山钢铁及周边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含八卦洲)地区四大片区产业布局进行调整的决定,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将金陵石化、大厂、梅钢等重点耗能企业全部搬迁,届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比2012年下降90%以上。
(二)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一是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
更大幅度提高沿江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条件,实施“三个不批”,即新建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运行的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环控…2008‟103号
苏财建…2008‟196号
苏价费…2008‟36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臵,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根据
—1 —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我们。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与本试点方案细则不一致的,按本试点方案细则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2 —
主题词:环保试点方案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
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环保局、财政局、
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1日印发
—3 —
共印150份附件: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太湖流域环境容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臵效率,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二、试点范围及对象
试点范围:太湖流域内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试点对象: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
—4 —
80%)的污水处理厂;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污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
三、工作目标
(一)通过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
(二)在建立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利用市场配臵功能,开展排污权交易,逐步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通过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建成太湖流域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条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10月)
1.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牵头,成员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试点地区省辖市环保局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成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技术组,由南京大学、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参加,负责交易平台建设,建立技术方法体系,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市、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 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保证。
—5 —
3. 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所收资金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4.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
(二)实施阶段(2008年11月—2010年12月)
1. 市、县(市)环保部门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
省环保部门对在线监测装臵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2. 省环保厅制定排污指标分配及申购办法,由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下发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报、申购通知和申请表,明确申报、申购的时限。
排污单位申购指标量依据《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以及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核定,同时参考2007年的实际排污量,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
3.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报、申购资料,参考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结合当地排污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数据,核定试点单位的申购排污指标量和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
—6 —
4. 市、县(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示试点单位排污指标的申报、申购及审核结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5. 市、县(市)环保部门组织向辖区内的试点排污单位下达缴费通知,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征收管理要求,对试点单位实施收费。
6. 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各地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根据核定的排污量申购排污指标,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7. 省环保厅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将采用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数据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核定,在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察中发现超标排污的,按实际超标浓度和超标时间核算增加的排污量。
8.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按季度汇总辖区内试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月排放量,并将核定结果报送省环保厅。
(三)总结阶段(2011年1月—3月)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省环保厅汇总各市工作总结,整理试点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编写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并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申请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7 —
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程,积极鼓励排污单位参加试点,将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时间为2009年至2010年,参加试点的排污单位按两年的排污总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费用。
为鼓励企业参加试点,并考虑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对现有已建排污单位减半征收。
(二)对于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试点排污单位,应直接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污指标(按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浓度计算并申报),在申购指标及核定排污量时,必须由其污水处理厂出具该单位相关的排污证明材料。
(三)从本方案细则实施之日起,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十一五”期间,按收费标准一次性征收有偿使用费。
老企业进行改、扩建项目时,指标可在本单位的减排量中进行平衡,不足部分通过交易获取。
(四)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新增指标必须从完成当地减排任务后的余量中获取,也可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下,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
(五)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指标后,环保部门按月核实、按年汇总其排污量,对于实际排污量超过其申购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本方案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 —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9 —。